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

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

二、车库的法律属性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

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办理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三、车库的种类

(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

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找人核算公摊面积是否包括地下车库面积),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1996 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

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五、地下空间立法的缺位

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建筑技术的发达程度。在工业革命之前,基于人们对建筑科技的局限性,对土地利用仅限于土地的平面利用,无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没有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时至今日,城市化导致城市生活环境过密和土地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此间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广泛扩及至空中和地下,如兴建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等。人

们对土地利用已经朝着立体化发展,地下空间权也已经形成,法律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已经开始凸现。

从理论上看,地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是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该部分空间利用权依然属于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更何况,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仍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

但是,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从民法精神看,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对此,加快立法研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六、当前国内对地下空间的立法研究

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

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

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

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

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认为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空间地上权就是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停车场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确保车主车辆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地下车库停车场服务管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车主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车牌号:颜色:驾驶证号: 第二条物业情况 物业位置: 物业名称: 车位编号: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下车库管理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2、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规定的行为。 4、车库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①车库卫生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②公用设施设备配套完好,运行使用正常,无事故隐患,日常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 ③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④车库配备灭火器,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⑤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⑥管理中值班期间应认真负责,热情服务,不得会客、喝酒、不得离开停车场,不得让亲朋好友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停车场,严防人为的车辆损坏行为。严格核对进、出车辆的牌号。 ⑦乙方更换车辆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将所换新车情况向甲方提供备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停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严格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如因乙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3、依据本协议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 4、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服务,尊重并支持甲方值班人员的工作,服从值班人员调度和指挥。 5、对停放的车辆按要求办理相关齐全的保险手续及证件。 6、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①停放车辆时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非停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小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停车安全,为业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车辆管理服务,现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二、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 车辆禁止入内。 三、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 停车许可证。 四、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 保险。 五、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 全,严禁违章、逆行。 六、请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 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七、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八、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九、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十、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十一、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十二、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十三、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十五、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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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 属 导读:本文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

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 二、车库的法律属性

地下车库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一)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小区《车辆通行证》,且号牌应与本车内容相符;转借、涂改者禁止入内; 2、进入停车场的驾驶员,须按进出场程序办理停车查验手续,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机动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行驶,严禁超车、鸣号,时速不得超过5km/h; 4、车辆停放好后,主动锁好车门、车窗和行李箱,不得将现金等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厢内,否则责任自负; 5、进场车辆应保持场内清洁,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洗车、学习驾驶、试刹车等; 6、禁止标高2米以上车辆、集装箱车、2.5吨以上的货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7、车辆应按车位依次停放整齐,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等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 8、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经管理处放行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地下车库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停车费用。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车库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和秩序疏导。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车库内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查看,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8.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9.负责车库的消防以及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工作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 (三)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 属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 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

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御锦湾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为加强地下车库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拥有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包括电气、消防、停车等设施设备)。 第二条车辆凭门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车库,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业主在办理车辆门禁智能IC卡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或承租的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 第五条地下车库车位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非机动车请停放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条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门禁IC卡、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八条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库。 第九条未成年儿童和老人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监护人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和老人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不按规定停车,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十二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五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内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广元芳草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管理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2

停车场管理方案 停车场管理是物业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使车辆有序进入、安全停放,减少事故、减少纠纷,杜绝车辆丢失,控制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火灾、碰撞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问题,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方案。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 二、车库的法律属性 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Word版

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1,所有出入地下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车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2,出入车辆凭管理卡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3,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防止划伤、碰伤车辆。 第四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五条,车辆应及时清洁,不洁车辆不得入库,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不得进入车库。 第六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七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源。 第八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九条,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车支路车礼让干路车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十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出入磁卡、车内不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车锁位由车位拥有使用全人自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不能改变车库车位的使用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不准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 第十二条,车库出入口为单行道,请按指示驶人、驶出。人员要走相近的行人通道,严禁走机动车坡道。在地下车库通行时应靠右行走,注意行使车辆,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未成年儿童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 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小区管理制度的合理合法行为。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停车,行车和不合理使用车位的禁止其车辆驶入车库,并将违规车辆托离,托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豪庭御景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本小区地下停车库车辆临时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停车库车位资源,规范地下停车库临时停车位的使用,特制订本规定。敬请知悉: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车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车支路车礼让干路车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本小区地下车位使用路线为:由东部(河边)入口进入;由南部出口出库。 第三条、出入车辆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 15 公里/ 时。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防止划伤、碰伤车辆,进库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地下停车库进出车路口。 第五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 2.2 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六条、车辆应及时清洁,不洁车辆不得入库,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不得进入车库。 第七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

驾驶。 第八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源。 第九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出入磁卡、车内不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十一条、不能改变车库车位的使用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不准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 第十二条、未成年儿童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小区管理制度的合理合法行为。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停车,行车和不合理使用车位的禁止其车辆驶入车库,并将违规车辆拖离,脱离过程中若有损失,概不负责,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五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小区地下车库管理方案

C区地下车库使用管理方案 为加强地下车库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使用人与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小区地下停车场区域的使用及物业管理等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物业与车位使用人在车辆入住时签定《物业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及《车库使用管理规约》,所有出入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车库使用管理规约》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与办法。 一、人员配置 1、车库管理由物业公司秩序部直接管理。 2、设车辆管理员2名(暂定),24小时值班,按规定对进出入车库的车辆进行管理,维护车库秩序。 3、车库使用车辆号码识别系统通行,由物业公司秩序部监控室专人操作。 4、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由技术人员完成。 二、服务标准 1、人员要求 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语言文明规范;配备对讲装置;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与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与安全防范工作。 2、巡逻岗 按照规定的路线与时间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查时间:5:00-24:00之间两小时巡查一次 24:00-5:00之间在3:00时巡查一次 3、固定岗 在车库出入口值班固定24小时值守,对出入的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在早、晚车辆出入高峰期时段内值班人员立岗值守,体现管理形象。 高峰期时段: 7:00-9:00 17:00-19:00 4、车辆管理 确认车辆车库使用权。 引导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有序。 巡视检查车库使用人的行为就是否规范,有违规现象及时提醒或制止。 巡视检查车库设备设施就是否完好,提醒使用人规范使用,发现有损坏或故障及时处理或汇报。 三、规章制度 1、车库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车库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办理车位车辆号牌相符。 (2)、进入车库的车辆,须按进出库程序进入车库,车辆要求高度小于2米,吨数小于2吨,限速5公里/时,遵守一车一杆,进入车库后禁止鸣笛。并按已购或已租指定的车位停放,严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口,单元门口,公共车道,以及各消防设施门前。

地下车库管理规定及流程

Xxx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暂行) 为加强地下车库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拥有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车辆凭门禁智能IC卡刷卡出入车库,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业主在领取车辆门禁智能IC卡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车库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 第五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非机动车请停放于物管公司指定位置。 第六条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门禁IC卡、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八条人员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条不按规定停车,物管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十二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五条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内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金信翰林苑业主委员会所有。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为适应本小区车辆(汽车)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小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本小区车辆管理试行“一车一证一车位”方式,小区进出由物业服务小组

2018年地下车库技术控制标准

地下车库设计技术及标准 2018版

地下车库设计技术及标准 目录 一、地下车库建筑设计 (1) 二、地下车库结构设计 (9) 三、地下车库电气设计 (11) 四、地下车库暖通设计 (14) 五、地下车库给排水设计 (28) 五、地下车库管线综合设计 (24)

一、地下车库建筑设计 为控制地下车库的建设规模和使用效率,力求地下室空间使用效益最大化,特制定以下标准: 1、地下车库设计原则 1.1地下车库应严格控制规模及面积,原则上满足规划要求车位配比和功能要求 即可。 1.2地下车库原则上不设置机械车位。 1.3地下车库之间尽可能相互连通,减少地面汽车出入口。 1.4塔楼需与地下车库直接连通。塔楼下方空间应尽量利用,可作为车位、非机 动车库、设备房、人防口部、可销售储藏室使用。 1.5多层地下室或者人防部分应尽可能往最后分期安排。 1.6地下车库层数及围设置应结合地形高差等因素,在满足规划及消防前提下合理 减少地库埋深。 1.7地下车库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层数。 2、汽车出入口位置和人员出入口位置 2.1应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地下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应尽量直接对外,控制机动车

进入小区部。 2.2首期围宜设两个地库出入口。 2.3地下车库的汽车出入口不应布置在住宅客厅和卧室的门窗的前方,影响住宅 品质。 2.4汽车坡道出入口上方应做雨棚。 2.5人员出入口应首先考虑利用塔楼的垂直交通。独立人员出入口应相对住宅均 匀布置,且不影响园林景观。 2.6根据各地方消防执行情况不同,若允许防火分区之间借用疏散口应考虑借用, 减少疏散口数量,提高提车效率。 3、车位和车道 3.1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3.2停车位尺寸:

2019.8.21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

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小区车位管理范围 (一)本小区地下室机动车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 (二)地面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后期建设新增的车位,接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本小区内部所有车位,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所属社区监管。所有收入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等。 二、车位登记制度 (一)业主地下车位登记资格 地下车库车位登记根据使用权证登记,需业主提交以下4项资料:(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办法; (4)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二)业主地面车位登记资格 地面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小区地面车位紧张,每套住宅或商铺的业主凭房产证可以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需提交以下3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联系电话; (三)租户地面车位登记办法 租赁住宅的租户,在小区公共空间方面享有和小区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小区住宅或商铺出租方业主不停放车辆前提下,每套住宅(含商铺)的租户可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1、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或商铺出租方业主有地面停车需求。 (2)得到出租方业主的授权。 2、登记车辆需提交以下五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 (2)出租方业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租赁方身份证,联系电话; (4)行驶证,限本人,非租赁方说明原因; (5)户主授权书(可在租赁合同内体现),或业主陪同办理 3、若发现未授权私自假冒登记的,遭业主方投诉,立即取消停车资格,并根据停车记录,按照外来车辆停放标准重新清算停车管理费。(四)地下车位出租的登记办法 出租地下车位的业主不再享有地面车位停车权利。地下车位租赁方登记停车资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联系电话; (3)车位合同及转让办法,联系电话; (4)租赁方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物业管理(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山景嘉园物业服务中心乙方: 号楼单元室为了维护山景嘉园小区内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确保业主车辆安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山景嘉园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车主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第二条物业情况物业位置:市中区七里山西路42号物业名称:山景嘉园地下车库车位编号: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地下车库管理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2、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规定的行为。4、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甲方有权将该车位转租他人,转租时不再另行通知;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山景嘉园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如因乙方违反《山景嘉园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3、依据本协议按时缴纳车位租金和管理费;4、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服务;5、对停放车辆办有相关齐全的保险手续。第四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质量1、车库卫生整洁,车辆停放有序;2、公用设施设备配套完好,运行使用正常,无事故隐患,日常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3、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4、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完好,运行正常,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制定有效的消防应急方案;5、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五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1、停放车辆时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非停车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2、不得损坏车库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消防设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消防设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消防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目前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000万辆,到2010年我国轿车保有量将达到2000万辆。车辆需要有个停靠的场所,但有限的地面面积多用于环境绿化,为解决停车的问题,住宅小区以及商品楼多设有地下停车库,而目前很多建筑都是使用传统的自走式车库,汽车停成一大片,只要有一辆车出现火灾险情,很容易就会殃及到整个车库所有车辆,后果不堪设想。 2006年8月5日下午,成都东湖公园旁某小区内地下停车库的配电箱起火,整个地下停车库浓烟弥漫,将楼上的住户和正在停车的居民着实惊了一把。而各大城市屡发不止的车库火灾让人们在停车消防安全上引起了新的警觉。 在消防上,大型停车库有何特点? 大型汽车库停放车辆多,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火烧连营,若遇到一些高档社区停泊的名贵车辆,后果更为惨重。 而且大型汽车库自然排烟窗口少,如果发生火灾,烟气很难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疏散和消防部队灭火困难。 大型停车库一般设置在高层民用住宅或大型公共建筑下方,由于汽车库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后长时间燃烧肯定会威胁到上方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一些建筑物的重要设备控制中心,如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一般都会设置在大型地下汽车库内,如果发生火灾,这些防控设备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 在建或将要建设大型车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设计时要考虑人员疏散。车库防火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然而,大多数汽车库却用了变通手法,即在每个防火分区有一个人员出入口的情况下,几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出入口,还有个别地下汽车库自身没有独立的人员疏散出口,完全依赖于地上建筑的疏散楼梯。这不符合规范要求,人为扩大了疏散距离,造成安全隐患。 2、设计要有利于汽车疏散。大型汽车库大多停放小汽车,按照每辆车30平方米停放面积计算,一个车库停放100辆汽车,那么这个车库应该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入口。如今,由于设置汽车疏散出入口影响地上绿化和设施布置,又不方便日常管理,因此很多建设单位采取的做法是:一个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出入口,有的防火分区连一个出入口也不能保证。一旦发生火灾,随着疏散通道处卷帘门关闭,防火分区的汽车疏散出口将无法使用,部分汽车将无法从车库内疏散出来。 3、设计时注意车库喷淋与消火栓管线问题。车库内使用的喷淋系统,以湿式和预作用式喷淋为主,由于考虑到工程造价,我国车库以湿式喷淋系统居多。由于室内消火栓管线在正常情况下是充水的,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因为一旦消火栓管线冻裂,将会造成大的财产损失。机械式停车泊位自2000年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平均增长率超过50%。按照规范要求,机械式停车库应在车位上方逐层设置喷淋系统。但现在一些车库因工期问题,部分车位并未设置,即便设置,其设置方式、位置也与规范要求不符。 4、车库内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大型车库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补风、排烟系统以及防火卷帘门等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自动消防设备,在日常都应该注意维护和保养。目前,许多车库的火灾报警探测器没有定期清洗、维护,个别车库卷帘门、送风、排烟风机疏于管理,甚至常年处于断电状态,成了一种摆设。自动消防设施如果缺乏定期维护和保养,在火灾发生时,就难以发挥作用。另外,部分地下车库内设置有水泵房、配电室

地下车库管理系统规定

中天物业民乐苑地下车库管理方案 (暂行) 为加强地下车库管理,规车辆停放。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拥有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遵守,服从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 第二条车辆出入车库时,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时。 第三条业主在办理手续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公司能够及时联系车主。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购买车库,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库及门口。 第五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库的用途,不能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严禁在车库、位上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 第六条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物品的安全,车主须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车请勿放置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或所好防盗门,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八条人员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第九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责任。 第十条不按规定停车,物管公司有权将违规车辆拖离,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十一条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 第十二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车库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 第十五条车库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车库车辆损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按时缴纳卫生清扫及电费。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为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民乐苑业主委员会及中天物业民乐苑管理处所有)。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或需调整,请广大业主积极给予我们建议及意见,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彭阳县中天物业民乐苑管理处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采取一车一卡制,进时取车卡,出时交车卡。如无车卡,小区安管员有权不予放行。(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若不遵守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自负) 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该慢速行驶,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抢行或高速行使,下雨、下雪天更应小心慢行。 4.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阻塞通道、车道及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送货员提货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必须提前通知门卫保安人员,并遵守停车场的限高标志,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应立即驶离卸货区,以免阻碍交通。 6.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0.本停车场只向使用停车场停车的机动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因本小区、本停车场的实际设施和状况,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意外事故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停放于停车场的车辆,车主须为车辆购买“车辆综合保险”,如发生碰撞、划伤等以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未办理“车辆综合保险”的车辆,本车场不予停放保管。 11.停车场使用人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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