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婚姻法律比较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

中国与美国在婚姻法律方面的差异

一、结婚规定之差异

1、结婚条件不同

美国1970年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第三,结婚的三种禁止条件:①一方尚未离婚的禁止结婚;②直系血亲之间、兄妹或姐弟之间禁止结婚;③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规定了其他禁止结婚的条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结婚;堂(表)兄妹之间、堂(表)姐弟之间不得结婚;直系姻亲之间不得结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结婚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三,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2、结婚程序不同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结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①结婚申请;②结婚批准;③结婚准备期与结婚批准有效期;该法第204条规定,除法庭命令自签字时起即生效的情况之外,在本州内结婚的批准在签字之日起三天后开始生效,有效期为180天,即当事人必须在结婚申请获得批准以后的第3天到第183天这一期间内举行结婚仪式,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④举行结婚仪式;该法第206条规定,举行结婚仪式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得采取私人性质的结婚仪式。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规定不同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下列四种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第一,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婚姻;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第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

法定婚龄的婚姻;第四,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婚姻。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美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状况:一方精神或身体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胁迫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离婚规定之差异

1、离婚理由不同。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将“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数州实行的是有过错与无过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美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无过错离婚理由:第一,分居。第二,不和谐。第三,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规定了四种有过错离婚理由:通奸;虐待;遗弃;其他各种离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乱伦、有罪判决、酗酒、吸毒、恶疾等。

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还对现役军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

2、离婚程序不同。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但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都进行调解。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

3、离婚后果不同。

美国法律大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离婚后果。第一,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变更和子女的监护。第二,财产上的后果。主要是对财产的分割、扶养费的给付等。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统一结婚离婚法》没有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规定,一些州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的。第四,子女抚养。美国法律规定,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可自行约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财产上的后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经济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应注意几个问题

1、虚假结婚换国籍,代价巨大。美国法律规定了结婚之前在美国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获得美国国籍;同时,结婚后可能无法取得国籍,导致“跨国婚姻。”

2、在美国缔结婚姻程序复杂。先申请后批准,还需要正式仪式,缺一不可。

3、离婚风险巨大。对方不配合,马拉松式的离婚诉讼不可避免;同时,执行财产困难重重,几乎是一纸空文。

婚姻家庭社会学期末试题汇编

一.名词解释 1.家庭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核心家庭是指夫妻和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夫妇中有一人死亡,但有未婚子女的家庭也应该归为此类。 3.家庭网一般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是以家长为内 容主线,以家长、家庭为服务对象,以育儿、家庭消费、家长社区为服务主导,全面涵盖家长、家庭生活需求的方方面面 4.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它是由夫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家庭关系。从法律上讲,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具体分为(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武力方 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夫妻间停止或者敷衍性生活、不做或者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 7.“普纳路亚”家庭人类家庭的第二种形式。由美国人类学家L H 摩尔根命名, 并把它作为群婚家庭的典型。普那路亚(punalua)是夏威夷语,意为“亲密的伙伴”。这个名称是从最早发现实行这种家庭形式的夏威夷群岛的土著人那里来的,由共妻的一群丈夫互称"普那路亚";共夫的一群妻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种 家庭制度是群婚发展的最典型的阶段。原始社会发展到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族群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经济合作和社会联系,于是便产生了各族群之间的通婚。同时,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方面,经过长期生活经验的积累和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族外通婚对后代体质发育有益,并形成了同母所生子女间不应发生性交关系的观念,于是在家庭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实行两个族群之间的通婚,这就是普那路亚家庭形式。 8.家庭生命周期指家庭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一般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六个阶段。形成期(从结婚到第一个孩子出生)扩展期(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到最后一个孩子出生)稳定期(从最后一个孩子出生到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收缩期(从第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空巢期(从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到配偶一方死亡)解体期(从配偶一方死亡到配偶另一方死亡)。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杜瓦儿将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

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二○○一年四月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并相继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离婚家庭纠纷案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两条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同时也指明了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论采取那一种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最终是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来确定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形成之前,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处理解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对子女和财产依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所作出处理即可登记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或者不离婚,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双方达成对子女和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这只是离婚诉讼程序中必要环节。但是就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从诉应一并作出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笔者多年代理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体会,以及如何对夫妻财产制度、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在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 从我院2009-2011年以来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纠纷成为基层法院触及最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日前对我院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试图通过分析,探究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问题及应对机制 在统计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2009年至2011年我院三年民事审判庭收案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男性离婚占多数。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加之现代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形考网考形成性考核-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

成绩: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 学号: 姓名:

第一次作业——案例分析 法制日报文章————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获得赔偿 本报武汉7月4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樊斯坦万丁陈因嫌丈夫对自己缺乏关心和照顾,程某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程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 程某与曹某婚后分别外出打工,聚少离多。为增进夫妻感情,二人决定要孩子并一起返回老家。2005年初,妻子程某怀孕。随后,曹某仍然外出打工。由于缺少丈夫在身边呵护,程某备感冷落。7月初,程某擅自外出做了引产手术。今年元月,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曹某同意离婚,但提出程某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为,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程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案报道后引起了争议,各方观点不同,有认为应该保护男方生育权的,也有观点认为生育涉及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应有女方决定是否生育。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结合我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认识,写出书面分析。 第二次作业——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下面关于亚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〇 ①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②没有排除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③在两性关系上没有排除姐妹和兄弟 ④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调整手段主要是…………….〇 ①民事的法律手段②刑事的法律手段 ③行政的法律手段④人民调解 3、下面关于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〇 ①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②婚姻登记机关是县人民政府 ③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④确定登记机关的地域管辖时,应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汇编

学习-----好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 因受胁迫而结婚)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B 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 A 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 宗亲) A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D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 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 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 A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 C 四亲等)。 A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 B 三亲等)。 A 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 个时间为( B 二年) D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民政机关) F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 (A1791年法国宪法) F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 A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G 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 未满三十周岁) N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 J 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 P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R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 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X 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 W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D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 Y 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 (B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Y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D 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 Z 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Z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人民法院)。 Z 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 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的自治区是(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多项选择题。 A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 —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 —方或双方由知 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 收入ABCD ) B 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 户口本B 、身份证 C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的声明ABC 。 G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 妹有负担能力BCD ) H 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 、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C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ACD 。 H 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BCD ) H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 、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ABCD 。 X 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 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C 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 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 Y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 X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X 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旁系姻亲)。 Z 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Z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B 不予受理) (B 养父母与养子女) (D 聘娶婚) (C C.1950 年 5 月 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 婚姻家庭的属性为(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正确 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题目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A) A、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正确 B、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D) A、介绍对象 B、收取聘礼 C、订立婚约 D、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C) A、新民主主义革命 B、社会主义革命 C、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封建社会 题目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D) A、禁止再婚 B、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禁止与他人同居 D、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正确 题目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D) A、政治领域 B、社会领域

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处理完善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①。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②,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1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年5月.第8-9页. ○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年5月,第2-3页.

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婚姻家庭类法律咨询汇总1 结婚时间短离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您好我新婚两个月已领证已怀孕两个多月了现在因与丈夫性格不和无法生活想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要求我生下孩子后离婚彩礼一共10万还威胁我如果不返还就要我家怎样怎样还要发传单给别人看还要说起诉我欺诈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答: 领了结婚证了,彩礼原则上不返还的,但是如果给付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适当返还,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男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 两人没有结婚但是有孩子了请问孩子的户口上在他爸爸的户口上,是不是等于孩子的监护权也是他爸爸,,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回答: 不是的。父母都有监护权。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 婚前,老婆家里给了2万买车,现在闹离婚,这钱可以退不?另外如果退,男方可不可以也提要求:戒子7000(我要求退还)、婚纱照5000.(婚纱照钱,我要求一人承担一半可以不?)、彩礼钱等其他的费用我就不算了 回答: 你好,如果你们已经将那2万元卖了车,就要看车时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车进行分割就好,至于戒指,如果已经给了对方,就协商处理吧,个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无需算的那么干净。若还有疑问或者是需要帮助,欢迎你来电咨询或者预约时间当面咨询。 结婚后我两基本没沟通,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和他结婚没多久就吵架了,自那以后,我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娘家,只是节日才回家住几天,在家里下了班回家后,他都不和我说话的,只顾上网玩游戏到晚上十一二点,一直到现在女儿出生还是这样,叫他带孩子说吵着他啦,上网就罢了。我在娘家时,他从来没联系过我。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什么理由提出离婚? 回答: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作业一

题目1 正确婚姻家庭的属性为( A) A、既有自然属性也由社会属性正确 B、既无自然属性也无社会属性 C只有社会属性 D只有自然属性 题目2 正确 下面关于血缘群婚制表述正确的是(A) A、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正确 B、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C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D、不和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 题目3 正确 “一夫一妻制”产生基础是(D) A、个人条件 B、自然条件 C社会条件 D经济条件正确 题目4 正确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C) A、只包括家庭关系 B、只包括婚姻关系 C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正确D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题目5 正确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 A、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正确 B、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C艾滋病 D性病

A 、 新民主主义革命 B 、 社会主义革命 C 资产阶级革命正确 D 封建社会 题目 9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是 (D ) A 、 禁止再婚 B 、 禁止同时和多人谈恋爱 C 禁止与他人同居 D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正确 题目 10 正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专指男女在哪个领域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A 、 政治领域 B 、 社会领域 题目 6 正确 甲男的祖父与乙女的祖母是同胞兄妹, (A ) A 、 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准予登记 B 、 姻亲关系,准予登记 C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D 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题目 7 正确 下面哪种行为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A 、 介绍对象 B 、 收取聘礼 C 订立婚约 D 、包办婚姻正确 题目 8 正确 “婚姻自由"是哪个历史阶段的产物 现甲男和乙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 (D ) (C )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应该 (D)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

1.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B ??) 选择一项: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2. 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当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 选择一项: a. 县级以上? b. 民政部指定 c. 省级以上 d.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3.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选择一项: a. 统一财产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婚后所得共同制? 4. 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准许 b. 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c. 应当禁止? 5. 对于涉及现役军人的婚约(?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予以保护 b. 原则上不予保护? c. 一律不予保护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A ?) 选择一项: a. 扩大了调整范围? b. 缩小了调整范围 c. 完全相同 7. ?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A ??) 选择一项: a.?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b.?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应准予登记 c.?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8. 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结婚自由和订婚自由 b.?离婚自由和同居自由 c. 恋爱自由和解除婚约自由? d.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1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 讲师:李智光 在婚姻法部分,先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然后再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探讨一下婚姻法方面的若干问题。基本知识分成三部分来介绍。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要求: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婚龄的不能结婚。 程序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法律也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例如:计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份,首先找出双方的同源直系血亲为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三代,从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也为三代。两边均在三代以内,则断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①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②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③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④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二、结婚登记 1、登记的效力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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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三次任务 1.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B)?选择一项: a.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b.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2. 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当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管理?选择一项: a. 县级以上 b. 民政部指定 c. 省级以上 d.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3.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选择一项: a. 统一财产制 b. 联合财产制 c. 婚后所得共同制 4. 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B ) 选择一项: a. 应当准许 b. 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c. 应当禁止 5.对于涉及现役军人的婚约(B)

选择一项: a. 应当予以保护 b.原则上不予保护 c. 一律不予保护 6.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A )?选择一项: a. 扩大了调整范围 b. 缩小了调整范围 c.完全相同 7. 某地25岁的青工王军与24岁的女工刘虹是姨表兄妹,感情很好。1980年12月30日,他们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 A )?选择一项: a. 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b. 符合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应准予登记 c. 不符合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8. 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D ) 选择一项: a. 结婚自由和订婚自由 b. 离婚自由和同居自由 c. 恋爱自由和解除婚约自由 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9.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着儿子刘甲与王男再婚。王男是张某李某夫妇的养子,养父去世得早,便一直与养母相依为命。由于王男努力发奋,不仅完成了大学学业,在大学毕业几年后还成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批复》第3条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即可办理婚姻登记。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者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 3、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和无配偶证明;对来自和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持有该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我国与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 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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