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 (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

第六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

(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

(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

(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第七条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九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被审资料交接工作,中介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

第十条中介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审计目的的审计工作,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审计分析报告初稿。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分析报告初稿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中介机构才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意见交换工作,并将交换意见结果进行分析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同意后,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进行审核,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及时完成签署的隐蔽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材料与设备的价格和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签证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前,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审计工作总结》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

第十五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并提报相应书面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本月工程进展情况,跟踪审计的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本月项目完成产值和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等重大事项必须随时上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一)计算基本原则

1.计算必须有政策依据。应以国家、集团、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性标准,作为确定支付费用的依据,高于其确定标准的附详细依据。

2.结合本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既要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又要尽量节约审计工作的费用。

(二)列支基本原则

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咨询等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规定,全额列入相应的建设项目费用或本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对中介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按照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的目的,遵照本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确定的重点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评价的考核中不合格的,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本公司今后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

第二十条,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如存在以下情况下时,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本公司今后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的报送国家司法部门:

(一)中介机构未经审计组组长同意,擅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对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定值与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抽查审定值误差超出±5%的。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介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以上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特殊情况下,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四)中介机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承担本业务的专业人员未按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的。

(五)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意见中,超过两项(包括两项)监督项目的评价意见为一般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

(七)明知审计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八)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九)中介机构未及时、准确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查实事实确凿的。

(十)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有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中介机构无故未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的第一次扣除审计费100元,第二次扣除审计费500元,第三次审计部门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签订的造价审核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

(一)、委托人对每项审核成果均有权进行成果评价,受托人对委托人给出的审核成果评价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业务,受托人须在委托人指定的现场办公室进行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工作,原则上咨询人需自备满足核对需要的办公工具(办公桌除外),且时间必须安排在委托人的办公时间内。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受托人未征得委托人同意而不能到场工作的,受托人需承担由此引起之进度延误给委托人带来之损失。

(三)、造价审核业务完成后,受托人须如数、完整、无残损返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受托人在合同期末向委托人提供内容完整的、符合委托人格式要求的造价咨询成果后,应在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酬金结算表,经委托人审定后做为造价审核费用的支付的依据。

(四)、造价审核成果的相关要求

1、造价审核成果文件的内容要求,初稿、最终稿均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咨询成果报告(单独装钉)

(2)完整的(审核)结算书(按单位工程单独装钉)

①编制审核说明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施工图(审核)结算的编制依据、编制范围、未计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内容、对设计作法、施工范围的理解和实际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A.其中施工图(审核)结算的编制依据,须详细开列编制本次施工图(审核)结算的依据,如图纸(注明版号、出图日期)、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注明编号、内容概述)、会议纪要及其它已纳入(审核)结算的往来函件(注明日期、内容概述)

B.施工图(审核)结算编制范围,须详细开列已纳入(审核)结算的工程、费用范围,原暂估计入的须额外说明使用情况情况,(审核)结算说明调整依据。

C.未纳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内容,须详细开列应该如入(审核)结算但暂未纳入的内容,并注明未纳入原因。

施工单位送审结算版本与受托人结算审核版本成果文件的对比表(须详细开列调整的内容、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内容)。

②(审核)结算计价表

③甲供材料用量表

(3)已纳入施工图(审核)结算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单独装钉)

(4)工程量计算书(计算底稿)。(单独装钉)

工程量(含钢筋用量)计算书中的每个工程量数据须与审定预(结)算计价表对应,且有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计算过程要详细注明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部位、内容及具体计算式;委托人原则不接受电脑图形算量,应全部为具有可复查性的人工计算,采用电脑图形算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事先就所使用的图形算量软件及软件版本征求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而采用图形算量软件算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计算过程电子文件完整刻盘提供给建设单位。

采用定额计价的定额子目内容如进行过换算,须在其备注栏中作必要的备注(如换算过程、方法等)。

(5)最终版本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造价咨询单位均须在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校核、审核、审定程序,并由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经理签署、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委托人。

2、造价审核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

(1)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最终稿应视为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重要咨询成果,造价咨询单位承诺可被委托人及建设单位采信并做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结果,误差控制在±2%范围内,委托人在签章确认前,可以通过自行复核,也可以再另行委托其他另一方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合理性鉴定,若咨询成果误差在±2%~±3%之间,处造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20%的违约金,若咨询成果误差在±3%~±5%之间,处造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40%的违约金,超过±5%,处造

价咨询单位对应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总酬金10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凡该成果不符合精度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全面复核,并再次报送委托人审核确认,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额赔偿,赔偿金额不限于建设单位支付的造价咨询总酬金。

(2)委托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合理性鉴定不受时限限制,造价咨询单位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未支付的其他款项低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赔偿金的,委托人保留向造价咨询单位追偿的权力。

(3)在咨询成果误差认定中,应区分责任原因,分责任原因分类评估。委托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成果合理性评价意见在定论前需与造价咨询单位沟通。

①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建设单位的编制界面变化造成的费用增减.

B提供的造价咨询资料错误;

C提供的依据错误;

D错误的修改指令(必须有书面依据);

②因造价咨询单位主观意志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应付完全责任,造价咨询单位主观意志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超出职业操守的违规行为;

B对计算或计价模糊界面的主观认定;

C未有合法依据的擅自断定;

D无法合理解释的明显低级错误,如小数点错误。

E明显的计价理解错误。

F未按资料交接程序擅自接收的其他资料(如直接向施工单位要资料)。

③因造价咨询单位非主观意志原因造成的咨询成果偏差部份造价咨询单位应付小部份责任(10%),造价咨询单位非主观意志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A对合同或计价原则可多种合理理解的;(若存在此类可多种合理理解的,咨询人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并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执行的,则造价咨询单位可免责)。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 先审计,后结算 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 %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 %,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 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公司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工程项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公司在激烈的市政工程施工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经充分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草案)。 一、总则 1、公司在进行项目施工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和核心的责任制。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授权代理人。 2、公司的组织结构按项目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管理层、项目管理层(项目经理部)。 3、公司在项目管理上建立的组织机构是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严格按公司与业主的合同要求、本管理办法及内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实现全面责任。项目经理部每月按时参加公司的工程施工协调会及业主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 4、项目经理部是由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在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和职能部门支持下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的责任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工程造价审计结束为止。 5、公司管理层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公司招标部、工程预算部、材料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室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行使管理权利,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进行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公司管理层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管理。 6、公司管理层应充分树立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宗旨,加强计划管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调控,及时发现、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7、公司各管理部室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施工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8、工程项目进场施工前,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9、项目经理部每月25日向公司工程科上报:①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下月施工计划;②材料报表、材料计划;③机械使用情况报表和下月机械使用计划;④每月资金使用计划等。 10、项目经理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以强化管理、注重信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降低成本为主线,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二、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1、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和灵魂。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①具有在本公司注册的、符合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市政工程专业的“建造师”等证书。 ②具有工程施工管理的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知识、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 ③具有多年相应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经验、协调能力和相关业绩; 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服从公司的管理。 2、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确定:公司领导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每个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综合考虑工程项目情况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在工程项目投标前确定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人选。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 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打造安全廉政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为分局新改建、大中修以及对外承接的工程。 第三条分局工程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体决策、合同管理、成本核算,费用控制、效益目标考核。 第四条分局工程原则上由宜城公路养护公司实施,也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向外发包。 第二章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分局成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加大工程管理力度。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许建设 副组长:张鑫、刘伟松 成员:王成模、丁邦平、张辉、何祖凡、黄永君、汪庭贵、丁来平、徐小玲、张仕龙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刘伟松,成员:汪庭贵、丁来平、张仕龙 凡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必须提交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实施。 第六条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工程验收、工程决算、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方面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是工程管理最高决策者,它做出的任何决定或任命对工程项目实施都具有强制效力,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诿或消极对待。 第三章工程招投标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由工程管理办公室进行,工程管理办公室要积极收集相关招投标信息,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要认真调查研究地域环境、市场行情,细化工程成本,提高中标率。对中标工程的所有参与投标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人选根据“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原则进行组建,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由分局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及实践经验等综合确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项目部其他人员由项目经理推荐,并与各相关部门协商,报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民工队、土方作业队、运输作业队、实行双包的附属工程施工队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原则上应邀标确定,其代理人要有良好的信誉,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对不便于邀标的,也应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由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办公室应会同项目部开展工程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和多方询价,针对工程特点制定避免围标的、切实可行的限价邀标办法,报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邀标工作由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部参加,分局纪检、工会监督。评标结果报工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项目部与作业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各种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机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项目部人员出勤考核制度、廉政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项目部要定时召开工地例会,讨论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务,同时做好施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要按照工程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章工程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实施成本核算,由分局工程管理办公室进行测算,提出效益目标和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的指导价格,报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项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公司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的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的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原则。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组织。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时间。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并结合日常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主要针对中介机构的基

本情况、项目审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依据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的方式,实行l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一)集中考核 单位基本情况5分。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情况。包括:①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社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②办公场所与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日常考核 1、审计力量5分。参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项目审计及复核人员是否配备到位;审计人员审计服务是否良好,是否积极配合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 2、审计质量60分。审计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要求;审计报告是否规范;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在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重大差错的一次扣减20分,累计扣减。 3、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考核分配科的相关要求,10分。 4、审计时效10分。审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期原因是否合理。未经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许可顺延的,每延误一天扣一分,直到扣完为止。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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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2008-01-30 【实施时间】2008-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2.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施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项目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安全管理 2、施工进度控制 3、施工质量控制 4、施工成本控制 5、施工合同管理 6、施工信息管理 7、与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 今天主要和大家讲一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进度控制以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现场管理方法。 一、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的基本要求: 1、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3、各类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 4、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施工人员进场作业 前进行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的安全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 格(指对操作者本人和其他各种作业人员以及对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威胁因素的作业)。 6、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整改“五定”的要求,即:定 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

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7、必须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标准,即:教育关、措施 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检查关。 8、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并有现场领导带班。 二、施工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 施、技术措施;今天先讲一下施工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 施工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涉及管理的思想、管理的方法、管理的手段、承发包模式、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在理顺组织的前提下,科学和严谨的管理十分重要。 1、施工进度控制在管理观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 乏进度计划系统的观念——往往分别编制各种独立而 不关联的计划,这样就形成不了计划系统;缺乏动态 控制的观念——只重视计划的编制,而不重视及时地 进行计划的动态调整;缺乏进度计划多方案比较和选 优的观念——合理的进度计划应体现资源的合理使 用、工作面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建设质量、有利 于文明施工和有利于合理的缩短建设周期。 2、用工程网络计划的方法编制进度计划必须很严谨地分 析和考虑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工程网络的计算 可发现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也可知道非关键工作可 使用的时差,工程网络计划的方法有利于实现进度控 制的科学化。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10〕5 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选择5至10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签订协审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当审计任务重、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审计需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审计任务,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市审计局。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市审计局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须直接从市审计局接收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市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自接到市审计局项目协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有关事项协调时,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 线索和问题,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 计任务。若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研究后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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