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通告

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通告
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通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沿海特殊保护林带。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绿化造林,在明显位置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向社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

第四条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按照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要求,落实专职护林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切实发挥护林员在护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五条加强生态公益林防火管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应及时清除生态公益林内道路两侧杂草、灌木丛及可燃物,营造或改建生物防火林带。在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工程阻隔措施,因地制宜地建设隔离网、隔离墙。

第六条加强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生态公益林经营者要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七条加强封山育林工作。对各级生态公益林落实封育措施,严禁在封育区内从事砍柴、放牧等活动,提高林分质量。禁止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严禁采挖生态公益林内大树。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九条禁止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因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林地承包合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公益林地,符

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经规范流转的公益林,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各项权利义务。未经批准非法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发证,不得享受林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保证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公益林主体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鼓励从事林下养殖和森林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但要事先制定专项经营方案,按照生态公益林等级,报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违反本通告,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采土、采种、修建墓地、采挖大树和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我国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森林作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其生态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生态公益林不仅对保存生物种类、净化空气、发展生态经济、维持生态平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关乎生态系统安全甚至国家土地安全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护;问题;对策 林业资源对国土资源、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林业资源形势不容乐观[1]。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林业资源方面已经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努力,将森林分类规划和经营这一举措实实在在的发挥出了良好的效应,将森林分类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管理,很好地保护了林业资源。同时,在加强生态林管护方面也总结出一些实用性比较强的经验。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就此满足[2]。反之,还要提升保护力度、加大管理,建立与其经营目的相适应的经营管护模式,同时完成生态和经济两方面任务,发挥生态公益林的最大价值[3]。 1 生态公益林在管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制度已经开始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这项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林业计划。因此,生态公益林建设进程中会出现许多难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步伐加快,随之而来的许多不和谐因素也在增多,必须加以解决。 1.1 林区缺乏投资项目,当地农民增收困难 一般情况下,生态公益林位置相对偏远,交通不发达,投资商较少,当地居民增收困难,而砍伐树木并进行销售是最便捷的增收渠道,因此,出现了乱砍滥伐行为屡禁不止。 1.2 对生态林认识不足,毁林开垦现象时有发生 大部分生态公益林林地使用权都已经分配到林农手中。公益林地点分散、面积大小不等,每一个林农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和管护能力不同,很多林农缺少保护生态公益林意识。因此,林农为生态林建设贡献不高,最终导致生态林管护措施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近年来,经济作物价格不断攀升,部分林农为了获取更多的报酬,将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搁置一旁,将地势条件好的林地进行开垦,以便种植经济作物,获取更高的报酬。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态公益林的流失。 1.3 补偿标准不合理,缺乏管护力度 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国家出台政策,保护生态公益林,限制对其进行商业性砍伐。但是林农从中获取的直接经济报酬较少。因此,较低的收益难以引发农民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此外,很多地方的生态林管护力量不够。没有专业的护林员,导致许多乱砍乱伐现象不能被及时发现。 1.4 政策的局限性影响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由于自然火灾、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沦为荒地。但面对在生态公益林区域不能进行商业性砍伐的政策,很少有人能够开垦这片荒地进行植树造 2 原因分析 2.1 管理机构不健全 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当前情况和管理机构现实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据调查,全国很多地方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存在没有职员、没有经费、没有编制、没有工具的“四无”情况,这对整个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2.2 地方性法规不完备 现行有关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规定十分零散,未成体系。很多地方性配套法规存在很大的问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某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某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xxx村XX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在xx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精神,认真贯彻“严管林、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xxx村XX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村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9486亩,其中涉及周至自然保护区厚畛子保护站生态林面积2749.5亩,涉及到2个村民小组,农户53户,252人. 二、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广泛宣传《陕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紧紧结合我村公益林项目分布情况,配备了2名专业护林员,为了加强护林员的管理,每月定期和保护站工作人员进山巡护,由护林员汇

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对严重毁坏生态林资源的,严厉打击,同时利用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从而杜绝了毁林事件的发生,保证了林区森林资源的安全。 四、千方百计,狠抓落实。 一是按照xx自然保护区相关精神,及时召开村组干部及群众会议,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村、组、户,并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做到防火工作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使林区每一个山头、每一个地块都有防火责任人。二是广泛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第一防火墙,坚持防火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和安全扑火意识,积极倡导文明祭奠方式,转变村民传统的烧荒、烧田土梗,烧灰积肥等用火习惯,村、组干部挨家挨户的宣传,为他们发放和讲解森林防火政策,并深入田间地头,提醒正在耕种的村民:“不要吸烟、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公益林保护宣传单

公益林保护宣传单 一、公益林的功能作用 1增强森林涵养水源能力,积极应对水资源短缺问题 2发挥森林固土保肥功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3有效发挥森林防风固沙作用,大大减轻台风灾害损失 4有效减缓温室效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5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6改善和优化人居坏境,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二、乱砍滥伐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第七十三条[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七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4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④有权属纠纷的。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

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014年5月30日。。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劳务管护购买合同

生态公益林护林购买服务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个人)( 乡 村 组)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 4: 强化护林防火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

办法》、《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就购买公益林护林服务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管护服务范围甲方选用乙方为专职管护人员, 管护纳入中央或省级的生态公益林, 管护范围为(包括村、组名称,小班号关键字、面积、四至): 管护服务范围见附件1:1 万公益林小班(宗地)地形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辖范围、面积、四至界线 , 明确管护责任及要求。 2.制定护林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并对乙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或乙方有其它因素, 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 甲方可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3.负责帮助乙方申报报酬,包括服务报酬、服务保障两部分。 服务报酬分基本服务报酬和服务考勤考核报酬两部分。护林员基本服务报酬分上半年( 6 月30 日)、下半年(12 月30 日)二次发放到位;服务考勤考核报酬按年度(次年的 1 月份)发放。服务报酬由村委会和县林业工作站呈报,乡镇汇总造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局、财政局按时从县级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护林员个人帐户。 护林服务保障包括护林员袖章标识、意外伤害保险。

4.对乙方参与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明确管护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山场座落、四至界线、面积。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3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 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4、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 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5、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6、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7、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国有 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 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负责责任区所在地村委会林地流转信息收集和呈报工作。 9、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 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工作站、国 有林权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10、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11、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有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 日起至

保护国家重点公益林大型牌匾宣传标语口号

宣传标语 1、坚决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 3、多一份绿色,多一份健康。 4、请您爱护绿色,绿是生命之源。 5、你珍惜我的生命,我还你一片绿荫。 6、建设生态东源,营造绿色家园! 7、东源是我家,绿化美化靠大家! 8、东源绿色生态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9、大力提倡栽植纪念林、营造纪念林、认养公益林的良好社会风尚! 10、共建绿色生态家园,同享青山碧水蓝天! 11、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新东源! 12、争创绿色示范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3.、珍爱绿色,珍爱我们共同的家园! 14、想要富,多栽树。 15、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16、保护生态公益林,利国又利民。 17、保护生态环境,创建东源生态名县。 18、爱护生态,打造新一轮绿化东源。 19、全民总动员,保护生态公益林。 20、坚持以生态系统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21、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促进生态平衡。 22、珍惜生态环境,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 23、严厉打击乱征乱占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24、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对现代林业发展有利的政策支持。 25、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26、生活环境要提高,保护生态林很重要。 27、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山川秀美的东源。 28、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29、保护生态公益林效益成果。 3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百日岗位大练兵”考试题库(总题库) 1、请回答我省国税系统提出的“简、放、提、优”的含义? 答:“简”就是减少办税手续和简化办税程序;“放”就是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能 下放到基层的全部下放到基层;“提”就是提高办事、办税的质量和效率;“优”就是指进一 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 8、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有哪些? 答: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 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9、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要突出哪六项重点工作? 答:一加强税法宣传;二强化纳税咨询; 三改进办税服务;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五完善 纳税服务平台;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9、请简述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

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 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 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 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 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 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 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 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 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 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 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 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一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 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2、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不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山垦殖场分场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6日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姓名: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 2 页共 6 页

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第 3 页共 6 页

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

******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 一、严格遵循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公益林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实行乡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区、乡两级签订的重点公益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管护合同,明确公益林管护的区域范围和面积,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三、乡政府成立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护工作和专(兼)职护林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各村社要建立重点公益林联防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重点公益林管护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承包护林以及分散护林等方式,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五、遵循自然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实行分类管护。 六、严格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七、禁止在重点公益林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八、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征占用的,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九、重点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应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十、各公益林经营或管护村社和个人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防治目标管理。 十一、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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