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

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

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

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from 本文来自学优网://.gkstk. end#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文章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出自://.gkstk./article/1421909745262.,请保留此链接!。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2):浅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高压的反腐态势下,不少高官倒在党纪国法之下。细数落马官员,不难发现,“带病”提拔者大有人在,甚至有的越腐越升。提拔干部要求符合德能勤绩廉,按理说这些害群之马绝不可能在提拔之列,可是“带病”的官员,表面上与他人一般无二,在干部提拔的考察审查时,其财产、家庭成员状况等,未形成报告机制,组织上不易掌握,自然也难于发现问题。由于制度的缺失,很多“带病”干部就这样被提拔了。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同样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XX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XX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了书面“承诺”。在下步工作中,各级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都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的零容忍,与腐败作斗争的坚定决心。

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目的就要是让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在组织和人民大众的监督下阳光透明地进行。此项制度的建立,将会对我党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及建立反腐长效机制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制度再完美,如果不执行,将其束之高阁,那就只能成为摆设。只有坚决有力的执行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在摸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基础数据,只有将所涉及的事项都摸清楚了,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事项的报告制度。制定好了制度,才好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申报规范化、细致化。同时,还应根据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所涉及的每一项内容,制作详细的填报说明,规定好每一项指标,指导领导干部进行个人事项的填报。防止在填报的过程中出现糊里糊涂,模糊不清的现象。

其次,要严格落实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重大节点时期重点监察。相关部门要认真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上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确保上报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再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新时期、新形态的外部环境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所需申报的内容也要不断更新和补充。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债券、电子代金券等逐渐深入日常生活,并且具有更高的隐蔽性、便捷性。为了更好地做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将申报内容和事项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和工作的需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是指领导干部在涉及个人事务或重大决策时需要向上级领导层报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我国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中的常规性制度,在大多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组织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党和国家的纪律,推动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制度内容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变动、亲属从业情况、投资经营情况、外部经济利益等重大事项。 2. 报告的时机:一般是在事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报告,具体时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定。 3. 报告的方式与对象: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报告的方式,报告对象一般为上级领导以及相关组织和部门。 4. 报告的内容要求: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重大事项要进行阐述、解释和说明,同时要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5.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报告事项的核查和审核,对于不实报告、瞒报、谎报等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制度意义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增强党的纪律性具有重要意义。 1. 提高认识、规范行为:领导干部在向上级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必须慎重思考,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理性决策、规范行为。 2.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报告制度,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权力滥用、损害个人和组织利益的发生。 3. 预防腐败行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对于监督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关系、财产状况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维护公正、透明和高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确保领导干部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纠纷:报告制度可以促进领导干部的合理决策,减少因个人事务引起的工作纠纷,提高工作的效率。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在实践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操办的本人及子女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

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人口计生局党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人口计生局党组、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人口计生局党组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把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向纪委、纪委报告情况。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彬县人口计生局党组 2014年3月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3篇范文一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

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 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 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 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3 篇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3 篇范文一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勤政建设工作睁开,加强领导干 部廉洁自律师,依照上级一致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 干部实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特拟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察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 导干部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察,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市局担当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一)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 女修筑、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加筹备的自己及近家眷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自己、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 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自己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 境外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 关立案检查及办理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

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借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 聘于三资企业担当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 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当主管的情况;(七)自己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以下事项必定早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自己、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修筑和买卖私房; (二)自己、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自己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一)领导干部重要事项的报告,由 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 10 天内回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回复建议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 以公开或自己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用合适方式在必然范围 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 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责怪 教育、限时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然范围内通知责怪等办理。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3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二)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三)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

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一、背景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加强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监督和约束,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领导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良好形象。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级领导干部。 三、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个人经济收入变动情况: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变动、经商收入的增长等; 2. 个人资产变动情况: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 个人借贷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借款等情况; 4. 个人投资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资本市场投资等情况; 5. 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济收入变动情况: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收入的增减情况; 6. 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资产变动情况: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财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7. 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借贷情况:包括银行贷款、借款等情况;

8. 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投资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资本市场投资等情况; 9. 个人和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在所在单位的业务往来情况。 四、报告要求 1. 时间要求:领导干部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上级单位或相应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 报告形式: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报告内容:报告应当详细、真实地记录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重大事项; 4. 保密要求:单位上级或相应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 备案审核:单位上级或相应部门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备案审核,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给予必要的提醒、指导和约束。 五、违规责任 对于未按时、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单位上级或相应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六、审议改进 本制度由单位上级或相应部门负责审议,定期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能够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

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分: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展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2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校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1 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教育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教育局党委、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教育局党委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教育局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二)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中央党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项重要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制定并实施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规范其合法权利的行使。本文针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落实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的法律责任,深化机关内部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制度,提高机关内部工作效率,并维护实施《规定》维护机构正常秩序的重要意义。 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范围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所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正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正科级及以上学历,正博士研究生和以上学位,以及其他机关内专业技术技术专家,特别是公务员领导干部,都需要在受聘任用时签订服从《规定》的书面承诺,并具体履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 三、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 (一)职责 1、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中共中央的领导和执行有关组织的决定; 2、领导干部在管理和活动方面,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做到有效监督,严格规范,控制风险,积极建设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3、领导干部要慎重处理有关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确

保情况稳定; 4、领导干部应该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改革进步,提高 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二)义务 1、领导干部应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如有违反, 有关机构将会按职务纪律处理; 2、领导干部要求在受聘任用前,应提交个人简历、政府文件等 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3、领导干部应该按有关规定上报个人事项,每月报告个人月度 报告、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并准备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4、领导干部应对个人事项积极发表表态,建立制度化的责任追 究机制,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四、监督考核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职责必须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共同监督考核,其中主要包括:1.技术理论水平考核;2. 行政管理水平考核;3.组织活动考核;4.个人事项考核;5.纪律考核; 6.其他方面考核。 五、总结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党政机关在《规定》要求下,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控制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内部工作的有序合法,促进机关内工作出现效率并维护内部秩序的稳定性。本制度的实施,一定要落实到每一位领导干部,并在每一次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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