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3.2.2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4.2 用地计算

4.2.1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 l: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4.2.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3 建设用地比例

5.3.1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建设用地比例

5.3.2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5.4 建设用地选择

5.4.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索,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5.4.2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5.4.6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5.4.7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

6 居住用地规划

6.0.1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0.2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6.0.3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I、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6.0.5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

2、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7.0.2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7.0.3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7.0.6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2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l、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

2、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

4、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

5、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6、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8.0.3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8.O.4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

3、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9 道路交通规划

9.1 一般规定

9.1.1道路交通规划主要应包括镇区内部的道路交通、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以及对外交通的规划。

9.1.2镇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道路交通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9.1.3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镇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镇区内部的道路系统,以及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干线的衔接,并应有利于镇区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9.2.2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9.2.3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

道路红线宽度(m) 24--36 16--24 10--14 ---

车行道宽度(m) 14--24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3 0 道路间距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9.2.4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9.2.4确定。

2007年5月1日施行

村镇规划标准GB精编

书名:GB 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 作者:本社 出版日期:1994年4月1日 出版社:中国建筑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工业 ISBN号:15112.14298 开本:32开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眷人数。 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一、技术要求:增加“两线三区两体系”的内容 1、两线: 一是指规划建设用地线(包括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由区(市)县确定配置的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二是指远景发展用地范围线,即在县域内基于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这一基数上,根据城镇村发展需求与潜力适当放大规模所确定的用地范围线。村的规划以点的形式表达。 XX镇用地指标统计表 表格说明: ●规划建设用地和远景发展用地为“两线”所围合的面积与镇域内公路等圈外选 址的项目用地面积之和。 ●扩大系数:县城不大于1.5,重点镇不大于1.2,重点镇以下层级无扩大系数。 远景发展区面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量”为基础数据与扩大系数相乘的值。 新市镇和一般建制镇总体规划中不存在远景发展用地,其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加上县域总体规划所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标。

2、三区划分 指划定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乡、村规划区。 (1)城镇规划区:中心城、区县城区、建制镇镇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风景名胜规划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区域。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与城镇规划区重叠的,管理按城镇规划区制度执行。 (3)乡、村规划区:市域范围除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以外部分。 3、两个体系 (1)两体系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 (2)配置要求: ●一般建制镇按《镇规划标准》配置。 ●乡、村规划区中,非建制镇(乡政府所在集镇)、农村新型 社区、村按《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配置各项设施。 (3)一般建制镇镇区和乡、村可参考的配置模式 “12+2、7+3”模式,规划中必配和选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最新村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51098-2015.pdf

《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气负荷 4.1 负荷分类 4.2 负荷预测 4.3 规划指标 5燃气气源 6燃气管网 6.1 压力级制 6.2 管网布置 6.3 水力计算 7调峰及应急储备 7.1 调峰 7.2 应急储备 8燃气厂站 8.1 一般规定 8.2 天然气厂站 8.3 液化石油气厂站 8.4 汽车加气站 8.5 人工煤气厂站 9运行调度系统 附录A 城镇燃气规划编制需调研收集的资料及规划编制内容 附录B 燃气设施用地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燃气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贯彻节能减排政策,保障供气安 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或镇规划中的燃气规划的编制。 1.0.3 城镇燃气规划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安全稳定、节能环保、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进行编制。

1.0.4 城镇燃气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集中负荷concentrated load 大型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大型燃气锅炉房等对管网布局和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负荷。 2.0.2 可中断用户interruptible customer 在系统事故、气源不足或供气高峰等特定时段内,可中断供气的用户。 2.0.3 不可中断用户uninterruptible customer 停止供气将严重影响生活秩序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用户。 2.0.4 非高峰期用户off-peak customer 在低于城镇燃气管网年平均日供气量时才用气的用户。 2.0.5 负荷曲线load curve 在一定时间内,一类或多类用户负荷叠加后的用气量变化曲线,包括:年负荷曲线、周负荷曲线、日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反映月负荷波动,周负荷曲线反映日负荷波动,日负荷曲线反映小时负荷波动。 2.0.6 小时负荷系数hourly load coefficient 年平均小时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7 日负荷系数daily load coefficient 年均日负荷与高峰日负荷的比值,表示负荷变化的程度。数值越接近于1,表明用气越均衡。 2.0.8 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hour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比值。 2.0.9 最大负荷利用日数the maximum load utilization days 年总用气量与高峰日用气量的比值。 2.0.10 用气结构structure of gas consumption 不同种类燃气用户年用气量占年总用气量的百分比。 2.0.11 年负荷增长率yearly load growth rate 当年用气增长量与上年用气量的比值。 2.0.12 负荷密度load density

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36:54 村镇规划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7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镇规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表2.1.2 2.2村镇人口预测 2.2.1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表2.2.3

镇总体规划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镇总体规划技术成果基本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次规划编制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总体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镇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本标准将镇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评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CAD、PSD、WORD文

件)。 2.2现状调研阶段 2.2.1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汇编。 (2)现状调研报告。 2.2.2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土地使用现状图。 (3)城镇建设用地评价图。 (4)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实施评析图 (5)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主要为综合交通、电力、给水、环卫、防洪等)。 2.3方案阶段 2.3.1编制镇总体规划,研究确定镇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对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 2.3.2 镇总体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预测镇域总人口; (2)分析城镇职能、提出城镇性质和发展目标; (3)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4)预测城镇人口规模; (5)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6)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镇规划标准_整理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9年

总则 规划原则 景城统筹、城乡统筹、全域规划 风景区发展与镇域整体发展紧密衔接,镇域内各村整体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村镇之间在空间布局、产业互补、设施共享等方面的协调,达到整体效益最优,实现互相促进、共同奔向小康的奋斗目标。 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科学布局 以保护生态和保证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生态承载力的条件下,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资源,尊重客观自然基础,对生产力、人口和场镇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建设用地和人口。 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突出特色 要注重保护地方历史遗存,尊重和弘扬地方文化,强调地域文化特质,把地域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自然历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体现和发扬地方的特色。 规划期限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要求,确定本次高桥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峨眉山市城总体规划一致。确定为: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5年。 规划范围 本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即为镇域范围,面积共计约75平方公里,包括14个村,一个集镇(高桥镇)。 城镇规划范围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市规划区范围,合理确定高桥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至远期2035年城镇规划范围约21.66平方公里(包括中兴社区、万槽村、福田村、张沟村、高桥村、余村村、高桥村),其中集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约3.45平方公里。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定位及目标 规划定位 整体定位:峨眉风景区新门户、人文生态旅游体验区

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6.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技术成果基本标准——乡镇总体规划

技术成果基本标准镇总体规划

1总则 1.0.1 为了统一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一般乡镇编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总体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镇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本标准将镇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评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CAD、PSD、WORD 文件)。 2.2现状调研阶段 2.2.1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汇编。 (2)现状调研报告。 2.2.2现状调研阶段必须提交下列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土地使用现状图。 (3)城镇建设用地评价图。 (4)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实施评析图 (5)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主要为综合交通、电力、给水、环卫、防洪等)。 2.3方案阶段 2.3.1编制镇总体规划,研究确定镇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对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框架性意见。 2.3.2 镇总体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预测镇域总人口; (2)分析城镇职能、提出城镇性质和发展目标; (3)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4)预测城镇人口规模; (5)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6)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2.3.3 编制镇总体规划方案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2.3.4 镇总体规划方案的成果包括方案说明和图纸两部分。方案应简明扼要。 2.4 评审成果阶段 2.4.1 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应是:综合研究镇域镇村体系、合理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镇合理发展。 2.4.2 镇总体规划成果阶段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收集基础资料、进行观状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析预测,确定各专业规划的目标、标准和所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2)以土地利用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为基础,进行总体布局方案比选,听取各方意见,提出推荐方案; (3)在总体布局推荐方案基础上提出各专业规划方案;

成都市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从成都镇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除特大中心城市、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以外的特色镇的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一般情况下,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提出控制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三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重点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期限至2020年。 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重点建设内容和空间布局,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时序和具体安排。 第四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优先、规模控制、区域统筹、产业支撑、文化传承及有机更新的原则,以促进小城镇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转型升级,引导小城镇科学、协同发展。 第六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应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成都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包括以下保障城镇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

建筑规划各项标准完整版

建筑规划各项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一、建筑专业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废止号 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GBJl-86 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GBJl03-87 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GBJl04-87 4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8GBJ2-73 5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 6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l01-87 7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TJ6-74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50098-98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版) 1O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5(2001版) 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版) 12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GBJ39-79 13汽车库、停车厍、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GBJ67-84 1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l34-2001 1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JGJ26-86 1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ll8-88 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l21-88 19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 2O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21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l22-88 22驻法管法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GBJ88-85 23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J76-84 24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 2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GB50033-91gbGB50033-91 26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TJ34-79 2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29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03年版)GB50096-1999GBJ96-86 30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JGJ47-88 3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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