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指示交付

篇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

(二)动产

原则:交付

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

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

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风险是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要点:1、发生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

2、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如果是基于当事人,就不是风险,属于过失

导致的损失。

(二)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原则:交付主义,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保留

例外:1、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违约

A、买受人违约(《合同法》第143、146条):买受人承担风险

B、出卖人根本违约(《合同法》第148条):买受人拒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收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仍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但出卖人恶意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三)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送货上门:风险在买受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动产自提:风险在出卖人所在地随交付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代办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界定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的“交付主义”,自交付之时起移转。

XX年卷三第9题

四、分期付款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

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

定。

(一)出卖人的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2、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买受人的保护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结买卖的总价款,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对此,《买

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二款设有规定。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五分之一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仍按照“五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调整。

XX年卷三59题

五、试用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卖合同解释》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

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则:

1、试用期内,所有权、风险均为出卖人;

2、试用期间届满决定购买,所有权、风险全部移转至买受人(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人不表态,则视为购买,所有权、风险全部移转至买受人(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4、试用期将届满拒绝购买,所有权、风险均为出卖人。

若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与买受人,且在买受人承认购买时仍未交付标的物

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是转移至买受人

XX年卷三31题

XX年卷三13题

六、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篇二:关于买卖合同的几个问题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也是合同法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来,买卖合同成为从律考到司法考试共同关注的问题。

从历年司法考试对于买卖合同考查的题型来看,自1999年的律考以来的民法试题中,不定项选择题2题(分),

多项选择题9题(分),单项选择题2题(分)。XX年司法考试大纲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题型和分值发生变化,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分值都由原来的每题1分提高至每题两分。从题型的分析来看,关于买卖合同的考查题型主要表现为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可以预见的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考查分值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如何正确理解和牢固掌握司法考试中的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历年司法考试对于买卖合同考查的知识点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付义务,考生主要需要掌握的是,简易交付、占有交付、指示交付等几种拟制交付的具体形式。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1999年试卷三第51题考查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情形:A项和B项,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或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

其他两种拟制交付的形式也极有考查的可能性。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已经由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的方式。例如:甲租用乙的电脑,后来甲与乙又订立了关于电脑的买卖合同,这时,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乙交付电脑的时间。占有改定,是指以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直接占有,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例如:乙将数码相机转让给甲后,又与甲订立了以数码相机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由乙租用数码相机,这时,数码相机仍由乙继续占有即可,甲取得的是数码相机的间接占有。

关于交付还要考生注意的是标的物的适当交付,出卖人还履行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例如:1999年试卷三第51题考查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的情形:C项,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尚未交付,这就不能算做适当交付。

(二)所有权转移,考生需要掌握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例如:1999年试卷二第42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钱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已经将画交付与丙,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不难判断C项和D项是正确的,即: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但是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司法考试中经常考查的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例外,即特色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例如:XX年试卷三第

59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关于特色动产,主要涉及到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它们的所有权转移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限于篇幅就不再一一举例说明了。 1 2 3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文章来源:本站发布发布时间:XX年5月6日11:31 一、对交付使用的一般理解

对于商品房的交付—般会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就应该是实物的交付,只要买受人占有了房屋,能够实际使用,就应该认为开放商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般的表现为交钥匙;另—种观点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应该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应该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般生活中说的“交钥

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厂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

1.交付的方式,根捉一般的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房实际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由买受人实际控制房屋,实现实物交付。商品房的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双方就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合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但是出卖人已经由所有权人转变为使用权人,买受人为间接占有房屋,譬如开放商出卖后又回租的房屋。商品房的简易交付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商品房,那么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时,就发生交付的法律效力,譬如发生在先租后买的情况。房屋的指示交付,是指房屋本来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针对第三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况。对于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确约定的。

2.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交付的最后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一般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含义。譬如在合同明确写明,

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要求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占有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这时就应该不仅仅是交钥匙,还应该将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交付使用应该满足的条件

交付义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该履行的一项主要义务。所以出卖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而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根本利益就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通则》

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3条中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所以,应该根据出卖人实际交付实物的时间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而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

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产之间,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此这样的状态对于保护买受人是不确实的。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不是一般的直接的交付,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对开发商行为的—种限制,更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开发商交付使用出售的房屋的条件就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虽然并不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但是条件限制是其所转移交付的房屋必须是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担保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计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计,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的前提就是必须是有权处分,应该是合法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开发商只有经过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后,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对房屋实施处分行为,否则就有可能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开发商虽然按时交付了房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初始登记而最后导致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所以,只有严格要求开发商的交付使用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交付,才能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买卖合同的交付

买卖合同的交付 篇一: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我国《合同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这是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该条可知,按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本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篇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一、问题的提出 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 篇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 (二)动产 原则:交付 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

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

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买卖双方就买方向卖方购买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2.“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3.“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4.“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 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8.“日(天)”指公历日。 第三条货物本体描述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_______________ 品种: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买卖合同的交付与风险

买卖合同的交付与风险 篇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一讲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 1.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预先说明如下几点:①《合同法》第142-149条只调整买卖合同。其他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与上开条文无关。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交付后不久,房屋因泥石流灭失,就不能说由于完成了交付,乙应承担风险。由于这是租赁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

未交房房屋买卖协议书—标准版

房屋买卖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 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于, 户型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 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2、该房屋甲方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有甲方与 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 号),该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缴费收据等 —1 —

相关凭据。 3、该房屋由甲方按揭购得(首付万元整,月供元),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甲方与开发商约定接房时间为年月日。 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等转让给乙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下述房屋的总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 元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房屋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水、电,气费交清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 —2 —

买卖合同例文(实用版)

买卖合同例文(实用版) Sales contract example (Practical Edi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买卖合同例文(实用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详解。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而且,在各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

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通用合同

买卖合同范本(2018律师整理版)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提供,包装费用由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办理,运输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办理,保险费用由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买卖合同交货方式

买卖合同交货方式 篇一:买卖合同形式 篇一:买卖合同格式样本 买卖合同 买方名称: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南昌昌北国际机场 邮编:330114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2、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标的 1、甲方向乙方购买: 2、设备描述(产地、型号、规格、牌号或商标): 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售后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合同价款 1、单价及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本合同设备货款总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第四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支付。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货款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汇到乙方指定帐户。

2、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余款(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第五条包装及运输 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2、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 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1、交货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国际机场 2、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 第七条安装及检验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官方版)

编号:QJ-HT-0806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 判(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官方 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

(买卖合同)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 ●一、问题的提出 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①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②《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中的"交付",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一般动产(指无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

买卖合同交货时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买卖合同交货时间 篇一: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我国《合同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 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 条第(四)项的规定。”这是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 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该条可知,按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 按照本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买卖合同例子

买卖合同例子 篇一:汽车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汽车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案例: 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风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分析:合同的含义 此案例中的合同指。。 合同的特征在该案例中,工厂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因此我们首先得明白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异动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应当明白,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的需要,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目前汽车买卖不过户合同不生效的规定仅出现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的一个规定里面,但该规定不是法规,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有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案例中甲的请求,要求退还卡车,这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退车。但对于甲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则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因此甲要么。。要么。。。 案例中提到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这也是可以的。因为根据

买卖合同类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买卖合同类型 篇一:买卖合同的类型 买卖合同的类型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 内分次向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 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 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 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指定交付,买卖合同 篇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一)不动产:登记?(二)动产?原则:交付 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买卖合同的大凡条款 2018-10-04一、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 注意:这些是一种物与其他物区别的标志。 只有在某项买卖合同中将买卖的标的物的详尽名称、品种、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晰,才不会引起误解,产生分歧。 不在合同中将买卖商品的基本情况规定清晰,要正确履行合同就难以得到保证,简易产生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如果买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例外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商品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注意:买卖的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或者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双的责任。 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买卖的标的物的详尽数量及计量单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注意:例外的物品,其质量要求也不一样。同一物品,其档次或者等级例外,质量标准也不相同。 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物执行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中还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有关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详尽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四、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注意:在货物买卖中,特别是从较远的地方购买物品时,往往需要对该物进行包装。 包装,大凡由出卖人负责。 对买卖的物品进行包装是为了保证该物运输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该物安全地送给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货人。 包装方式包含着对包装技术和包装物器的质量要求。 详尽的包装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情况来商定。当然,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物品,仅裸装即可。 五、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注意:对于买卖的物品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下同)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既要写明产品的单价,也要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 除了即时清结的外,需要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详尽期限、地点作出规定。 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交货前支付一部分货款(预付款),待交完货后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余款额,也可以在接货后某时间一次性付清;至于支付货款的地点,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合同范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我国《合同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这是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该条可知,按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本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买卖协议书范本

买卖协议书范本 买卖协议书是双方达成交易共识,将交易细节以及重要事项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协议的方式。 下面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的买卖协议书范本来了解一下。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⑴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⑵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⑶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允许甲方顺延交货日期15天)。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一、问题的提出 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①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 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②《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中的“交付”,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 一般动产(指无需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但对于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产(指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而言,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合同法(试拟稿)》第168条第5项规定:“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此后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94条第4项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由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建议删除这一规定。该建议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合同法》中被采纳。③上述立法资料显示,《合同法》第133条中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对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所有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④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动产和不动产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划分,由于其物理特性和法律特征的不同,在交易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在没有区分的场合,就适用同一规则。《合同法》在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交易规则时是做了明确区分的,如《合同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但是,在《合同法》第133条中,法律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可见二者应该适用同一规则,即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不动产的交付必须转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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