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5.补充了部分新内容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增加了一些《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包括的内容,如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的索赔、承包商要求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争端裁决委员会等,使条款涵盖的范围更为全面、合理。

6.通用条件的条款更具备操作性

通用条件条款数目的增加不仅表现为涵盖内容的面宽,而且条款约定更为细致和便于操作。如将预付款支付与扣还、调价公式等编入了通用条件的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具有全面、完整的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和专用条件部分条款的编制说明及范例,使用时可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写。本章以下各节内容仅就与第六章有区别之处的部分作简单介绍。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一)合同文件(了解)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

2.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

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指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即合同管理中通常所称的技术条款。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

(2)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

(3)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

(4)承包商的设计;

(5)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

(6)合同涉及的第三方;

(7)环境限制;

(8)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

(9)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10)指定分包商;

(11)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

(12)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

(13)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14)竣工检验;

(15)暂列金额等。

7.图纸。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

(1)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

(2)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二)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由于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情况包括: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2.业主提供的担保

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的融资可能包括从某些国际援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些机构往往要求业主应保证履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因此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的合同内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①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②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①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②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③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格”则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价格增加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价格减少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程师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施工的工程通过检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改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试验,重复检验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陷工程,业主可以雇佣其他人来完成,该项费用应从承包商处扣回。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某项处于非关键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当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陷不会影响总体工程的运行安全,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可以与承包商协商后折价接收。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合同价格减少。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如果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竣工日期以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竣工日期未超过约定的分阶段竣工时间,则全部工程剩余部分的日拖期违约赔偿额应相应折减。折减的原则是,以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除以整个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例乘以日拖期赔偿额,但不影响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

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合同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拖延竣工部分的合同金额/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2)提前竣工——合同价格增加。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

当合同内约定有部分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和奖励办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部分提前发挥效益,约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工程师批准顺延合同工期,而对计算奖励的应竣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①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②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③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业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④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应支付。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列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收据等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

(五)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①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②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往往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解决起来费时、费钱且对双方的信誉有不利影响。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中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平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2)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3)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3)工作。

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1)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

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4)报酬。

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l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3.争端裁决程序

(1)接到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请求后,裁决委员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解决争议的地点可以在工地或其他地点进行。

(2)裁决委员会成员审阅各方提交的材料。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审阅证明材料。

(4)调解合同争议并作出决定。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

①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②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

③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在我国实施的工程均不采用此条款);

(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前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损害后果又很严重,业主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遇到上述情况后,承包商递交给工程师的通知中应具体描述该外界条件,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发生这类情况后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判定原则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过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还应确定补偿时对因此有利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与承包商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

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基准日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业主均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不利。

(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基准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其中的好处,如施工期内国家或地方对税收的调整等。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1)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

(2)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

(3)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计划

(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2)进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视承包工程的任务范围不同,可能还涉及到设计进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话);材料采购计划;永久工程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检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永久工程设备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话)。

2)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

3)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

4)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阶段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b.各主要阶段承包商准备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数量的计划等。

(3)进度计划的确认。承包商有权按照他认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师不应干预。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

2)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

3)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等。

承包商将计划提交的2l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认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

2.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1)检查月进度报告。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2)表明制造(如有时)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3)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运输和到达现场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4)说明承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1)工程师指示的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当工程师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偏离时,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随时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

2)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修订。也允许在合同内明确规定,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承包商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经过工程师认可。

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师在管理中应注意两点:

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

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顺延合同工期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延误发放图纸;

(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3)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6)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

(8)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9)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10)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二)施工质量管理

1.承包商的质量体系

(1)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施工符合合同要求;

(2)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体系的任何方面;

(3)当承包商遵守工程师认可的质量体系施工,并不能解除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现场资料

承包商对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宜的资料应有充分的了解:

(1)现场的现状和性质,包括资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条件;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性质;

(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

(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

业主同样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基准日后得到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

不论是招标阶段提供的资料还是后续提供的资料,业主应对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但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3.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除了按合同规定进行正常的检验外,还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等。由于额外检查和试验是基准日前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涉及到的费用和工期变化,视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4.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工程质量的好坏和施工进度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在数量和型号上的满足程度。而且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报送的设备计划,是业主决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通用条款规定了以下几点:

(1)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

1)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运送承包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外,其他施工机具和设备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某些使用台班数较少的施工机械在现场闲置期间,如果承包商的其他合同工程需要使用时,可以向工程师申请暂时运出。当工程师依据施工计划考虑该部分机械暂时不用而同意他运出时,应同时指示何时必须运回以保证本工程的施工之用,要求承包商遵照执行。

3)对于后期施工不再使用的设备,竣工前经过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

(2)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承包商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3)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5.环境保护

承包商的施工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因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对公众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施工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和排污不能超过环保规定的数值。

(三)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

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需

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没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

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变更估价(针对指示变更和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的情况。)

(1)变更估价的原则。

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4.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的

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变更的设计工作应按合同中承包商负责设计的规定执行,包括:

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2)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3)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4)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只适用于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50%:

a.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b.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b大于减少合同价格a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

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

(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①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②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③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

1)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

2)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本月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中扣除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即:

每次扣还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额-本次应扣的保留金)×25%

2.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

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合同编制的,因此规定由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到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1)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材料的采购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预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单: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2)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工程师审核后实际材料价乘以合同约定的百分比,包括在月进度付款签证中。

(3)预付材料款的扣还。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储存时间过久,避免材料变质或锈蚀,应尽快用于工程。通用条款规定,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专用条款内也可以约定其他扣除方式,如每次预付的材料款在付款后的约定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月平均扣回。

3.业主的资金安排

为了保障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款的支付,通用条件内规定,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支付表,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计划。

(1)承包商根据施工计划向业主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各阶段资金需求计划:

1)接到工程开工通知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解建议表;

2)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之内提交;

3)根据施工的实际进展,承包商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价单,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已经颁发为止。

(2)业主应按照承包商的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

通用条件规定:

1)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

2)如果业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3)业主未能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提前2l天以上通知业主,将要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4.保留金

什么是FIDIC合同条件

什么是FIDIC合同条件?简述其发展过程及最新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文本介绍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现简要介绍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和新版(99版)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等情况。 编辑本段一、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保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Book)。FIDIC还编写了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Green Book)。

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__(中英文对照)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 1.1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1.1.1 合同 1.1.1 The Contract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6 [Contract Agreement].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date of issuing or receiving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4 "Letter of Tender"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letter of tender, which wa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the signed offer to the Employer for the Works.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5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specification,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the spec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specifies the Works.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6 "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of the Work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al and modified drawing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7 "Schedules" means the document(s) entitled schedule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may inclu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data, lists, and schedules of rates and/or prices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8 "Tender" means the Letter of Tender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which the Contractor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means the completed pages entitled appendix to tender which are appended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1.10 "Bill of Quantities" and "Day work Schedule" mean the documents so named (if any) which are comprised in the

fidic施工合同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款 篇一:FIDIC施工合同 篇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 施工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 目录 1 一般规定 定义 解释 通信交流 法律和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合同协议 权益转让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保密事项 遵守法律 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进入现场的权力 许可,执照,或批准 业主的人员 业主的资金安排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的撤换 决定 4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履约担保 承包商的代表 分包商分包合同利益转让合作 放线 安全程序 质量保证 现场数据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避免干扰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货物的运输 承包商的设备 保护环境 电,水,气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进度报告 现场保安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对指定的反对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劳动法 工作时间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的监督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妨碍治安的行为 外国职员和劳工 食物供应 水供应 病虫害治理措施 酒或药品武器和弹药

节日和宗教 丧葬安排 禁止强迫劳工 禁止童工 工人雇佣记录 工人的组织 禁止歧视,机会平等 7 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 样 检查 试验 拒收 修补工作 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矿区(土地)使用费 8开工,延误和暂定 工程开工 完工时间 进度计划 完工时间延期 当局引起的延误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摘要: FIDIC合同被称为“国际工程行业的圣经,是国际工程咨询业通用的语言”,FIDIC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合同范本已被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泛美开发银行、亚行等绝大多数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国普遍承认和采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相关行业的国际规则。FIDIC合同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参照、等同和等效采用了FIDIC合同的模式。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为正式会员。FIDIC 授权中咨协会翻译出版了大量的FIDIC文献。 本文介绍了FIDIC组织、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其最新发展,讨论了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强调了学习FIDIC合同条件的意义和重要性。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合同管理 绪论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 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1 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

最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本施工合同条件中,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 (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目 录 1一般规定 1.1定义 1.2 解释 1.3 通信交流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权益转让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1.10雇主使用承包人文件 1.11承包人使用雇主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2雇主 2.1现场进入权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雇主人员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2.5雇主的索赔 3工程师 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3.2由工程师付托 3.3工程师的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3.5确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承包人代表 4.4分包人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4.6合作 4.7放线 4.8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现场数据 4.11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4.13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避免干扰 4.15进场道路 4.16货物运输 4.17承包人设备 4.18环境保护 4.19电、水和燃气 4.20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4.21进度报告 4.22现场保安 4.23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4.24化石 5指定的分包人

5.1“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5.2反对指定 5.3对指定的分包人付款 5.4付款证据 6员工 6.1员工的雇佣 6.2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6.4劳动法 6.5工作时间 6.6为员工提供设施 6.7健康和安全 6.8承包人的监督 6.9承包人人员 6.10承包人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无序行为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实施方法 7.2样品 7.3检验 7.4试验 7.5拒收 7.6修补工作 7.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土地(矿区)使用费 8开工、延误和暂停 8.1工程的开工 8.2竣工时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版)

施工合同条款 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通用条款 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目录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1.2解释 1.3通信交流 1.4法律和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1.6合同协议 1.7权益转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1.10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 1.15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2.1进入现场的权力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业主的人员 2.4业主的资金安排 2.5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撤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保护环境 4.19 电,水,气 4.20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定的反对 5.3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人员 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2 外国职员和劳工 6.13 食物供应 6.14 水供应 6.15 病虫害治理措施 6.16 酒或药品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公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 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关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讲,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体会,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缘故是专门多的,要紧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补偿各种风险引起的缺失。这确实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 n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缘故。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紧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体会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专门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形,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缺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阻碍,经常显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打算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和指南》及其权威解释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和指南》及其权威解释 素有工程合同“圣经”之称的菲迪克条款,继2002年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了4本最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本后,众望已久的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中英文对照本也于今年6月正式出版。至此菲迪克整套新版合同范本和应用指南中译本已全部出齐。这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人们关心的一件大事。它将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迈向国际标准,走上新的台阶。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继承几十年经验,全面改进。 菲迪克作为国际工程咨询业权威性组织,其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等在国际通行已半个世纪。这次新版认真吸取了过去的经验,加入新的理念,做了彻底改写。更好地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协调保护业主,承包商及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需要。菲迪克认为,这次改版,不是原来几本合同条件的修订版,而是全新版本,所以称为1999年第一版。 二、几种合同范本体现不同的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 改变过去以工程类型冠名,按适用的工程类型划分合同条件的旧模式。采用按不同的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划分合同条件。如: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于业主提供设计;承包商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咨询工程师监理,按图纸估价,按实结算,不可预见条件和物价变动允许调价。是一种业主参与和控制较多,承担风险也较多的合同格式。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备采购、设计和施工,咨询工程师监理,总额价格承包,但不可预见条件和物价变动可以调价,是一种业主控制较多的总承包合同格式。

FIDIC99版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1999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总分:71.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5,分数:35.00) 1.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颁发部分工程移交证书时,( )。 (分数:1.00) A.不应返还保留金 B.应退还一半保留金 C.应退还该部分工程占合同工程相应比例保留金的一半√ D.应全部退还保留金 解析: 2.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认为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数量不够而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则工程师( )。 (分数:1.00) A.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C.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但有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D.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也无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解析: 3.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应当( )。 (分数:1.00) A.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B.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C.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D.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解析: 4.按照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业主原因的干扰后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收到索赔报告后( )。 (分数:1.00) A.认为由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索赔成立,自己垫付赔偿款后再向业主索要 C.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D.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向工程师转交分包商的索赔报告 解析: 5.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施工中遇到( )影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分数:1.00) A.不利的气候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 C.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 D.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解析: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当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要求承包商更换,则( )。 (分数:1.00) A.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都由发包人承担 B.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C.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冯松林 FIDIC是法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的缩写。该组织是由英国、法国、比利时等三个欧洲境内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创立,组建联合会的目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向其他成员协会传播有益信息。1949年后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现有60多个成员国,下设欧共体分会,北欧成员分会,亚太地区分会,非洲成员分会。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式加入菲迪克(FIDIC)组织。 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作了两次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FIDC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菲迪克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中、英文对照)。 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与《简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结合从事FIDIC合同条件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此提出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中国应(适)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赐教于同仁。 一、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选择 (一)新编的FIDIC合同条件与旧版本的应用选择 新编《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构成。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各20条。通用条件20条共158款(款下所设的项略),另附录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通用20条款目录分别是:1、一般规定〔1.1定义,1.2解释,1. 3通信交流,1.4法律和语言,1.5文件优先次序,1.6合同协议书,1. 7权益转让,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延误的图纸或指示,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保密事项,1.13遵守法律,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2、雇主〔2.1现场进入权,2.2许可、执照或批准,2.3雇主人员,2.4雇主的资金安排,2.5雇主的索赔〕;3、工程师〔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3.2由工程师的付托,3.3工程师的指示,3.4工程师的替换,3.5确定〕;4、承包商[4.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篇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_中英文 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 一般规定 1. General Provisions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合同 The Contract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

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Contract Agreement].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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