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视同提供生活服务或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六、进项抵扣

(一)基本规定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

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特殊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用途改变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在用途改变的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九、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十、跨境免税规定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十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试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本指引供学习参考,详细内容请见相关政策文件。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109个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1.我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收入选简易计征5%,物业管理收入按6%计征,请问我用自已的产品维修了房屋附属设施(如消防器材)可以抵扣吗? 答:选择简易征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这个行为既用于简易征收,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应该按照销售额比重进行划分。 2. 储值卡发票如何开具? 答:销售时可以不开,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开具。销售时如果开了就要交税 3.物业公司有很多代收代付的水电、电话户名都不是自己的该如何处理? 答:不转售,只是代收代付的话,收的手续费交税就可以了。 4.物业公司管理多个小区,进项税额该如何核算? 答:如果专用发票抬头是该物业公司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话,都能抵扣。 5.物业管理可用于抵扣的费用有那些?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吗? 答:这次营改增把所有项目和不动产都纳入抵扣范围,买和租办公楼,买固定资产如车,买办公用品、水电煤气电话费、运输油料费、维修费等都能抵扣。 6.我是混合兼营企业,即有销售又有物业出租,原来物业出租未收到的租金挂“其他应收款”,现营改增,是否改挂“应收帐款”? 答:这个和营改增没有关系,物业租金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应该挂“应收账款”,原来做的不对。 7.营改增后,客户要求换票的,账务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将原来用普通发票入的账用红字冲回,再用增值税发票重新入账。

8.如果餐饮采购方,直接从个人购买农产品,对方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采购方帐务上如何抵扣进项? 答:国家规定可以由购买方开收购发票,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认定,则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进成本。 9.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是按17%开具,还是按6%开具发票 答:一般的维修是17%,但是如果是建筑物修缮按建筑业11%。 10.我公司外包的保安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是***,这个是正常的普票吗? 答:是正常的普票,税率出现***是正常的。 11.为什么劳务派遣的发票税率是隐藏的? 答:因为劳务派遣目前是差额的,税额和用税率计算出来的数字不一样。 12.以后取得的桥路通行费都可按计算后的金额抵扣?那发票如何认证? 答:1.只给3个月,到7月31日就截止了,不用认证,计算抵扣,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给大家的红利。 2. 三个月后路桥费如何抵扣,还不清楚。 13.6月30日之后,公交卡充值,停车费等手撕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门票,定额发票,国税卷票都可以继续使用,不过改由国税机关管理。 14.物业行业安排退伍军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必要条件?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生活服务税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最新版) 作者:______ 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 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8.以下利息收入: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新增)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新增)(8)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征税范围 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2016-03-15 马泽方方斌国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1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 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 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

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1%)]×11%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 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

第39讲_“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节税收优惠 【考点2】“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金融业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有()。(2019年考题改编) A.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B.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C.商业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业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也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 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以上两款,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取消发票认证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5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答 1.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是什么?美甲美容需要营改增吗? 解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营改增,美甲美容也需要征增值税。 2.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有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2020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20xx年营改增最新实施细则消息,欢迎阅读! 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业内人士评价,该项措施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将是利好因素。尤其是当企业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购置办公楼的成本会降低。该举措也会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的消费预期。 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2亿平方米左右的商业地产,众多房企正面临空前的商用物业去库存压力。营改增的落地将有望促进写字楼库存去化。 同时,受该措施影响,不动产尤其是房地产项目大宗交易成本会降低,也将促使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行业整合。 张宏伟表示,企业作为逐利的主体,势必会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库存压力,不会到市场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资。

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的推出对地产行业短期内不会带来剧烈变化,但未来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营改增鼓励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这对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对房地产业尤其商业地产的去库存起到促进作用。 “税负过重一直是开发商多年来的痛点之一,”一位地产商表示,近年来随着地产行业毛利率不断走低,房企压力不断加大。 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房地产利润率已经严重下滑,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亏损,还是按原定的税率确实让企业不堪重负。建议各地结合当地房地产的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次营改增根据官方表态,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但是否将为企业减税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家机构曾就此做出了专项调查。该机构选取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且资产总额排名靠前的上海房企为样本,采用这些公司20xx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策略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策略 摘要:税收是政府执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社会平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税改后推 出的“营改增”政策,深入剖析了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 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对策,以期帮助建 筑企业处理好税务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 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原因分析;改进对策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对我国的企业发展影响深远。为了 更好地应对税收变化,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各自采取了措施。但从某一层面来说,他们策略上的不足也体现了他们对“营 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不到位,所以,需要得到领域专业人士的指导,才能从容面对税改,更好地为企业创收。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负税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企业复杂环境的消极影响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规模庞大,参与人员多,所以其收支账目也十分复杂,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出现部分支出额不明,所以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抵扣,从而会使得企业的整体负税增加。众所周知,“营改增”的出现,是为了改善传统上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不足,取而代之对企业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以避免重复增税而引发

企业不满。然后,建筑企业中一方面是工作环境复杂,账目繁多<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从土地购置到一砖一瓦的购买都需要保留详细的 发票记录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的财会管理系统 不够完善,缺乏对支出成本发票的有效管理和整合,也会加大建筑企 业获取进项抵扣的困难度。进项发票不足是企业负税增高的原因之 一,由于建筑企业环境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得到财会管 理人员更高的关注度。 (二)支出中可进项抵扣占比低 抵扣制是“营改增”的核心,其中抵扣主要包含对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抵扣,而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支出是无法获得相应抵扣的。显然,这对建筑企业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建筑企业项目的完成中,从设计到建设房子及后期的销售,其相当大比例的支出花费在劳动力工资上,而实行“营改增”后,提高了对企业生产资料抵扣的比例,这就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负税额度,这是建筑企业无法改变的硬伤。可见,如何针对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密集的特点,采用迂回的方案更好地应对其支出中可进项抵扣占比低这一天然劣势,这是个值得建筑企业财会人员深入思考的课题。 三)增值税税率过高脱离企业发展实际 将对企业营业额整改为对增值额征税后,税率也从3% 突增到11%,而通过对税改后企业负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税率调整是不科学的,它与我国企业的发展实际状况脱离,尤其是针对建筑这样一个毛利润微小的行业而言,更像是压迫企业的大山,阻碍了企业前进的步伐。更进一步说,11%的税率是政府站在理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 表填写说明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拓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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