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3]9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信息公开,推进招投标资源共享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依法公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 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执行<关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7]2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0.23 【实施日期】199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22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执行《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规定》指定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必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省属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市属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县属股级或相当于股级以上国有企业中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在《规定》和本意见所规定的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范围中,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监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不断提升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150万户,非公有制企业户数达到26万户,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1000户、10亿元以上的100户、50亿元以上的10

户。 2、发展重点。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入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分工协作网络和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和引导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和资本运作做强做大。鼓励和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现代制造型、科技创新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项目申请、投资核准或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办理笺

附件 2015年广东省专利奖获奖名单 一、2015年广东专利奖名单 (一)广东专利金奖(15项) 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申报单位 1 陶瓷颗粒局部定位增强耐磨 复合材料的制造方法 ZL201410183449.2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2 一种采用固体酸催化剂和活 塞流反应器连续生产生物柴 油的方法 ZL200610036419.8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3 一种高磺化度高分子量木质 素基高效减水剂及其制备方 法 ZL 200910040399.5 华南理工大学 4 一种带有转接盘总成的混合 动力汽车 ZL 200810185949.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5 一种汽车车身前部结构的设 计方法及其汽车的设计方法 ZL 201210269508.2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一种加密键盘ZL 200910192854.3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 永磁同步电机ZL 201110223492.7 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8 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心脏间 隔缺损封堵器 ZL 200510032924.0 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9 一种具备多个功能层的纳米 人工硬脑膜及其制备方法 ZL 200910037736.5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10 一种桥接转发技术ZL 200510112882.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11 一种媒体修改方法及系统ZL 200910093943.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 一种病毒释放缓冲液的制备 及其应用 ZL 201210049094.2 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 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和划定年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把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解决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也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详细占有资料,弄清征收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近、中、远期利益的平衡关系,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城镇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简历

安徽省人民政府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孙志刚——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赵树丛——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黄海嵩——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唐承沛——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倪发科——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谢广祥——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致公党中央常委、安徽省委主任委员 花建慧——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梁卫国——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党组书记,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 王三运——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三运: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山东省单县人,197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8.12——1974.08,贵州省织金县绮陌公社插队知青,县一中代课教师 1974.08——1977.09,在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77.09——1983.05,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党办工作人员 1983.05——1984.08,贵州省委组织部秘书 1984.08——1987.12,贵州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其间:1984.10—1987.11,挂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副书记) 1987.12——1990.02,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书记 1990.02——1990.07,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云岩区委书记 1990.07——1992.12,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1992.12——1995.09,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其间:1992.09—1993.01参加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5.09——1995.10,贵州省贵阳市委书记 1995.10——1998.08,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1998.08——1998.10,贵州省委副书记、贵阳市委书记 1998.10——2001.07,贵州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其间:1998.09——2001.07参加中央党校政治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1.07——2002.10,四川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 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

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 1.我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遴选制度,并组织培训。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4 【实施日期】200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深府办〔2006〕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精神,加强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社

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饮用水水源污染未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供水保障程度尚有待提高、偏远地区饮水水质还难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全面提高还存在诸多困难等等。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供水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作好饮用水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水务、规划、环保部门要加快水战略研究、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要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皖发〔1980〕5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4.22 【实施日期】198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0年4月22日皖发〔198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宿舍 (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

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1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档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51340007.html,/lawrule_detail.jsp?row_id=201001000000072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20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粤府办〔20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

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 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皖政〔299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区服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为加快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社区服务业逐步培植成新兴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服务业发展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展第三产业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以块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导向,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的原则,把社区服务业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各市所辖的区、每个县级市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85%的街道、县城镇也要兴办(改建)一所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居委会普遍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形成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载体,以为社区居民、特殊群体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便民利民型、公益型和福利型服务为主要内容,社会共同参与,门类齐全,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 今后5年内我省社区服务按照前3年打基础,求发展,后2年上规模、上水平的运作思路,培育典型,全面铺开;把社区服务业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结合起来,在全省初步形成以社会投入为主体,实体化、产业化运营为支柱,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加快社区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和队伍建设 坚持国家支持,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采取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快社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壮大社区服务专职队伍。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使市、区、街、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系列,75%的城区和90%的街道要有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中心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逐步实现市、区、街道、居四级社区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微机联网,形成配套齐全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要走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之路,五年内80%以上的社区服务业要完成向实体化、产业化的转变,尽快成为具有较强活力的重要行业。 要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皖发…2008?1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领域,实行公平待遇 1、放宽准入限制。贯彻“非禁即入”的原则,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投资金融、科技、咨询、创意产业、培训、物流、快递、会展、信息、租赁和旅游、商贸、休闲娱乐、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非公有资本准入的领域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和冠名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

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支持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利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5、鼓励科教人员创业。支持科教人员的研究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省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贴息和资助。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

1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 (供内部使用)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 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省计委,省粮食局) 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广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5.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 6.广东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 7.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省安全厅) 8.广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9.广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10.广东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 11.广东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 1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省编办) 1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 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15.广东省建设厅(省建设厅)

16.广东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 17.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省信息产业厅) 18.广东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19.广东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 20.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外经贸厅) 21.广东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 22.广东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 23.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计生委) 24.广东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广东省人事厅合署办公)。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17个)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 2.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省环保局) 3.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电局) 4.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总会) (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 5.广东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 6.广东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 7.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 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7]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6 【实施日期】2017.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皖政办〔201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 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省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每年大督查、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激励支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改作风抓落实中加大督查力度,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知责明责、守责尽责,真抓实干、敢于担当,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实现了预期发展目标。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对愿意干、干得好的地方进行表扬激励,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地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竞相发力、主动破难前行的工作劲头和态势,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激励措施 (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并在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监管工作中予以支持。(省工商局负责)(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市(企业),梯级奖补资金与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挂钩,省财政及时测算拨付梯级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商务厅负责)(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对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市,支持该市或其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辖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金融创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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