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论文题目

财经类论文题目
财经类论文题目

1. 会计职能的内涵与外延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3. 试论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运用

4. 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5. 会计国际化的路径

6. 新经济环境下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探讨

7.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研究

8. 论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9. 会计诚信及其治理途径

10. 责任会计在我国企业推行的难点及对策

11. 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的改进

12. 企业财务报告披露问题探讨

13. 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界定

14. 全面收益会计问题探讨

15. 企业会计监管体系创新问题探讨

16. 企业合并中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17. 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之差异比较

18.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和披露问题

19. 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研究

20. 金融风险与会计防范

21. 本科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

23. 新准则下会计制度设计问题探讨

24. 新会计准则缺陷分析

25. 新会计准则中有关所得税核算的改进建议

26. 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纳税核算分析

27. 浅析公允价值对传统计算模式的冲击

28. 浅析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29. 公允价值运用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30. 绿色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难题

31. 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方法的思考

32. 可比性原则运用问题分析

33.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34. 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35.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规体系研究

36. 会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37. 如何培养会计人员的终身学习能力

38. 会计法治与会计德治的关系

39. 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会计

40. 责任会计制度的设计理论与方法

41.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

42. 会计人才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44. 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的建议

45. 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协调

46. 经济环境对会计的影响

47. 政府导向型会计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48.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

49. 现行会计收益的缺陷及其改进

50.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51. 会计目标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52.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的协调

53. 人力资源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54. 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与计量

55. 环境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56. 环境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57. 环境收益的确认与计量

58. 环境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59. 现值会计运用问题研究

60.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运用

61. 无形资产准则的探讨

62. 租赁会计问题研究

63. 所得税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64. 我国期货会计的核算方法研究

65. 会计信息系统转换中相关问题探讨

66. 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问题探讨

67. 会计估计变更问题探讨

68.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会计

69. 会计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 关联方交易会计相关问题探讨

71. 探讨

72. 试论反倾销会计

73. 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

74. 商品流转核算方法探析

75. 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问题研究

76. 山西票号兴衰与我国会计发展的关系

77. 山西票号与人力资源会计

78. 我国民营企业会计管理问题探讨

79. 施工企业拖欠账款问题探讨

80. 新经济环境下的会计人员能力结构

81. 我国会计人才素质培养问题探讨

82. 论岗位分工在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要性

83.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与管理

84. 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85. 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86. 我国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研究

87. 通货膨胀会计模式的选择研究

88. 试论我国预算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89. 会计报表附注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9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研究

91.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92. 中小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93. 对分部财务会计报告若干问题的探讨

94. 终止经营会计问题研究

95. 商品流转核算方法改进探讨

96. 旅游业会计核算方法探析

97. 典当行会计核算方法探析

98.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问题探讨

99. 中小企业财务业务一体化实施环境分析100. 对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的再探讨

101. 内部结算制度在企业中的应用

102. 论现金流量制会计

103. 需求决定型会计报告模式的探讨

104.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比较

105. 综合效益观会计目标的现实意义

106.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07. 全面收益观的会计学分析

108.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探讨

109. 晋商对中国会计发展的贡献

110.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务管理职能

111. 财务指标评价体系探讨

112.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研究

113. 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

114. 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探讨

115. 试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财务目标116. 企业财务目标的演进

117. 试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理财环境

118. 现阶段财务管理体制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19. 试资产评估结果与会计处理的衔接120. 试论财务管理教学的难点与对策

121. 财务管理体制与社会经济环境

122. 论财务杠杆的应用及分析

123. 论企业筹资效益

124.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现实选择

125. 论新形势下我国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126. 企业财务模式的战略转变

127.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问题探讨128. 论财务假设

129. 货币时间价值应用研究

130. 我国财务理论体系的重建

131. 财务管理学科建设若干理论问题探讨132. 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

133. 财务管理与价值工程

134. 内含报酬率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应用135. 资本保值与增值问题研究

136. 知识经济对财务管理的挑战

137.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研究

138. 经营者财务初探

139. 试论控制权转移

140. 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141. 公司并购的财务问题

142. 投资者财务初探

143. 饮食业财务管理方法初探

144. 旅游业财务管理特点初探

145. 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策略研究

146. 论财务风险

147. 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政策问题

148. 试论企业信用政策与风险

149. 证券投资财务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50. 证券组合理论与公司理财

151. 现代财务理论的新发展

152. 盈余管理与利润操纵的界定

153. 盈余管理动机研究

154. 我国资产评估的现状与发展

155. 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管

156. 公司治理财务问题研究

157. 上市公司成长性研究

158.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159. 财务管理假设研究

160. 财务管理原则研究

161.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相关问题探讨162. 基于资本市场的公司融资问题

163. 信息化下的财务监控问题研究

164. 预算管理与财务预算问题

165. 企业业绩评价系统的设计与改进166. 上市公司财务监管问题研究

167. 企业财务能力研究

168. 民营企业财务问题研究

169. 中小企业投融资问题研究

170. 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71.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72. 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问题研究

173. 资本结构与财务治理效率

174. 企业资本结构问题研究

175. 股权结构与企业投资多元化关系176. 论企业财权配置

177. 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研究178. 企业可持续成长的财务机制研究179. 基于信息化的财务——业务协同研究180. 企业生命周期现金流量研究

181. 高校财务管理的改革与研究

182. 知识产权融资探讨

183. 基于价值链的财务目标研究

184. 基于价值链的预算管理研究

185. 基于价值链的财务控制研究

186. 基于价值链的成本管理研究

187. 产权理论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88.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管理方法初探189. 财务治理相关问题研究

190. 公司治理与融资效率研究

191. 企业价值评估研究

192. 企业筹资偏好问题研究

193. 项目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194. 民间审计责任研究

195. 论影响审计信息真实性的因素及对策

196. 论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97.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8. 论审计的本质属性

199. 论审计风险

200. 论国家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201. 论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202. 完善我国审计准则的建议

203. 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比较

204. 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205. 论政府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206. 论独立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207. 我国审计发展趋势的探讨

208. 现代审计特点研究

209.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趋势

210. 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在验资业务中的风险

【毕业论文选题】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143条精选

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143条精选 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基本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是一部很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或许同学们在写作该方面论文之前会对选题无从下手,就在这里为你提供了143条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解决你的苦恼。 劳动合同法论文题目一: 1、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2、《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3、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4、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5、劳动合同法背景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 6、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7、劳动合同法的利益观及其实现 8、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9、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

10、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1、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研究 1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13、《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6、《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研究 1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18、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19、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0、我国劳务派遣立法完善研究 21、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2、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3、《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4、《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5、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6、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关系稳定性研究 27、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劳动合同法有效执行的政策研究 28、《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规章的制定和运用研究 2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30、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1、《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 32、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3、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4、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5、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2

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试题 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 材料需要100万元。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 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即甲公司 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 知识 一债权转让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 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 三人为受让人。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 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4)所以丙公司与乙公司要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因此,丙乙公司要通知甲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 另外,还有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 第 1 页共2 页

[合同法律制度论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2020

[合同法律制度论文]关于合同法的论文2020 曲靖师范学院·国际学院 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作者】叶春富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合同法律制度》是从解决现实合同关系存 在的问题出发,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合同制度作出了科学、合 理的规范,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合同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对促 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当前,随着我国依 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执法工作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而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 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关键字】价值取向法律人性化与时俱进一、合同法人性化是人性法制思想、理大的变革与更新。 推行人性化立法,立法机关须树上意,确立人民权利至上的信念,遵守宪法和各项法规则和规定,在立法和法律制度中体现法律的精神,人性化的理念. 买卖合同人性化法性的例分析 分析: 乙公司: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 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 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 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 成被动。

甲公司: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二、合同法律制度人性化要求与时俱进,决题 2010年8月,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个某 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新的“北京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双车作2.2万元,由铸造厂先付2万元,待王手后该厂续付200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2000元条。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买卖汽车为由不予办理手续。某便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市场市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定6如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了价格,须经市场可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的规定定格行了审和汽车状况进核,重新作价为1.9为办理了过户手续。尔后,王某认为事先达。便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2000元,在诉至。 律与政党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那条法律就不对。法律只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被人们所普遍接受。

法学论文题目汇总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法理、宪法、行政法学 1.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问题探析 2.习惯法探析 3.公私法关系论 4.农村法治建设探论 5.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6.论权利的实现 7.法治与秩序 8.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 9.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探析 10.论法律的不完备性及其克服 11.胡锦涛法律思想探论 12.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文化建构 13.法律中的逻辑分析方法 14.安乐死立法问题考量 15.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16.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17.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8.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9.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20.论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21.论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2.论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23.论一事不再罚 24.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二、民商法学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董事忠诚义务研究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6.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7.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8.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9.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10.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11.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3.证券交易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14.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15.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制 16.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17.论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政策体系 18.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1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21.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 22.论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23.企业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4.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组织的构建 25.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三、刑事法学 1.论强奸罪的主体 2.论抢劫罪中暴力和胁迫的程度 3.论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 4.论飞车抢劫(抢夺)

【毕业论文选题】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基本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以下是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加强政府合同管理严防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3、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 5、我国劳动关系解雇制度的自治与管制之辨 6、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影响 7、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合同法的角度 8、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定性 9、以社会法价值理念指导劳动合同法修改 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1、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12、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的制度替代及方案设计 13、经济学范式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争议研究 14、典型合同与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15、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16、关于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的立法建议 1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18、涉犯罪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9、《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20、《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21、关于高校非在编用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2、关于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23、签订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差异 2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25、浅议小微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6、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 27、政府采购合同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 28、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9、中英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3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3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32、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33、对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三点建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34、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35、论社交型C2C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36、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 37、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38、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39、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2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 篇一:合同法论文 成绩 论不安抗辩权 课程名称:合同法 任课教师:田丽 论文作者:刘思源 学院班级:文化传播学院201X级 学号: 120230112 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 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学校开 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 面化体系化的认识。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通俗来讲,不安抗 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 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 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 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范本 所谓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确 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 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 企业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的劳动 法理论和劳动法制实践仍然非常薄弱。笔者认为,导致这种薄弱状 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 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合同观 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脉搏而发展演变。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史,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不同的时代命运。 与此同时,劳动立法逐渐脱离了民法,劳动法也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的独立发展突出表现在,公共力量(国家)和 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上的作用日益合法化并得以强化。因此,那种绝对的契约自由逐渐被驱赶出劳动法领域。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非集体化、非规范化、非制度化、全球化”的发展趋 势是欧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的集体自治机制面临着新的挑战:工人 队伍个体化趋势导致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功能的减弱,劳动法制链 条(个体合同、集体合同、国家法律)中的两端趋于加强。因此,劳 动合同的基石作用重新被认识。 二、国外学者的劳动合同观

学者一般认为,“在现代,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有三种模式:(1)在劳动法典等劳动基本法中将劳动合同单列为一章或一篇,如德国、日本、加拿大等;(2)制定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法规,如意大利、比 利时、丹麦、印度等;(3)少数国家仍把劳动合同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或者按普通法由判例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由此看来,我们不难 看出,在当前世界各国,虽然对劳动合同的性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大多数学者普遍认识到了劳动合同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从而对劳 动合同作出专门规制。 德国劳动契约法草案规定:“劳动契约谓受雇人以劳动给付为目的,有偿的为雇佣人所使用之契约。”台湾劳动契约法草案规定:“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受雇人与他方雇佣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 其职业上之劳动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此 二定义用语虽稍有不同,而用意则一”,“有身份的契约之性质, 即受雇人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劳动之契约”。此外,台湾学者还认为,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凡一方对他方负劳务给 付义务之契约,皆为劳动合同。举凡雇佣契约、承揽契约、居间契约、出版契约、委任契约、行纪契约、运送契约、合伙契约等皆属之。 就作为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的集体合同而言,应当说,“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由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坚持斗 争的结果。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经济实力强 弱的差异和利益上的冲突和对抗,再加上国家契约自由原则的保护,劳动契约对雇佣劳动者来讲成了不平等条约,劳动条件苛刻,劳动 待遇低下。工人们为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集体行动起来,通过怠工、罢工向雇主施加压力。雇主为了避免持续怠工、罢 工造成更大的损失,便与工人代表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以 缓和劳资矛盾,解决劳资纠纷,于是产生了集体合同”.三、我国学 者的劳动合同观 应当说,我国学者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和理解有一个演变过程。在我国《劳动法》颁布之前大致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是广义说,另 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这两种观点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承认劳动合同 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广义说认为当时的

毕业论文—论合同解除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解除学生田袁帆学号20042212专业班级法学041班指导教师何爱华江西农业大学目录摘要-------------------------------------------------------------------------2关键词-------------------------------------------------------------------------2一、合同解除概述(1)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2)合同解除的分类-----------------------------------------------------------2(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4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合同解除权的概念---------------------------------------------------------4(2)合同解除权的性质---------------------------------------------------------5(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5(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5(5)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程序-----------------------------------------------6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应考虑的因素-----------------------------------------7(2)恢复原状-----------------------------------------------------------------8四、结语-----------------------------------------------------------------------9参考文献-----------------------------------------------------------------------9论合同解除田袁帆[内容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待进一步完善。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1]2、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这是它同无效、撤销、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二)合同解除的分类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

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1462个)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浅议司法公正 ★试论司法独立 ★浅议民事抗诉 ★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论监外执行的法律运用 ★论代位权制度 ★论共同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专业待写论纹请加Q扣一五六六贰零伍 ★浅谈合伙的民事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 ★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婚姻家庭法与私生活自主权 ★浅析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析 ★论侵占罪 ★对善意取得的几点认识 ★论执行权的分离 ★论法与道德 ★浅议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使用 ★浅谈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保护 ★浅谈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作用★行政强制与处罚行为的法律思考 ★试论有关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实行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违约金制度的思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性质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识别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研究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其管理

★并购式投资的法律管理 ★入世与我国外资并购监管中的反垄断规则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论行政公开 ★论行政征用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划分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正当防卫 ★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论人格权制度 ★论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论居住权 ★论物上请求权 ★论违法转租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论辩论式诉讼 ★论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沉默权 ★论举证责任倒置 ★论刑事执行 ★对我国会计法律的问题思考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份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doc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 中国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和谐劳动关系得到了构建,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因此,法律必须在这些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这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有效的空间或区域范围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由国家条件决定: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水平等。,空间有效性的范围主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国际法规定,《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中国的海外使馆和其他域外领土。因此,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外飞行的中国飞机和在中国管辖范围内航行的海外船舶。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基本法》附件

规定的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均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此,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所有地区。 2:时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及时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项是否具有追溯效力。《中国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第98条规定了生效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该法并没有对何时到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取决于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法律的追溯效力。其主要目的是适用新法律和旧法律之间的过渡联系,并从以下方面理解: 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是指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成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能否适用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溯及既往的问题,我国采取的是旧的原则,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无固定期限的连续合同数的起点应当按照新的法律。例如,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并将根据新的法律继续履行而无需重新订立。但是,如果签订了两个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签订的合同数量将被计算和冻结。通过适用新法律的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定期合同的起点将从新法律实施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追溯效力,但未

合同法结业论文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结业论文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在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法制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在本文中,笔者试着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以及对合同法原则体系的基础作用的角度出发,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意义。关键词: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正文: 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在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十分惊人的,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招商引资、国际合作的重大隐患,被称之为“市场经济的败血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已经远远落后,因而信用关系混乱、欺诈、赖帐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已经成为妨碍我国市场经济动转的严重障碍。但是现在,不论是金融界、企业界、还是一些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亦或是普通的老百姓,都逐渐意识到,“诚实信用”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动力,“信用”这个话题终于又一次重归人们的视野,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四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六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体系的基础作用 目前适用的合同法,不仅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成为一个科学的规范体系。 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们逐渐认识到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而进入特殊结合关系,这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超出一般普通关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负起保护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的协作义务、通知义

合同法论文

合同的订立 班级:商务一班姓名:于志淼学号:2014141116 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的多元化发展,绝大多数法人单位在不断的订立各种合同过程中,使企业扩大规模,发展壮大,经济状况也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而增加企业资本占有率。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各种各样合同的订立,在是否是法律确认的生效合同方面,值得商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否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要分辨的重要点。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该合同一定成立。合同当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如何才能订立法律所确认的生效合同呢? 第一,合同订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方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处,或者到达法律规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某企业与一公司采用订立购销合同,经双方同意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当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系统,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应算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承诺在要约规定之外的时间到达要约人处,这时候的承诺一般而言不生效,笔者认为是一种待定效果:如果要约人仍然愿意接收这个承诺,那么合同则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约人否认这个承诺,那么,这份承诺即变成新的要约,以前的要约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同时他的地位转变为承诺人了。 【案例介绍】如甲公司在12月20日给乙公司发一份传真:我公司有一批成衣,单价30元\件,若要购买,请于11月20日之前传真我司。12月25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一传真:若单价降至25元\件,我司将购置500件。甲公司没有回应。后12我30日,乙公司又给甲公司发一份传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传真内容。在这个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2月30日的传真呢?因为该传真已经超过甲方要约中规定的日期,因此不算是承诺,可是说是新的要约,对于这份新的要约,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条件;但是如果此时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条件来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这份传真认为是承诺。 所以,合同的成立,即是合同双方达成意思一致。而这种意思一致的主要表现方式为承诺和要约合意性。 第二,合同生效的确认 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时,虽然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着义注明一些相关的事项,比如一般我们会在结尾添上一条: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这样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双方都自觉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没有发生法律纠纷,那么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虑合同是否生效。因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经 济 法 与 合 同 法 课程论文 系别:土木工程 班级:建工0703 姓名: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本学期选了赵老师的经济法与合同法,受益匪浅、老师讲的很认真很细心。为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会让我受益终生。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合同法的学习心得.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

【精品论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论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论文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 免责声明:我是你的优乐美(https://www.360docs.net/doc/c73023171.html,/qq1183456150)中所有的文档资料均由网络提供。我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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