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综治办、河北省网信办等关于印发河北省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综治办、河北省网信办等关于印发河北省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综治办、河北省网信办等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监督函[2016]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河北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

【发布日期】2016.07.02

【实施日期】2016.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综治办、河北省网信办、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卫监督函〔201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综治办、网信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局、军分区,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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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降低脑卒中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加强督查考核,保证方案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脑卒中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种疾病,根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年)》,2012年中国居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为271.8/10万,是第一位死因,其中脑卒中死亡率为140.3/10万。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降低脑卒中危害,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的目标,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脑卒中防治体系建设,实施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开展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到2020年,脑卒中发病率增长速度降到5%以下,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下降10%。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部门协作,推进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将脑卒中防治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内容,逐步完善防治政策。依托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脑卒中综合防控部门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强化脑卒中危险因素控制,倡导膳食结构多样化,开展控烟减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推广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国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积极做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国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 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切实加强癌症防治工作,提高癌症防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癌症防治工作,印发了《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落实《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逐步建立癌症防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开展死因调查和肿瘤登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癌症的发病和死亡情况。在癌症高发区开展病因学研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 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定为“应对糖尿病”,主要目标定为扩大预防、加强护理、增强监测。现就做好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宣传活动口号定为“糖尿病要早预防,分级诊疗帮您忙”,制定了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了宣传片和宣传海报,请在委网站下载。各地要在世界卫生日前后在基层卫生机构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发放宣传品。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动员医务人员走进社区开展义诊或健康咨询活动,利用自有媒体并组织协调地方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升社会各界对糖尿病的重视。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要将宣传重点放在政策宣传上,提高分级诊疗政策知晓率。 三、请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我委宣传司、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沈闰州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 联系电话:68792324、68791889 附件: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一、背景 2008年全球估计约有3.47亿人患有糖尿病。目前流行率仍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 2012年总共约有150万人直接死于这一疾病,其中80%以上的死亡病例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30年,糖尿病将成为第七项主要死亡原因。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当胰腺产生不了足够的胰岛素或者人体无法有效利用所产生的胰岛素时,就会发生糖尿病。胰岛素是一种调节血糖的荷尔蒙,能够给予生命所需的能量。如果糖不能进入细胞作为能量消耗掉,就会大量蓄积在血液中造成危害。 糖尿病有两种主要形式。一型糖尿病患者通常不能自己分泌胰岛素,因此需要注射胰岛素来维持生命。二型糖尿病占糖尿病病例总数的90%左右,患者通常自己能够产生胰岛素,但不能产生足够的胰岛素或无法妥善利用。二型糖尿病患者通常超重和久坐不动,这两种状况加剧了患者对胰岛素的需求。 随着时间推移,高血糖会严重损害身体各主要器官系统,造成心脏病、中风、神经损伤、肾功能衰竭、失明、阳痿以及可能导致截肢的感染。 二、主要信息 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重点定为应对糖尿病,其原因如下: (一)糖尿病在许多国家加速流行,数据显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中增幅最为显著。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的意见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14 【实施日期】2007.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冀人口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 (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要如实公开、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不搞形式主义。四是方便群众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采取高效快捷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包括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对内部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对内部公开指对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公开。对社会公开指对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及领导分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

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2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0 【实施日期】2016.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0日

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全省老年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老年医疗护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改善护理服务态度,杜绝态度不热情、解释没耐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还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通知要求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另据卫计委官网,公布了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患者入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新入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病房接到入院患者通知后,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接待入院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认真耐心。要尽快通知负责医师和责任护士等,妥善合理安排患者,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责任护士要向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并认真核查新入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做好入院介绍。包括:病房环境、设施,责任医师及护士,作息时间、膳食服务、探视陪伴、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了解患者住院期间的需求,积极解答患者疑问,并给予帮助。

(四)责任护士负责测量新入院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新入院患者进行入院护理评估,并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自理能力、皮肤、饮食、睡眠、清洁情况、潜在护理风险及心理、社会状况等。 (五)要根据评估情况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清洁、照护和心理支持等护理措施。同时,及时与医师沟通患者有关情况。 (六)要遵照医嘱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入院患者的标本采集工作,帮助患者预约检查,并协助医师为入院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性措施。 (七)新生儿、急危重症及特殊患者的入院护理服务在遵循上述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二、医院患者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应当根据出院医嘱,提前通知患者及家属,并详细指导其做好出院准备工作,告知出院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要结合出院患者的健康情况和个体化需求,做好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饮食、用药指导,运动和康复锻炼,复诊时间及流程,居家自我护理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健康教育材料。 (四)要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患者安全离院。 (五)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供随访服务。 (六)完成出院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a27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9 【实施日期】201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文明办、爱卫办、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科协,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加大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

度,推进我国控烟履约法制化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为期1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为“无烟生活”,推荐使用口号见附件1。 二、活动安排 (一)国家级活动。 1.启动活动。5月31日在北京举办“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会。 2.开发控烟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针对公众的认识误区和常见问题,开发“无烟生活”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整合控烟传播材料等资源,供各地、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使用。 3.组织“无烟生活”主题知识竞赛。通过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动公众参与答题,学习、掌握控烟知识。 4.开展志愿者活动。一是通过快闪歌舞、跑酷、联合签名、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活动。二是开展“无烟中国,我挺你--我的控烟宣言”一分钟创意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三是创作控烟主题广场舞,举办“无烟生活”广场舞大赛。四是开展“我要告诉你,因为我爱你--图形警示上烟包”倡导活动和“携手灭烟,拥抱晴天”无烟环境倡导活动。 5.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主要媒体制作播放控烟专题节目、开辟控烟专栏。组织媒体沟通会和培训会,提高媒体控烟传播能力。继续开展2015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评选优秀控烟媒体作品。 (二)地方活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 0 1 7 〕2 4 号 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24 号 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11 月9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T300.1-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 2017-11-09 2018-05-01 2 GBZ/T300.2-2017

GBZ/T300.3-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 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4-2017

GBZ/T300.5-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 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6-2017

GBZ/T300.7-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 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 2017-11-09 2018-05-01 GBZ/T300.8-2017

GBZ/T300.9-201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 2017-11-09 2018-05-01 10 GBZ/T300.10-2017

6、河北省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河北省“大健康、新医疗”产业 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大健康、新医疗”产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包括以医疗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医疗产业,以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医疗耗材产销为主体的医药产业,以保健食品、健康产品为主体的保健品产业,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体育健身、健康咨询服务、调理康复和健康保险等为主体的健康服务产业。 为促进“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目标 (一)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康养老、中医医疗保健、健康旅游、体育健身等多样化服务快速发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旅游等服务能力快速提升。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疗健康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形成。 (二)产业实力、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规模显著提升,产业品牌不断涌现,基本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大健康、新医疗”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产业总规模超过8000亿元,成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 (三)技术水平、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完善政产学研用的医药协同创新体系,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健身产品等研发制造技术水平有效提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打造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科技创新基地。运用数据库、计算机筛选、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医药产品技术研发、产业化、安全评价、临床评价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培育一批拥有特色技术、高端人才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到2020年,全省健康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比例达到28%以上。 (四)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支撑力大幅提高。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行业标准和规范更加完善,行业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高端人才引进与培育模式比较完善,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产业深度融合,多渠道投入的产业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打造的主导产业。 1.医药制造业。依托现有制药集团、企业、医院和科研院所,重点发展化学药品、生物制药等领域,构建以基因工程药、新型制剂、医疗器械等为重点的医药产业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主营收入由2015年的690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1920亿元。 在化学药方面,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以及临床急需的抗耐药菌和抗真菌类新型抗生素的需求,鼓励集成创新,重点推进石药制剂搬迁扩产升级改造等一批市场广阔、技术含量高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靶向、控释缓释、纳米、微囊剂及渗透泵等新剂型及新型药用辅料研发和应用,提高我省制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华药绿色酶法阿莫西林技术升级改造等一批应用绿色环保工艺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发展博伦特药业的L-羟脯氨酸等一批高附加值、多品种、小批量的医药中间体或原料药,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主营收入由2015年的600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1430亿元。 在生物药方面,加强抗体、疫苗、基因工程蛋白质及多肽药物的研究与产业化,加快生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卫发〔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冀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工作重心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转变,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规范行政审批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依法规范审批。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和办理时限承诺制;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实行“阳光审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各级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规范有序进行,实现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目标。 (二)严禁变相审批。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及时向社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河北省人口及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冀人口发…2005?7号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 现将《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生育权益,规范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审批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 第三条再生育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市、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分级负责。各级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实上报。 第四条再生育实行集体审定制度,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政法、科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五条再生育审批情况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再生育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报送上一级部门(机构)审查、审批前,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审批后,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人员名单及理由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 第六条各级生育审批机关应实行再生育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

人的,严格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审批程序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份,需经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 第八条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张榜公布十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 第九条报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查时,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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