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要自己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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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XX)静民二(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20XX年8月13日,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

双方约定,张某投保该保险公司某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于20XX

年8月14日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费5000元。20XX年9月30

日,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用于向其保单账户追加投

资。但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张某投保三个月后称其

受业务员误导,未了解保单真实内容,要求退保未果,遂向法院

起诉。

【判决书正文】

原告:张某,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

30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大梁适用简易程

序于20XX年11月12日、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轻信宣传向被告投保了保险,但被告的业务

员并未向原告介绍过合同的内容。原告投保三个月后收到保单,

收到保单后原告向被告了解情况,发现合同的真实内容与业务员

介绍的大不相同,原告向被告提出退保,未果。原告遂起诉,要

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投保费人民币(下同)

15000元、补偿利息损失2500元、被告赔偿可预见损失

200000

元、被告赔偿双倍罚金30000元、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向因公

司违规经营而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给予补偿。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保险合同,证明投保书没有被保险人本人的签名,张某的

签名也不是原告本人签的;

2.保险批单,证明原告付款。

被告辩称,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不存在欺骗行为,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声明被告代理人向原告详细介绍

了保险责

任及内容,原告在买此份保险后,又追加了投资,说明原告对于

此份保险是知情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认为合同是

真实的,在投保单的声明中原告方已确认合同是真实的,且有原

告方的签名确认,保险公司不存在欺骗的行为,投保书

中被保险

人的签名认可不是其本人所签;证据2认为能证明原告是了解合

同内容的,其追加投资10000元更能证明原告方对于合同的了

解。

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投保单、客户权益确认书、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原告对保险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并签字确认,不存在受欺骗的问

题,且主动追加投资;

2.送达通知书,证明在保险公司的提示下,原告再次确认其

提供的身份信息等合同内容,被告已尽到了通知义务。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没有见过这些材料,也没有在

这些材料上签字。

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

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原告否认其签名,该证据对认定本案

事实亦无帮助,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3日,原告以张某某为

被保

险人向被告投保智胜投资连结保险,并于20XX年8月

14日支

付被告保险费5000元。20XX年8月17日,被告出具保单。《智

胜投资连结保险条款》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

果被保险人

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20XX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

付10000元用于向其保单账户追加投资。

另查明,被保险人张某某未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

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虽有可能未亲笔在投保单等材料上签名,但

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费及追加投资的行为,足以证明向被告投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 篇一: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 议书、保单回执。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

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 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 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人: 地址: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委托单位: 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致:深圳威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下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支付宝或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号 由年月日起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被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收取货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授权的范围内,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单位对本委托授权书提出终止的书面文件前,本委托授权书始终有效。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公章) 代理人:(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公司委托个人收款委托书致: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人: 地址: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委托单位: 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收款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

保险协议书

保险协议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保险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保险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

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 篇一:保险试题10 代理人机考模拟考试结果10 篇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段天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天国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段天国诉称:20XX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20XX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龙铜线上村西段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2825.68元。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即使理赔,也应扣除20%的免赔率。2.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伤者的4080.20元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应理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XX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4日,双方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二款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

代收款委托书范本

代收款委托书范本 致:XX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关于XX项目的收款,现委托XX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代收款工作。在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请支持为盼! 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人: 地址: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委托单位: 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如果委托人提供伪造的文件,或隐瞒事实,或在被委托人接受委托后,委托人私下与债务人联系或签署还款协议,由此影响被委托人查明案情或影响追偿效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书的基本规范】

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制作《委托书》,具体格式如下: 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标题写明: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兹授权我单位人员身份证号码电话和身份证号码电话携带我单位有关资料原件前往你行办理账户相关业务(共计项〔大写〕)。 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XX(单位、个人)的 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_________拖欠甲方_________万元的债务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范本之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范本之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个人意外保险合同 【篇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代签名案 篇一: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大致背景如下:1993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此案例从法律和保险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

[分析] 一、从法律的角度讲,该合同属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可知,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同时,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措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呢? 首先,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代理业务。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韩某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亦未向被保险人(高女士的丈夫)证实。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合同的部分无效负一部分责任。其次,高女士在中亦有过错。一是代理人向其出示的公司《投保须知》中有明确规定,而她并未阅读或阅读后并未执行;二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声明;三是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保险法》。故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该对合同部分无效承担责任。从以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代付款委托书范本-打款委托书

代付款委托书本-打款委托书 借款委托书 借款委托书 篇一: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篇二: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住址: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址::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我单位

与一事中,作为我/我单位的代理人。委托事项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 为委托人提供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咨询、媒介服务; 2. 参与融资贷款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争取促成交易; 3. 代为接收、审查贷款人的贷款所需身份证明文件; 4. 代为接收、查询及审核有关贷款人资金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融资贷款 5. 代为开展贷款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调查,或取得贷款人有关贷款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6. 代为办理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公证、律师见证手续;

7. 代为办理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其他合法事宜。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受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委托人在代理权限所从事的一切代理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年x月x日贷款委托书 贷款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身份证号:受托方:市安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编号: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这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精选,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 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

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范文最新推荐------------------------------------------------------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保险合同代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受委托人(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涉及的保险合同号码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账户户名结算账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声明 本人自愿授权为代办人,代理上述事项,如有纠纷,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亲笔签名。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委托人(代办人)声明 1.受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受委托人保证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人签名:业务代码(保险营销员需填写):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1 / 9

特别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险合同变更项目。 2.授权人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项目的权利人。 3.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扩展阅读 案例: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效力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2001年,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

公司个人代收款委托书_委托书

公司个人代收款委托书_委托书 篇一:代收款委托书代收款委托书 公司现委托下列持卡人作为款项的收款人。**公司对上述账号的付款视为向公司完成付款。 持卡人信息: 账户名: 卡号: 开户行: 公司(公章) 持卡人(签字) 日期: 委托书的基本规范: 凡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制作《委托书》,具体格式如下: 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标题写明: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2)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XX(单位、个人)的XX 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3、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落款及日期 4、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部门凭《委托书》办理手续,并将留存该《委托书》存档。收款委托书范本: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公司 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代理单位法人证明 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法人证明 篇二:公司收款委托书范文收款委托书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2、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 务费,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 户名,账号,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 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5、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 利; 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 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 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 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其他事项:; 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 30天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乙方: 法人: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与之相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由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许多法律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款中,第三者范围是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内的第三者(参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内容被各保险机构用于格式条款之中)。换句话说,机动车行驶途中因事故致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伤亡,保险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而撞伤亡的其他人却能得到保险人的赔付。同一起事故、同样的生命,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社会生产生活中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实际上,保险条款这种设计存在逻辑错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普遍认识是针对机动车上的人而言的第三者,即在行驶车辆外的所有路人为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其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的将本人和其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之外。现行《保险法》未对该部分加以明确,致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中不平等判决结果屡屡发生,面对类似制度设计和衔接上出现的困境,往往使受理案件的法院陷入两难局面。 三、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认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保险合同合集五篇

保险合同合集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权益。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关于保险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合同篇1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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