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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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论文

农民进城务工是当前农村致富的手段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成为支撑城市发展的生力军,推动了城市发展,随着我国

适龄劳动力减少、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为更好地保

护农民进城务工,迫切政策乏力、措施跟进,进而引导农民更好的

进城务工、服务城市建设发展。

一、新常态下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现状

经过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农民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效维护了农民进城务工的热情,较好的发挥了农民工在城市

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1、工资待遇较为可观。从全国来看,农民进城务工工资待遇有

了新的提高,拿从事建筑行业来说,工资一般在4000元-5000元,这一数字相对有些保守,因为好多低收入调查对象在工地吃饭是由

包工头提供的,自己不花钱,从工种来看,建筑行业中从事木工、

电焊工、水电工等技术工作的工人工资比较高,这些农民工资有些

比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都要高,从事砌砖、抹灰等传统作业的工人

工资偏低,但也是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2、劳动强度有所降低。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用工单位都

很注重劳动时间的掌控,尽量把握八小时工作制,如果说规避法律,不愿为农民索要加班费留下口实是主观原因的话,客观上企业也不

愿招惹扰民投诉的麻烦。当然,由于很多农民工多数是包工活,为

了抢进度、赶工期,有时也需要加班加点,但一般也不超过10小时,对于这种附加报酬的加班,90%以上的农民工表示情愿,并表示喜

欢有劳动报酬的加班。

3、工作环境有了改善。用工单位大多为农民提供的住房,夏天

有风扇,冬天免费送被褥。有的单位也设有标准化食堂、洗浴间和

水冲厕所、开水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可以说,农民工吃住都比较方便。从伙食质量方面讲,农民工对单位食堂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

在98%以上,近100%的农民工表示,食堂可以经常吃到鱼和肉,

很多企业对农民工健康也很关注,部分企业还会定期安排自己的农

民工进行健康体检。

4、业余文化生活有所进步。目前农民进城务工业余时间主要是

打牌、看电视、与老乡或工友聊天,虽然多数农民工满足于现状,

可仍有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还是想学些技能以备日后能有更大发展,在文化娱乐需求方面,很多单位组织也经常组织农民工看电影,或在工地放电影等活动,事实上,很多农民工在繁重的体力劳作之余,还是喜欢将自己溶入到文化娱乐中去。相对于看书,上网等娱

乐方式,绝大多数农民工在晚上休工后更倾向于简单、传统的消遣

方式,并非像多数人想象的那样,生活单调而枯燥。

二、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面临的新常态新问题

虽然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较以前有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但是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工资待遇期待更高。当前,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优势不复存在,人力成本逐渐加大,农民工对自身的工资待遇要求水涨船高,

大部分农民工都期盼工资待遇再涨一些,生活条件再好一点,农民

工强烈的高工资预期,成为当前我国出现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虽然国家在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上推行了严厉的工作措施,

但现实中仍然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有的地方问题还较为严重。

2、缺乏养老保障。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显然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奢望,一方面,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工作,却享受不到应有的养老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农村所参加

的养老保险对其自身养老问题作用不大,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农民

工应有的养老保障权利长期被忽视,影响了农民工工作积极性,也

阻碍了农民工融入城市发展。

3、期待自身技能提升。农民工由于先天的因素,导致自身综合

技能较为落后,很多农门工特别是年轻一代农民工,普遍渴望能够

得到更多的继续教育,因为企业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优势,可以让农民工更好的掌握职业技能,对农民工自身素质提高也十分

有利。

4、个人生活问题突出。农民工缺少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生活,长

期出外打工,也影响了婚姻生活的稳定,在已婚有孩子的家庭中,

大部分孩子不能随父母一起生活,形成大量留守儿童。现行的教育

制度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实行等级制,区

别对待,使农民工子女难以享受到与城市户籍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

三、做好新常态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

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应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推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培训教育机制,重视关心农民工个

人生活,全方位保障好农民工权益。

1、建立工资保障机制。坚持维护农民工权益从源头抓起,积极

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劳务公司签订正

规的劳务承包合同,敦促并监督各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规的劳务用

工合同,定期开展企业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确保从法律上维护好农

民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规范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

用人单位支付担保的制度,尝试采取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机构担

保等多种方式,完善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担保机制,从根本上防止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2、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全国养老保险统筹改革工作,分类

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就业较为稳定的农民工,采取纳

入当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式,对工作不稳定的农民工,尝

试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专户,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各自按比例

承担缴费,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对一些零星打工的农民工,可以采取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工个人自由参加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接

融合办法,切实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

3、完善培训教育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农民工培训教育

力度,专门拨付财政资金,充分利用各类类职业、技工学校、社会

办学机构培训,加强农民农工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养。用工单位也要本着企业长远发展的目标,采取举办农民工业余技术学校、邀请技能高手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配齐配优白板、投影仪等硬件设备,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政府应该制定出台鼓励用工单位培训农民工的政策、资金支撑,从税收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增强全社会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的重视。

3、重视关心个人生活。高度重视农民工健康问题,采取健康讲座、定期体检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民工健康水平。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农民工树立正确的生活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探索采取积分落户的呢过多种方式,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辛勤的农民工朋友: 你们好!首先对你们为XX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为了维护你们在务工劳动时的合法权益,XX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温馨提示: (一)身份证要随身携带。外出务工时,一定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因为在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权益和住宿等时候,都需要使用身份证。 (二)通过合法中介找工作。务工时一定要通过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比如: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市场、大型企业组织的招聘会、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所等。尽量到具备用工资质的公司务工,特别是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朋友,一定不要由“包工头”带入工地务工,一旦“包工头”不守信用拖欠工资,维权难度较大。 (三)工地情况要清楚。在工程建设领域务工时,一定要把施工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施工地址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情况了解清楚,这些信息在处理劳动维权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岗位情况、工作要求,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金额、劳动报酬发放方式和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等

内容。如果是跟“包工头”干活,也要与“包工头”签订有关劳动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和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若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或协议的,可以向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五)投诉渠道要记牢。若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做出的口头承诺,如果老板暂时无钱支付工资,也必须让老板写欠条,签字、按手印、写上身份证号等,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举报投诉可以到务工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劳动保障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反映,也可以先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电话号码附后)反映。要说清楚务工的单位名称、地点、拖欠工资数额、拖欠工资证据、拖欠工资的基本原因、本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然后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到现场举报投诉。 (六)保管好维权证据。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善保管好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被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以及其它能够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书面材料,上述材料尽可能的经过工程项目部签字确认,单位出具的欠条要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 (七)依法理性维权。当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采取合法途径维权。不要采取爬塔吊、攀楼顶、封门堵路、围堵政府部门等违法行为追要工资;不要以追要工资名义帮助施工企业或包工头讨要工程款;不要受雇佣到相关部门以欠薪为借口作伪证;不要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完整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 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 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 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 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 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 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 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 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 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 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 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 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 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 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在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从维护所有劳动者平等权利的角度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当前应做的工作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于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于健全法律 援助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进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降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差不多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孩子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那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都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创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别例外,在近几年进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都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辟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别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所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造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造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差不多在××工作、日子多年,有很多人还带来夫人、孩子租房居住、日子,但目前仍然别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屋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降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治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僻静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人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很多,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淌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别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翼进城谋生甚至安家降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存”,在城里买别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都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别可及的奢靡品,更疑惑进城未来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峻的自卑感,在别熟悉的人面前别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如今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那个群体寄居都市,远离农村,“上别服天管,下别服地管”,很多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治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那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依照工业化和都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具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能够增加4个都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都市差不多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咨询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治理;宁波市成立了特意的外来人员服务与治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方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阔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盛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的数量在这几年有着明显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给予了非常高的重视,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工资水平比较低,而且可能会遇到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而且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比较长的,其所处的工作环境也非常恶劣,也没有相应的失业保障,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本文中针对有关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的效用进行了分析,对其所使用到的资源以及在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研究,使工会在为农民工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经验和理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1.引言 政府对于民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视的,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加大了力度,推动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对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使农民工能够将自身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使城市中生活的群众能够更公平的生活,在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这一方面也是非常关注的,这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且政府给出的相关政策也很难适应农民工的真实现状,因此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数量是非常少的,而且还存在明显的退保现象,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流程和政策,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相应的方案政策的推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动力,使农民工养老制度能够和全国养老制度能够实现更好的对接,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和前进。 2.基层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现状分析 2.1维护权益的方式与特征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是当今社会存在着的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为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权利得不到平等对待 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市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认为的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中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人员的增多,城市就业再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很多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户口决定了人的身份,把人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因而不能成为“正式工”,只能当临时工。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被允许干。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又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负债扩张经营范围;有的缺乏科学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有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经营失败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仍时有发生。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07年5月17日,农民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自己半年来辛辛苦苦换来的4000多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扣得只剩下200元,愤怒的他将包工头砍伤,并将技术员张某杀死。 (三)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充分重视 1、农民工的受培训得不到充分重视 今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受培训的重视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扶持力度,农民工的觉悟性不高,当地政府的重视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教育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欠缺等因素,导致培训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得农民工培训效果不容乐观,以至于在有的地方农民工培训成了一纸空谈。 2、子女就学较难 近年来,尽管国家、政府和社会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例如,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该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使一些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接受教育,但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教育管理难度大,使得该法实施的结果与他们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而且上了学的农民工子女又经常受到城里孩子的欺辱,给农村农民工子女的心灵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问题 (一)体制原因 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是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不能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过在经过四次修宪后,把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写进了宪法,但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停滞不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宪法》针对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课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结课论文 题目: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班级: 12级法双 姓名:高杨 学号: 2012702062 2014年11月 论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摘要:中国的农民工作为日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保障缺失问题近年来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民间不断地呼吁,政府也在不断地努力。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而恰恰在于法律、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在此情况下,本文对如何更有力地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权益问题以及保证现行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民中的许多人抛弃了已沿袭几千年的传统生活,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谋生。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以其吃苦耐劳的艰辛工作和奋斗精神,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城市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作过程中,遭遇了以前其他社会群体迄今未曾经历的问题和困难,整体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大量农民拥向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新生力量。近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都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监测。劳动保障部2012年5月快速调查统计,目前在城镇的农民工总数约为9947万人。从我们过去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实际规模必然大于快速调查统计数据,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大约有23%进入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按照这样一个比例,加上补足5%的漏报比例,可以推算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4亿【1】。当然,也有专家估计,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左右【2】。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家乡,流向东南沿海和全国其他地区,成为这些城市的建设者。深圳由一个边陲小镇,仅用十几年的时间就变成一座拥有700万人口的现代化大城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人们从实际中逐渐认识到,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他们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国民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作者:杨建林 【内容摘要】: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农民工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 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字】: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左右,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得以极大解放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开始形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根据2006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超过1.2亿,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分别占58%和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实际上就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健康,却不能像城市市民那样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只能享受最低的工资待遇,居住、就业、子女受教育等方面仍然受社会的歧视。这种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保护的生存方式决定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随着这一队伍的壮大凸显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解决农民工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意义深远。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与解析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非农业生产,是工人或职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掀起打工潮。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他们进城或务工或经商,对我国城乡快速发展及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1农民工的由来 农民工的称呼彰显中国时代的意义,它的产生时间不长,但却含义深远。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涌向城市,他们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还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城镇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城镇企业的工资,但不是城市居民,而是农民工人——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浅谈农民工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农民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民工是拥有农村户口,曾经从事农业生产,现已进入城镇,在各种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着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民。据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所列的数据显示:进城务工的农民已占据我国全部第二产业岗位的57.6%,商业和餐饮业岗位的52.6%,加工制造业岗位的68.2%,建筑业岗位的 79.8%。可见,农民工是活跃在城镇经济建设中的一支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繁荣进步密不可分。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城镇化步伐,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但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专业技能欠缺,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需要。据最新调查显示,在进城务工的农民中,有4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有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数仅占14%。近年来,党委、政府相当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如政府部门实施了“阳光工程”,工会开展了“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给农民工提供了免费培训的机会,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农民工培训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尽管政府投入了许多财力、物力,各级工会组织也多方努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急待解决。 一、当前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对职业技能培训重要性认识不足。近年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与他们所承担的任务总体是适应的。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部分农民工思想观念比较陈旧落后,视野较窄,缺乏长远性和开拓性,他们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认识不到提高技能对于个人找工作、提高经济收入的重要性,不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认为,种田解决吃饭问题,外出务工则解决挣钱的问题。等到年龄稍大一些,还是要回到家乡,继续耕耘着祖祖辈辈赖以生计的土地。因此,在他们看来,外出务工不是永久性的生存之道,甚至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举动,因而他们从事的工种就具有不确定性,什么好干干什么。由于他们自身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就业工种局限性大,所以就业岗位大都是集中在农产品的粗加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筑业、服装、家政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也使得他们觉得没有必要花更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培训。更何况,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要承担两方面成本,即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学费、书费和杂费等;机会成本是指接受技能培训而放弃的就业机会的潜在收益。少数农民工认为,参加职业培训,既要付出直接成本,又要承担可能丧失工作的机会成本,损失眼前利益是相当不合算的。另外,工学矛盾突出。进城务工找到一个合适的岗位实属不易,到岗后工作强度大、时间长,又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他们弃工参加培训不太现实。因此,没有时间参加职业培训或者培训时间较短效果不明显,这也是制约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够强,培训质量有待提高。一是目前普遍实施的职业培训教学中,存在理论教学与实际操做脱节的现象。重理论轻实训的教学方法难以吸引农民工参与。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是为了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实践工作能力,适应城市生活。他们希望能够接受到对提升自己技能水平有切实效果的培训,而不愿接受低效的培训。二是教学模式单一,缺乏师生互动。培训教师容易忽略农民工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接受能力,不能周全的考虑农民工的知识水平、生活习惯、接受能力的差异,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往往进行统一教学,不积极与学生进行互动,教学效果不够理想。三是培训科目设置比较单调,无法完全适应农民工的要求。一般的培训机构只开设了计算机、电子、电焊、美容美发、缝纫编织、家政服务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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