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资料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通过合同审计,有助于完善合同各条款;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有助于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或其关联组织的内部合同审计机构、内部合同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合同审计活动。

第二章范围

第六条合同审计涉及到公司及所属单位或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及安装施工、建设工程所需设备购置等合同。

(二)投资联营合同

投资各方(当事人)为共同利益进行投资,并就投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投资联营合同包括: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三)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五)经营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劳务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工作。

(八)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九)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一)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十二)关联交易合同

股份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而签订的合同。

(十三)其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内容与方法

合同审计内容涉及到合同的立项、签订、主要条款、履行情况和合同终结的全过程。

第七条合同立项审计

合同立项审计是对合同立项依据及签订的必要性、可靠性进行审计。

(一)合同项目是否列入计划或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二)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是否相互协调;

(三)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其对方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我方资金回收是否确有保证;

(四)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八条合同签订审计

合同签订审计是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当事人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四)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涉及法律裁决的条款是否完善;

(五)合同签订有无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六)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具备;(七)对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强制性标准的,包括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等,订立合同时,是否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执行;

(八)对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是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九)对国家、股份公司规定有规范合同文本的,所签合同是否采用规范文本;

(十)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十一)外签合同附加条款中,是否按规定增加付款前必须经甲方审计机构审计的条款;(老王)

(十二)合同签订中有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第九条合同主要条款审计

合同主要条款审计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一)标的审查

1.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的表述是否具体、明确、合法;

2.标的条款是否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数量和质量审查

1.合同中数量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2.计量单位是否用法定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用计量单位,名称或表述是否准确;

3.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是否能满足需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是否具体写明标准名称、代号和编号,执行协商标准的,是否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方法。

(三)价款或报酬审查

1.价格或报酬标准确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2.价款和报酬的计算是否准确,标的数量与单价计算方式和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3.价款包含的内容是否明确,除标的价款外,对流转税、包装费、运输费、周转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若需明确的,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4.分期支付价款或酬金,以及预留保修金的,是否合理确定支付期限。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金额;

价款或酬金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是否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审查

1.是否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限;

2.是否依据合同标的性质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明确规定履行合同的地点;

3.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支付办法是否明确;

4.标的物的支付方式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具体。

(六)违约责任审查

1.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2.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是否有明确规定。

(七)解决争议方法审查

1.合同条款中对解决合同争议是否有明确表示;

2.合同条款中对解决合同争议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

审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一)双方是否恪守信誉,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认真全面履行其义务,有无用其他标的物、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合同规定,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

(三)不能按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责任及给双方造成的损失情况是否查清;

(四)合同执行中有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五)有无利用合同搞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

(七)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严肃、合法。

第十一条合同终结审计

合同终结审计是对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的,对其履行结果或终止履行的原因进行审计。

(一)按合同规定事项全部履行的,审查其履行质量、数量、验收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完满程度,以及合同执行的效益性;(二)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是否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审查其解除的原因、责

任、已履行部分的双方权利保护情况,查明其解除行为对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等。

第四章审计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审计程序

(一)信息收集

合同审计人员对合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送交审计的合同进行审查前,了解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价款、酬金计算依据等。

(二)信息审查

审计人员对合同立项依据、主体资质、对方资信、合同内容及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三)台帐登记

经审查合格的经济合同,由主审人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签名,送交合同经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审计机构进行合同审计台帐登记。(四)合同更改

对审查不合格的或需要修改的合同,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退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重新拟订或进行修改。重新拟订或进行修改后的合同再报经审查合格并签名后,送交合同经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五)跟踪审计

合同执行中,根据需要,审计人员对合同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审

计,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审查有无违约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重要合同审计程序

(一)参与合同技术谈判:调查了解工程情况,进行工程量测算,掌握对方履约能力、企业信誉、履行合同条件、有关政策规定等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的正确性。

(二)参与合同商务谈判:进行标底测算和封标,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三)参与议标合同谈判:在合同签约之前参与谈判工作,使之在调查中掌握的问题在谈判中得到解决。

第十四条审计方式

合同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即企业内部合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对合同文本、合同条款事先确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后,送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章审计要求

第十五条材料提供

进行合同审计,审计机构应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下列材料:(一)经有关部门审查过的合同书;与合同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项目评估、可行性论证有关材料;

(二)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有关数据、公式等材料;

(三)其他与合同审计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参与谈判

审计机构对重要合同审计中,参加谈判的审计人员一般应是该合同的主审人员。审计人员在合同订立中参加谈判,不能替代对合同的最终审计。成文合同仍须按程序送交审计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项目招标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招标投标审计,或工程预算审计,并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定价款和酬金审查

在进行合同审计中,确定价款或酬金时,应重点审查是否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凡有国家统一订价的,执行国家统一订价;国家没有统一定价,但已形成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国家没有定价且本地没有同类产品或劳务市场价格的,根据该项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及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确定;

(二)对特殊产品或对市场价格不甚了解的产品,在对其产品成本的构成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对执行行业内部价格的,认真核对内部价格的适用范围、条件、内容等,合理选择适用的价格。

第十九条价格变更审查

在审查合同履行中,对遇有价格变化的,应审查是否按以下规定

执行:

(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三)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十条关联交易审计

对于属关联交易事项合同,在审计中除遵循上述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是否遵循“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共同发展”的原则;关联交易具体协议是否符合总协议确定的原则,是否以具体协议和实际工作量作为付款依据;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确定的总原则和价格条款;

(三)签订合同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服务年限的确定是否适当,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

(四)有无服务不合理、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没有产品或劳务等交易内容就付款的事项,以及反常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业务;

(五)关联交易双方是否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协商、协调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投资联营审计

对投资联营合同,除按合同审计一般要求进行审计外,并应重点关注:

(一)所签合同是否内容完备、条款具体、文字严谨、责任明确;

(二)是否坚持各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是否按各自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四)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各方的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

(五)对进口设备的采购方式、规格型号、质量、价格等是否作出明确规定等。

(六)投资联营合同内容要符合一般规定,还要关注以下基本方面是否被包括,规定是否明确:投资宗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各方的投资及投资方式;投资各方的责任及监督权行使;利润分配方式;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及财务等主要管理人员任用;生产设备及技术的来源方式及费用;产品销售及责任;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金额审计

在合同审计中,合同金额是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应分别情况灵活采用包括下列方法在内的审计方法对其是否合理进行确定:(一)成本定价法;

(二)定额定价法;

(三)系数定价法;

(四)同类标的纵横比较法;

(五)指标测算法;

(六)市场调查法。

第二十三条其它要求

(一)审计机构应建立合同审计责任制,谁审计,谁负责。实行必要的岗位分设,明确相关责任。

(二)为了提高合同审计的效率和质量,审计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沟通相应的信息渠道。

(三)审计机构接受送审合同及有关资料,应进行登记,办理接收与交回手续。

(四)合同审计的内容与重点,应根据每项合同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件:

附件1:合同审批单

附件2:合同审计台账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审批单

部门:

01、合同签订审核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审核流转管理制度 一、合同依据合同主办部门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和权限内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订立合 同。 二、资信调查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审查拟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合理选择签约对象,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三、文本选择签订合同时,应首选使用法律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次,使用对方在法律事务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合同文本;再次,使用双方共同拟订的文本;第四,使用对方合同文本。 四、合同会签及审批 1、合同主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种类、关联程度等确定合同会签部门,会签部门一 般包括业务关联部门、企管法律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 2、合同会签的表现形式为《合同审核流转单》。各会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在《合同审核流转单》上发表会签意见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示,后经企管法律部审核转总经理批示。 3、会签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合同主办部门应主动与会签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列出各方的理据,按规定权限报批。 4、合同签署前,文本必须经过企管法律事物处审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表达修改意见的形式,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发。 五、合同编号合同文本经过法律审核后,企管部对合同进行登记编号。 六、合同签署除法定代表人外,签约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签订合 同。 签约人在没有获得授权委托书前,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将追究其各项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七、合同盖章 1、合同签署后,公章管理部门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经办部门须同时出示《合

同审核流转单》和相应授权委托书。 2、合同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八、合同终结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向企管部申请办理销号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九、合同台账和报表 合同主办部门及企管法律部门均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标的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履行期限、我方承办部门、我方签约代表、对方名称、对方签约代表、合同文本份数、招标议标及谈判情况、合同审查情况、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履行情况、终结情况、备注 附:合同审核流转单

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工管理办法

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 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臵,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或区编委会批准,番禺区机关和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向区人才租赁机构租赁,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需由区财政解决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的人员。各镇街、各级中小学、医院、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等单位除外。 租赁岗位合同工和区人才租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租赁岗位合同工可以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需要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所列职能基础上,新增加职能、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臵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通过租赁岗位合同工辅助开展工作的单位。 经核定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完成后,收回其核定的指标。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9月对各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进行审核后报区编委审定。因职能调整、工作任务完成或工作量减少,应相应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人员条件 第四条岗位类别 租赁岗位合同工设臵一至八级岗位。 一级岗位从事勤杂工作; 二级岗位从事司机、打字、保安工作; 三级岗位从事一般管理辅助工作; 四至八级岗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辅助工作; 第五条初任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一至五级岗位要求具有番禺户籍;六级以上岗位(含六级岗位)户籍限制可放宽到广州市范围(不含从化、增城市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 4.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一、二级岗位要求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 2.三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3.四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公安辅警等特殊岗位除外; 4.五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5.六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某卷烟厂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现根据《合同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审核管理的范围: 1、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事项往来,都必须事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除卷烟销售、烟叶采购和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外,其他经济合同在签订生效前都应经审计科审核,并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生效。 2、对卷烟销售、烟叶采购合同,由厂长授权的有关人员签订,并经部门领导、分管副厂长或厂长等审核批准。 3、对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事项往来,可以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4、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审的经济合同,也应经厂领导同意后才能正式签订,同时到审计科补办手续。 第三条签订经济合同的一般要求: 1、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周全、具体可行,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概念。 4、合同签订之前,经办人员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行情,并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信用的审查。 第四条合同审核、签订的程序: 1、根据企业的需要,经办人员进行考察、调研,并将情况反馈给部门负责

人审核。 2、按规定需实行厂内招标确定合同标的价格或合作方的,其招标书应事前送审计、监察部门审核。 3、经办部门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市场行情、价款确定的依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经济合同送审表”等相关资料送审计科审核,同时将合同主要内容输入企业MIS系统。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应召开厂务会或由监察、财务、审计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会审记录作为送审合同的附件一并报送审计科(附表三)。对情况较复杂的合同,还应征求厂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 4、审计科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附表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据此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并修改完善合同的有关条款。 5、审核后的合同,审计科将附上“经济合同审核表”(附表一),经有关人员签字、厂领导审批后,才能生效执行。对没有附“经济合同审核表”的经济合同,财务科不予付款。 第五条下列经济合同,应召开厂务扩大会进行会审: 1、合资、联营、承包、租赁及有关涉外方面的合同; 2、对外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3、购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4、对外赞助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广告宣传支出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合同; 5、其他重大经济合同。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签字与审批: 1、企业对烟草系统内担保、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 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厂长签字,其他经济合同可由厂长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字。 2、下列经济合同,经分管副厂长审批后,还应报厂长审批: ●企业对外赞助、广告宣传、广告品制作、各种保险、技术合作等经济合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模板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

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1、目的 在本公司向顾客做出提供产品承诺之前,对顾客提出产品的各项要求进行充分识别和评审,确保供需双方对合同规定的内容理解一致,以保证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或订单的确定和评审控制。 3、职责 3.1业务部负责组织确定和评审顾客对产品的要求以及销售合同的签订、修改和监督实施,保持合同确定、评审、签订的记录; 3.2技术部、质管部、生产部负责参与特殊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和评审; 3.3总经理负责特殊合同的终审和批准。 4、工作程序 4.1 对顾客要求的识别 4.1.1业务部应对订货信息进行认真识别,属常规合同的由业务员负责识别,属特殊合同的由业务部视需要会同技术部、质管部、生产部进行识别。 4.1.2识别内容 识别内容包括,产品的货号、款式、产品技术质量的特殊要求、价格以及交付和交付后的要求,如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等。 4.2 合同的形式和类型 4.2.1 常规合同 合同内容所涉及产品在本公司的产品样本范围之内,其性能指标或测试方法、价格均在本公司规定之内,且数量和交货期也在本公司综合生产能力之内。 4.2.2 特殊合同 a)超出本公司产品样本规定的产品销售合同; b)性能指标或测试方法超出本公司规定的产品销售合同; c)批量大且交货期短(超过本公司综合生产能力)的产品销售合同; d)产品价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范围的产品销售合同; e)标书。 4.2.3口头合同 a)面谈订货; b)电话订货; c)无书面合同购买现货。 4.2.4 要货通知(订货单) 事先已签订除供货量和交货期以外内容的合同,然后由用户逐批提出相应型号的供货量和交货期的通知(订单)。 4.3 合同内容 4.3.1 合同或订单应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产品名称、货号、规格、数量、技术标准或要求、价格、结算办法、交货期、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交货地点,并要求顾客确认。 4.3.2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按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4.4 合同评审和签订 4.4.1 常规合同的评审和签订

租赁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租赁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注意租赁用途的变更 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后,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更改,包括品牌、业态等,此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承租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经营品牌的经营代理权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对办理时间进行约定,并对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转包情形使用违约金罚则。 二、关注签约时公司尚未成立 建议合同注明承租人为***公司筹,并由创办股东签字,要求在规定时间办妥注册手续并补盖公章,逾期未成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其股东继续履行合同。 三、注意有关日期项的调整风险 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议约定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或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日,或是模糊约定交付日期,或是在租赁期限上给予顺延,此外双不承担其他责任。 就开业日,因商业项目开业分为项目整体开业和承租人承租物业开业,对整体开业期,若开发商延期,建议约定开业期可顺延,同时租赁期限顺延;或告知

承租人后调整,此外双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开业日与装修期关系 提前开业情况处理,包括就提前开业租金及各类费用如收取。逾期开业情况处理,如适用违约金。 五、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租金计算标准明确,数额清晰,表格式约定需详细校对;若长期租赁合同,应注意租赁期限的租金递增。 物业管理费详细列明,并就租赁期调整予以约定。但收取与调整须符合《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其他各费用明确列明,并约定可随市场或有关部门调价而有所调整,同时对履约保证金项、各类押金均有明确表述。 六、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有权停水停电;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逾期支付超过期限,且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较高解除合同违约金; 5、解除合同后,拒绝撤场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天收取双倍租金违约金,并对现场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理,并不得要求任装修补偿; 6、送达式,寄送合同约定地址,无人接收不影响认定送达。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未按通知办理房屋交接下风险转移。时起租赁房屋风险转移至承租人,若承租人未按期办理交接,则通知交接截止日起风险始转移至承租人。 八、装修条款 装修押金约定,装修标准、装修时间予以限制,并注意装修未按照出租人标准下的有关改正、停工、损害赔偿(含出租人与第三人)及装修期延误情况处理及相关责任承担。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完整版)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签订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做好合同文本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使用合同文本。 4、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6、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11、配合合同管理机关,共同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企业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四)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分管部门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5、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法人委托书”管理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程序、管理规定及责任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评审流程,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之间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变更部分等。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合同评审。 第三条根据工作职责或公司授权负责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单位为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合同的评审程序,并负责对合同评审意见的综合汇总;如评审意见在谈判中需要变更,负责与相应评审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确定。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不得签订未经评审的合同文本,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风险、损失责任。 第四条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对合同评审责任单位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的单位为合同评审单位,负责通过评审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条营销类合同应经计划控制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此外,根据合同类别及其所含内容应分别增加相应评审单

1、凡涉及设计咨询内容的合同应增加设计管理部为评审 单位; 2、凡涉及设备成套或工程总承包内容的合同应增加项目 经理部、采购部位评审单位; 3、BT、BOT、BOO等涉及投融资和运营等内容的合同应增 加战略发展部为评审单位; 4、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 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有关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技术质量 部为评审单位; 5、合同附件中如包含设备采购以及指定供货商等内容的 应增加审计部位评审单位;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除本条第一款第3、4、5项情况外,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只需计划控制部、财务部就合同的商务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第六条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应计划控制部、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计划控制部、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

1.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应遵守本办法。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在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管辖合同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 1、各类租赁合同; 2、各类管理合同; 3、各类广告合同; 4、各类买卖合同; 5、各类借款合同;

6、其他形式的经济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 1、合同承办部门: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需签订合同的各相关部门。 2、合同审核部门: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 3、签章管理部门: 第六条职责范围 1、合同承办部门职责:负责前期市场调查、签约对象资信评估、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合同前期谈判(起草)、合同审核流程的发起、合同最终签订事宜的确认、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向相关部门通报履约问题、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2、合同审核部门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法律文书审核流程》规定,结合公司利益参与合同的谈判、草拟工作,对合同谈判及合同草拟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法律意见、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3、签章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公司规定的合同承办、审核流程,对合同签订的用印、归档环节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并做好经济合同用印记录工作,负责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的检查。

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经济(商务)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规范合同评审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依法防范风险,加强对费用和成本进行控制,保证生产经营进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及时回款等。 第三条经济合同评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条凡涉及公司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物流运输、建设工程、商务等项目均必须按照规定签订经济或商务合同。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合同评审小组组长戴汉承,副组长郭平、张爱民、张华清,组员刘巍、付沛力、王建武、高章跃、程庆峰。 第六条公司合同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签订基本原则与要求;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以及风险评估、信誉度等; (三)评审收款与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评审合同的招标程序、合同价格确定的依据、客户资信程度及信用政策;(五)对评审过程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经济(商务)合同范围内的合同评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土建)合同、买卖合同、外包合同、运输合同、商务合同等。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土建)、买卖、运输、外包、商务等项目的合同,均必须提请公司合同评审小组评审。

第九条紧急采购、特殊原因的物资采购,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评审内容 (一)建设工程(土建)合同 1.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审核费用是否合理。主要测算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费用、间接费用及取费标准、定额选用、交(竣)工日期等; 3.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4.审核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二)买卖合同 1.审核供应商的选择情况; 2.审核比价核价、优质优价(性价比)情况; 3.审核备品配件、随机配件的供应条款; 4.审核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三)运输合同 1.审核托运方单位的业绩及信誉度; 2.评审运输费用标准(性价比)是否合理; 3.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合理; 4.评审对方承诺条款; 5.评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6.审查有无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个审查要点和个常见问题

1对出租主体的审查 对出租主体的审查,除审核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标的物,可以查验对方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各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名称可能稍有不同,以上名称供参考),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其他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如果出租人非产权人,而是承租后再转租,还应审核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转租的文件(如属多次转租,应逐次审核前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文件直至产权人)相关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2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租违法建筑等。 3租赁标的物的准确描述 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房屋所处的准确位置(如门牌号)以及租赁物的概要情况,如承租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等,最好附图说明。此外,要对租赁物作完 整描述,如“不仅包括房屋且包括其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已具备的空调、

水、电、供暖设备及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面积等)”。 4租赁标的物用途 在租赁房屋前,应首先核实租赁房屋房产证上所载的用途,做到租赁协议上约定的用途不与规定用途相冲突。如果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为住宅,则对于经营用房的承租原则上不予考虑。同时应审查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如用于营业、办公或仓储等。 5关于租赁标的物周边环境的约定 如果公司承租的房屋用于营业或办公,则应审查合同中关于拟租赁房屋的周围环境的相关约定,如是否有适当的停车地点,周围是否有娱乐场所影响办公等。 6租赁期限的审查 审查合同应写明租赁期限及具体的起止日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在审查租赁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约定(如“永久”或者3“年”),需修改为20 年以下。 7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约定 审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体约定,如是否有关于租赁物的移交状态、移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移交时间的约定等。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 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 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 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租赁合同管理规定】 《租赁合同》管理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物业租赁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协议,是双方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与承租人洽谈相关事宜取得基本一致后,由公司行政部提 供《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租赁人员填写后,承租人按合同之规 定缴纳租赁按金及上期,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租赁人员再填写租 赁合同审批表报批,经批示后签字盖章,其中租赁管理局《租赁 合同》一式四份,公司自制《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二、租赁人员整理相关资料到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所进行登记,并交 纳相关税费(合同双方按有关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管理所审核 通过后签字盖章,予以登记认可并留一份《租赁合同》存档,如 双方同意,在必要的条件下亦可进行公证。 三、办完上述手续后,合同原件一份正本留公司行政部存档,两份 正本交留承租人,租赁人员复印两份合同,交财务部一份,自行 存档一份。 四、如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程序跟《租赁合同》基 本一致,补充协议与《租赁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 附在一起存档。

五、租赁人员负责整理合同文件目录,与承租人往来的相关文函附 在一起,建立档案,以便查阅与管理。 六、严格《租赁合同》的安全管理,不得遗失合同,公司员工不得 随意泄漏合同的有关条款,《租赁合同》必须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传阅、借阅。 七、租赁人员应定期对照《租赁合同》,检查双方合作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条款,如没有,则须立即整改。 八、即将到期的《租赁合同》是否续签,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办 理,如续签,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就合同条件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签手续,否则,办理退租手续,租赁关系终止。 九、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现根据《合同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审核管理的范围: 1、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事项往来,都必须事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除卷烟销售、烟叶采购和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外, 其他经济合同在签订生效前都应经审计科审核,并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生效。 2 、对卷烟销售、烟叶采购合同,由厂长授权的有关人员签订,并经部门领导、分管副厂长或厂长等审核批准。 3、对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事项往来,可以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4、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审的经济合同,也应经厂领导同意后才能正式签订,同时到审计科补办手续。 第三条签订经济合同的一般要求: 1、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周全、具体可行,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概念。 4、合同签订之前,经办人员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行情,并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信用的审查。 第四条合同审核、签订的程序: 1、根据企业的需要,经办人员进行考察、调研,并将情况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审核。 2 、按规定需实行厂内招标确定合同标的价格或合作方的,其招标书应事前送审计、监察部门审核。 3、经办部门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市场行情、价款确定的依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和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司《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指挥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据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分工和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没有配备法律事务人员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外部律师审核完善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设立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由项目法律审核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审核员无异议的方可签订。 本办法关于法律事务人员合同审核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法律审核员。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项目合同法律审核实行项目部审核与所属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对其下设项目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备案审核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指挥部和项目部签订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租赁合同审核要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租赁合同审核要点 篇一:租赁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租赁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注意租赁用途的变更 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后,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更改,包括品牌、业态等,此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承租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经营品牌的经营代理权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办理营 业执照的,应对办理时间进行约定,并对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转包情形使用违约金罚则。 二、关注签约时公司尚未成立 建议合同注明承租人为***公司筹,并由创办股东签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注册手续并补盖公章,逾期未成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其股东继续履行合同。 三、注意有关日期项的调整风险 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议约定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或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日,或是模糊约定交付日

期,或是在租赁期限上给予顺延,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就开业日,因商业项目开业分为项目整体开业和承租人承租物业开业,对整体开业期,若开发商延期,建议约定开业期可顺延,同时租赁期限顺延;或告知承租人后调整,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开业日与装修期关系 提前开业情况处理,包括就提前开业租金及各类费用如何收取。逾期开业情况处理,如何适用违约金。 五、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租金计算标准明确,数额清晰,表格式约定需详细校对;若长期租赁合同,应注意租赁期限内的租金递增。 物业管理费详细列明,并就租赁期内调整予以约定。但收取与调整须符合《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其他各费用明确列明,并约定可随市场或有关部门调价而有所调整,同时对履约保证金项、各类押金均有明确表述。 六、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有权停水停电;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逾期支付超过期限,且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较高解除合同违约金; 5、解除合同后,拒绝撤场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本办法释义: 集团——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 集团总部——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指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中的任一个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合同管理,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使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监督的过程和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参与合同谈判、审查、签订、履行的人员或知悉合同内容的公司员工,均负有保守合同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补充协议(含会

议纪要、备忘录)及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承诺函、签证、函电等形式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以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非控股的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劳动合同的管理按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任何公司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或为担保行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合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各公司须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其中年营业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必须设专职合同管理人员,经过集团法律事务部培训后方能上岗。合同管理人员为公司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并提供法律意见,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三)参与重大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