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河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河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河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一、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选用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各有关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二)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

(3)工程设计依据;

(4)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等资料。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

(1)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

(2) 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4、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总平面

1、设计说明书

(1) 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四邻已有和规划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情况、场地内保留建构筑物的情况;

(2) 说明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3)说明功能分区;

(4) 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

(5)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的确定;

(6)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及主要设计技术条件。

2、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四)建筑、结构

1、设计说明书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结构选型;

(2)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层数、层高和总高度;

(3)建筑物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

(4)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等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5)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6)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2、设计图纸

(1) 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五)电气

1、设计说明书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说明:消防电源供电负荷、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要求;

(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的防火设计说明: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电器安装使用的要求;

(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设计说明: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说明:系统的组成、设备的选择、联动控制要求;

(5)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和要求。

2、设计图纸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设计说明书

(1) 消防给水系统的说明:消防用水标准及用水量;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各室外消防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各室外消防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4)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说明: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2、设计图纸

(1)给排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 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七)防烟、排烟和采暖、通风和空调

1、设计说明书

(1) 防烟系统的设计说明:防烟系统设置的部位、房间,以及系统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2) 排烟系统的设计说明:排烟系统设置的部位、房间,以及系统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3)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设计的说明。

2、设计图纸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八)热能动力

1、设计说明书

(1) 燃料系统设计说明;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的设计、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的要求;

(2) 锅炉房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

(3) 其他动力站房: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的设计说明;

2、设计图纸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二、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施工图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改建、内装修工程设计所涉及专业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4、如对原工程的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

5、原工程已设的消防设施在工程用途变更后的适用情况,若不适用,应重新设计,设计文件应达到审批要求深度。

(二)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

(3)工程设计依据;

2、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4)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3、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

题。

(三)装修专业

1、设计说明书

(1) 说明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

(2) 说明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

(3) 说明需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2、设计图纸

(1) 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 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第二条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成立消防领导组织 第三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经理、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指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七条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 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第九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四条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第十五条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 不烧”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标准

消防管道安装规 1.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室消防自动喷洒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材料要求: 2.1.1消防喷洒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管壁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加、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准等现象。 2.1.2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2.1.3消防喷洒系统的报警阀、作用阀、控制阀、延迟器、水流指示器、水泵结合器等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齐全,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启闭灵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4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型规矩,丝扣完整,感温包无破碎和松动,易熔片无脱落和松动。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5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2主要机具: 2.2.1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

2.2.2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 2.3作业条件: 2.3.1主体结构已验收,现场已清理干净。 2.3.2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如吊顶标高、地面标高、隔墙位置线等。 2.3.3设备基础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装条件。 2.3.4安装管道所需要的操作架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完毕。 2.3.5检查管道支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正确。 2.3.6喷洒头安装按建筑装修图确定位置,吊顶龙骨安装完按吊顶材料厚度确定喷洒头的标高。封吊顶时按喷洒头预留口位置在顶板上开孔。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喷洒分层干支管、消火栓及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喷洒头支管安装(系统综合试压及冲洗)——节流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消火栓配件、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试调 3.2安装准备: 3.2.1认真熟悉图纸,根据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的具体措施选用材料,测量尺寸,绘制草图,预制加工。 3.2.2核对有关专业图纸,查看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有交叉或排列位置不当,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 3.2.3检查预埋件和预留洞是否准确。 3.2.4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及组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条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表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

编号:SM-ZD-46830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项目经理部组织以经理、生产副经理为主要领导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包括各专业工长。组织并定时训练工人熟悉、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提高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做好安全消防交底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开好交底会。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的采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明确划分易燃可燃物堆放、仓库等禁火区。对于易燃物料、工程设备设专库管理,避免意外损失。 4.开工前应将消防系统、消防器材敷设准备好,如:消火栓、灭火器、水桶、砂箱、铁锹等,保证消防器材齐全、灵敏、有效;水桶、铁锹等不能挪做他用。 6.现场消防道路保证畅通无阻,场区夜间安排照明设施及值班巡逻。

消防施工规范

消防水系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主控项目 9.3.1 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9.3.2 消防管道在竣工前,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9.3.3 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栓口的位置应方便操作。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当采用墙壁式时,如设计未要求,进、出水柱口的中心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10m,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一般项目 9.3.4 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各项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栓口安装高度允许偏差为±20mm。 9.3.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顶部进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并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设爬梯。寒冷地区井内应做防冻保护。 9.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 9.4 管沟及时室 主控项目 9.4.1 管沟的基层处理和井室的地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9.4.2 各类井室的井盖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明显的文字标识,各种井盖不得混用。 9.4.3 设在通车路面下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圈和井盖,井盖上表面应与路面相平,允许偏差为±5mm。绿化带上和不通车的地方可采用轻型并圈和井盖,井盖的上表面应高出地坪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2%的坡度向外做水泥砂浆护坡。 9.4.4 重型铸铁或混凝土井圈,不得直接放在井室的砖墙上,砖墙上应做不少于80mm厚的细石混凝土垫层。 一般项目 9.4.5 管沟的坐标、位置、沟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9.4.6 管沟的沟底层应是原上层,或是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应平整,坡度应顺畅,不得有尖硬的物体。块石等。 9.4.7 如沟基为岩石、不易清除的块石或为砾石层时,沟底应下挖100~200mm,填铺细砂或粒径不大于5mm的细土,夯实到沟底标高后,方可进行管道敷设。 9.4.8 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200mm以内应用砂子或无块石及无冻土块的土,并不得用机械回填;管顶上部500mm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mm的块石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消防管理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入口等)应配备

消防工程规范.doc

消防工程 一、干管安装: 1、喷洒管道一般要求使用镀锌管件(干管直径在100mm 以上,无镀锌管件时采用焊接法兰连接,试完压后做姨标记拆下来加工镀锌)。需要镀锌加工的管道应选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在镀锌加工前不允许刷油和污染管道。需要拆装镀锌的管道应先安排施工。 2、喷洒干管用法兰连接每根配管长度不宜超过6m,直管段可把几根连接一起,使用倒链安装,但不宜过长。也可调直后,编号依次顺序吊装,吊装时,应先吊起管道一端,待稳定后再吊起另一端。 3、管道连接紧固法兰时,检查法兰端面是否干净,采用3~5mm 的橡胶垫片。法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规定。紧固螺栓应先紧最不利点,然后依次对称紧固。法兰接口应安装在易拆装的位置。 4、消火栓系统干管安装应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管材,按压力要求选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 5、管道在焊接前应清除接口处的浮锈、污垢及油酯。 6、当壁厚≤4mm,直径≤50mm 时应采用气焊;壁厚≥4.5mm,直径≥70mm 时应采用电焊。 7、不同管径的管道焊接,连接时如两管径相差不超过小管径的15%,可将大管端部缩口与小管对焊。如果两管相差过小管径15%,应加工异径短管焊接。 8、管道对口焊缝上不得开口焊接支管,焊口不得安装在支吊架位置上。 9、管道穿墙处不得有接口(丝接或焊接)管道穿过伸缩缝处应有防冻措施。 10、碳素钢管开口焊接时要错开焊缝,并使焊缝朝向易观察和维修的方向上。 11、管道焊接时先点焊三点以上,然后检查预留口位置、方向、变径等无误后,找直、找正,再焊接,紧固卡件、拆掉临时固定件。 二、报警阀安装: 应设在明显、易于操作的位置,距地高度宜为1m 左右。报警阀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环境温度不应低+5℃。报警阀组装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设计要求,控制阀应有启闭指示装置,并使阀门工作处于常开状态。 三、消防喷洒和消火栓立管安装: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与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与其她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与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与人员违反消防法规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一、概述 1 范围(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 术语和定义(略) 4 一般要求(略) 5 验收内容5.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 测试。5.2审查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c)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更多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f)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g)施工、工程监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h)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消 防设计变更情况。 特别提醒,易犯错误:①广泛存在图纸不全、变更混乱的问题。 ②私自修改平面布局、高度等,缺少正式变更设计。 5.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 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 度等可测量的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更多 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d)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e)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特别提醒,易犯错误:①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缺失。②盲目修改内装修面 层做法,导致面积或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验收评定标准 6.1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 进行。 6.2子项评定6.2.1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 “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子 项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录A 6.2.2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B类项抽查中若发现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c)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 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 人证明文件。更多规范关注图图规范微信公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9)24页word文档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 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cscec5b.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 申立新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孟庆彬倪建国谭青

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版)[详细]

深圳市气象塔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标准版)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和编制依据 (1) 第一节编制说明 (1)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特点 三、工程内容 第二节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 二、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第二章施工组织机构 一、施工组织机构 二、项目经理部岗位职责 第三章施工总体部署及总进度计划安排 第一节施工总体部署 一、施工总体部署 二、施工组织方案 第二节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 一、施工安装工期 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 第三节劳动力组织 第四章施工准备 第一节主要施工机具计划 一、主要施工机具计划 二、施工机具的维护保养 第二节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一、施工现场用电计划 二、施工现场用水计划 第三节物资供应 一、自行采购物资控制 二、甲供设备、材料的协调 第五章主要工程项目的安装技术措施 第一节消防水系统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四)系统施工技术措施 二、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四)系统施工技术措施 三、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四)系统施工技术措施 四、消防水幕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四)系统施工技术措施 五、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四)系统施工技术措施: 第二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第三节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技术措施 一、系统组成和分布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施工方案 第四节防排烟系统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一、预留、预埋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一: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一: 建设工程消防规定一: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四)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原件、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建设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知识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知识 俗话说,水火无情。一根燃烧的火柴,一个没有熄灭的烟头,如果我们随处乱扔,那么将会后患无穷,更有可能带来灭顶之灾。消防工作需要大家共同的关心、理解、支持和参与,只要大家群策群力,齐心协力,彻底消除火灾隐患,那么火灾就会远离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得到有力保障。消防工作重在预防,大家应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常识,学会“如何防火”、“如何灭火”、“如何逃生”。防火工作做好了,火灾发生的机率就很小;火灾发生了,如果能够及时把它扑灭,火势就不会蔓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逃生常识,在火灾现场就能顺利逃生了。作为一个企业,在向市场要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要重视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等内容。 4、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 5、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施工期间、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7、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 8、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9、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岗位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率要达100%,并持证上岗。 10、不要在宿舍、加工区等场所乱接乱拉临时电线和私自使用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11、建筑单位职工要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基本消防常识、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1.0.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1.0.4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简称装修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 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0.3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 2.0.4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最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6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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