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事项变更的相关规定

著录事项变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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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事项变更的相关规定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对专利著录进行变更的,专利著录变更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我们看到的公布文本/授权文本中除技术内容、官方公布的信息之外的内容就是著录项目信息。

专利局规定应当以登记的形式办理的著录项目变更内容是:人事的著录项目(如上述划线部分)及权利转让的变更。其他内容可审查员依职权变更。

个人总结下大致分别:人、权。

人的变更:指申请人、发明人、联系人的变更。

主要可以包括: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更名;名字/名称译名更正;国籍变更;填写错误的更正;增加发明人等。

权的变更:指申请权/专利权变更。

主要可以包括:转让(质押期间)、赠与、继承、合并、分立、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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