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来源:上拍网作者:

2005年对拍卖界来说是个尴尬年。拍卖机构在今年上半年所承接的拍卖业务并不少,但实际赚到钱的拍卖机构并不多。不少委托拍卖人或许都已发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拍卖机构在与委托人谈及拍卖佣金时总是闪烁其辞,不敢轻易约定,有的拍卖机构甚至一反“先约定后拍卖”的惯例,在拍卖成交后仍然迟迟不提佣金。

“干了活却不敢收钱,”拍卖界的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表述他们的尴尬。业内人士称,拍卖行业之所以会面对如此尴尬,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无疑是始作俑者。

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分段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相比,该司法解释对拍卖佣金的收取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而最高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

就在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答记者问时介绍说:“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此说法在全国拍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关于拍卖佣金的问题困扰和影响了整个拍卖行业。

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据拍卖界人士介绍,拍卖机构所承接的拍卖业务当中,约60%由法院委托,30%为银行不良资产,只有10%的业务是来自社会其他层面。最高院对佣金问题作出具体的限制,无疑对拍卖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最高院出台关于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后,对拍卖界的影响已经逐渐显著。”安徽省禧龙拍卖公司总经理说,该司法解释对佣金的规定与《拍卖法》有所出入,致使外界对佣金的收取问题看法不一。自今年6月份以来,拍卖界的不少拍卖公司对佣金问题都显得有些畏手畏脚,相互观望。或采取“暧昧”的态度,在承接拍卖业务时,既不明确收多少,也未声明不收。这种悬而不决的态度使许多委托人心生疑虑,一些拍卖合同因此流产。

海南某拍卖界权威人士告诉记者,部分委托人经常以最高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与拍卖机构交涉,要求降低佣金比例或拒绝支付佣金,有的甚至反过来向拍卖机构提出佣金分成,这使拍卖机构相当头疼。

限制佣金可能会引发暗箱操作

据海南拍卖行业协会某负责人介绍,海南目前拥有拍卖机构约140多家,整个拍卖市场呈超饱和状态,而能够“吃得饱”的拍卖机构只有20几家,行内竞争相当激烈。同时,海南的竞买能力相对低下,大多的标的物在岛内拍卖不出去,拍卖机构只能通过对外招商才能促成竞买。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进行限制,势必会影响到拍卖公司对招商资

金的投入,不利于实现标的物的拍卖。其次,最高院对佣金的规定使拍卖公司处于被动地位,而佣金收入的减少,可能会引发拍卖机构在拍卖中进行暗箱操作,过度地抬高竞买价格,最终不利于标的物的真实价值的体现。

业内人士分析说,按照拍卖法,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按照最高司法解释,则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已损失了一半的收入;而如果拍卖成交价额较大,佣金的比例还要再往下压,拍卖机构还得承受更多的损失。因此,最高司法解释无形中使拍卖机构在每一笔拍卖中的收入减少了五成以上,这将大大影响拍卖人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促使不良运作的产生。

来自海南拍卖行业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海南拍卖业界多数的人士均认为,拍卖机构作为一种商业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不但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多名拍卖公司的负责人均表示,拍卖法与最高司法解释里面没有对佣金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即意味着允许收取。他们表示,拍卖规则应适应并促进拍卖行业的发展,不能单纯地针对佣金问题而影响被拍卖物的最大价值的实现。

中拍协曾就司法解释提出交涉意见

中国拍卖协会王副秘书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拍卖机构所进行的拍卖活动是一种商业活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纯属正常。王称,其考察过美洲、澳洲不少国家及地区的拍卖行情,拍卖机构均对委托人及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他分析说,随着国内市场的放开,国外的拍卖势力将逐渐进入国内市场,只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的“国情”可能会让他们“水土不服”,从大的方面讲不利于国外拍卖资金的引进;从小的层面上说,限制佣金也不利于国内拍卖行业的发展。王还表示,任何关于拍卖的法律法规,都应优先考虑如何实现被拍卖物的最大价值。《拍卖法》是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国家法律,其它法规及司法解释应服从和遵循之,而不应与之相违悖。

据了解,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征求意见稿之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很快便对此作出反应,于2004年2月13日致函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0条建议和意见。2004年8月16日,中拍协再次向最高法院发函,要求最高院充分尊重拍卖人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的协商权,而不应对佣金问题进行文件性的规定。

法学教授点评最高司法解释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毛卫民就最高院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最高院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的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由此名称即可看出该解释是专门针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而言,所以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而非所有的拍卖都要适用该解释。

毛教授表示,就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来说,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被执行人或执行申请人),而人民法院是为了履行公法职能才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财产(应当有别于财产所有者等私法主体为了私法权益而委托拍卖)。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这个特殊“委托人”不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是可以理解的,《拍卖法》第57条也包含了这种意思。但是,从民事实体权利来讲,被拍卖财产的权利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与拍卖机构自愿达成协议而同意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的,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我们没有理由剥夺拍卖机构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的权利,也就没有理由强求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在他看来,无论是《拍卖法》第57条还是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第32条,都没有禁

止拍卖机构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的意思,因为二者都只是规定拍卖机构“可以”按什么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而没有规定拍卖机构“不得”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

说到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毛教授认为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当。他指出,最高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自己法院系统的有关收费(如案件受理费等)规定相应的标准,但是没有权利就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规定收费标准。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拍卖佣金而言,如果要规定一个标准,依法应当是由物价部门或者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进行规定,而不是由最高院来规定,更何况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佣金比例低于《拍卖法》规定的比例,势必损及拍卖机构本该享有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前述司法解释第32条(关于拍卖佣金比例的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值得质疑。

(文/王小武)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 424条条例 司法解释(2017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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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人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网拍委托代理人XXX,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止在________省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一、买受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贵________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成交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买受人自愿把冻结的保证金________元人民币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成交价余款________元人民币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各自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 五、其他约定:经买受人认可的拍卖须知等拍卖资料是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组成部分。 六、本确认书一式四份,拍卖人二份,买受人二份,经买受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拍卖竞买协议书

拍卖竞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拍卖人(简称甲方):电话: 住所: 邮编:

竞买人(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参与竞拍甲方于年月日举办的第期拍卖之标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竞拍标的: 第二条乙方应付竞买保证金 第三条成交价以拍卖会现场拍卖师落槌价格为准 第四条竞买成交的,乙方扫成交金额的殖甲方支付拍卖佣金。 竞买未成交的,于拍卖日后三日内将乙方竞买保证金原数退回。 第五条拍卖成交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甲方支付拍卖成交金额 的%于年月日以前向甲方支付拍卖成交金额的余款及佣金。 第六条乙方的应付款项全数进入甲方帐户后: 1?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提货证明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在 天内到约定地点领取本协议第一条所指成交标的,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准(调)运手续的,乙方应在天内领取拍卖标的的相关资

料:。 3?乙方领取上述相关资料后天内必须向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申办产权过户手续。 逾期不办理上述事项的,甲方不负保管、保险、标的毁损、代扣代缴、产权因超期不能转移等责任。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标的按现状拍卖和交付,拍卖前乙方所看有关资料公供参考,甲方不担保标的的质量和瑕疵。乙方领取成交标的时,发现品名、数量与拍卖前所确认标的不符,应当场与甲方联系协商解决;乙方领取成交标的后发现问题的,甲方不负责任。 第八条需要办理且能够办理产权转移或准(调)运手续的,乙方自己办理,甲方提供协 助。办理产权转移或准(调)运手续所需税金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确认拍卖标的有异议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或准(调) 运手续的,乙方应于收到第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资料后天内向甲方提出。 甲方应于天内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在拍卖成交前声明的外,确认属实的,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并按银行同期活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确认不属实的,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不论何种原因完全不能给会成交标的的,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在拍卖成交前声明的外,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只能给付部分成交标的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未能给付部分标的的价款及佣金,并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贷款诉讼时效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联社: 现将《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办事处反映。 一、提高加强诉讼时效管理对于保全不良信贷资产重要性认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处臵途径单一。通过采取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法律强制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是保全资产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必须保证贷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贷款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意味着缺少了可利用的国家强制力资源。 二、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进行一次集中的清理补救。各联社要成立组织,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具体责任,重点加强2000年以后尤其是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的诉讼时效补救。采用签订还款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使能够恢复的时效得到恢复,不能恢复的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力争用两个月时间打一场歼灭战。各联社要在6月初将诉讼时效补救情况反馈市办,反馈内容包括采取的补救措施,已补救的贷款笔数、金额,未补

救贷款笔数、金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诉讼时效管理的工作计划。对于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超诉讼时效情况以及补救情况要详细说明。 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各级信贷以及风险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有关诉讼时效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及其他诉讼时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理解,学以致用。强化诉讼时效法律知识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提高灵活运用能力。 四、强化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信贷人员取得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后,要根据回执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中登记诉讼时效中断日以及诉讼时效到期日等内容,根据每笔不良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台帐内容。要将回执及时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他诸如扣款凭证、还款凭证、起诉书、偿还贷款本息承诺书、还款计划、展期协议等也要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进行登记并将书面凭证移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提高不良贷款基础管理工作水平,防止各类贷款诉讼时效的丧失。 附件: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重点讲义资料

拍卖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一)/刘双舟 就案例分析的解题而言,还是有一些特征和规律的。在复习时,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征和规律,对考试会有一定的帮助。案例分析试题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这种归纳不一定太全面,也不一定很准确,但是通过这些特征,可以对试题有一个大体上的宏观认识。我们结合这些特征来讲解一下案例分析的解题方法。先来看第一个特征。 《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导论”中确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拍卖案例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件。包括拍卖公关案例、拍卖策划案例、拍卖营销案例、拍卖法案例等等。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通常都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涉法”事件。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指狭义上的拍卖案例。明白了“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实际上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案例分析”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这样就得出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特征,即“因法设案”。这里“法”就是法律,“案”就是案例。名为“案例分析”,实际上是在考核相关的法律知识,案例只不过是考试运用的具体形式而已。既然是考法律,那也就意味着,考试中的案例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否者,命题者就无法制作评卷答案。命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 【例1】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一套二手房。安排公司唯一的拍卖师李某负责竞买人的报名登记工作,并主持本次拍卖。与李某同住一小区的张某报了名。李某在收受了张某礼物后,私下告诉了张某该标的的保留价。李某因害怕事后被人发现,于是在拍卖前称病请假。无奈之下,拍卖公司临时决定由具备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刚刚参加完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王某主持拍卖会。张某通过拍卖以保留价竞得该套房产。问: 1、拍卖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行业规范的什么规定?可能承担何种责任?应该由哪一部门来追究? 2、拍卖公司安排王某主持拍卖会是否合法?为什么? 这样的事在拍卖实践中是否发生过?也许发生过,也许没有发生过。但是对于考试来讲,发生或没发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或处理。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可以成为考试对象。如果现实中发生过,就在真实的案例基础上加工。如果现实中没有发生过,就自己“创造”。只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评分依据即可用于考试。考试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依据的。考试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实际上是先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规定,才有了这个考试案例,而不是先有了这个案例然后才有这些规定。 【例2】刘备准备移居海外。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奔驰牌轿车委托赤壁拍卖行进行拍卖,并要求赤壁拍卖行对自己的身份予以保密。赤壁拍卖行接受委托后将该拍卖业务转委托给当地名气更大的荆州拍卖行进行。

执行程序中强制拍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0324177.html, 执行程序中强制拍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拍卖,就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由于这种买卖方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优点,而越来越受到当今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与其他诸多交易方式相比,与其他诸多交易方式相比,其地位也日趋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由此可见,拍卖这一特殊的交易方式不仅在经济领域广受青睐,而且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变价处理时的法定首选方式。于是,如何规范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我们广大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道严峻的课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拍卖措施属强制拍卖,其性质不完全等同于普通民商事关系中的任意拍卖活动,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拍卖措施时除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强制执行的特点,慎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行强制拍卖适用的条件 强制拍卖虽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最佳交易方式,尤其是其严格的程序性能够确保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变价方式。在执行工作中我们仍应本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处分上,更应遵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问题上,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作价和处理能够协商一致(如以物抵债、协商变卖等),则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达成的处理协议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查封或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当然,对于无法委托拍卖或不适于拍卖的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交由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变卖的方式进行强制变价处理。 (二)执行强制拍卖标的物的条件 (1)拟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必须适于拍卖 一般来说,拍卖标的物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自然属性方面的条件。首先,该标的物的性质必须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不特定便无法实际转移所有权。如委托拍卖钢材,必须明确钢材的型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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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网络司法拍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台公布信息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2015-02-01Chienyu投行新闻 点击题目下方投行新闻,一键关注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一、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询证函仅表明义务人确认债务,而不能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义务人发出询证函,虽表明为其只确认债务,但依据常理,其确认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若根据询证函所载文义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该诉讼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关于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应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义务人主动发出询证函的事实表明,其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当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巳经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推出其有该意思表示,也即能够推定出其有默示履行的承诺。如询证函载明:“我公司截至某日应付你公司100万元款项”,或者“因我公司尚欠清偿能力,请给予一定宽限期”等内容的,由于通过上述“应付”、“给予

拍卖业务合作协议

拍卖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拍卖业务承接及利益分配等有关事宜,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 1.乙方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承接拍卖项目,并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操作,最后对所得佣金进行分配。 2.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前已经产生的合作业务,仍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3.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包括佣金分配等)仅适用于由乙方承接的项目。乙方承接的项目,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项目为准。 二、拍卖佣金分配 1.根据委托合同确定的委托人、买受人双方总的佣金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甲方占总佣金的30%,乙方占总佣金的70%,税费由双方按上述比例各自承担。 2.如拍卖标的由乙方拍卖成交的,则佣金的分配按如下方式: (1)委托人佣金仍按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2)买受人佣金则不按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甲方收取所对应乙方成交的拍卖标成交价的1%作为佣金,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佣金不足拍卖标成交价的1%的,乙方仍应按拍卖标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佣金。

3.分配的时限:成交的拍卖标的已交付,且所有款项均支付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三、相关费用承担 1.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因乙方在拍卖前期涉及的洽谈、考察拍卖标的项目而产生的差旅费; (2)拍卖标的报刊的公告费、宣传费以及拍卖委托人要求支付的其它费用;(3)拍卖报名场地租用; (4)拍卖会举行的场地租用费; 2.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拍卖活动中所产生的差旅费; (2)拍卖文本印刷、拍卖号牌制作、会场布置的费用; (3)拍卖会中安排的拍卖师、保安、跑单、招待等工作人员的人工费。 3.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如系由甲方实际支出,则甲方可在佣金分配时予以相应扣除。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前期与委托人进行洽谈沟通,与委托方确定拍卖佣金、拍卖时间、拍卖标的,并由甲方负责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 2.乙方有义务保证标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义务向甲方揭示标的的瑕疵; 3.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承接拍卖标的,并给予专业性的指导; 4.甲方负责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的起草、编撰、制作、拍卖公告的宣传和发布; 5.甲方有义务保证拍卖流程的合法、合规; 6.甲方负责拍卖咨询、拍卖报名、拍卖会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受拍卖咨询、保证金的收取、拍卖场地的选择,工作人员的安排,会议的组织开展等,乙方应全程配合;

拍卖中涉及的佣金问题

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佣金问题 (1)概况 佣金是构成拍卖行为中买方和卖方的主要成本,同时是拍卖行的主要收入。 香港佳士得和苏富比从成立至今也经历了三次佣金比例的调整。在2005年初之前,双方佣金的收取规则为,拍卖品成交价在85万港元或以下,佣金以成交价的19.5%计算,超过85万港元的部分,则以12%计算。 第一次调整在2005年初,把征收佣金的转折点定在了150万港元,同时佣金比例也有微调。拍卖品成交价在150万港元或以下,佣金比例为20%,超过150万港元的以12%计算。 第二次调整在2007年初,拍卖品成交价150万港元或以下,佣金以成交价的25%计算;超过150万港元至400万港币的部分,则以20%计算。而超过400万港币以上的则是以12%的比率计算。 第三次在2008年秋拍时,拍品成交价在400万港元或以下,佣金以成交价的25%计算;超过400万港元至800万港币的部分,则以20%计算。而超过800万港币以上的则是以12%的比率计算(此佣金比率仅适用于香港地区)。另外香港佳士得的红酒拍卖佣金比率单独计算,收取拍品成交价的20%。而苏富比的红酒拍卖佣金比率与艺术品的收取标准相同。 2007年春拍,中国嘉德首次将买方的佣金从10%上调到12%。当年秋拍,国内的艺术品拍卖行纷纷跟进。2011年在第25期艺术品春拍上,中国嘉德再次成了“带头大哥”上调买方佣金,从12%调至15%。 事实上,即使在亚洲地区,与香港苏富比和佳士得长期执行的25%的买方佣金制度相比,国内的拍卖行的佣金一直偏低,而在欧洲一些地区,买方佣金比例甚至高达33%。 (2)佣金的分类 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 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目前艺术品交易中,拍卖行收取双头佣已经成为惯例,即拍卖行在落槌价的基础上向委托方和买受人收取不同比率的佣金。 (3)佣金的收取比例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管理,各种标的的佣金收取标准各不相同,一般分为艺术品和资产两类。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 条件。具体包括:

拍卖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第三章答案

第二章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拍卖法: 是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拍卖法的含义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解释。P40 2、拍卖法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P34 3、拍卖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它包括领土、领海、领空。P34 4、拍卖法律关系: 是指由于拍卖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P41第二行。 5、拍卖法的渊源: 是指拍卖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拍卖法的渊源依据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行业自律规则。P44中间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48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条文和一个前言。(1)48号文是国家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拍卖业的认可;(2)48号文为公物拍卖定下了基调;(3)48号文还为拍卖法律关系确立了基本架构。P25-26 2、简述拍卖法颁布前我国地方性拍卖立法的情况和特点。 答:拍卖法颁布前,为了规范拍卖活动,一些省市出台了一些与拍卖相关的规定。如上海的《房屋拍卖办法》、天津的《天津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浙江的《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等。其特点:一是类别庞杂;二是有着明显的地方特色;三是条文规定较为具体。P26-27 3、简述拍卖法的立法过程。 答:(1)1992年后随着越来越多拍卖企业的建立,客观上亟需一部全国性的有关拍卖的权威性法律;(2)1994年初,八届人大常委会将拍卖法纳入功过规划;(3)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4)1994年11月“拍卖法草案”形成;(5)1995年“拍卖法草案”研讨会举行;(6)1995年12月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拍卖法草案”;(7)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呈“拍卖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8)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P29-30 4、简述拍卖法的结构体系。

法院拍卖相关规定总结

《民事诉讼法》 【查扣、冻结、拍卖、变卖】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拍、变卖措施】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评估、拍卖的监督】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转移】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异地委托】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先期公告】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对评估、拍卖机构评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现场监督】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出具委托书】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解除委托】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勘验现场】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理由: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 【注:对本条的理解。(1)其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2)其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所谓同一笔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典型表现形式为约定分期还款、分期交货的借款之债、买卖之债等。】 【注: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以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①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不同合同项下约定的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债务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当事人分别签订合同约定的定期给付债务的情形下,由于该债务已经实际被分割为不同的独立债务,故其独立性大于整理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在合同总的履行期限较长的情形下,如果仍然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在司法实务中,该类债务较为典型的体现为项目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即:当事人一般在总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贷款方向融资方发放一定数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日趋民计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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