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斌背诵版讲义法理学

白斌背诵版讲义法理学
白斌背诵版讲义法理学

法理学

@叫我張Cc啊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隔年考,上一年没考。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7.法条对相关主体均具有指引作用。

8.法院的评价作用又被成为裁判作用。

五、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内在价值)

1.自由最高最本质。

2.公平、正义、平等:(1)说唯一标准都是错;(2)考试中,出现法院判决就是正义价值;(3)只要涉及对弱者保护,都体现正义价值。

3.秩序:和平、稳定、安宁。

4.各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其限制由法律规定。特别是自由,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

5.各种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6.追求一种价值的时候,必须考虑其他价值。

7.确定的只有三种处理方法,没有第四种。

8.给出一个社会现象或者政策,让你识别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冲突处理原则:(1)比例原则:有没有“不要过度”“XX与XX相适应”之类的表述(XX与XX相当);(2)个案平衡:有没有具体个案;(3)价值位阶:有没有为了一种价值,舍弃另一种价值,即前种价值更重要。

9.超过限度就是比例原则。

10.秩序是基础。

11.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12.价值位阶原则:为了一种价值而牺牲另一种价值;在追求一个价值的时候,明确告诉你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的,也是价值位阶原则。重重重,死死死,牺牲牺牲牺牲。

六、法的要素(必要的构成因素)

1.法律规范既可以以规范性语句表达,也可以以陈述句语句表达。

2.当法律规范以陈述句表达时,可以通过增加道义助动词的方式变成一个规范语句,而意思保持不变。

3.道义助动词: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

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隔年考,上年没考)

5.法律规则:共性,全有全无是规则,冲突不共存。

6.法律原则:个别性,冲突可以共存,个案衡量。

7.法条特别长,肯定是规则。

8.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9.三个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都有被省略的可能。

10.给出一个法条,说完美表达三要素,错。

11.委任主体,准用文件,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12.配套必须1年定,不定必须作说明。(立法法新增,死记)。

1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区分:看能不能私了。

14.判断一个法条:(1)首先看它是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条文;(2)如果是规范性条文,进一步判断是规则还是原则;(3)如果是规则,判断是什么规则。

15.继承法当中为胎儿保留特留份的条款规定是强行性规则。

16.公理性原则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普遍真理。

17.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18.判断政策的方法:(1)主语是国家;(2)动词----推进、促进、发展等虚词。

19.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

20.规则优先于原则。

21.在我国,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

22.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涉及到利益;

23.马克思:“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4.考试中,出现非常琐碎、非常生活化的权利,必须是普通权利,不可能是宪法基本权利。

25.并不是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义务第二性的。

26.只要出现“德”就是原则。

七、法的渊源(法的藏身之处)

1.非正式渊源,法官可以引用,但不能直接引用。

2.只要有点道理,都是法的渊源,法官都可以引用。封建迷信除外。

3.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4.制宪主体:人民。

5.制宪机关: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一一)。

6.修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32天)。

7.释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8.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刑事、民事、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诉讼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非基本法律:全常(制定或修改)。

10.全国人大(基)和常委会(非基)----领导关系。

11.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城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报省常批准后生效(对地级市不放心)。(今年必考)

12.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权----常委会不是自治机关。

13.三批准:(1)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常。(2)自治区的自治法规:全常。(3)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省常。

14.经济特区法规----特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1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法官可以用。

16.司法解释也是正式渊源。

17.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由本级人常公布,只有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例外(由主席团公布)----还没考,重要,死记。

18.立法法没有明文规定要求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但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包括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设坑,而且新增)。

19.只要是法律都由国家主席签署和公布。

20.效力位阶的结构(按制定主体排列----做蛋糕的人)。

21.法的效力冲突:先拼爹(制定主体),在爹一样的情况下才拼适用范围和制定时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相当。

22.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2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但法国的行政法院判例中也有判例法。

24.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

用。

25.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6.我国:有判例,但没有判例法,也没有宪法判例,但有宪法惯例。

27.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衡平法与普通法。(衡平法优先)

八、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切蛋糕,不同口味。

2.公法与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乌尔一声公公死(私)了。----死记。

3.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不是法的渊源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5.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能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

6.只要一个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律体系。

7.重申一次:体系----做蛋糕(的人);部门----切蛋糕。

九、法的效力(略)

十、法律关系

1.只要是法律关系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都不是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

3.合法行为需要调整,违法行为需要保护。

4.亲权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5.调整性法律关系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实体法律关系相对于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6.横向平权,纵向隶属。

7.在上述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只有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体现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8.死亡不受人的意志支配,是事件。(不是行为)

9.死亡属于法律事件,但宣告死亡属于法律行为。

10.多个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学上,我们常把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11.选项只要出现人,必须是主体,不可能是客体。

十一、法律责任----是不利(否定)的法律后果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违法、违约、法律的规定(既无违约、也无违法,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责任)。

2.法律责任的竞合:有竞才有合。(上年考了,今年基本不考)。

3.法律免责不要看,三大本删了。

4.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主动承担;被动承担:法律制裁)。

5.法律制裁必定具有惩罚性,并针对违法者实施。

6.如果是赔偿就是法律制裁,如果是补偿就不是法律制裁。

第二章法的运行(动态)

一、立法

1.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3.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死背)。

4.立法活动:制定,修改,废止。

5.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

6.立法讲究审慎,不追求效率。

7.立法活动中讲群众路线是对的,讲群众活动是错的。

8.全国人大立法提案:两央两委两最高,三十代表主席团,还有一个代表团。

9.全常立法提案:两央两高和专门委员会,十委员加委员长会议(全常的主持人)。

11.只要是人大,正式会议的主持人就是主席团;地方叫主任会议。

12.全国人大不采用全体会议的方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13.(全国人大立法案)因撤回而终止审议: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审议。

14.(全常立法案的审议形式)三读:常委会会议----一般三次;例外:(1)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2)部分修改+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一次。

15.人大领导常委会,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爹领导儿子,大哥领导小弟)。

16.(全常立法案的)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不行就是“两”)。

二、法的实施

1.法的遵守:一切主体。

2..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个案判断。

3.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决策权、管理权,是全面管理。

4.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不违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既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5.守法:一切主体,积极,消极,既有主动,也有被动。所以,说守法具有被动性就是错的。(要么不提,一提就两个都要提)。

6.法律监督:一切人监督一切人。

7.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只能是社会监督。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法适用的目标:不考,上年考了。

2.可预测性优先于正当性。

3.外部、内部证成隔年考,上年没考,今年肯定多选。

4.法律证成:已知结论,寻找理由----外部证成前提(包括大、小前提);内部证成结论与推理规则;外部证成中包含内部证成。

5.只要有裁判活动,就一定存在法律证成,一定存在法律推理,一定涉及到价值判断。

四、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给一个案子,引用一个法条,再给出一个结论,演绎。

2.归纳推理:英美法系主要方式。

3.类比推理:一定对比两个事物的相同点、不同点。

4.设证推理:设证是逆推----刑事侦查活动。

5.法的适用过程一定需要法律推理。

6.在没有特定提供理由时,所有的司法裁判均运用了演绎推理(我国法院)。

7.任何法律条文都需要解释,其适用都需要法律推理。

五、法律解释

1.正式解释(法定、有权):立法(全常)、司法(两高)、行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2.非正式解释:学理、无权、任意,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

5.任何法律解释均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考试中只要出现解释学循环与前理解都是对的)。----死记。

6.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司法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7.法律解释的方法每年必考。

8.文义解释:直接针对语词:(1)给一个概念下定义;(2)只要出现一句话,然后直接告诉你是什么意思。

9.立法者目的解释:一定强调立法者的观点。

10.历史解释(想当年):一般不考。

11.比较解释:比较法解释,一定有外国。

12.体系解释:在解释一个法条的时候引用了另外一个法条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13.客观目的解释:贬低立法者目的。

14.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一个固定的优先位序或位阶关系,但首先应当进行文义解释。

15.在实践中,解释者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

16.只要出现普通人的什么东西,都与立法者无关。

第三章、法的演进

1.只要有国家就一定有法,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体系。

2.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区别:有无文字记载。

3.人类社会存在的四种历史类型(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的法,无共产主义。

4.法的继承----时间不同,新的学旧的。

5.法的移植----同时代的外国法,同时体现时间与空间。凡不是本国的就可以移植。

6.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重程序,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7.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制度、行为。

8.只要是国家搞出来的都是思想体系。

9.不是所有的个人观点都是法律心理。

10.内发型的现代化----自发、自上而下、缓慢、渐进。

11.外源型的现代化----始于清末;立法主导;变革在前,更新在后(先变法,再变观念);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12.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

13.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白斌口诀

宪法 1.宪法修改议案的提案主体:“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坚持群众路线,反对群众运动。 2.立法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原则(应当公布),不公布是例外。 3.宪法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纲领性: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 4.法治是法律的统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5.法治是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只讲一个一定是错误的。 6.三个至上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序言明文规定了“三个代表”。 7.两个错位:①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最高效力不是规定在宪法正文中,而是规定在序言中;②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其他基本权利都对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 法理学(如无必要,不看题干) 1.【口诀】: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 2. 在考试中,说“XX”与“XX”无关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3. 不论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只要是“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然性),具有强制性。 4. 只要遇到技术规范与自然法则(自然力)都是错误的。 5. 说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或者“绝对混同”都是错误的。 6. 道德的多元性:每个人都是道德的“立法者”。 7.法律只看外在行为,道德只看内在动机。(×) 8. 凡是与法律有关的活动,都要遵守程序,都体现程序性。 9. 道德也有强制性(内在强制),只要是法律就有国家强制性。 10.法具有社会强制性。(×) 11. 法律具有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力量。 12. 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13. 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一旦上升为法律,即具有确定性。 14. 题目中,只要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做的都是对的。 15. 法的本质(三本):国家性、阶级性、物质性。 16.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不具有阶级性。 17.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许多法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18.①说“XX”和“XX”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说“XX”直接影响、改变“XX”。(×) ②说物质社会与法律互为前提、基础。(×) 19.【口诀】: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20. 只要是规范性法文件,都具有普遍性。 21. ①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法条”,具有普遍效力; ②非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名字”,具有个案效力。 22. 可诉性3个判断标志:①有诉讼和仲裁;②有争议解决;③权利救济。 23. 可诉性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24. 法的规范作用:规范个人,“教育抢瓶子”(教育、预测、强制、评价、指引)。 25.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 ①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规范性指引: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立法技术上: ①确定的指引(设置义务);②不确定的指引(宣告权利)。 【口诀】: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第一部分法、法律 1、法的本质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七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从终极意义上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 “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大纲)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①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②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2)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①统一性,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且一个国家一般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③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020白斌理论法宝典带读课04:明清

白斌《理论法宝典》2020年版第387页以下 中国法律史 四明代的法律 (一)明代立法 1、《大明律》 明太祖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改变传统刑律格局,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其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法典。 2、《明大诰》 (1)为防止“法外遗奸”,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行天下,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特点①对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②滥用法外之刑: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酷刑。 ③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强化统治效能。 (3)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一册,也列入科举考试的内容。 (4)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 (1)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后经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2)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其职权和事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 律关系的作用。 (二)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4、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法理学知识点口诀记忆

法理学口诀记忆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 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1. 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 2.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3.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4.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5.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6.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 7.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8.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法理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最大。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事才是真正的法律。 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方方面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了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 硕硕说:对于西方主要法学流派是选择题极易考察的知识点,出题人可将各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和观点混淆,因此每个流派必须准确记忆,一一对应。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阶级利益和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第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硕硕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理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考生要对此知识点有所熟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第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第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第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崔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 第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第八,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2、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制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它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 硕硕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点,是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理论,因此考生需要予以掌握。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白斌理论法个人总结笔记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 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 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 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 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 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 4、法与道德: 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 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 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 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 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 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6、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 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 7、法的特征: 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 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 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 11、制定 立法认可 修改 废止 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

①指引自己 ②评价他人 ③教育大家 ④预测对方 ⑤强制违法者 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 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 14、价值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 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 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 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 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 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价值冲突: 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 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 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 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19、规则:a. 法条特别长,必定是规则 b. 全有或全无是规则 规则与原则原则:a.个别性 b.冲突共存是原则 c.原则适用是有条件的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 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的定义: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分类:(具体复习) 1、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把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2、按照主体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就集体人权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杜洪波)

杜洪波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自己,评价别人,教育一般人,预测将来事,强制一小撮。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不一定能正确把握社会的法律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二、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法律的前提或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就整体而言的。如果从微观层面看,法律则可能超前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三、语言(说)表达的局限,即可能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四、调整范围的局限,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 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关系等,一般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归法律调整,但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如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不宜一概归入刑法调整。 五、法律也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律尤其受到政策、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口诀:人会说犯规 法律保留中的绝对不得授权事项 1、犯罪和刑罚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4、司法制度 口诀:证人死罪 市法规的立法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口诀:城建环保史

3个经批准 1、区条例全常批 2、州县条例省常批 3、市法规省常批 变通规定(民族、经特可变通) 一、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限制条件是:(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变通;(2)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 口诀:宪专基 二、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 提案主题: 1、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1代3,专门高国军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专门高国军 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又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专门高国军 两处应当邀请:常人法专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可以提出“法律解释建议”。 专门高国军+省常

(精选)高速公路收费员面试题库汇总

问题:1 、本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态度? 2、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 3、怎样干好本职工作? 4、你新到一个工作单位,领导安排一个老同志协助你工作,在工作中同事不听你的只听老同志的。你如何去做? 一般是公司的领导或者营运部长之类的来面试,很简单的几个问题,没有固定的套路,感觉就是领导随意问的。其实面试表现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穿着谈吐大方自然主要不在问什么,心态,我总结了几点,希望对你有用: 1.放松。紧张不会让你做出更多题目或者表现更好。 2.诚实。你想刻意隐瞒的往往暴露得更快,要过5轮面试而不露馅的我估计得受过专业训练才行。一旦面试官觉察到你的隐瞒,你也就肯定完了。 3.说话不要太多。我见过几个面试者,说话多得让面试官只能强行中断,结果最后都没有时间做完题目了。 4.说话不要太快。见过好多嘴巴动在脑子之前的,问一个问题,三秒钟就给出答案,可惜是错的或者很片面的。要知道,题目往往是考察你分析能力,而不是反应能力。多考虑一些情况总是比较合适的。 5.说话不要太少。虽然回答问题要仔细考虑,但是如果5分钟或者10分钟一点反馈都没有就让人觉得是不是不够聪明,没有思路。如果你想到了一些东西或者需要对问题的某些澄清,请说出来。 6.跟随面试官的思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你未必能回答出某些问题,但这不要紧。面试官可能会提示你,你要能够理解并跟随其思路。我见过不少反馈都是说某某总是陷入到自己原来错误的思路

中,跳不出来,无论怎么提时都没有办法 在做面试时自我介绍时,则为面试的第一关,往往很多人都是在这一关被淘汰。很多求职者认为自己很优秀,但却为何失败了呢?在面试的过程中你都出现了哪些致命的错误呢?一起来看看面试时自 我介绍的三禁: 面试自我介绍第一禁:察言观色判定面试官性格 “不要谈论薪水”,很多应聘者都知道要遵守这个原则,但当被面试官问到这个敏感问题时,说多少才算妥当?白斌认为,不同的企业文化,以及面试官的不同性格,对同一个应聘者的回答,会有不同的评判。“你回答3000元,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很踏实,实事求是。还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欲望不高,没有上进心。”因此,白斌建议在校大学生,要学会察言观色。“跟各种各样的人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性格,这样在面试时就能快速判断面试官是什么样的人,从而调整自己的应聘策略。” 面试自我介绍第二禁:自我介绍不是背简历 自我介绍通常是面试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找过工作的人对此并不陌生。昨天,在参加单面比赛时,大三学生小吴听到面试官要求他做自我介绍时,小吴流利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院校、专业等。这种回答让面试官直摇头。“自我介绍不是照简历上的基本信息背一遍,而是要让我们知道你怎样看待自己。”有着十几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面试官尹潇瑞说,自我介绍考查的是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以及对自己的定位是否清晰。“要像明星出场一样,短时间内就让人看到自己的优势。”“我是南大化工学院研二学生丁少杰,我将用3个关键词来介绍自己。”丁少杰的这句话,立刻让面试官尹潇瑞抬起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2020白斌理论法客观题私塾班法理学讲义02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 (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一招制敌】预测一定针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 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 (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精练0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精练0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批评法律万能论、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本位主义;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调整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调整手段,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由法律调整,如恋爱关系; 2、承认工具价值,反对工具主义; 第四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基本价值 1、自由:最本质、最高,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 2、正义: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衡量法的善恶; 3、人权:一种道德权利,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可以作为法的善恶的评价标准;如果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被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权利,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证; 4、秩序:法的基础价值,受到自由、正义的制约; 【注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注意2】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实质方面。 (二)非基本价值 1、效率; 2、利益。 【精练0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特定法中的价值位阶 价值位阶该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 解决方法一国法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下,具体分析价值高低;禁止过度原则; 损害最小原则; 【精练04】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 【精练05】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1.法:(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2.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 守的规范。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1)西文的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2)西文的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 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即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 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1.鉴别“本质”与“现象”; 2.界定“内容”与“形式”; 3.区分“实然”与“应然”。“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幺”;“应然”是指 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幺”。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 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差异。法的定义:法是由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2017法理学背诵版资料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

程序性。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包括哪些?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维护以剥削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具体的三项制度体现为: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表现在? 1、法的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 2、法的分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传统,法律一般体现为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3页纸-白斌

法制史在3道多选里,其中一道是ABCD。 法制史引用的话肯定是对的。 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 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 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2016年华旭冲刺押题阶段理论-白斌

理论-白斌 理论法学冲刺讲义 白斌 一般答题技巧 一、【特别提示】在法律问题的讨论中,任何时候都会涉及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 【判断】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判断】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判断】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判断】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2)“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3)“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判断】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判断】某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时认为该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判定该合同无效。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判断】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判断】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判断】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判断】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判断】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二、反对绝对化的表述,赞成相对化的表述。 1、绝对化表述的标志:“全部……都”、“任何……都……”、“只要……就……”、“只有……才……”“对于……,只……”等全称判断或者是“绝对”、“一切”、“纯粹”、“一定”、“完全”、“唯一”、“仅仅”、“无例外地”等极端词汇,或者“要么……要么……”这样非此即彼的表述都是错误的。 【注意】“仅仅……不能……”便是正确的。 【说明】遇到这些标志,不一定全部选错,但一定要“提心吊胆”。 【判断】凡属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为法律调整;凡属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则不一定为道德所调整。() 【判断】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判断】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判断】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判断】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判断】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判断】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判断】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判断】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