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

架空层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出卖人):芜湖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县东湖菜市场旁(湾新路南侧/三元路以东)

电话/传真: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原购房房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架空层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车位情况

乙方自愿购买位于东湖望族三期号架空层车位使用权(该停车库及相关建筑物所有权永久归属甲方),该架空层车位使用权一次性转,可使用至东湖望族三期房屋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止,在此期间内甲方不另行收费。

二、付款方式

车库使用权转让费总价: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元,剰余房款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三、双方责任

1、交付使用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车库交付给乙方使用。

(2)车库交付使用标准:该车库的装饰、设备标准以甲方实际交付为准。

2、用途

乙方须遵循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统一管理及相关物管规定,该车库仅作为停放车辆使用,乙方使用期间未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车库的用途。

3、逾期付款

(l)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该车库使用权转让费,逾期在三十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額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该车库使用权转让费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收回该车库使用权,乙方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该车库使用权转让费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逾期交付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期限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1)逾期在三十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该物业使用权转让费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在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①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叁拾日内告之乙方的,如地震、水灾等;

②遭遇非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叁拾日内告之乙方的;

③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叁拾日内告之乙方的;

④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延期,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叁拾日内告之乙方的。

5、若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6、对于本协议所认购的该物业使用权,在协议签字生效后,经甲方

同意可进行位置的调换,

7、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在芜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受理。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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