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3.05.31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气象局令

(第24号)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农村雷电灾害成因及防御对策

农村雷电灾害成因及防御对策 摘要:农村是雷电灾害的高发区域。本文分析了农村雷电灾害的成因,并提出 对农村雷电灾害的防御对策。 关键词:农村;雷电灾害;成因;对策 引言 雷电是一种放电的现象,通常是由带着电的云层对大地之间放电,云层之间放电,云层 内部的放电。我国是雷电灾害频发国家之一,每年的春夏之交和夏季,雷电灾害频繁,每年 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达3000~4000人,财产损失在50~100亿元。由于农村地方的经济、 设施都相对比较落后,农民自身对防雷意识不强,所掌握的防雷知识也比较少,同时,农村 也是开展防雷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区域,防雷工作相对城市存在滞后、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大 多雷电灾害伤亡事故发生在农村。因此,防雷部门要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通过分析农村 雷电灾害成因,掌握农村雷电灾害多发规律及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村防雷工作,尽 可能地预防或减小雷电灾害给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使农民的命财产得到安全 保障。 1.农村防雷现状分析 根据全国对遭受雷击伤亡的数据统计,近十年来,全国每年遭受雷击伤亡人数中的90% 以上都发生在农村。河北省顺平县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容易 形成雷暴天气,雷暴日数以夏季最多,占全年的75%左右,其次为春季、秋季,冬季无雷暴发生,雷暴日数月分布呈单峰型,以每年的7月最多,其次是6月。 雷暴引起人员伤亡,火灾等各种灾害,给人民的生活造成各种程度的损失。河北省近几 年雷灾数据显示,由于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95%在农村,雷击对家用电器的破坏也非常大,。在农村,由于经费的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并没有专业的防雷执法队伍。而农村地广人稀,缺乏必要的防雷基础设施,气象部门对农村雷电防御措施的排查受到人员经费的原因很 难彻底进行,因此在农村的防雷工作几乎处于空白,防雷工作难度比较大。 2.农村雷电灾害成因 2.1 农村基础设施落后 农村的地域比较开阔,这样的环境容易出现雷击的高概率,这些地区因地形相对复杂或 田间比较空旷,是雷击灾害最容易发生的地点。农村的建筑多属于自建房,农民受经济制约 没有装备防雷设施,即使有些农民有防雷意识,但也因所掌握的防雷知识有限,防雷设备不 符合要求。而在农村,私拉乱扯在外面的电线、电源线等,都没有做防雷防护措施,加大了 雷电安全的隐患。而农民建筑内的家用电器都是通过由外接进来的电源线,布线时没有经过 科学合理规划,私拉乱扯的现象严重,这些都是诱发雷电灾害的因素。 2.2农民缺乏防雷知识和防雷意识 由于受知识程度影响,大多数农民对防雷安全的科学知识不够,对雷击的防护意识相对 而言还是比较淡薄,没有自我保护意识,每年入夏以后是我国雷电多发时段,同时也是农忙 季节,因此从发生概率上来说会增高。在旷野劳作时,缺乏防雷安全知识,遇到雷雨季时, 所带的工具由于是由金属制作而极易遭到雷击,而跑去树下或者一些没有防雷装置的亭台下面,都容易受到雷击。 2.3 农村雷电预警信息发布不畅 由于大多数农村所处位置较为偏远、分散,通讯基础设施也较落后,导致气象部门的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传播速度较慢。通讯不畅,使在出现雷雨天气现象时,气象部门无法在第一 时间把灾情预警传递给农民。农民不能及时做好灾情的预防准备工作,因此无法做到防灾减 灾的应对。 3.农村雷电防御对策 3.1加强农村防雷宣传力度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农村的建设,农村的雷电灾害问题已是气象部门的防雷重要工作。由于农民所具备的防雷意识和知识的局限性,因此,气象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手段来加强农村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规定》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防雷减灾制度

防雷减灾制度 信息来源:时间:2010-05-13 1.目的:为保护医院财产和医患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稳定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范围:适用于全院防雷减灾工作。 3.权责: 3.1后勤管理部门:基建办负责规范防雷设施设计及施工;电工班负责定期巡检并维护防雷设施,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警示标示标牌、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栏等制作及维护。 4.定义: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5.作业内容: 5.1建筑设计规范 5.1.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即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5.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5.1.3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5.1.4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5.1.5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5.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1.6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7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5.1.7.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5.1.7.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8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

浅析农村雷电灾害现状及防雷措施

浅析农村雷电灾害现状及防雷措施 摘要:雷电危害,一是财产损失;二是人员伤亡。雷电灾害已成为联合国公布 的10种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据国家气象 局统计,雷击造成的财产损失80%在城市,而人员伤亡90%以上在农村,最近 10年,全国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上千人,其中死亡人数90%发生在农村。 农村成为雷击事件的高发区,农民成为最易受雷电伤害的高危群体。因此,农村 防雷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高度 重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依法加强管理工作,采取多方措施,多管齐下,形 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农村雷电灾害;现状;防雷措施; 引言: 总结了农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现状;分析表明农民防雷科学知识贫乏、观 念淡薄,防雷设施滞后、防雷管理不到位及雷电预警信息发布不畅等因素是导致 农村雷电灾害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提出了做好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对策,包括:加强防雷知识宣传、创新管理模式、加快雷电预警信息发布和强化责任落实等, 对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农村雷电防御现状及原因分析 1、农民防雷意识淡薄 从大部分地区发生雷击事件中可以看出,雷击伤亡人员90%以上是发生在农村,因为农村的人群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没有掌握足够的防雷安全常识,自身 防雷意识淡薄,不能科学的认识雷电现象,从而错误的选择避雨避雷方式,加上 农村地势空旷,田间劳作时常用的避雨就是选择最近的大树、或简易棚塔,这些 没有避雷设施的地方往往是雷击的重点区域。 2、防雷设施装置不完善 农村很多地方仍然是安全防雷的空白区,只有少数的医院、学校、工厂、单 位等公共设施安装有防雷装置,广大农民房屋、田间地头等防雷设施基本为零。 农村的建筑主要是砖瓦结构和混凝土结构两种形式,建筑物上大都没有安装避雷针、引下线等装置,电源线路没有防雷电波入侵防护措施,地面没有安装接地网 或简单的接地散流导体等。随着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视、电话等有线 机电设备进入各家各户,农村的建筑房都是杂乱无章的排序,所以拉的通讯、信 号线路也凌乱无序,架空线很长,线上没有任何防雷保护措施,入户处也没有安 装任何避雷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太阳能热水器等都在屋顶放置,没有防雷设 施进行保护范。而且野外通信、输电线路对雷电产生、泄流环境改变极大,具有 强大的引雷作用,增加了农村遭雷击的几率;田间作业区域没有安全避雷场所, 雷雨天气只能树下或找一简易地方躲雨,也增大了遭受雷击的几率。 3、农村建筑物没有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 一是农村早期建筑物由于是年代久远的老房子,没有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 二是,随着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部分都建起了新楼,但却由于农民缺乏防 雷安全意识,防雷设施建设成本高等原因,大部分楼房也没有安装必要的避雷带 和避雷网防雷设施。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也没有做接地处理,存在 严重的雷击安全事故隐患。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学校校舍的实际情况,做好学校防雷减灾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雷措施与方法 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加强对师生防雷电安全知识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师生防雷电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进入汛期后,要求广大师生经常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派专人负责,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增强防范能力和应对逃生能力。 三、应急处理 1、发生雷击后,在场教师通知领导小组并立即启动处置防雷电应急预案。依据现场情况,适时决策、组织指挥处置行动。组织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向上级部门部门报告事件的情况。同时负责与有关卫生、防疫、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协调工作。 2、收集整理各类信息资料,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随时掌握系统的防雷电

安全情况处置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文字图象相关资料。 3、做好有关救援、抢救、解释、宣传、调解、劝导等工作,及时调查收集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迅速控制事态蔓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人员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要登记收缴,做好妥善处理。 四、防雷减灾监测巡视制度 1、主动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息、12121气象台及时了解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2、发生险情时,防雷减灾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做到指挥、领导到位,及时组织救援人员到位,协调物资、资金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并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绝不隐瞒不报。 东小虹小学 2016.8.28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重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按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九条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部门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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