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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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的看法

软件11-2

王真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中国,腐败。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

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和心得

1、内容:主要以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唯物辩证的自然观与方法论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石,自然辩证法仍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 体系:自然辩证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与社会。 研究和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 我们的时代,正处于一个伟大的转变时期。“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科学自身也在转变之中”,并且正是科学的转变深刻地影响着时代的转变进程,所以人们都把科学看作一种希望。科学家们也更加自觉地“追随我们时代的主要潮流,并把时代的发展、变比和向前的趋势反映到科学之中。”整整一个世纪以来,经典力学经历了一场深刻的革命,已经突破厂它几百年来所遵循的古典决定论的、精确的和解析的传统。如果说在19世纪以进化论的创立为标志,生物学首先发展为一门演化的科学的话,那么20世纪尤其是近几十年的科学进展——关于基本粒子的复杂性的发现,关于早期宇宙演化的宇宙学的建立,关于非平衡的、相干的、一致的结构的研究——使物理学和化学也已发展成为演化的科学。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改变着我们对自然界的看法,也改变着科学关于平衡与非平衡、有序与无序、可逆与不可逆、对称与非对称、进化与退化、渐变与突变、简单性与复杂性、精确性与模糊性、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等一系列最基本的观念。在这一过程小,自然科学的发展不但没有远离哲学,而且在自然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部提出厂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在哲学认识层次上加以认真的研究。处于科学前沿的理论自然科学家们,也不能不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的哲学思考。这样,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就个是游离与科学发展之外,更不是强加于科学研究之上的什么多余的东西。而是自然科学本身发展的一种需要。 “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完全证实厂这一论断。在当今世界上,新的科学革命正在引起新的技术革命,新的技术革命正在引起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剧烈变革。以致生活环境、职业性质、文化教养迥然不同的人们都同样深切地感受到科学技术的力量和价值;不管西方学者还是东方学者都同样把科学技术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同样在它们所面临的战略选择中把科学技术的发展置于首要地位,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本身也已发展成为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建制,它又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种社会要素发生和发展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它的发展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受到社会为它提供的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它的发展来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规律,而且必须更加深入地研究它在社会小发展的规律、包括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何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因而,自然辩证法关于科学技术观的研究,也就具有了特别突出的意义。 20世纪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导致了许多积极结果,实现着人们利用科学造福于社会的理想;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未曾预料的消极后果,引起了诸如在环境、生态、资源、人口、粮食等方面所产生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被科学技术不断扩大着的人对自然界的影响,已经超过作为一个自然系统的地球的自我调节和所能承载的界限。人类把越来越强大的科学技术手段用于社会,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更难以为人们所预料。于是,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尊崇的理性与自然的和谐似乎已经破裂,代之而起的是两种对立的思潮:一种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一个用计划和控制的世界来扫除习俗和无知的世界的有益过程;一种认为科学技术使人间自然,并同自己的本质相分离,它以对人本身的侵犯代价去征服自然,以内部的精神的丧失为代价去换取外部的物质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认真地进行反思:人类在自然界和社会面前,以及在科学技术发展画前,到底获得了多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自然辩证法课后习题答案

自然辩证法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自然观 1、如何理解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和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辩证关系? 2、如何认识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局限性? 3、如何把握系统自然观、人工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对认识人与自然辨证关系的意义和作用? 4、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 5、如何认识生态自然观和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 1、如何理解18、19世纪科学技术发展与马克思、恩格斯科学技术思想产生的关系? 2、怎样认识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技术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3、马克思、恩格斯和国外学者关于技术本质的分析有何主要差异? 4、如何理解科学技术一体化的特征? 5、为什么说科学发展表现为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6、怎样认识技术发展的动力?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 1、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与科学研究中的具体方法的关系? 2、如何理解辩证思维渗透在科学研究的全部过程中? 3、如何把握创造性思维特性? 4、数学方法的运用对于科学研究是否有创造性的作用? 5、注意多学科的交叉与融通有何方法论意义? 6、掌握系统科学和复杂性科学的方法对于科学研究有何积极意义? 7、观察是否渗透信念? 8、实验有自己独立的生命,是否不需要理论的指导?理论对实验如有指导,是否实验就没有自己独立的生命? 9、技术构思、技术设计和技术试验三者的关系如何? 第四章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 1、为什么说“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 2、如何看待科学技术对人的异化和对自然的异化? 3、科学技术的社会体制和组织机构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何意义? 4、为什么要对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伦理规范? 5、如何保障科学技术在社会中健康、持续地运行? 6、如何理解科学技术文化与人文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第五章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与创新型国家 1、怎样认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科学技术思想的与时俱进? 2、如何理解胡锦涛“大力发展民生科技”的重要思想? 3、为什么说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 4、如何理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理论精髓?

浅谈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

浅谈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 《自然辩证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导师和领袖恩格斯的一本尚未完成的传世巨作~奠定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石和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基础, 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自然辩证法的创立与发展是同科学技术的进步分不开的。恩格斯认为~技术是现实生产力~是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从起源上看~技术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物质手段、方法和知识等各种活动方式的总和。技术在发展过程中成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变换的“媒介”~是变天然自然为人工自然~以及实现对社会调节、控制的手段。通过对《自然辩证法》这一课程的学习~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 首先~在面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矛盾中~人类借助于科学技术~改造自然界。自从人类产生以后~自然界就开始了人化的特征~自然史与人类史就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人工自然的产生和发展~充分体现出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使自然为人类服务的巨大能力和潜力~也标志着人的活动作为一支力量介入到自然界的演化过程中~给自然界打上了人的烙印。这不仅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且对整个自然界的演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面对人与社会的关系或矛盾中~人类借助于科学技术~使人类社会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科学技术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新关系的建立~才 有恩格斯所说的人类从社会关系方面的提升~也才有贝尔纳所说的对社会的科学改造。 其次~恩格斯说过~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在于人是“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我们要使自然界更好更久远地为人类服务~就必须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正确地协调人与自然的

婚姻法作业1参考答案(同名11413)

《婚姻家庭法学》第1次平时作业 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题0.5分,共5分) 1.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 2.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3.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5.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6.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 ) 7.在我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 8.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适用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9.计划生育就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增长率, 其内容就是节制生育。(× ) 10.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每题1分,共30分) 1.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ABC )。 A .有关精神病 B .指定传染病 C .严重遗传性疾病 D .性生理缺陷 2.涉外婚姻中的外国人是指( ABD )。 A .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 B .定居在我国的外籍侨民 C .已加人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D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 3.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可将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分为( C )三种。 A .宗亲、血亲、姻亲 B .宗亲、外亲、姻亲 C .宗亲、外亲、妻亲 D .血亲、姻亲、外亲 4.下列关于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理解有( ABD )。 A .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 B .婚姻法就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C .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是为经济上的目的创设的 D .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5.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B )。 A .可以代理 B .不能代理 C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D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6.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ABCD )。 A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 .乡人民政府 C .镇人民政府 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7.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C )。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

对自然辩证法的认识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关系的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总结,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系统观、辨证观和科学观组成了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作为一个系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这些原理方法,因此学习和研究自然辩证法对顺利进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研究生学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然辩证法学习的思想教育价值是指研究生在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过程中对个体的思想意识、思想方法和思想作风的培养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为,自然辩证法有助于提高个体的哲学修养,进而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有助于求真创新等科学精神的培养。 自然辩证法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哲学修养,使其思辨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各个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这就是说,辩证法的规律无论对自然界中和人类历史中的运动,或者对思维的运动,都必定是同样适用的”。自然辩证法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加强研究生求真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求真是科学的本质,科学实践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而进行的探索性的活动,它以揭示自然界发展的规律和认识事物的本质为目标。“求真”是指在科学中实事求是、尊重事实、不迷信权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一是充分利用 科技史资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科技史也是一部人物的创新历史,科学家们在独特的领域独立思考,为了科学成果付出了巨大的艰辛,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这对后人都是一种激励和感召,二是凸现自然科学的批判性,培养研究生的怀疑精神。怀疑精神是科学创新的一个必备条件,只有在立足于事实和逻辑的基础上进行大胆的质疑,只有用怀疑和批判的眼光审视现有的科学成果,才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推动科技的创新;三是加强科学技术方法教学,给研究生技术创新的工具。自然辩证法本身就是一种工具,一种方法论,是立足于科学发展事实上的抽象概括和总结,所以,它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使研究生的求真和创新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自然辩证法学习的道德教育价值是指在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过程中对研究生的科学道德认识的培养、高尚道德信念的形成和优秀道德品质的发育而产生的积极影响。道德是由道德认识到道德信念再到道德品质的发展过程,遵循着由非政治倾向性的道德到带有政治倾向性的道德发展过程。 自然辩证法将伦理道德赋予了真理的基础,把人文关怀作为科学发展的终极目标。自然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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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婚姻与继承法》婚姻法案例解析 专业: 班级: : 学号:

1、案例:原告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意愿赠予,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2)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予以支持? (3)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2、案例:甲乙系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07年3月6日。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甲所有,乙应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协助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甲一人所有。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问:(1)甲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假设乙事后撤销该协议,理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甲以举报自己违纪行为相威胁而作出。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 (3)假设乙对离婚协议的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该协议。能否支持? 3、案例:王某系军人,20岁入伍。1995年王某与唐某结婚。2006年王某从部队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20万元。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20万元的一半。 问:(1)唐某的主能否得到支持?

4、案例:2003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5万元。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以租金贴补生活。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述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 问:(1)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 (2)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 (3)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 5、案例,某甲(男)已婚,有一子。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某乙。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6月,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甲男原来已经结婚多年。甲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甲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甲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 问:(1)无效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他人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假设法院支持甲妻的请求,某乙不服,可否提起上诉? (3)对甲妻与乙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可否调解? (4)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

自然辩证法课后思考题及复习题

1.自然辩证学科的性质和任务。 (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界的根本观点和思维方式,是关于自然界、科学和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学问。) (性质: 属于哲学任务: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启迪,以帮助和促进而不是替代科学技术的认识与实践. )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自然辩证法是科学技术哲学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内容有三个方面:自然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观——关于自然科学自身发展及其与社会关系的总看法,包括自然科学的性质结构、发展规律、发展模式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等;自然科学方法论——关于研究自然界运动、变化规律的一般方法论。)2.人类自然观发展的几个阶段及每个阶段的特点。 古代朴素的自然观(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思想,粗糙,笼统,神秘) 中世纪宗教神学的自然观(大倒退) 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观(新旧交替的阶段) 近代机械的自然观(唯物但是机械) 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辩证的,联系的) 早期的自然观被马克思主义称之为古代朴素辩证法自然观,它标志着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已冲破原始神话和宗教的藩篱,开始了运用理性思维去探索自然的本质和规律,是人类在认识自然的道路上的一次巨大进步。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终于以自然哲学的形式出现,意味着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自然观的进一步发展开启了大门。 近代机械自然观,是以机械的观点去看待自然界和人的。它承认自然界是物质的,物质是按规律运动着的,但用纯粹力学的观点来考察和解释自然界的一切现象,认为自然界是一部机械,把自然界的各种运动形式都归结为机械运动形式。 在唯物论方面,由于对自然界在细节方面认识的深入,有利于坚持自然观的唯物主义立场。在机械论方面: 一、将一切运动都归结为机械运动,认为宇宙、人都是机器,抹杀了独特性。 二、外因论,力学,力是使物体状态改变的的原因,所有物体的变化都是外力作用的。 三、机械决定论 虽然它在坚持唯物论方面比古代有了一些进步,但是其机械论和形而上学的观点却是人类对自然界总体认识上的一种倒退,因为它并没有如实地反映自然界的本质,从而也就不可能把唯物论坚持到底。 18-19世纪理论自然科学的产生及其在各个领域涌现出的一系列的重大发现,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建立提供了自然科学的基础, 在人们面前展示了一个全新的自然图景:自然界是普遍联系的,运动发展变化的,并不是如形而上学者所宣扬的那样,孤立的、静止的、不变的,从而在形而上学自然观上打开了一个

婚姻法案例1

婚姻法案例1

1、夫妻关系案例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问题] 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分析] 1.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 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 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分析] 有。《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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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婚姻与继承法》婚姻法案例解析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1、案例:原告陈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 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意愿赠予,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1问)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予以支持?(2 )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3 So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月6、案例:屮乙系夫妻,长期感悄不和。22007年3 乙应在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中所有, 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中一人所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协助屮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有。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屮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中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1问:()假设乙事后撤销该协议,理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屮以举报自己违2 (纪行为相威胁而作出。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假设乙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岀撤3 (销该协议。能否支持?

年王某从部队年王某与唐某结婚。19952006王某系军人,3、案例:20岁入伍。 20万元。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20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万元的一半。1:问()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4、案例:2003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3万元。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以租金贴补生活。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述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 问:(1)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 (2)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 (3)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 5、案例,某甲(男)已婚,有一子。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某乙。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屮男原来已经结婚多年。屮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屮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屮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中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中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 问:(1)无效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他人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假设法院支持甲妻的请求,某乙不服,可否提起上诉? (3)对甲妻与乙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可否调解? (4)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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