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定义: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应当目事什及现之内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二、医疗质量安全按照逢疑必报的原则,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疗主管部门(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或行政总值班)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科室、病区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医务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院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科室违反本规定未按时上报,将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加倍处罚。

备注:患者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医院可以协商解决。经医院调解无效或索赔金额在1万至15万元的,可在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医患双方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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