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培训内容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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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1.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耿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害的特殊生理或病态状态

二、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

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3.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4.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 2000 亿元。

5.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6.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7.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防治检测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 70 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 75 %。检测企业

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企业不重视。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3.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4.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5.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6.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7.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

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8.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9.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四、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7.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9.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

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四点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以下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

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眼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四、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与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1、当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预防与-控制对策上的要求;

2、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顺序;

3、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4、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对策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依据以上原则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主要介绍以下几种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

1、噪声病预防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到噪声,噪声引起的疾病,我们称之为噪声病。噪声病有两种类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多梦等神经性衰弱综合症以及心脏、血管、血压的异常。噪声性耳聋是长期接触强噪声引起的内耳损伤,本病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聋、耳鸣,脱离噪声环境后逐步好转,医学上称为听觉疲劳,这时如不脱离噪声环境,就会变成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往往是伴随存在的,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光机、破碎机等发出的声音,都是强噪声(85分贝以上),长期接触这类噪声,就容易患上噪

声病。噪声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噪声病的措施包括:

(1)降低噪声强度。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如鼓风机、电动机可隔离或移出室外;以无梭织机代替有梭织机,以焊接代替铆接,以压铸代替锻铸:此外,加强维修,减低由不必要的或松动的附件撞击的噪声等。

(2)采取隔声措施:用某些材料、结构和装置将声源封闭,以达到控制噪声。播的目的。常见的有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墙等。

(3)个体防护: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配戴耳塞、耳罩。耳罩隔声效果较好,一般能使噪声衰减30分贝,能减少噪声对工人人体的损害。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接触噪声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的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准备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就业前体检,凡患有明显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禁止从事强噪声作业。

2、尘肺病预防

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简称尘肺。在我市,尘肺是危害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的疾病。尘肺起病缓慢,一般是接触1年后才发病。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尘肺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治疗尘肺,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

预防措施:为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凡产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严格按照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产生粉尘的岗位必须有机械通风除尘设施,密闭尘源;

(2)接尘工人应配给防尘口罩并坚持佩戴上岗,加强个人防护;(3)对新上岗工人,应先体检和培训,有肺部疾病、心血管疾病者严禁从事本作业。

(4)接尘工人如发现有气短、胸闷、咳嗽等肺部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X线胸片检查,有可疑尘肺病者,应向区卫生防疫站或当地预防保健所报告;

(5)粉尘作业场所每月要监测一次,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内,接尘工人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6)主动为作业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3、有害化学物质的预防及控制对策

防毒对策

(1)物料和工艺:尽可能以无毒、低毒的工艺和物料代替高毒工艺和物料,是防毒的根本措施。

(2)工艺设备:生产装置及工艺设备应密闭化、管道化、尽可能实现负压,防止有毒物质泄露、外逸。生产过程机械化、程序化和自动控制可使作业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有毒物质、防止误操作造成的中毒事故。

(3)通风净化:受技术及经济条件限制,仍然存在有毒物质逸散且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必要的机械通风排毒、净化装置,使生产场所达到卫生标准。

通风排毒主要有两种形式全面通风、局部通风。

全面通风:采用全面通风时,应不断的向车间内供应新鲜空气或符合一定要求的空气,同时从车间内排出有害空气。要使全面通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根据车间的用途,生产工艺布置、有害物质散发源位置及特点、人员操作岗位和其他有关因素合理的组织气流、确定合适的通风换气量。

2)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系统由排风罩(吸气罩)、风道、净化器、风机和排气筒组成。从环保角度考虑,只有局部排风系统才能实现净化。

4、高温危害预防与控制

①高温作业定义: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的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度或2度以上的作业。

②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③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

④高温作业的气象条件包括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的流动和热辐射四个因素。

⑤高温作业的类型:一类是高温、强辐射热作业,属于干热型作业。另一类是高温、高湿作业,这种作业又称湿热作业。

⑥高温的危害

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

循环、泌尿、消化系统变化。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同时高温作业可引起职业中暑。

⑦防暑降温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合理安置热源,尽量远离操作者;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及空调降温。

2、卫生保健措施:

1)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职业性体检,对患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高血压、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不得从事高温作业。

2)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提供清凉饮料。

操作规程

(粉尘、煤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粉尘(煤尘)

2 术语

2.1生产性粉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煤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煤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3危害程度:粉尘(煤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5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 高温

2 术语

2.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度时的作业。

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

2.2 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2.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 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3.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3.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3.3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3.4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5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3.6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4 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

表1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

5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

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5.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5.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5.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5.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5.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5.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与防护知识安全培训

沙州电厂二期“上大压小”扩建工程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江苏科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号: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表BA-7

培训日期:记录人: 职业危害因素与防护知识 一、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1、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2、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 3、知情权; 4、请求权; 5、检举、控告权; 6、拒绝作业权; 7、民主监督管理权。 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3、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自觉地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 5、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结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标识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形状,取“防护”之意。盾牌中间的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分别表示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产品的名称代码和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2、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安全帽、安全带的正确使用和佩戴 (一)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伤害。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巴东县沿渡河镇两河口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巴东县万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月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四条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 第八条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与操作规程

目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公司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事务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

(完整版)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做好本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有职业危害的施工作业前后,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安全教育,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安全 ,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 一、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 1 、职业中毒 a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 电池,油漆、喷漆等 ) 。 b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 电焊)。 c、硫化氢中毒 ( 下水道作业工人 ) 。 d、苯中毒 ( 油漆、喷漆、烤漆、浸漆 ) 。 e 、甲苯中毒 ( 油漆、喷漆、烤漆、浸漆 ) 。 f 、二甲苯中毒 ( 油漆、喷漆、烤漆、浸漆 ) 。 g 、汽油中毒 ( 驾驶、汽修、机修等 ) 。 h 、氯乙稀中毒 ( 粘接、塑料、焊接、堵漏、防水等 ) 。 2 、尘肺 a 、水泥尘肺 ( 水泥库、装卸 )。 b 、电焊工尘肺 ( 电焊、气焊 )。

3 、物理因素职业病 a 、中毒 ( 露天作业 )。 b 、局部振动病 ( 打夯机、振动棒、混凝土平板振动器等 ) 。 4 、职业性皮肤病 a 、接触性皮炎 ( 中国漆 )。 b、电光性皮炎 ( 紫外线 ) 。 5 、职业性眼病 a 、化学性眼部烧伤 ( 酸、碱、油漆 ) 。 b 、电光性眼炎 ( 紫外线、电焊 ) 。 c 、职业性白内障 ( 含放射性白内障 ( 激光)) 。 6 、职业性鼻喉口腔疾病 a 、噪声聋 ( 铆工、校平、气锤 ) 。 7 、职业性肿癌 a 、苯所致白血病 ( 接触苯及其化合物油漆、喷漆 ) 。 8 、其它职业病 a 、职业性病态反应性肺泡炎 ( 接触中国漆、漆树等 ) 。 b 、金属烟热 ( 锰烟、电焊镀锌管、熔铅锌 ) 。 c 、职业性哮喘 ( 接触易过敏之土漆、樟木、苯及其化合物 )。 二、职业危害的主要工种 有害因素分类主要危害次要危害危害的主要工作 粉尘 水泥尘

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丰原马鞍山生化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第一部分职业病定义与范畴总论一、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危害因素(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 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生产性毒物。 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 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异常气压。 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非电离辐射。 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电离辐射。 如α、β、γ、X射线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总论(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

相适应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 .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 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 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三、法定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年月日正式实施。 、所谓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我国卫生部于年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了大类种法定职业病其中尘肺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种职业中毒种职业性物理因素疾病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种职业性皮肤病种职业性眼病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种职业性肿瘤种其他职业病种。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引发职业病的条件:有害物质的性质、作用人体的量(剂量浓度接触时间)、设备防护条件、个人健康状况。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372-17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二、职业病危害种类及防治措施 结合公司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四类: 1、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防治措施 (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加强生产场所通风设备及散热。 (2)加强个人防护,避免高温工作环境,尽量远离高热源,避开或减少热辐射; (3)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为员工提供阴凉的

休息地方 (4)应有足够清洁的饮用水,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同时要注意不要等到口渴时再饮水。 (5)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要制订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补充蛋白质和热量。 (6)作业人员如有高温禁忌症要及时报告,班组长对有高温禁忌症的员工不要安排其从事高温作业 (7)留意气象预报发出的酷热天气警告 2、有毒物品的危害:生产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用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防治措施 (1)控制与消除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 (2)降低生产性毒物的浓度,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对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有毒物质,通过安装合理的通风、排毒设备,使毒物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毒物的特性,选择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培训内容

职业病防治知识 一.职业病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接触粉尘,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化验监测中心的特点是接毒接尘,其职业病预防与防治有其自身特点。 在化验室的生产过程当中,职业病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①生产性毒物中毒,如刺激性气体对人体鼻、眼、嘴、呼吸道的伤害,金属中毒,有机试剂或无机试剂中毒等一系列在化验分析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发生的中毒,即称为职业中毒。;②加工过程中,尤其是破碎、筛分、细磨及球磨磨样等操作环节中所引起的粉尘、噪音对人体呼吸道、肺部及听觉上的伤害。 二.几类职业病的预防与处理 1.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处理 吸入中毒的患者,应首先从中毒现场抢运到新鲜空气处,保持安静、保暖、解开衣扣和裤带,保持呼吸道畅通。经皮肤吸收中毒的患者,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大量清水或解毒液彻底冲洗皮肤,要特别注意冲洗头发及皮肤皱褶处。经口中毒的患者及时催吐、洗胃、导泻,但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毒物口服后不宜催吐、洗胃,可服牛奶、蛋清以保护胃粘膜。经抢救时要仔细检查,抓住重点。如果呼吸困难,应立即用氧气吸入。心跳呼吸停止者进行胸外心脏挤压术和对口人工呼吸。现场若备有特效解毒药品,要及时使用。经初步抢救后迅速转运到附近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 2.中毒后的自救互救 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要迅速戴上适合的防毒面具。如果身旁无个人防护用品,可拿湿毛巾、手帕或衣物包住口、鼻,并立即离开毒源向上风向跑。皮肤和眼睛受到毒物沾染时,迅速用清水彻底冲洗。接触大量毒物后,如感到不适,要及时找医生检查。 3.刺激性气体中毒处理 对眼和呼吸道、皮肤有刺激作用的有害气体或蒸气称为刺激性气体。其品种很多,有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硝酸及氮氧化物、盐酸、氟化氢、氯、光气、三氯化磷、三氯氧磷、氨、溴甲烷、氯化苦、硫酸二甲酯、二异氰酸甲苯酯、氯甲基甲醚、甲醛、丙烯醛、臭氧、氧化镉、羰基镍、硒化氢等。其中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氯化氢等。预防刺激性气体中毒的关键:大多数刺激性气体中毒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另一方面。设备跑、冒、滴、漏也是造成急性中毒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预防的重点是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杜绝意外事故。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建设施工项目部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 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 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 上杭县医院整体搬迁建设施工项目部

职业危害培训材料教学总结

矿山职业危害培训材料 一、与矿山职业病管理与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矿山职业病管理与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矿山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矿山生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比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等,由此导致各种职业病并存,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性眼耳鼻喉病及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中以尘肺病为主,包括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等,占各种职业病的70%以上。 我国煤炭行业已建立并形成了以煤炭职业医学研究所为中心,各矿务局职防院所为基础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网络。《矿山安全规程》第

四编对矿山企业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矿山安全规程》规定了作业场所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及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 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健康档案、健康状况分析等几个方面。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金属非金属矿安全规程》第七章为职业危害,包括管理和监测、健康监护两部分内容。该规程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水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监测标准,对矿山职工的健康检查,作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采矿业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 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 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 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 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 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 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

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职业病防护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矿设专人负责各职业病危害点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 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预防控制措施: 1、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坚持湿式凿岩,杜绝干打眼,是减少粉尘的重要手段。

《安全教育》之职业病危害培训内容

职业病危害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1.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耿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害的特殊生理或病态状态 二、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3.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

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4.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 2000 亿元。 5.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6.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7.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防治检测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 70 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 75 %。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企业不重视。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3.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 伤亡 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 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 和经费。 第四条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五条各工程公司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 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第六条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工程公司要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训教育工作。及培.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三、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

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版,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五、职责范围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4)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1、在制定我矿生产、安全、工会和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2、建立由矿长负责的职业病防治三级网络管理体制。按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及群从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投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须的个体防护设施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7、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8、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 9、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10、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资料。 11、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试题库完整

职业健康培训题库 一、判断题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24ppm。 (√)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不适合煤矿地面作业场所。 (×)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 5、采煤防尘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防尘、机采工作面防尘等。 (√) 6、尘肺病的发生与工人接触矿尘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 7、尘肺是长期吸入生产性无机粉尘所致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一类全身疾病的统称。 (√) 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9、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 10、对患有职业禁忌、未成年人、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 (√) 11、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 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相关费用。 (√) 1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经治理后获得允许,方可重新作业。 (×) 1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可导致肺组织纤维化,最终导致尘肺病。 (√) 15、根据振动作用于人体的部位和传导方式,可将生产中振动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 16、呼吸性粉尘是指能被吸入人体呼吸系统的悬浮粉尘。 (×) 17、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1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 (√) 2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21、进行爆破时,使用水炮泥可以有效的达到防尘的目的。 (√) 22、井下防尘的主要措施是以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 (√) 23、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 24、掘进机的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得低于4MPa,外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低于1.5MPa。 (×)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示范文本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组织对 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 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 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 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职业卫生 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职工的培训,新入矿职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由矿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中心应依据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培训全部事宜,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工区、科室应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工区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工区、职能科室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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