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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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150号 原告:江苏艾宝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蔡公和,董事长。

被告: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瑚,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艾宝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宝公司)与被告南京圣迪奥时装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奥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先后于各自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被告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3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5日,6月27日

,8月30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被告圣迪奥时装公司、聚宏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道、陈丹到庭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和解,后和解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艾宝公司享有的第8987720号注册商标(样式为?,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即圣迪奥公司停止生产、聚宏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于天猫商城中名为“sdeerhe旗舰店”“sdeerconcept旗舰店”“sdeer旗舰店”,京东网中名为“圣迪奥女装旗舰店”“S DEER/CONCEPT正价店”,当当网中名为“圣迪奥特惠店

”“圣迪奥正价旗舰店”等7家网络店铺的首页,以及圣迪奥公司运营所有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网站连续6个月刊载声明、消除影响;3.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连带赔偿艾宝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4.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连带支付艾宝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2,055元(其中律师费40,000元,于聚宏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支出

1,656元,于圣迪奥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支出399元)。审理中,艾宝公司撤回于圣迪奥公司处购买侵权商品支出399元的诉请主张。

事实和理由:艾宝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其作为申请人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享有均注册于第25类上的第7543985号“ABLEJEANS”文字商标及权利商标的专用权。艾宝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仔服装上大量使用了前述两款注册商标,使之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尤其是在后袋部位绣制有权利商标图案袋花的牛仔裤颇受市场

青睐,权利商标亦已成为消费者选择、识别艾宝公司商品的重要特征。

经调查发现,圣迪奥公司在未经艾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其生产的牛仔裤后袋上,使用与权利商标样式一致的标识作为袋花。有鉴于该公司生产规模巨大,销售网点众多且遍布全国各地,故已严重侵害了艾宝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聚宏公司系圣迪奥公司成立,专司销售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上海市徐汇、嘉定、金山、闵行等地区均设立门店,负责销售圣迪奥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亦应对艾宝公司合法利益损害负责,理应与圣迪奥公司承担连带侵权法律责任。

圣迪奥公司辩称,首先,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在于:1.艾宝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显著性不强,本身并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2.被诉侵权袋花名为“猫须”,系由其专业设计师独立设计而成,该被诉侵权袋花与艾宝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类似;3.于牛仔裤后袋表面绣制袋花是牛仔服装生产行业的一种基本、常见的设计手法,其功能在于对服装本身的装饰与点缀。圣迪奥公司于牛仔裤后袋部位绣制被诉侵权袋花正是对这一设计理念的传承,该袋花本身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圣迪奥公司于相应牛仔裤后袋处绣制被诉侵权袋花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4.圣迪奥公司在牛仔裤上使用被诉侵权袋花可追溯至2011年,该时间远早于艾宝公司取得权利商标专用权的时间;5.圣迪奥公司成立于1995年,拥有中国驰名商标“S DEER”的注册专用权,“S DEER”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根本不存在仿冒艾宝公司品牌、搭附艾宝公司商誉的故意与必要,更何况圣迪奥公司已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袋、皮标、水洗唛、里衬规格标签、钯钉、扣子等处均突出标注有明显的“S DEER”等圣迪奥公司自有商标,相关消费公众不会对服装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其次,从艾宝公司提供的自产商品来看,主张权利的袋花标识明显与其权利商标不同,甚至商品实物彼此间的袋花图案亦有区别,据此可知艾宝公司根本没有对权利商标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有鉴于此,即便最终认定圣迪奥公司构成侵权,艾宝公司因大量使用“ABLEJEANS”商标,而从未商标性使用权利商标,圣迪奥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艾宝公司的侵权指控无法成立,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支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鉴于被诉侵权商品已不再生产、销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艾宝公司针对其的相应诉讼请求。

聚宏公司辩称,其为圣迪奥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专门销售圣迪奥公司所生产的品牌服装。目前被诉侵权商品早已停止销售,其完全赞同圣迪奥公司的全部抗辩主张,另,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因其不知晓所售为侵权商品,且全部商品均源自于圣迪奥公司,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艾宝公司针对其的相应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

艾宝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6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服饰、鞋帽制造加工,针纺织品及箱包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圣迪奥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5日,注册资本76,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设计、制造、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电子产品销售、企业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聚宏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日,为圣迪奥公司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2,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服装、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日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针纺织品的设计。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聚宏公司作为圣迪奥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专门销售圣迪奥公司生产的品牌服装。

二、艾宝公司、圣迪奥公司所持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543985号“ABLEJEANS”文字商标,注册人为艾宝公司,核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披肩、领带、围巾。

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商标,注册人为艾宝公司,核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

,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商标类型为普通,未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袜、领带、围巾、披肩、鞋、皮带(服饰用)、内衣及童装。

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97412号“”文字商标,注册人为南京圣迪奥时装设计中心,核准注册日期为2000年12月28日,有效期经续展至2020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2002年4月29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圣迪奥公司。2010年1月15日,商标局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商标驰字[2010]第86号《关于认定“S Deer”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圣迪奥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S Deer”商标为驰名商标。

此外,圣迪奥公司还享有注册于25类中上衣、裤子等商品上的第13612147号

“S DEER”、第13970459号“??”、第8352547号“S DEER/HE”以及第7396535号“S DEER\CONCEPT”等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艾宝公司自产商品标识、袋花实例及所涉宣传情况

庭审中,艾宝公司当庭提交由其生产的牛仔裤若干条。在牛仔裤纸质包装袋、腰部皮标、水洗唛、里衬及规格标签、钯钉、扣子等处均标注有“ABLEJEANS”文字商标。全部牛仔裤后袋表面均有由金色绣线勾勒的袋花,其中右侧后袋的袋花为权利商标图案,而左侧后袋袋花与之呈镜像对称样式,二者绣线勾勒颜色及大小相同。同时,后袋袋花又因男/女款式不同微有差异,其中男款牛仔裤袋花图案的金色绣线排布细密,聚合后条带较粗(袋花详见附图一);女款牛仔裤袋花图案的金色绣线排布稀疏,聚合后的线条较为纤细(袋花详见附图二)。

艾宝公司运营所有的网站(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中展示一段名为《DNA基因决定我爱你/GENES决定我爱JEANS—解码ABLEJEANS“致命”DNA》的配图文字,下方载有“红色是……,白色是……,烟黄色代表着牛仔的经典……ABLEJEANS的三原色,贯穿在牛仔裤的设计与再创造之中,在热情与冷静、经典与时尚之间,找到平衡支点,延续MODERNCHINESE精神”,下方五幅配图中,标注“原创力”文字的一幅配图展示有艾宝公司所产牛仔裤权利商标之袋花。点击“原创力”显示有“……以

‘CLEANLOOK’为设计理念的ABLEJEANS在追求简洁处理的同时,从不忘却视觉效果的时尚……,由多条黄色绣线构成的袋花就是最有力的表现!放射性的品牌袋花映画

在简洁剪裁的后袋上,……尽情释放潜在能量”。

2010年10月29日,新民晚报上整版刊登一组介绍ABLEJEANS服装的文章,标题为《恋上金黄色》,在“B牛仔裤”栏目下载有一篇配图文章,内容为“……自然少不了一条搭调的牛仔裤,秋冬的首选是深色系。最有趣的是你会不经意间发现口袋处的勾线竟也是金黄色,容易错过的小小细节往往才是最能表现设计者的心思所载,而这里的添加无疑让牛仔裤看起来更具有时尚质感和个性”。文章右侧配图为一条牛仔裤(部分),金色绣线勾勒的权利商标图案袋花处于图片的中心位置。

2010年11月11日的北京青年周刊(总期第789期)B48页的

“Editor’sRecommendation”栏目下有一则配图短文:“……2010年秋,牛仔专家ABLEJEANS在天津友谊新天地商场五层开设专卖店,……ABLEJEANS以cleanlook为设计理念,结合ABLEJEANS标志性的五元素,三位一体地表述了ABLEJEANS对这一季的时尚态度……”。右侧所配图片为一条牛仔裤的后袋部位,其中金色绣线勾勒的权利商标图案袋花处于图片的中心位置。

除此之外,2013年12月太平洋时尚网上发布的《性感翘臀正当时ABLEJEANS冬季必选》及2014年《星爸曹某现身上海扫街独爱牛仔潮牌》等网络文章中,所配图片均展示有ABLEJEANS牛仔裤的权利商标袋花。另,《时尚健康Men’sHealth》、《亚洲牛仔》等杂志(2012-2014)的若干期中载有ABLEJEANS服装的访谈或介绍,部分内容展示有牛仔裤后袋的权利商标图案袋花。

四、被诉侵权内容

2015年7月27日,案外人上海欧帛服装有限公司派员至聚宏公司于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上开设的销售门店内,购买由圣迪奥公司生产的货号分别为S1*******(84200)、S1*******(94100)、S1*******(74100)、S1*******(85200)四条牛仔裤。经当庭勘验实物,三条牛仔裤[货号为S1*******(74100)的牛仔裤艾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实物

]均为女款,裤装的吊牌、扣子、皮标、里衬等多处标注有“S DEER\CONCEPT”或“S DEER”标识,具体位置不一而足。全部三条牛仔裤均在其后袋表面,以区别于服装本色的绣线勾勒出被诉侵权袋花[其中货号为S1*******(85200)牛仔裤被诉侵权袋花的位置为左后袋表面,位置与另两件相反,袋花详见附图三]。

针对前述被诉侵权一节,各方当事人确认:1.艾宝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所购四条被诉侵权商品系聚宏公司销售;2.前述全部被诉侵权商品系由圣迪奥公司生产并供货给聚宏公司对外销售。

2015年8月12日,艾宝公司等向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利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网址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的网站,在该网站店铺信息栏目下,对应的右侧图片中显示有实体店铺的分布情况,图中显示其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数量众多。2015年8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对上述公证内容出具(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4号公证书。刘某继续利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天猫商城,搜索并进入名为“sdeerhe”旗舰店,浏览了该网络店铺内展示的若干款牛仔裤商品,部分牛仔裤后袋上绣有被诉侵权袋花。其后,刘宏于该网络店铺内先后购买了货号分别为H14270841(袋花详见附图四所示)、

H12370859(9432)、2170883(9432)三条男款牛仔裤并付款。2015年8月13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刘某对上述包裹进行了拍照封存。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购买、收货过程分别出具(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77号公证书及(2015)常常证经内字第1774号公证书。此后,刘某又继续采取与前述公证保全类似的过程,利用公证处电脑,于天猫商城中名为“sdeer旗舰店”的网络店铺,购买了货号为S1*******的女款长裤一条(袋花详见附图五所示);于天猫商城中名为“sdeerconcept旗舰店”的网络店铺

,购买了货号为S1*******的女款背带裤一条;于京东商城中名为“圣迪奥女装旗舰店

”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货号为S1328086674M的女款长裤一条;于京东商城中名为

“S DEER\CONCEPT(正价店)”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货号为S1*******的女款长裤一条;于当当网中名为“圣迪奥特惠店”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货号为

S1328085688S及货号为S1338080694M的两条女款长裤;于当当网中名为“圣迪奥正价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货号为S1*******的女款长裤一条。公证浏览过程中,艾宝公司所购买的商品后袋处均绣有被诉侵权袋花。此外,前述各网络店铺所展示的其它部分未购买牛仔裤商品的后袋亦绣有被诉侵权袋花。

针对前述公证浏览及购买一节,圣迪奥公司陈述: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为其运营所有

,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实体销售门店数量约为1,000余家左右;2.艾宝公司前述公证购买的天猫商城中“sdeerhe旗舰店”“sdeerconcept旗舰店”“sdeer旗舰店”,京东网“圣迪奥女装旗舰店”“S DEER/CONCEPT正价店”,当当网“圣迪奥特惠店”“圣迪奥正价旗舰店”七家网络店铺的实际运营主体均为案外人南京圣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创公司);3.圣创公司系圣迪奥公司关联公司,部分业务范围为从事圣迪奥公司所产服装的网络销售,艾宝公司前述全部公证所购商品均为其生产。艾宝公司对圣迪奥公司的该节陈述不持异议。

艾宝公司还提交所购货号为H1237085994L的男款牛仔裤一条、货号为

S1328086674S及S1528086984200两条女款牛仔裤。其中货号为S1528086984200的女款牛仔裤购自圣迪奥公司。经当庭比对,货号为S1528086984200的女款牛仔裤后袋袋花与艾宝公司购自聚宏公司的同货号商品相同。货号为H1237085994L男款牛仔裤及

S1328086674S女款牛仔裤后袋均绣有被诉侵权袋花图案。

经庭审勘验,艾宝公司主张的全部被诉侵权袋花外观具有如下共性:1.构图图案基本相同,左右两侧呈镜像对称排布。2.男款牛仔裤袋花中的细线排布紧密,聚合后的条带较女款为粗。

五、艾宝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支出

艾宝公司用于购买圣迪奥公司生产,聚宏公司处销售的4条牛仔裤商品,共支出

1,656元;支出律师费40,000元。

六、圣迪奥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袋花的相关情况

2011年8月25日,圣迪奥公司与案外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成衣采购合同(12春首单)》,由圣迪奥公司委托江苏舜天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货号为2170883的男款牛仔裤500条。结合前述合同项下所附工艺制造单、外部分解图、交易发票、入库单据,以及圣迪奥公司提供的样衣实物,圣迪奥公司委托加工的货

号为(H1)2170883的男款牛仔裤在其后袋表面使用有被诉侵权袋花。

2012年7月3日,圣迪奥公司与案外人青岛沃加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成衣采购合同(12冬首单)》,由圣迪奥公司委托案外人青岛沃加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加工货号为

H12370859的男款牛仔裤500条。结合前述合同项下所附工艺制造单、外部分解图、交易发票、入库单据,以及圣迪奥公司提供的样衣实物,圣迪奥公司委托加工的货号为

H12370859的男款牛仔裤亦在其后袋表面使用有被诉侵权的袋花。

上述事实,除各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艾宝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权利商标的商标档案,(2015)常常证民内字第15684号、第15677号、第15678号、第15679号、第15680号、第15681号、第15682号、第15683号公证书,(2015)常常证经内字第1774号、第1776号、第1775号、第1779号、第1780号、第1777号、第1778号公证书,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实物及部分购买发票,己方生产的牛仔裤实物样品,网络截屏、推广宣传杂志、律师费发票等;圣迪奥公司提交的艾宝公司生产的牛仔裤实物及发票,商标注册证,(2012)苏知民终字第021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舜天国际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沃加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所附单据,《成衣采购合同》、《关于衣服货号的说明》等;聚宏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关于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的货源说明》;本院依职权制作的勘验截屏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艾宝公司为证明其对权利商标图案享有在先权利,还向本院提交由江苏省版权局制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对此两被告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注意到,前述两项证据与本案系争的商标纠纷并无必然关联,对两被告质证意见予以赞同。

圣迪奥公司为佐证其抗辩主张,尚提交一份自然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设计思路图(署名为袁某,身份为圣迪奥公司设计师),以证明艾宝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图案并无特殊之处,后袋上的袋花是牛仔裤的普遍设计手法。本院注意到,该《情况说明》及设计思路图属于证人证言,鉴于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且并无其它证据关联佐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圣迪奥公司还向本院提交(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13047号、第13048号公证书以及部分不同品牌牛仔裤后袋袋花照片,共同证明在牛仔裤商品后袋出使用线条涉及是普遍流行的做法,且由来已久,艾宝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图案本身即不具有显著性。其中,(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13047号公证书中记载,进入名为“善解人衣一个收藏牛仔

‘库’的地方—牛仔百科”的网易博客,载有《牛仔裤后袋的分析》一文,内容为

:“仔裤的变化设计,主要集中在裤型、洗水和后袋设计上……而这次我们收集到的这些牛仔后袋,主要从各种结合使用的工艺上进行变化。细心观察,不难发现它们的一些共同设计点,主要归为以下五点:……当然,在后袋上绣线是对后袋进行变化涉及的一种最常见和基本的方法”。该文后,附有多张各色牛仔裤后袋绣线部位的特写;登录并进入名为“蝶讯服装”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在“牛仔”项下的“市场聚焦”栏目中,展示有诸多牛仔裤后袋绣线的手绘图案或实物照片;进入天猫网,先后浏览“JackJones”“LEE”“Levi’s”“美特斯邦威”“Replay”“AmericanEagle”“唐狮”等服装品牌网络店铺中所展示的商品图片;登录天猫商城并于店铺名称为美特斯邦威

官方网店的店铺购买品牌为美特斯邦威,货号分别为246444(袋花详见附图六)及602578(袋花详见附图七)的两条男款牛仔裤。

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评判:首先,前述公证浏览的博文及网站发布、运营主体不明,在无法判定权威性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于牛仔裤后袋绣制袋花为这一行业的惯常设计手法,同时该网站展示,圣迪奥公司主张近似的袋花所属牛仔裤品牌不明,无法确定艾宝公司商品是否包括其中;其次,公证浏览的全部网页内容及所购商品实物的后袋所绣袋花与权利商标样式是否相同或近似与本案无关,即便圣迪奥公司所述惯常设计手法真实存在,亦不可成为侵害艾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免责事由。圣迪奥公司据此所持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另,聚宏公司为证明其所销被诉侵权商品数量有限,向本院提交销货单若干。本院注意到,其上仅有对应被诉侵权商品的货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缺少销货时间,批次、送销货人员签章等信息。考虑到聚宏公司专销圣迪奥公司商品的特殊地位及二者关联性,本院对该组销货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上所载数据本院难以采信。

本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权利商标的有效性及其归属于艾宝公司均不持异议,故根据前述认定事实,综合考量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权利商标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二、圣迪奥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袋花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三、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四、如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现详述如下:

一、权利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即申请注册的标识,为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核心功能,应具备一定的区别性特征,满足引导消费者在具体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提供者间建立关联这一要求。本案中,艾宝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的行政审查并予以核准注册,且至今有效,故本院对商标局的行政行为予以充分尊重,认定权利商标符合申请注册的规范要求,具备显著性,能够实现区分商品来源这一功能。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的相应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圣迪奥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袋花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业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并对相关公众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换言之,满足如下两项要件即应视为商标性使用:一、必须将标识实际用于商业活动中;二、能够使相关公众藉此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鉴于圣迪奥公司已将被诉侵权袋花附着于其生产的牛仔裤商品并投入流通市场实际销售,故应视为实际用于商业活动的要件已获得满足。至于被诉侵权袋花图案是否实际发挥识别功能,本院注意到,以区别于服装颜色本身的(彩色)绣线勾勒于后袋表面的被诉侵权袋花,无论所处位置、附着面积、线条样式均较为醒目、突出且易于识别。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消费公众在购买牛仔裤时,极易结合吊牌、外包装等处所载的相应信息,将该袋花图案与圣迪奥公司相联系,从而凭借该样式袋花于交易市场中识别圣迪奥公司生产的牛仔裤商品。因此,本院认定圣迪奥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袋花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圣迪奥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袋花作用在于对服装的装饰与点缀,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功能一节。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标识是否具有乃至实际发挥区分功能并不以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为转移,而是应根据该标识客观上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加以判定;其次,被诉侵权袋花在对服装予以装饰、点缀的同时,亦不妨碍其发挥区分功能,二者并存不悖。圣迪奥公司的相关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诚如艾宝公司在网络配图宣传中所言,权利商标的构图确有一定细节特征,即整体图案由两条弧状条带彼此交汇而成,条带并非一体,而是由走向一致、长度参差的诸多细窄线条汇聚、排列而成,彼此间隔忽疏忽密,无固定规律。其中左侧弧状条带自图案中心点交汇后延至末端,汇聚其中的细窄线条蔓延伸展,错落放射下垂。经隔离比对,圣迪奥公司所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右侧后袋表面袋花虽因男/女款式不同稍有差异

,但二者无论在设计布局、线条交汇、排布走向、绘制手法、构图样式等方面均与艾宝公司权利商标图案的前述构图要素特征相吻合,故本院认定圣迪奥公司于其生产的涉案牛仔裤后袋袋花使用的被诉侵权袋花与权利商标样式构成相同。

本案中,圣迪奥公司在权利商标核定项下的牛仔裤商品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样式相同的标识,直接妨碍了权利商标指示特定牛仔裤商品来源于艾宝公司这一区分功能的发挥,属于对注册商标核心价值的实质性破坏,此类侵权的成立并不以混淆为必要条件。据此,本院判定圣迪奥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艾宝公司就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另,鉴于聚宏公司因销售了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商品,其行为亦构成对艾宝公司权利商标的侵害。至于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辩称圣迪奥公司拥有驰名商标

“S DEER”的注册专用权,不存在仿冒艾宝公司品牌、搭附其商誉的故意与必要一节,因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损害影响无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四、关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应当停止实施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庭审中,两被告主张已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因其并未就此向本院举证,故该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二)圣迪奥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权利商标是否使用,若使用是否规范。首先,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据此可知,是否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标注或注册商标属性,完全是权利人自决事项,即便未做标注,亦不可否定商标使用的行为性质。本案中,艾宝公司所提交的自产商品及宣传材料均可佐证其已将权利商标附着于牛仔裤后袋表面,并投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如同前理,鉴于权利商标(即袋花)所处位置、附着面积、线条样式均较为醒目,故本院认定其已能够引导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作出区分。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提出艾宝公司从未商标性使用权利商标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

次,本院注意到,观察原告提交的自产实物可知,男款牛仔裤的右后侧袋花图案与权利商标无异,至于女款牛仔裤,虽在组合线条的数量及疏密等细节上有异,但差别细微,且未改变权利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妨碍其作为权利商标发挥指示区分功能,故本院认定艾宝公司规范使用了权利商标,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的相应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艾宝公司未能就圣迪奥公司商标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或圣迪奥公司的违法所得向本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注意到,首先,现有证据表明,艾宝公司早在获得注册专用权之前(不迟于2010年10月),即已将权利商标应用于所生产的牛仔裤商品并加以公开宣传。而圣迪奥公司使用与权利商标样式相同的侵权标识最早时间亦晚于艾宝公司前述使用时点,实际存在参考、借鉴权利商标样式之可能;更为明显的是,圣迪奥公司所产商品不但在侵权标识的使用手法、位置、样式上与艾宝公司商品相同,甚至于牛仔裤后袋左、右两侧使用镜像对称的袋花图案,因男/女款式不同,绣线成细密/稀疏排布等微小细节亦几乎如出一辙。鉴于以上因素,本院有理由相信,圣迪奥公司是在明知艾宝公司使用权利商标袋花的情况下,将相同样式的袋花标识附于其牛仔裤商品之上加以使用的,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至于圣迪奥公司辩称袋花图案乃系其专业设计师独立设计而成,因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自艾宝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可知,圣迪奥公司于全国各地通过相当数量的实体销售门店进行销售的同时,还大量通过案外人运营的互联网店铺销售侵权商品,故本院认定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造成损害地域并非局限于原、被告所处行政区划,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地广度,本院对此予以考量。除以上因素外,本院还参考权利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宣传、推广范围等实际情况,以及圣迪奥公司的生产营业规模、实际经营内容与艾宝公司的关联程度,圣迪奥公司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侵权标识,所涉侵权商品货号、类别的丰富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

另,鉴于合理费用支出基于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故圣迪奥公司应对艾宝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予以负担。关于合理费用支出金额,本院注意到,艾宝公司已撤回合理支出中另行购买侵权商品399元的诉请主张,该变化属于艾宝公司对己方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自聚宏公司处购买侵权商品支出

1,656元,鉴于艾宝公司未能提交货号为S1528086374100的牛仔裤实物,无法查知其上是否附着有侵权袋花,故该件商品所付费用本院将予以扣除,其余部分确系为制止侵权行为所需,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本院将根据艾宝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诉讼标的额及其与实际判赔之比例,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三)聚宏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艾宝公司虽然认可聚宏公司所销全部侵权商品来源于圣迪奥公司,但并不赞同免除其赔偿责任。本院注意到,就实际控制角度而言,聚宏公司单一的股权结构,注定其所作出的任何销售决策,几乎均源于具有侵权故意之圣迪奥公司的意志;从侵权构成的逻辑链条分析,聚宏公司所实施的销售正是圣迪奥公司将侵权故意转化为现实

损害过程中重要的渠道之一。据此,本院判定,聚宏公司的性质并非普通销售商,而是在侵权意识上与圣迪奥公司匹配一致,协调契合的专门品牌销售商,理应在商品侵权性质的认知上采取高于普通销售商的判定标准。现聚宏公司欲以“不知商品侵权属性”为由,自证免除赔偿责任,所提交相关证据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应远高于普通销售商。倘若聚宏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确有客观障碍阻却其知晓侵权商品的违法属性,并可据此独立作出有别于圣迪奥公司产销侵权商品之决策的事实,则相关销售行为所对应的赔偿责任不应得到豁免。

本院还注意到,如前所述,艾宝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事实基础为圣迪奥公司与聚宏公司成立共同侵权,聚宏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及于圣迪奥公司的全部侵权生产、经营行为。但本院注意到,除聚宏公司这一渠道外,圣迪奥公司还通过案外人运营之互联网店铺等平台实施侵权销售,后者造成的相应损害并非圣迪奥公司、聚宏公司共同侵权这一基础所能涵盖。有鉴于此,本院判定,聚宏公司仅应就其实施侵权销售,流入市场造成相应损害之后果与圣迪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本院将参考聚宏公司与圣迪奥公司的关联程度,聚宏公司实际经营规模,销售侵权产品数量及类别丰富程度等情节酌情做出判定。另与之同理,关于艾宝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亦应比照经济损失的赔偿模式,由聚宏公司、圣迪奥公司连带承担。

(四)消除影响

关于艾宝公司诉请刊载声明消除影响一节,本院注意到,鉴于圣迪奥公司的商标侵权已实质性地损害了权利商标的指示、区分功能;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同时,客观上割裂了权利商标与艾宝公司之间的联系,因此确有必要采取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方式对涉案事实予以澄清。然而,鉴于除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的网站为圣迪奥公司运营外,艾宝公司主张刊载声明的其他网络平台均非本案当事人支配,考虑到责任形式应与损害影响相适应,以及确保判决可执行性等问题,本院将消除影响声明刊载的位置确定为圣迪奥公司运营的网站。另,如前所述,聚宏公司因成立共同侵权,故其应与圣迪奥公司共同承担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江苏艾宝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享有的第89877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810562.html,网站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三、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艾宝纺织制衣

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190,000元,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在30,000元范围内与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江苏艾宝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江苏艾宝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728元,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上海聚宏时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孙谧

审判员于是

人民陪审员韩国钦

书记员包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2018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范文word版 (3页)

2018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 ××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 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 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 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 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 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 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 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 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 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 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 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 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 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 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 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 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 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

2021年高二政治上册 3.3.1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教案 沪教版

2019-2020年高二政治上册 3.3.1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教案2 沪教 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 立法机关 【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 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 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

中央军事委员会 【教师归纳】 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 师:今天我们就来一同了解我国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板书) 【图片展示】法徽 师:这是一枚法徽,大家如果平时看过《庭审纪实》、《案件聚焦》等栏目的话,会发现法官都佩戴这样的一枚法徽,我们把它放大地观察一下,从法徽的图案中,你能说出这里面包含了哪些含义吗? 生1: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忠文,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李卫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杨德凤,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张雅玲,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经理。 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定支行)、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案外人执行异某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忠文、李卫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邦,被上诉人建行嘉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玲、潘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超强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机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忠文、李卫东上诉请求:(2017)沪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终止对嘉定区安亭镇方德路XXX号XXX-XXX号第2层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的执行。事实理由:1、两上诉人与机电公司就系争房产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首先 ,李阿木依据联建商用房协议(以下简称联建协议),从机电公司处取得13-14号整幢房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判决书格式样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号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女士诉称被告在自己交还其钱包后拒付其已在报纸上声称支付的15000元(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 x x辩称钱财本该是自己的,据民法通则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归还原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方面原告负有将物品还给原主之义务,且原告并未因此而损失(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刊登了支付原告15000元的声明.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表一人皆无权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因此来抵消为故意不真实表示者对其相对人可能带来的损失该即该法律行为有效(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守信这一原则。……(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基于上述本院认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79条……(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是原告受到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而原告负有法律上的将所拣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5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19闸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查询汇款通知书,通讯记录和手机截取短信,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工作情况,上海市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白某某到广东省汕头市购买冰毒,因携款不够,遂多次通过手机联系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二万元,并让李某某将款划入其随身携带的妻子朱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同时将帐号以短信发送给李某某,且答应回沪后以毒品抵扣。 同年7月25日李某某委托张某某将人民币二万元划入朱某某账号为601428391106913的帐户中。 同年7月29日22时许,李某某接白某某电话后到本市三泉路银都一村某号402室白某某暂住处取到三包毒品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二包冰毒晶体5455克、一包冰毒片剂919克。 随后,公安人员进入该住处卧室将白某某抓获,并查获九包冰毒晶体19779克、二包冰毒片剂1869克。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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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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