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 声校准器

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GB3096-2008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 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 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

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 和L90,其含义如下: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GB3096-2008

3.7

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3.8

乡村rural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

交通干线traffic artery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3.10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

突发噪声burst 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GB3096-2008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夜间

0类50 40

1类55 45

2类60 50

3类65 55

4类4a类70 55 4b类70 60

GB3096-2008

5.2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 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 m~1.5m高。

6.3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 以下时进行。

GB3096-2008

6.4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e)测量依据的标准;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GB3096-2008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9 内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

2011-04-08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 想必不少朋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内容都是不怎么了解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新建方面,对城市和乡村做了一个区分,一般的城镇的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资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乡、村庄的建设,逐步达到无障碍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二、无障碍设施改造 明确改造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明确四类改造重点。一是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等机构,比如安徽省特殊中专学校,当然这是属于新建的,假如这是一个老学校的话肯定是需要改造的重要内容。二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政府职责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老年人也好、残疾人也好,都需要这种公共服务的便利,只有进得去,才能更好享受公共服务。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作为一个改造的重点,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都有这个义务,如行政审批大厅等场所。

三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公共服务场所,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所、医院诊所等都要进行无障碍设施的重点改造。四是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都与残疾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都需要重点改造。 推动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目前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施的水平进度是很不一样的,机场、航空公司做得相对较好,在列车方面铁道部对车辆的无障碍改造也都有一些要求,相当多的城市轨道交通开始考虑了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城市的公共汽车方面,相对差一些,总的说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改造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一些成本,但我们又不能因为改造有困难就把事情无限期拖下去,因此在条例里面我们又写了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这段话,使规定落到实处。 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如果你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有相应条款,首先有关部门要进行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话由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部分还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及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能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视频、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音信息,进行交流。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工程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政策、标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统一监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广播电视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无障碍环境建设体现了以“人本主义”为主旨的规划设计理念,它既是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技术性手段,又充分体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性化关爱和普遍尊重。下文是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第九条市、区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 1、项目总体情况 (1) 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 3、验收执行标准 (4) 4、工程概况 (5) 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 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 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 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 9、环境管理状况 (16) 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 附图及附件: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件1 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1、项目总体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锐钢联系人王欣 通讯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401 联系电话25706758 传真/ 邮政编码300461 建设地点天津港南疆港区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E(4722) 环境影响报告表名 称 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初步设计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管委会环境保护和市 容市政管理局 文 号 津滨塘环容审 〔2011〕73号 时 间 2011.5.18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投资总概算(万元)3377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3% 实际总投资(万元)2238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92% 设计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6 实际生产能力——投产试运营日期2011.12 调查经费(万元)—— 项目建设工程简述(项目立项—试运 营) 天津港南疆港区现有港区东西长约8km,南北宽约700~1200m,已经形成的港区陆面积为7.9km2,拥有南1#~15#共15个生产性泊位,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将要迁移至南港工业区,为适应南疆港区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377万元建设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于2011年5月18日得到滨海新区塘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

2020年创建无障碍环境镇情况工作汇报

创建无障碍环境镇情况工作汇报 创建无障碍环境镇情况工作汇报 XX镇位于樟树市东南,距离主城区15公里,人口3万余人。近年来,樟树市城市建设发展呈西进南移趋势,XX镇紧邻樟树主城区,位于樟树发展重心南面,辖区内自然、历史、人文资源丰富,相关服务配套设施完善。 近年来,XX镇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在推进城市文明进程、关注弱势群体方面,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让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XX 镇加大和加快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力度和进度,分别从交通设施、环境卫生、生态园林、文明素质等建设方面抓出明显成效,无障碍建设工作成绩显着,先后获得了第五届全国文明村镇、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荣誉称号。现将我镇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升认识,强化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近年来,XX镇在不同类型的城镇创建活动中,城镇的“硬件”基础建设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文明意识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城镇建设方面更多的关注到了社会弱势群体,不断为他们提供享受和参与城镇建设文明进程的环境。自我镇开展无障碍环境镇建设工作后,镇党

委、镇政府把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践行贯彻 ___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坚持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纳入到政府为民办实事,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工作中来,并以优化全镇发展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范建设和地方实际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XX镇党、政负责人向全镇干部群众阐述了创建无障碍环境城镇的社会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并对整个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镇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并形成共识。二是组建了创建机构。成立了XX镇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公室,由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建、民政、交通、宣传、城镇管理等四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抽调民政、城管、交通、残联、财政、宣传口十余名骨干力量组建日常工作班子,以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明确了工作职责。在摸清全市创建无障碍建设改造项目总盘子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明确了相关干部分工,并按照党委、政府交办的创建任务,按照分工开展无障碍建设项目,具体工作全部明确到责任人,使每个项目做到有专人抓、专人管,形成了全镇各级齐抓共管、共创无障碍城镇的良好局面。四是加强调度。针对我镇无障碍设施建设起步较晚的实际,为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无障碍建设的立项、规划许可、财政预算、资金筹措、工程分工、占道占绿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 第五章法律责任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法中“环境”定义: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SO14001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的定义:组织运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境质 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充分利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 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体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按不同的要 素可以分为: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等环 境标准。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环境中污染物(有害成分)的含量及其排放源规定的限量阀值和技术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有哪些?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 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水质标准 水质量标准是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它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按水 体类型可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 的用途可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录 1 概述: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 5 分类 6 噪声限值 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 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 9 实施要求 10 附录A 11 附录B 12 附录C 概述:编辑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 (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残疾人,世界人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正常人一样为社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残疾人更渴望全方位地参与社会。 顺德撤县建市以来,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社会发展全面进步,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目前,全市人民正满怀信心地向着建设现代化的城市化的方向发展,顺德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已经把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1、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认真部署实施。 各级政府切实把无障碍环境建设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和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小区”、“文明城市”的条件,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一批重要设施的改造;组织并配合各有关部门《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扩大无障碍设施的覆盖面和标准化率,提高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和水平。 2、强化各有关部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意识,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将建设无障碍环境工作这项功及当代、利及残疾人和社会的好事做好,消除社会的歧视。二是强化法制意识。依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三是强化标本兼治意识,建设与改造并举。四是各有关部门各施其职,密切配合,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强化检查和监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走上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轨道。 3、充分发挥市残联组织的协调职能作用。 市残联与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全局、公安局、城管办、民政局以及有关单位密切联系,全面开展城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4、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树立全民无障碍意识,形成扶残助残良好的社会风尚,全市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借“全国助残日”活动之际,紧紧围绕“无障碍设施建设”活动主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建设无障碍环境前所未有的关注,全社会无障碍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立无障碍环境的意识有待提高 在各级领导、业主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中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认识,有的认为无障碍设施可有可无,有的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只是针对少数的残疾人。 2、城市规划、过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施工、验收的监督力度需要加强 目前,审批、监督制度还未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不断发生。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执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无障碍设施的工程验收没有有效的把关,是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3、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待改进 当前,无障碍设施被挤占、损坏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盲道成为停车场地,甚至被破坏;有的已建无障碍设施被摊位侵占;有的建筑物无障碍施舍另为它用。管理不善造成了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行同虚设。 4、相关的设备和产品不配套 无障碍设计的专用设备、产品比较少,如室内盲砖、专用卫生设备、安全抓杆、音响信号以及标志等。

浙江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自主、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和获得社会服务,对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环境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需要者,是指残疾人、老年人、伤病者、孕妇、儿童及其他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一般性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性原则】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环境及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信息共

享,形成连贯的系统。 【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主、安全、便利的建设要求。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级人民政 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 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龄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 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是高标准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典采用这个原则;另一种原则是选择现有的、合适的降低污染气体的技术,根据现有技术能达到的水平来制定排放标准,英国就是采取这个原则。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

声环境质量标准图文稿

声环境质量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G 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GB3096-2008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 (2011-2015) (征求意见稿) 背景概述 长期以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一五”期间,深圳市作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之一,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无障碍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了深圳的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 为了加大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力度,提高全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2010年3月,《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作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委组织开展了本次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定位与特点 本次规划是《“十二五”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为总规层面的专项规划,将统筹和指导规划期内全市各类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已有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结合无障碍设施附属性的特征,本次规划的重点是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总体目标、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分步实施的计划安排。 (1)明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类型; (2)研究全市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3)确定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发展目标; (4)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5)对规划实施提出初步建议。 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方针,围绕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目标,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完善城市各项功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服务水平,坚持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宜居城市建设并举,确保每个市民出行安全、舒适、方便,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病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体现和谐社会的精神——关注市民的多元需求,为所有市民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市民归属感和认同感、为营造和谐社会提供硬环境的支持。 (2)以“有限目标”和“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实践——无障碍环境刚刚开始受到重视,实施操作方面应做好长期努力、持续改进的准备,为每一个阶段设定切实可行的有限目标,逐步完善,实现动态的可操作性。 基本原则 ——强调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平 ——加强政府引导,促进公众参与 ——强化规划统筹,分类有序推进 ——坚持建改管并重,实现常态长效 总体目标 实现市区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全部达到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完成已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实现由公共建筑、城市道路为重点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逐步到城市分区、整体城市空间全面的无障碍空间环境的建设转变; 结合无障碍信息建设、无障碍公共交通建设,“三位一体”同步发展,全面实现城市整体环境的无障碍,争创全国无障碍示范城市,推进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阶段目标 近期目标:2011年——2015年,为示范建设阶段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对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的建筑、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等100%严格执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 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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