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自2013年始,网络游戏行业蓬勃发展,信息技术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新的挑战。网络游戏涉及到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且在行业内存在较大争论。本文紧密围绕“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这一主题,对网游游戏的重要性及行业发展的新情况、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网络游戏侵权类型、侵权责任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透彻的分析。

一、网络游戏的重要性及行业发展的新情况

在新政策、新形势下,网络游戏成为了互联网公司新的重要发展方向。从知识产权司法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游戏行业发展具有产业链条延长且起点不唯一的特点。传统产业链条以小说作为固定起点,形成了从小说到剧本,再到影视作品的单向发展路径。新型的发展方向摆脱了单一的链条式的发展模式,演变为起点灵活的多向关系网式的发展模式。这一关系网由小说、剧本、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衍生产品构成,每个领域都可以两两交叉连接。互联网公司可以从任一角度切入,再向其他领域拓展,实现了从内容传播者到内容生产者的转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这一关系网下产品的市场价值也日益提高。

然而,行业发展的新情况也带来了新的纠纷。

1、合同方面的纠纷

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是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所体现的网络游戏的技术属性特点并不突出,而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在合同纠纷中的共性更为突出。网络游戏在合同纠纷方面较为突出。

(1)合同解释问题

当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时,法院需要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中体现出来的原则为:当合同条款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要作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解释。这属于著作权领域内的特殊规定,在商标、专利领域并无类似规定。这是由著作权体系的思想基础所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以二元论为基础,而不是英美法中一元论。一元论强调财产权,认为人身权仅是财产权归属的表征而已。而在二元论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量齐观。我国还受到苏俄影响,强调社会主义性质的意识形态方面的特殊规定。在上述理念的影响下,我国著作权法强调人身权属性,并规定的人身权利不得放弃或转让。法律解释时优先考虑著作权人权利的做法也是这种理念的具体体现,法院应当按照此原则进行法律解释。

具体到授权范围的解释问题,强调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首先,应当考虑合同及其附件中有无特殊约定,如有约定,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如无特殊约定,则应当根据相关概念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中的含义进行解释;最后,如既无特殊约定又无相关标准,则适用惯例进行解释。惯例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行的惯例,

这类似于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还包括本行业内的惯例,但这需要大量证据证明,如“机顶盒”、“网络电视”等概念就是根据惯例做出的解释。

(2)多重转让及授权问题

多重转让及授权问题即一物数卖、一权数授问题。,知识产权区别于有体产权的最大特点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其他特性均由此派生;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最大区别是其产生不需要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批准。基于权利归属和权利流转规则的重大差异,他将著作权比作知识产权中的动产,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比作不动产。因此,在著作权领域内,一物数卖、一权数授问题更为突出。

此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2]规定中所体现的精神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该规定适用于有体物买卖合同中,但该规定的客体未被限定,即应当理解为包括无体物在内的所有客体。此外,虽然该司法解释的起草机关是最高法院经济庭,但是由最高法院颁布,且该规定并未对使用领域做出特殊规定,而是适用于所有领域。

著作权转让合同可被理解为买卖合同,那么著作权许可合同呢?著作权许可不是整个权利的让渡,而是部分权利的流转。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认为部分权利的许可问题,也可参照该规定所体现的精神。

2、侵权方面的纠纷

网络游戏的侵权纠纷,相较合同纠纷,其技术特点、社会特点更为突出。侵权纠纷中主要是知识产权类型的侵权纠纷,还包括部分主要以娱乐类公众人物为主体的侵害姓名权纠纷。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培训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将在其他章节展开论述。

3、刑事方面的纠纷

刑事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私服与外挂问题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关于私服与外挂问题主要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介绍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最新情况。最高法院拟在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三审合一的改革,即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故目前改革试点排除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需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规定后进行。

针对民、刑之间的关系,根据民、刑级别管辖划分标准的差异性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应当民事优先。

二、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

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中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一般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但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何种作品类型呢?各地法院判决的情况不一。

《著作权法》第三条仅为例示性规定,类似规定还有《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类型。这并非立法者对作品类型进行了穷尽式的列举,而只是对典型类型进行的示例。不能说只有符合这些典型类型要求的是作品,而其他类型就绝对不属于作品。因此,在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对网络游戏进行作品类型的区分不是必要程序。,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对于同一网络游戏在不同案件中,从不同角度可以确定为不同的类型。

针对《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作品类型。因此在考虑某一客体是否属于作品时,不应当机械式地运用法律,而是应当从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角度入手。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凡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客体均可作为作品。此处所指特殊规定,应当包括《著作权法》第四条和第五条[4]规定。

部分人士认为网络游戏属于汇编作品,但强调说,汇编作品具有后顺位性,即其他类型均不能适用时才适用汇编作品。

三、网络游戏之间的侵权

网络游戏中有诸多元素可以受到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保护。下面分别介绍网络游戏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领域内受保护的情况。

1、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在内在和外在两个层次受著作权法保护。

(1)内在的技术表达层

技术表达层即计算机软件自身。软件之间的抄袭等侵权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多是由于员工跳槽后将原告享有权利的计算机软件进行部分修改再提交给被告所造成的。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一般无法提交涉案软件的源程序或服务器目标程序,仅能提供客户端目标程序。法庭一般会要求被告提交源程序并封存,然后在约定时间由原被告双方与技术辅助人共同拆封并对比。介绍道,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借鉴了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要求被告在限期内提交软件源程序。这种书面要求更为正式、严肃,如果被告拒不提交,则可能涉嫌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罪。

关于软件移植问题,被告软件借鉴了原告软件的因素,但用了完全不同的计算机语言进行编写,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因为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层面,

故当表现形式存在巨大差异时,不属于侵权。同时,他还指出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相关答复意见,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外在的形式表达层面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总结,外在的形式表达层面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场景、人物形象、道具、服装、动画等构成美术作品,例如“QQ堂”案、“热血传奇”案等;其次是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片头片尾、音乐动画等,这种情况下与相同类型其他作品的判断规则一致;再次是游戏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及其关联等构成剧本,如“梦幻西游”案。

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两点。

(1)游戏的具体规则

业界人士,如设计师、编导等,认为网络游戏整体的深层次的设计是最核心最有价值的内容,而细节层面的外在表现是次要的。而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关注的是网络游戏的外在表现。由于著作权保护具有浅层性的特点,因此网络游戏的设计流程和具体规则均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就导致现有的著作权法不能准确回应业界的关切,充分保护最有价值的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为解决此问题,业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其内部、外部的关系。还指出,此种情况可以考虑使用反正不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游戏运行时出现的临时画面、公开传播游戏画面

游戏运行时出现的临时画面、公开传播游戏画面是否属于作品是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的观点将在第四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2、专利法保护

网络游戏能否落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实现某种游戏功能的技术手段可能构成专利,如计算机程序专利,虽然目前政策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但应该逐步放开;同时,他提出网络游戏的核心设计可以由专利法进行保护,这样可以合理规避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

3、商标法保护

网络游戏的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游戏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能否受到商标法保护?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商标侵权的要素,然后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

认可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诉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即梦工厂公司在《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字样是为了说明自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的

内容和特点,并不是作为表明其电影制作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且从电影观众或者其他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电影《功夫熊猫2》中的“功夫熊猫”表示的是电影的名称,因为该系列电影的广泛宣传,相关消费者知道该电影是由梦工厂公司制作、发行的,但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电影作品相关权利归属的认知和确定,并非是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知。因此,梦工厂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考虑游戏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能否受到商标法保护的问题时可以参考该判决所体现的精神,但游戏名称与电影名称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电影名称注册商标时考虑的商品类别为电影服务、电影胶片,而电影内容不属于商品类别;而网络游戏的名称在注册商标时不仅可以选择计算机软件服务,还可以选择计算机软件。如果仅从商标角度考虑,如果网络游戏注册为商标后,其他主体在其他软件中使用类似的商标,则可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也指出:同样是计算机软件,但如果软件类型有重大差异,也不构成类似商品,如汽车轮胎维修检测软件和网络游戏软件存在明显差异。

(2)通用名称

关于商业标识类问题,同意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营之道的游戏”,

并且已经获得相关公众的熟知,成为一种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对其使用不会造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领域中最高的原则是市场原则,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游戏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作为未注册商标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提供的保护。

(3)混淆可能性

关于相同商品类别的近似商标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欧共体及欧盟商标指令的规定以及美国司法实践的规则,均是推定构成近似商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如“旺顺阁”案、“唐宫海鲜坊”案、“launchworks”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进行了充分地证明,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4)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

强调,在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在考虑侵害未实际使用商标权的法律后果时,可参照“红河”案进行处理。

(5)被告恶意

被告恶意是独立的构成要件,不能仅因为具有上述几种情况,而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通过证明原被之间存在代理、销售等关联关系来证明被告具有恶意。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网络游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第二,游戏名称可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第三,游戏首页及游戏的包装可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第四,游戏规则、玩法,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保护。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优先,如符合部门法规定,则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一行为既违反了知识产权部门法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在逻辑上不成立的;应充分注意到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就必然受到救济,权利范围法定,在部门法中有更为清晰准确可识别的法律边界;充分注意到部门法对行为的规范是有条件限制的,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法定期限等,如果某一客体不能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却得到没有了著作权法权利保护条件的种种约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会消解部门法。在类似问题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能够提供补充性保护。

四、网游视频类侵权

网络游戏视频与体育赛事视频类似,但又有自身的特点。网络游戏视频和体育比赛视频不可以单纯的类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体育赛事本身在我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属于赛事转播权,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而体育赛事视频通常应以摄制行为的独创性为标准划分为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但由于独创性高度的判断存在困难以及录像制品权利范围的局限性,目前个别司法实践中不明确性质而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网络游戏视频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即单纯的游戏录像和复杂的多重内容游戏视频。单纯的游戏录像是指完全由软件自动完成视频,玩家仅需点击“开始录制”或进行类似简单操作,网络游戏软件自身即可进行视频制作。复杂的多重内容游戏视频是指由多种摄制手段和内容综合集成的视频,视频画面中不仅包括游戏画面,还包括比赛现场或其他画面。

1、单纯的游戏录像与体育赛事视频的区别

(1)所有具体表达是否在事先被设计完成

网络游戏具有众多环节,每个环节有众多选择路径,由于网络游戏往往具有对抗性,因此路径选择的原因具有双方或多方博弈的属性,但游戏参与者没有也不能修改游戏的内容和规则,所有具体表达均事先被游戏开发者设计完成,游戏玩家即使具有高超技巧也仅是展示出游戏开发者事先设计完成的众多情况(即使排列组合有数万种之多)之一而已。排除了玩家自定义的情形,通常情况下网络游戏就是玩家不断满足游戏设计者的触发条件,出现预设的不同游戏画面之一。

体育比赛事先仅仅规定了规则,并未也无意就比赛的具体表现内容作出事先规定,而是由运动员基于自身的技能展示出来的具体表现内容,整体的表现内容几乎有无限多种可能性。

(2)展示内容中是否包含参与者

单纯的游戏录像展示内容仅为计算机屏幕显示的游戏内容,不包括游戏玩家本身。体育比赛视频展示内容主要为运动员本身的动作。

关于游戏视频本身是否有著作权的问题,游戏视频毕竟是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的一系列选择排列组合之后的结果,游戏视频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游戏开发者,但玩家可以有合同法上的相关权利。同时,他认为网络游戏或其视频存在的意义不在于人工智能自身表现出的画面,而可能在于其中体现出的人类智慧高超的控制力,以及由此带来的面对人工智能的信心。

部分学者提出玩家在单纯的游戏录像中享有表演者权。分析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是对作品的表演,游戏玩家不是通过肢体动作、表情等直接表演作品,而是操作软件产生了一系列结果,不具有亲身性。因此,他认为单纯游戏视频中玩家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不是作者也不是表演者,没有著作权也没有邻接权。

2、复杂的多重内容游戏视频与体育赛事视频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不大,根据视频摄制中有无独创性因素,可以构成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视频主体部分摄制的独创性问题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视频整体性质有所区别。

网游开发者、网游比赛组织者、玩家均为网络游戏视频的参与者,应当根据著作权法自身的逻辑体系进行权利归属的分析判断,但也不能忽视对游戏价值做出贡献的各参与者的权利,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性质的权利进行权利配置。复杂多重内容游戏视频可以构成类电作品,整体上由制片方享有著作权,内部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利益。

五侵权责任的确定

在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及禁令。

停止侵害的判断原则是在变化进步的。2012年之前不判令停止侵权主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此后演变为在判断是否判令停止侵权则是原被告利益之比较的结果。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易界定,需要考虑众多不确定因素,而原被告利益的判断因素集中,易达成一致结论。进一步介绍了不停止侵权的替代责任,即除赔偿损失外,被告额外向原告支付一笔费用,用于补偿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作品不再使用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费用金额由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自由裁量。

在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时应当考虑侵权范围。如果是全局性侵权则会导致全局性赔偿,如果是局部性侵权则只需进行局部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禁令一般是诉中禁令,但也存在诉前禁令,这主要是考虑到立案之初尚未全面审理时作出禁令的技术难度。一款网络游戏在市场上存在的时间短暂,相比之下审理期限显得过于漫长。因此,禁令可以避免在上诉期等诉讼周期内过多的消耗网络游戏的生命,减少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介绍,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网络游戏授权使用协议模版

合作意向书 甲方:XXX 地址:XX 邮编:XX 联系人:X 电话:X 传真:X 乙方:X 地址:X 邮编:X 联系人: X 电话:X 传真:X 鉴于: 1、甲方拥有XX网络游戏的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和/或者权利方的合法授权,有权将该网络游戏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 2、乙方拥有大型项目的企划经验,愿意取得甲方的授权权利且负责以甲方所授权的四款网络游戏(即XX)IP为主题的综合性室内主题乐园项目的总体规划,并为该主题乐园项目寻找优质合作方及相关资源。 3、甲、乙双方经协商,拟在中国大陆境内长三角地区合作开发以甲方上述所授权的四款网络游戏IP为主题的综合性室内主题乐园(即使用上述四款甲方授权的网络游戏IP开发的室内主题乐园,而非单一使用),该项目暂定名为“XX综合性主题乐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多次沟通,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XX综合类主题乐园项目的合作开发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如下:

一、合作内容 1、授权内容:XX四款网络游戏(暂定包括前述四款网络游戏的LOGO、名称、注册商标以及游戏角色等美术素材),具体授权内容由双方在另行签署的正式授权合作协议中约定。 2、授权权利:将上述第1款约定的授权内容按照双方最终确定的项目方案,应用到本项目下各主题园区的具体开发及运营中;对上述第1款约定的授权内容的使用属综合性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具体授权权利范围及行使由双方在另行签署的正式授权合作协议中约定。 3、授权性质:以甲方所授权的四款网络游戏IP为主题的综合性室内主题乐园项目的排他性授权。即在本《合作意向书》约定的授权期限和授权区域内,甲方不得将上述第2款约定的授权权利另行授权其他第三方行使;但甲方保留在长三角地区之外的区域自主策划、开发及运营与本《合作意向书》项下授权权利相同的主题乐园的权利。 4、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境内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正式合作协议订立时双方就长三角地区之外,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再授权事宜予以明确,以促进项目的持续发展和双方取得更大的合作回报;此外,甲方将确保乙方在长三角地区之外取得类似业务推广和发展的优先合作权。 5、授权期限:意向合作阶段为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合理延期),正式合作协议签订时授权期限以长期授权为原则,具体另行商定; 6、授权条件:双方于签订正式授权合作协议前商定,并在正式授权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乙方承诺 1、本《合作意向书》有效期内,乙方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具体筹建规划、运营方案及相关合作方资源等;并应于本《合作意向书》有效期内就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与甲方进行沟通和汇报。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作意向书》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如乙方在本《合作意向书》有效期内需要使用上述第一条约定之授权网络游戏的LOGO、名称、游戏角色等相关美术素材或其他甲方独立享有该游戏知识产权权利的资料,在为项目筹备、策划以及合理宣传等前期工作中,可以适当使用,无需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并确保其使用不对甲方及相关权利方的权利造成任何损害,且应确保不对本项目的开发、运营及宣传推广等造成任何障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

淘宝违规处罚考试节 以下哪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015淘宝违规处罚考试考试试题大全 1: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未履行承诺之服务? 答案:商品是承诺假一赔三的,买家提供检测证明货物是假的,但是卖家拒绝履行此承诺 2:下列哪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实拍的图片,防止被他人盗用? 答案:在图片中添加自的特色水印,并保存好当时实拍的原始图片 3:您认为,以下选项中哪个不属于信用炒作商品? 答案:1元的q币 4:淘宝网严禁出售黄赌毒商品信息,以下可以出售的是? 答案:介绍罂粟花的科普教材 5:淘宝网禁止出售危害他人隐私以及安全的商品信息,以下哪类商品禁止在淘宝网出售? 答案:针孔摄像器 6:下列哪种情况没有违反 答案:还没有发货,就要求买家确认 7:彩妆/香水/美发/工具目下,宝贝发布在正确类目下的是? 答案:粉扑放在美容工具下 8:以下哪项属于支付方式正确? 答案:500元梦幻点卡,支付宝交易 9:成人类目下,以下哪种图片淘宝网是不允许使用的? 答案:低俗的图片 6 、下面哪种情况下,淘宝有权收回会员名? 己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且连续三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且连续二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7 、一般违规行为多少分为一个处罚节点? 10 分 16 分

12 分 20 分 8 、淘宝上不允许发布枪支弹药、暴力色情书刊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商品,这类规则在《淘宝规则》中的哪几条有所规定? 恶意评价 竞拍不买 发布违禁信息和滥发信息 虚假交易 9 、全新《淘宝规则》是何时生效的? 2010 年10 月1 日 2010 年11 月11 日 2009 年11 月11 日 2011 年1 月1 日 10 、规则频道右侧栏目是: 直通车 规则动态 店铺街 淘宝大学 11 、以下哪种不属于淘宝违规行为? 虚假交易 侵犯知识产权 成交不卖 滥发信息 12 、下列哪些类目的商品不需要具备特殊资质就能出售? 成人类目 音像类目 服装类目 书籍类目 13 、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中可以包含什么信息?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热门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诉讼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保护专利转让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如今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那么大家知道实践中关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

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网络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淘宝商标侵权

淘宝网上多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商标侵权 “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在其店铺或宝贝详情页面使用他人商标标识(LOGO) 例: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流程

预防知识产权侵权小贴士——(二) 一、商标查询工具——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c75615222.html,/sbcx/ 二、专利查询工具——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https://www.360docs.net/doc/c75615222.html,/sipo2008/zljs/

常见问题FAQ 1、专利侵权涉及到哪些方面;怎么就涉及到专利侵权了呢?我也有专利书啊 A:专利侵权主要的判断标准是看商品本身(包括技术特点、功能)是否落入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您可以在给淘宝出具的反通知中提供您的专利证书、进货凭证、说明您的商品未落入投诉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技术要点。反通知成立或能提供货物来自权利人或其合法授权销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的,卖家可以免责。 2、我的商品是经过授权的,那我在店铺里使用品牌商的图片和文字算是侵权吗? A: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的,除非品牌商给您的授权也包括对图片和文字的使用。否则您只是获得了品牌商认可的销售权,图片文字是品牌商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与商品的授权销售不是一个概念。 3、淘宝是怎么判断假货的? A:淘宝对假货的判断主要是依靠商标权人(品牌商)的投诉,商标权人需要向淘宝提供他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具体商品链接、判断假货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是否生产过此款商品、正品与投诉商品差别等等。 4、代购是否可以用厂家的官网或者线下宣传的图片、广告语? A:图片(包括LOGO)、原创性文字作品(包括广告语)是品牌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在网络店铺中使用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复制传播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这与是否代购无关。 5、实物拍摄后在图片上增加产品厂家的名称和logo,算侵权吗? A:对于LOGO,属于原创性的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包括将品牌 LOGO放在自己的摄影作品中。对于企业名称,仅可以做陈述性的文字表述,例如:本产品系××××公司生产。不要使用品牌名称特定LOGO,因为这些品牌名称的LOGO也很可能被品牌商注册为商标了。 6、店铺名为什么不能用专营店,我专门卖这个产品啊,这样买家不是可以很清晰的找到他想要的吗?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 依据评析 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 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

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 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

模仿游戏中的知识产权

《模仿游戏》中的知识产权 ——向阿兰·图灵致敬 观看一部好的传记影片,象是经历了一种人生。特别有些时间,我仿佛陷入太深了,自己变成了主人公。结合这些天的对于案件的思考,知识产权的魅力或许就在于此,有些时间它们好象真是None of you have ever met before.但是即使是影片结束了,人生就是经历了,并不是他们没有来过。 电影中涉及到很多的知识产权,比方说图灵本人对于整个世界的影响,是因为其为计算机之父,若是计算机作为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可以想象对于我们现在生活的影响,可能我就不能在这里书写些文字,大家也没有办法去方便地观看了。其实整个传记是一部作品,小说传记的作品,当然会有一个著作权,著作权还被写成了剧本,这里涉及到改编权,然后被拍摄成了一部电影,摄影权,然后其又被翻译成为国语的,涉及到了翻译权,最后在中国大陆进行了播放,最后又被拿到网络上进行放映,这个又涉及了网络播放权。可以看到的是,这么一段历史,最后出现了可能影响人类的事件,扭转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败(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表示二战取得胜利最应该感谢的人就是图灵),可能涉及到人类的命运的事件。当然也最终还有一件事情涉及了我们的生活和命运,即计算机的发明,当然计算机的原理是我们中国人提出的,主要可能是涉及到二进制的问题,好多学者认为是在易经中提出来的,但这只是上古人的聪明才智,并不值得我们去炫耀,因为这正如火药和指南针的情况相近,只能证明我们后来的落伍。

《模仿游戏》有着厚重历史背景的人物故事,破解Enigma的传奇被精彩呈现,真实地再现了阿兰·图灵的人生,表现了他对英国历史乃至世界历史的贡献和短暂的一生。无论是图灵的人物视角、心理活动及生活经历,还是图灵对英国历史和当代社会的持久影响力。感觉到最后,究竟是人伦还是技术对于图灵整个人生影响更大的是什么。对于人们的因影片(著作权)心灵激荡与计算机(专利权)对于人类历史做出的贡献和影响来说,我有时真的无法分清楚,这些知识产权孰轻孰重。 著作权是具有先天的优势的,他来到这个世界的时间总要比商标和专利,及后来的商业秘密更早。所有的知识产权,依赖的都是文字和图画,这个就是足以让后来的专利和商标等望而生畏的了。我始终分不清楚,但我又十分肯定,是什么推动我人生继续前行。但在我想到儿时时光,在牛背上,点煤油灯,听有线广播反而比现在的五彩都市,开汽车,看好莱坞大片更有满足感和更值得怀念。我思考时就会迷茫,究竟是技术让我们更加幸福,还是那些文学的创作让我们感到满足。将所有的技术发展史全部排列出来,另外将人类的整个文学史和哲学史列举出来,正如这个影片中的情况,是计算机的问世更让我们幸福和满足,还是那种探索精神和不凡的人生更让我们震撼,那种让我们活下来的破解密码的技术,他可能让那场影响人类史的战争缩短了两年,挽救了1500万人的生命,但是影片中的这些精神食粮,可能要供给整个人类文明几千年。有些时间,我们分不清楚,我们究竟想要的东西是什么,或者更想要的是什么,最重要的是什么。假如当年的纳粹具有一个更好的征服理念,即不会发动那场战争,假如没有那种技术和热情,当然也无法阻止那场战争,所以我们会迷失。有些时间,文学和科技会有一个

网络购物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文杯”大学生百项实证创新基金项目 项目名称网络购物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以阿里巴巴B2C、淘宝网品牌投 诉案为线索 项目类别重点项目 指导老师吴汉东、詹映 主持人余嘉琦 参与人梁小锋、施思、赵鸿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制 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综述 (2) 一、网络购物的含义及现象 (2) 二、网络购物的发展现象 (3) 三、各国关于保护网络购物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 (4) 第二部分问卷分析 (6) 一、我国网购消费者对网购产品的满意程度 (6) 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经常选择的电子商务平台 (7) 三、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缺点和不足的认知 (8) 四、影响消费者购物的主要因素 (9) 五、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认知 (10)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11) 一、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研究 (11) 二、阿里巴巴、淘宝品牌投诉案分析 (12) 第四部分对策研究 (14) 一、概念的界定 (14) 二、网络购物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6) 第五部分结语 (21) 参考文献 (22) 附件 (23)

网络购物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阿里巴巴B2C、淘宝网品牌投诉案为线索 余嘉琦梁小锋施思赵鸿骏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购物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网络购物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网络购物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以阿里巴巴B2C、淘宝网品牌投诉案为线索,阐述了网络购物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购物;发展现状;知识产权;对策 【Abstract】With the global economy, information process accelerated, the new network technology is changing the world people's life style and human is gradually into the network economy. The network shopping this virtual shopping way, is giving the appearance of all aspects of the way people live with profound and extensive changes, and for the world economic and trade development produced unprecedented influence. The network shopping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n the one hand, for businesses and consumers to bring a lot of convenience and affordable,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network shopping there are many has not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electronic platform, such as tort, network store infringement, and so on. This paper tries to China's online shop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tus quo, with alibaba B2C and https://www.360docs.net/doc/c75615222.html, brand as a clue, complain case expounds the existing network shopping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 the light of * 项目主持人:余嘉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09级本科生 主要参与人:梁小锋、施思、赵鸿骏,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2020年网游侵权案件调研报告

网游侵权案件调研报告 网络游戏产业日益繁荣,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海淀法院作为高科技产业密集区,审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案件。为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加大对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在xx年6月2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上,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发布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该调研报告在调查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对辖区乃至全国近年 来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研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调查走访、专题讨论等方式,梳理、总结目前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特点、产生原因、发展趋势、法律难点、案由选择、实务操作等问题,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诉讼禁令下达难、诉讼进程推进难等问题,并就游戏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等提出相关建议。 调研报告首先对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进行了概述,对网络游戏市 场的发展历程、网络游戏的分类、行业正版化情况、产业链条基本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和介绍。对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案件类型进行了,认为涉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主要分为五类:一是网络游戏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二是游戏网站侵犯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三是游戏中元素 侵犯著作权案;四是游戏侵犯其他作品改编权案;五是游戏公司间互

诉侵犯著作权案。其中有单独起诉游戏开发商案件,也有单独起诉平台商案件和同时起诉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平台商案件。 针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分析了案件的特点及原因。接下来,调研报告对游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解答了游戏规则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界面和游戏角色、技能装备如何保护?游戏直播的类型和保护方式等前沿问题。对游戏侵犯改编权问题,调研报告以独立章节的形式进行了剖析,提炼了侵权判定的“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法律逻辑、司法步骤和判断方法。 针对近几年来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多会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诉讼禁令的情况,调研报告分析了目前诉讼禁令难以获得支持的原因,主要体现以下四点:一是原告准备不足难以证明存在较大胜诉可能性;二是对利益平衡的考量;三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四是担保数额难以确定。调研报告中明确:法院对诉前禁令的颁发应是积极而又谨慎的,需要严格把握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对权利人提出诉讼禁令的请求,应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在保护游戏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审慎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胜诉可能性大小等因素做出不同处理。 接下来,调研报告对不同性质的游戏平台商承担的直接和间接侵权责任形态进行了区分和研究。游戏侵权案件中的案由选择问题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是此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停止侵权是修改部分元素还是停止全部游戏的运营是实务中常争论的问题,报告认为法院在游戏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应以全面停止侵权为原则,结合修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9), 1606-1612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c75615222.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75615222.html,/10.12677/ass.2019.89217 Research on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Yi Yang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Received: Aug. 26th, 2019; accepted: Sep. 10th, 2019; published: Sep. 17th, 2019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show the weakness and blank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nstructing perfect judicial rules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has a strong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irstl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Secondly, through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rting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ing dilemma; finally, constructs a systematic, forward-looking, flexible and principled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rule. Keywords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Dilemma, Counter Measures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杨异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辽宁大连 收稿日期:2019年8月26日;录用日期:2019年9月10日;发布日期:2019年9月17日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此起彼伏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显示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脆弱与空白,构建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规则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整、加以规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

淘宝卖家避侵权,教您解决侵权问题!

淘宝卖家避侵权,教您解决侵权问题! 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这些平台也开始严厉打击淘宝专利侵权的行为。 淘宝卖家的疑惑:我的这款侵权的产品是被专利权人举报的,我想问下,我的产品都是从批发市场进货的,进货时没有注意,自己进行拍照然后上架进行买卖的,现在说我淘宝专利侵权了,不让卖了。 但对于小卖家来说,我们在进货时,哪知道哪款产品在淘宝上有,哪款人家申请专利了呢?难道说我们进完的货,一个说侵权,我们就不能在淘宝上卖了? 我们该怎么办? 卖家如何能避免淘宝专利侵权呢? 1、进货前先查标题关键字:您的商品标题不可带有品牌的名称。 2、查询宝贝明细里“品牌”一项:这一项是淘宝系统扫描的重点。 3、查宝贝的描述:明细描述里面不得带有宝贝名称,在描述照片里不可带有品牌标签,如有标签,打上马赛克。 另外,若您真的被投诉淘宝专利侵权,以下的一些方法也许可以帮到您: 1、可以试着用该产品的销售历史记录来抗辩。在淘宝网上的销售记录早于投诉方专利的申请日期,则可判定该产品未造成淘宝专利侵权。

2、使专利无效的办法。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将对方的专利宣告无效。此办法用时较长,一般专利无效宣告用时大概为8个月,费用也比较高,需要两三万左右。 3、可与客户谈判,以使对方专利无效为筹码,要求对方不再投诉或许可自己使用。 4、专利抗辩服务。可以求助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并与淘宝网法务部沟通交涉。这能够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利抗辩服务,恢复被下架产品的展示。 5、法律诉讼,向地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关于淘宝专利侵权的问题每一个案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有任何疑问,我们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尽早帮您解决相关疑难。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 致:腾讯公司 授权方: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方现授权被授权方作为授权方的知识产权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制 止、打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授权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 被授权方全权代表授权方向腾讯公司投诉拍拍上(包括拍拍网、 QQ 网购)任何侵犯 授权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2、 被授权方在投诉过程中有权代表授权方签署及接受各类法律文件、递交各种证据材 料、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查处工作、接受调解或和解、撤销投诉等; 3、 被授权方有权对涉嫌侵犯授权方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 等。 被授权方实施的以上行为均视为授权方的行为, 因此给腾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 的,由授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被授权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授权方:盖章(或签字) 被授权方:盖章(或签字) 营业地址/居住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概况及主要法律问题

玩游戏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手游市场的用户增长非常快。自2011年以来五年内市场规模已达500多亿元。伴随网络游戏市场的蛋糕越做越大,诉至法院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中大多表现为大家在争抢蛋糕的过程中,借助知名的IP进行再创作和山寨现象所产生的问题。2014—2015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类案件共计183件,其中2014年共49件,2015年上升至134件。而在2013年之前,仅有一些单机游戏存在涉及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近两年的上升幅度非常明显。 现阶段涉及大型游戏、手游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除著作权侵权案件外,涉及商标权侵权的案件近两年共有17件,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只有几件,暂无涉及专利的相关案件。 下面我将就几类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与大家进行分享。 1.著作权案件 去年是IP改编的元年,基于IP的巨大吸引力,很多游戏也在山寨过程中,采取用知名IP进行相关“换皮”操作。同时通过渠道进行不当宣传,对相关山寨游戏进行推广。 法院在审理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达成了两点共识:第一,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均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这一点予以明确;第二,游戏所涉及的相关音乐、画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同时针对性地将游戏画面、游戏音乐区分为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不同类别进行分别保护。这也是对刚刚崔老师所言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游戏保护的法律,现有法律即可以完成相关工作的回应。

此外,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还会涉及游戏界面的问题。法院在确定对游戏界面是否给予保护的时候,会考量游戏界面的布局是否是功能性的设置,对于游戏界面中具有美感的画面可以给予相关保护。 法院在审理涉及改编权的案件中,会对被改编的游戏进行非常具体的比对,一般要求原告整理并列出相关元素的对比清单,并组织双方进行勘验。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对比是否单纯使用了游戏人物的名称和道具,而且需要考虑是否使用了游戏的细节性描述与故事情节,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比如我们审理的“全民武侠”案中,法院进行对比之后认为,案件涉及的对故事情节和细节的大量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构成侵犯改编权。在这一比对过程中,由于游戏角色需要不断升级,但法院能力有限,需要双方派出相关技术人员或游戏能手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勘验,而在此过程中所需的金币或特殊通道,也需要双方予以提供。 我们现在也面临着网络游戏是不是作品以及以何种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暂不展开讨论。另外关于源代码和开发文档的问题,前些年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涉及公司员工离职带走源代码的情形,但近两年此类案件有所减少。 2.商标权案件 在商标权案件中,法院审理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大家看到的在这个网络游戏上有“倩女幽魂”的标识,权利人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但被告辩称其取得了影视作品《倩女幽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淘宝是现在最火的电商网络平台,因为淘宝网上所出售的东西非常便宜,购买的人就特别多,但是时常出现侵权问题,那么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小编在此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1、商标侵权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商标权核定的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专利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著作权侵权 又称版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定义: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被权利主张人投诉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投诉成立。

二、知识产权侵权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游戏软件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名词和术语 2.1 专利--指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

2.2 合同产品--指受让方使用本专利生产的符合企业标准或说明书的系列产品,简称 2.3 企业标准或说明书--指受让方制定的系列产品中每种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其规定或说明的性能和功能指标,必须至少能够体现产品的实用价值。 2.4 专利权转让--指转让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全国独家买断),即受让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2.5 试制期--指签约日起至其后的叁拾日止。试制期内,受让方必须尽力设计、试制合同产品,并制定企业标准或说明书。 2.6 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合同性质:本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四条签约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网游游戏 第六条专利状况 本软件是本人独自开发的,是一款游戏软件你,适合大众的健康的,适合中青年的游戏。6.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技术属于:知识产权。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扣分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75615222.html,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扣分 会上网会用智能机的人估计都在淘宝上买过东西。那么在淘宝网上对知识产权侵权扣分有哪些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保护方式有哪些?在法律上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淘宝知识产权侵权处罚规定 1、同一用户首次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扣4分; 2、同一用户再次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视为重复侵权,每次扣8分,但再次投诉时间距离上一次被扣分的投诉自投诉成立之日起在5日内(含5日)的,不予扣分。 12分-24分之间(含12分)警告;

24分-36分之间(含24分)限权7天; 36分-48分之间(含36分)限权15天; 48分-60分之间(含48分)限权30天; 60分或以上关闭账号。 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理 首次被投诉成立警告; 第二次被投诉成立限权7天; 第三次被投诉成立限权15天; 第四次被投诉成立关闭账号。 若同一用户被同一知识产权因严重侵权投诉成立累计达到三次,将直接关闭账号。 二、知识产权侵权保护方式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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