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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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经济合作社定名为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练墩行政村。

第三条合作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股东为成员、以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合作社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股东享受红利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六条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和承担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由个人分配股(人口股)和集体股构成。其中人口股占70%,集体股占30%,总股本金人民币61.8万元;设总股份61800股;每股为10元。

第八条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基础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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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作社负责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将经营性资产委托练墩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经营,所获利润为合作社所有。

第三章股东

第十条凡持有合作社股权,并取得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拥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合作社股东。

第十一条按照“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以股权形式明确股东在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第十二条合作社向股东发给统一印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利分配的依据。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在本合作社股东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如今后涉及股权内部转让,由股东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1、合作社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合作社股东享受对合作社资产状况、资金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3、合作社股东享有对合作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必须通过股东代表逐级反映。

4、合作社股东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本合

作社的各项规定。

2、积极参加村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5、自觉服从国家、集体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四章组成与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代表由股东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股东代表共78名,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需上级镇政府备案)。

4、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和通过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确定,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拟订合作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3、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订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5、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7、对有关未尽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合作社财务人员兼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有权检查合作社财务。

4、对理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小组长

各村民组股东代表中设股东代表小组长1名,股东代表小组长由各村民组股东代表推选。

股东代表小组长行使下列权力:

1、召开本小组股东代表会议。

2、宣传贯彻理事会的有关决策。

3、听取和了解股东向理事会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4、协助理事会做好本小组的年终分红工作。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理事会工作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项目、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理事会及理事会人员,严禁以合作社的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并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

织财会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股东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等收益部分和其它相关的收入。合作社的净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和扣除各项支出、应纳税金后的剩余部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当年净收益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提取3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和其它事务性开支,剩余70%

由股东红利分配。

3、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的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4、对股东红利分配,首先支付集体的保底分红,确保下年合作社行政、社会性支出的需要,当所留可分配收益难以确保集体保底分红时,上述二项基金提留比例可适当降低。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偷盗赌博、打架斗殴、违法占地、违章建房、占欠集

体财物拒不归还、无故拒缴税费、不赡养老人等,经股东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暂停享受其个人的红利分配。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的股东红利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

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合作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合作社为了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

比例。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市场变故及国家政策

调整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减收或亏损,则减发或停发当年的红利。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社所辖区域内今后拆迁,如政策规定其宅基地补偿归个人时,合作社对原拆迁户宅基地如何处理,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另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今后凡夫妻离异者的一方(嫁入的女方或男方),一旦脱离了本经济合作社组织的,将收回其享有股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本章程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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