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德州市人民政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以上相应级别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国家级1亿元以上,省级5000万元以上,市级3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国家级5000万元以上,省级3000万元以上,市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国家级1.5亿元以上,省级1亿元以上,市级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国家级10亿元以上,省级5亿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省级银行授信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申报国家级的企业必须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的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开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市级的必须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

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提供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必须提供原件)。

第九条市直所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并会同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或上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市级认定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各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建立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下一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二个年份。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2月,各县(市、区)农业局对所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级和国家级的报送基础材料。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省级和国家级的将审查材料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六条动态监测合格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监测工作应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系统汇总统计相结合,没有列入统计范畴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严禁企业不经县(市、区)农业局自行上报材料。对自行上报、通过他人转报或其他途径上报的企业一律不受理。

第二十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严格把关,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公司召开第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新闻稿)

**公司召开第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 *月*日下午,**公司第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在本部会议室成功召开。公司领导班子及本部全体员工、各在建项目相关领导及合同成本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公司今年前三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客观剖析了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认真研判公司在行业所处形势及经营环境,对第四季度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动员全体员工不松不懈,奋勇拼搏,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全力以赴抓好冬季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各项工作,确保打赢打好四季度收官决战,全面实现年度经营目标。 **公司党总支书记XX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作发表讲话。他强调,一是各项目要加快劳务招标预见性;二是抓好廉政建设 是促进项目生产的举措,项目廉政出问题将会影响公司整体发展,要 严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三是今后公司及项目召开经营分析会议,要把廉政建设工作同考核,同部署。 **公司总经理XXX在对各项目为完成年度目标做出的努力表示肯定的同时,对项目经营分析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是部分项目存在经营分析数据不够准确,只有个别项目分析的数据与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吻合;二是综合项目的核算方面,统计数据要分开,经营产值和合同产值的数据将影响今后预算评审;三是项目核算应加上人工、设备核算,自营项目更应重视这个问题,将设备摊分至各分项工程中;四是项目后期预测要结合产值、材料开展;五是责任成本未做到动态核算。对于如何提高经营分析会的质量,总经理指出,一是各项目要结合以上几点问题和建议积极改进,公司合约部要多到项目跟踪指导;二是各项目要主动相互交流,学习好的经营分析经验,提升经营分析水平;四是项目经营分析会要全员参与,涉及到的部门做好分析准备工作。最后,*总要求各项目抓好质量安全问题,做好年终迎检准备;不择不扣完成年度目标。 **公司董事长在会议总结中,对公司今年前三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公司目前所处形势及经营环境,并对第四季度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一是**公司的特色是节约成本,多条道路合并为一个个项目开展生产工作,项目部核算体系要从头抓,要做到思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 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农业部经管司时间:2010-11-05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 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

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汇报

云南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汇报 省农业厅: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和第三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农产办字[2010]14号、《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云南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总部位于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小渡口,占地120亩,注册资本3598万元,现拥有资产5.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24亿元,资产负债率52.09%,拥有员工16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250人。茅粮集团以传统的养殖起家,先后走过了云县晓街综合养殖厂、云县茅粮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云县茅粮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几个发展历程。2001年12月正式注册登记为临沧市第一家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发展开始步入了集团化发展轨道,2004年,升格为省级民营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现下设茅粮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茅粮集团木瓜资源开发公司、茅粮集团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

司、临沧市良种猪核心群扩繁基地(有限公司)4个子公司;有茅粮白酒包装厂、茅粮白酒基酒厂、茅粮司岗里木瓜发酵酒厂、石灰制品厂4个生产加工单位;13个市场营销分公司和对外办事机构分布云南各个地州、市、县及北京等地。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白酒、木瓜发酵酒、良种猪扩繁养殖三大产业。涉及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产品销售等多种领域。2007年,被列为“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8年,被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国家扶贫龙头企业”。 白酒是集团公司的基础产业,年生产规模为2万吨。多年来,集团公司在加强品牌建设的同时,注重产品质量的提高,奉行“决不让一滴劣酒流入市场”的质量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不断开发出适销对口,消费者喜爱的产品。 木瓜发酵酒是茅粮集团开发的新兴产业,利用生长于海拔1800米以上温凉山区的白花木瓜为原料,通过现代先进的发酵工艺酿制的天然果酒产品。目前年生产规模为1万吨。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得到了国内外业内人士和消费者的高度评价和认可。2008年以来,分别获得首届香港国际美酒博览会“绿色果酒金奖”、“云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临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云南省十大功勋品牌”等殊荣。2009年,被列为“省政府接待专用酒”。 茅粮集团自创建以来,确立了“报效国家,服务社会,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6篇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一): 2016年一季度经济运行状况分析报告 今年以来,我县主动适应外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用心应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内部各种用心因素,不断克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新问题和新困难,紧扣调结构、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的主题不放松,一季度全县经济运行开局稳定,发展态势行稳致远。 一、一季度我县八大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在全市状况比较 (一)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5018万元,同比增长7.9%,高比全市0.6个百分点,排全市12个县市区第4位、东部6个县第2位。 (二)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63088万元,同比增长5.8%,低于全市0.2个百分点,排全市第8位、东部6县第4位。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1973万元,同比增长14.9%,高出全市0.1个百分点,排全市第6位、东部6县第3位。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5783万元,同比增长11.5%,低于全市0.1百分点,排全市第4位,东部6县第3位。 (五)完成财政总收入28389万元,同比增长22.67%,高出全市5.12个百分点,排全市第2位、东部6县第2位。 (六)实际利用内资275070万元,同比增长21.5%,低于全市0.16个百分点,排全市第6位、东部6县第5位。 (七)实现进出口总额853万美元,完成进度的16%,排全市第4位、东部6县第2位。 (八)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14元,同比增长11%,高出全市0.6个百分点,排全市第12位。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76元,增长9.8%,低于全市0.2个百分点,排全市第8位、东部6县第4位;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元,增长12.2%,低于全市0.3个百分点,排全市第9位、东部6县第5位。 二、一季度经济运行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总体经济平稳。一季度实现GDP250187万元,同比增长7.9%。其中一产业62834万元,同比增长2.4%;二产业65488万元,同比增长4.2%;三产业121865万元,同比增长12.9%。三次产业比分别为25.1:26.2:48.7。第三产业贡献率达77.7%,成为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主力军。 (二)农业备耕有序。一季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0739万元,增长2.4%,其中农业产值14925.7万元,增长2.2%,林业产值5407.33万元,增长6.8%,牧业产值85721.34万元,增长1.8%,渔业产值3394.8万元,增长5.1%,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289.89万元,增长7.6%。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农业种粮用心性有所下降,尽管国家继续实行农业三项补贴等惠农政策,但仍然对种粮刺激性不大;二是规模种植发展形势良好,经多年培育和措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类型。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

关于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学习心得体会 一、对民营经济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理解 “经济活动分析,又叫经济分析,是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的简称。它是反映经济分析研究所获得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计划发展指标、统计数据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资料为依据,以正确评估、总结发现规律,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胜利完成任务为目的,运用现代科学经济理论和科学分析方法,对特定范围(地区、部门、单位)经济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成本、财务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不管是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单位,只有经常分析经济活动,才能情况明、眼睛亮、心中有数、脚步不乱,顺利地开展各项经济工作。”(引自《财经应用文写作教程》文天若著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按照上述观点,可以将经济运行分析理解为:经济运行分析就是对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的经济现象、经济成果及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按照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观点,结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预定计划指标、统计数据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为依据,运用统计分析和综合分析的方法所进行的旨在找出其运行特点、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综合性分析判断活动。其目的就是对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吸取教训、指导未来。 我们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民营经济运行分析,一般是运用统计资料和调查获得的经济信息,与历史同期纵向或与全国和其他省、市、县横向对照、比较和研究,就其经济内容、运行过程、显著特点、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判断。通过经济运行分析,真实反映当地民营经济发展态势,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这也正是我们开展民营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目的。 二、抓好民营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意义 搞好民营经济运行分析,是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编委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局是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拟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要履行好上述职责,必须首先作好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职能转变后,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加强经济工作的宏观调控方面。具 体讲,就是通过研究制定方针、政策,引导和调控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中小企业局作为指导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工作部门,必须把握民营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针对民营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这样才能保证各级政府适时调整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2、当前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适时搞好 调查研究,分析运行动态,及时发现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向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和政策调整建议,为企业发展提供导向性意见,这样才能达到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发挥部门应有的职能作用。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

2019年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及步工作思路汇报

20XX年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及 步工作思路汇报 关于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及 下步工作思路的汇报 济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8年5月20日) 各位领导,各位常委: 根据市政协安排,现就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作如下汇报。 一、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着眼市场需求,立足本地优势,努力做好结合文章。特别是进入18年后,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产业化的理念谋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整合优势产业和产品资源,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关于培育壮五大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并制定了与《意见》相配套的《任务目标分解落实方案》和《考核办法》,在全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责任目标体系、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督导推进和考核奖惩体系。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市“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

局初步形成。 一是培育发展了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为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围绕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从引导企业加快科技和管理体制创新、择优择强进行贷款贴息、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积极申报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重点扶持,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发展到647家,比2003前增加181家,从业人员10.2万人,年销售收入276.6亿元,出口创汇2.46亿元,实现利税20亿元。其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规模以上龙头企业298家,比18年前增加110家,年销售收入192.7亿元。在规模以上龙头企业中5000万元以上的58家,过亿元的36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50家,其中省级7家,国家级2家;农贸市场发展到582处,年经营额150亿元;带动和辐射种植基地320万亩,养殖基地4500万头只,带动农户76万户,全市已有40%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44%的农户纳入产业化经营。 二是培植壮大了一批与龙头企业配套的主导产业和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市场需求、立足资源优势,加快农产品种养产业的培植和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全市初步形成了以瓜菜、林果、畜禽、水产品、优质专用粮食、油料、甜叶菊、芦笋、中药材以及劳务经济等10大区域性主导产业格局。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纵深发展,主导产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高青县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高青县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根据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淄农字[2011]65号),高青县委农工办深入各企业进行实地察看,并调阅相关经营报表、审核报告等,对全县15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监测, 经初步监测审定山东农凯米业有限公司、淄博大王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淄博通威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农种业有限公司、淄博河源养殖有限公司、淄博锐杰木业有限公司、淄博派了丁食品有限公司、高青鑫丽源油棉有限公司、高青锦源木业有限公司、高青和润丝绸有限公司、高青诚信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青金汇棉业有限公司、淄博苑美鲜食品有限公司等,经营良好,企业资信度高,环评达标,带动能力强,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综合监测合格。现将进行监测分析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监测情况表明,上报材料的5家第一批市级重点点龙头企业近年来发展平稳,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1、规模不断扩张,企业呈加速发展态势。2010年,全县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资产23.5亿元,固定资产10.2亿元,产值达25.6亿元,利税1.56亿元,安臵农民工5万人,带动全县60%以上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链条。

被监测的15家企业发展规模和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虽参差不齐,但都超过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指标, 2010年全县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总体态势良好,较好的实现了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协调增长。 2、产业逐步升级。为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利润空间,逐步实现由粗加工向精加工转化,由单一产品加工向系列化产品加工转化。诚信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金针菇智能化栽培,生产完全实现了人为控制,公司技术填补省内空白,产品畅销京津及省内济南、淄博、东营、潍坊等大中城市超市,已获有机食品认证。山东富奥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酶工程技术和先进生物发酵技术,开发淀粉深加工,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生物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开发生产的结晶麦芽糖醇等系列产品,质量达到欧洲标准,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山东大王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利用台湾的先进技术,组织培养蝴蝶兰等高档花卉品种,拥有生产基地总面积500余亩,建有智能温室40000平方米,是山东省最大的蝴蝶兰生产基地,第十一届全运会唯一指定花卉供应商。山东农凯米业有限公司立足高青优势大米生产的独特地理优势,传统栽培工艺与现代农艺技术结合,公司基地大米产品通过国家地理标志认证,3000余亩基地进入有机大米转化期,公司引进日本先进稻米加工设备,加工产品远销港澳地区。 3、服务体系完善。和润丝绸、通威食品、鲁农种业、诚信菌业、农凯米业、锦源木业、锐杰木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重视社会化服务,突出抓了合同种养、科技培训、种苗饲料供应、先进技术引进、品牌化运作、金融等全程化服务,完善的社会化服务,稳定了企业与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 [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 5市 , 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 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 (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在 20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省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报

**年经济运行情况汇报 **年我公司经济形势从总体上看运行稳健,走势良好,保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经济运行特点 1、营业收入大幅度增长。**年实现营业收入**万元,超计划 * %,比上年 增加**万元,主要表现在两个子公司的汽车销售业务上,汽车销售量比上年增加 *台,增加**万元,汽车销售增加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⑴、汽车消费受国家政策影响比较大,如成品油税费改革、车辆购置税的下调等;⑵、私人购车带动了整个汽车销售市场;㈢、瞄准市场,主动出击,充分发挥二级销车网点的作用; 2、公司盈利水平逐步提高。**年实现利润**万元,为年计划的 * %,比上 年增加*万元,主要得益于两个控股子公司经济运行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效益大幅提升。 3、改装车新产品的开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年开发的二个新产品高压清 洗扫路车和后装式压实垃圾收集车技术含量、附加值、价格均比原有产品高,方向是符合国家环保产业的垃圾车、洗扫车。 二、面临主要困难 1、改装车产品订单严重不足。受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变化调整,汽车产品须 达国Ⅲ排放,我公司原有的产品公告取消了3个,使改装车生产销售滞缓,**年生产改装车*台,仅为年计划的60%,又由于改装车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售价格难以提升,同时劳动力成本上升,使企业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企业生产经营和决策面临严峻考验。 2、本公司固定成本费用难以消化。**年新增房产税 *万元,土地使用税 * 万元,因厂房工程峻工结算工作于本年12月结转入固定资产,次年1月起计提折旧,为此下一年将新增折旧费、土地摊销等 ** 万元左右,如若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增长点支撑,公司成本费用难以消化。 3、工程借款利息负担沉重。 **年止本公司借款本金为**万元,利息共计* 万元,次年预计将发生利息费用*万元,由于工程已全部峻工结算,借款利息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

市农业龙头企业现状分析报告

市农业龙头企业现状分析报告 农业产业化经营,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一种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好形式,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实施“龙头带动战略”,发展和培育了一大批农业龙头企业,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效益农业发展水平,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据统计,目前全市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有372家,比20xx年销售收入61.05亿元,税利4.15亿元,同比增长35.4%和72.2%。 2、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范围拓宽,产业链延长。随着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范围也由原来的单纯加工型向农业产前的种子种苗和产后的市场流通延伸。特别是在近年来实施种子种苗工程中,涌现了一批种子种苗龙头企业,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效益农业具有十分明显的带动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力的特种水产、花木、畜禽等种子种苗龙头企业21家。湖州源泉水产有限公司在原有基础上投入2180万元,建成了南太湖水产高新技术园区种苗基地,去年繁育罗氏沼虾苗 6.28亿尾,创产值1406万元;湖州景宝集团从去年开始与省谈水研究所合

作,投入1800万元建立特种水产苗种繁育基地,今年繁育罗氏沼虾苗4亿尾,南美白对虾苗2亿尾,经济效益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在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方面,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力求在淡水鱼、青梅等加工率较低的主导产品上抓重点突破,目前,全市有青梅加工企业4家,特别是菱湖区去年引进台资,兴办了年加工淡水产品6000吨的湖州天旺食品有限公司,填补了我市淡水鱼深加工的空白。 市区 德清县 长兴县 安吉县 城区 菱湖区 南浔区 开发区 产值比 48.0 7.3 35.7 102.3 29.4 213.7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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