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

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
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

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

10、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空置不住,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竣工交付后,不管是否居住,都应承担共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因此,空置房的业主也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11、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合同期限?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作出关于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开发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小区,并与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期限的特别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终止期限的合同。此类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2、什么是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容?

答: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材料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停车服务费: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1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答: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双方是合同委托关系。

当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业主在露天的公用场地(无固定车位)停车,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停车费用吗?

答:物价管理部门对小区露天共用场地车辆停放收费有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用道路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须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收费。具体收费处理办法是: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

15、业主购买或租用地下车位后,为什么还要交纳有关服务费?

答:业主购买或租用地下车位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车场保洁、停车秩序、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所发生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测算,并与业主签订协议,费用由业主交纳。

16、物业服务企业追讨业主欠费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的情形,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7、商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申请资料。

18、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是物业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等。

19、成立业主大会由谁牵头组织?筹备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60日,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20、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⑴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决议;⑵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⑷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⑸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⑺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

集和使用;⑻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⑼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21、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⑶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履行业主义务;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⑸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⑹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2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应该如何解决?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并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23、业主居住在商品房小区,为什么要自觉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专有部分,每位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履行日常的管理、维修、养护义务。对于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道路、绿地、围墙、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均由小区里的全体业主共有,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管理义务。每位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实施管理,需要双方签订合同,就服务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详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每位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24、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解除聘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首先,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见,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围,应当通过全体业主表决或授权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相应权利。在无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无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它越权行使了权力机构的职权时,这个行为必然是不能生效的。

25、欠费业主能进业主委员会吗?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权利包含“依法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义务包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同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履行业主义务”的条件。欠费业主并没有充分履行业主义务,允许其参选业主委员会确实有违立法精神。

26、楼房墙皮脱落砸坏汽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赔偿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楼房的墙体脱落砸损业主车辆,属于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应当分清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责任主体。比如,房屋如果处于保修期,那么,外墙脱落则极有可能与房屋质量有关,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楼上跑水楼下被淹,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担责?

答:关于相邻关系,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物业管理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报警并采取了关闭进水阀的应急措施,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合理的物业管理职责。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跑水事件中存在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行为。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电类急修工作规程,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

28、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是否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答:按照《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住宅室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因为装饰装修管理属于一项重要的物业管理服务容,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29、业主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约定有关责任义务及注意事项,可收取的费用:⑴按建筑面积收取不超过2元/m2的垃圾清运费;⑵每户不超过1000

元的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完工后180天退还装修保证金);⑶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10元。

30、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应怎样收取和返还?

答:目前,装修管理和装修押金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一般通过业主(装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收取和返还。装修押金也称作装修保证金。按照《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专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关于装修押金问题,对于家装,目前一般都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验收,而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及要求返还业主的装修押金。

31、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答:《物权法》第74条第2款,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2、停车位能否出租给其他小区业主使用?

答: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可能属于建筑区划的,也可能属于建筑区划以外的。如果属于建筑区划的停车位,那么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尚未满足的情况下,不能出租给其他小区的业主。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已经满足的情况下,如尚有富余的停车位,经产权人同意可以将这些富余的停车位出租给其他小区的业主使用。如果属于建筑区划以外的停车位,那么权属属于业主共有,能否出租给其他小区的业主使用,则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出租给其他小区的业主使用。

33、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围被划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应当看物业服务合同或停车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对车辆划伤方面的约定。如果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车位使用服务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违约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应当由实施划伤、扎胎行为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只要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关系,并非属于财产保管合同关系,出现业主车辆损坏,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

34、业主买了车位,还要交纳管理服务费吗?

答:业主买房后,需要物业管理;同样,虽然有了车位,对车辆也需要管理。车位管理会产生一部分费用,一般包括:车位的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出入口管理、照明入排水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一要遵守价格部门关于收费的政策,二要与业主协商一致,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因此,业主应当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用途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3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征求业主的意见吗?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7、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答: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基于合同委托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双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与业主约定承担此类赔偿责任。再者,物业管理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专业服务,并不能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物业管理服务容虽然包括秩序维护服务,但仅指物业管理区域的一般秩序维护。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物业服务企业仅具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之义务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由公安部门及检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业主的损失应由不法行为人承担。

38、住宅商品房中出现、私搭乱盖、饲养烈性犬、摆摊设点占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问题,应当由谁负责执法?

答:住宅商品房中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有权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当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57题)。 物业服务方案 1、前期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的第()个阶段 A、一 B、二 C、三 D、四 2、物业收费方式的划分依据是() A、《物业管理条例》 B、《物权法》 C、《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合同法》 3、企业将自身成熟完善的服务特色和流程体系全部嫁接到项目上,如“绿色”服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物业服务产品逐个复制的过程,属于物业服务方案策划的() A、主题型策划 B、完善型策划 C、复制型策划 D、嫁接型策划 4、为了确保物业服务质量,企业通常以()主要循环手段。 A、ISO 9000 B、PDCA C、ISO 14001 D、OHSAS 18000 5、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物业服务方案类型() A、全委型物业服务方案 B、半委型物业服务方案 C、专项型物业服务方案 D、顾问型物业服务方案 6、包干制是指业主统一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A、物业管理企业 B、业主大会 C、业主 D、主管部门 7、在物业成本预测过程中,涉及收费项目的内容,对于国家有强制性规范和统一收费标准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的应()进行核算 A、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标准 B、业主委员会协商制定标准 C、市场价现行标准 D、不作为成本核算内容 8、方案策划和编写需要开展大量的调研分析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对较大,不同服务项目服务主题不尽相同,指的是() A、主题型策划 B、完善型策划 C、复制型策划 D、嫁接型策划 9、物业服务主题定位要充分关注各方需求,尤其是()的实际需求和心理需求。 A、物业管理企业 B、主管部门 C、业主 D、物权人 10、()是甄别物业服务方案适用性和差异性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物业服务目标的重要保障。 A、物业服务模式 B、物业服务整体设想 C、物业服务企业概况 D、物业服务关键性内容 11、物业服务通过对物的管理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其核心在于() A、物 B、人 C、物业管理企业 D、项目单位 12、在物业服务方案中,收入预算仅针对()进行核算,()不核算在内。 A、主营物业服务费营业外收入 B、营业外收入主营物业服务费 C、其他收入主营物业服务费 D、主营物业服务费其他收入 13、在物业服务方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概况的重要性程度为为() A、一般 B、非常重要 C、次要 D、重要 14、在人员配臵上,要按照行业通用作业量进行合理定岗,一般按照()的作业负荷进

物业管理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如何划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域? 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什么是业主?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几个业主大会?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6.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 答:(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答:(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如何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答: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9.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哪些筹备工作? 答:(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1)、(2)、(3)、(4)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问答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问答 现在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下资质已经取消,现在只有物业管理资质一级资质,但是我们对于物业管理基础知识也要有所了解,本文介绍一下物业管理基础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物业和物业管理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各类房屋可以是住宅区,也可以是单体的其他建筑,还包括综合楼、别墅、高档写字楼、商贸大厦、工业厂房、仓库等。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是指房屋室内外各类设备、公共市政设施及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 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但卫、公共绿地、道路养护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二,物业管理知识问答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

用设备是什么? 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 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2、物业维修责任是什么? 物业保修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编号:YB-HT-030252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mutu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题库-(一)

一、物业常识(136题) 1、“物业”是粤港方言对房地产的称呼,它最早在香港被普遍使用,其含义是单元性房地产可大可小,一栋商业楼宇、一组标准厂房、一栋住宅楼或一套住宅都可称为物业 2、在房地产市声体系中,物业管理市场处于最后一级 3、物业管理市场的关系是供方物业管理企业向需方物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提供商品性劳动服务的市场关系,是双方按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的互助互利的交换关系 4、物业管理市场的含义是物业管理企业采用经营性的手段实施管理,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 5、物业管理市场的委托关系主要有委托管理型,自主经营型 6、物业委托管理型的特征是开发商、业主(业产委员会)采用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提供劳务商品的市场交换关系 7、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物业管理权的主要途径是投标;协议;自管 8、目前最新优秀示范物业标准分几个类型进行考评内容:大厦;工业区;住宅小区 9、目前最新优秀示范物业标准有哪几个方面考评内容:大厦、工业区九项,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备管理;共用设施管理;保安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两者具体内容评分侧重不同)住宅小区八项,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并于2003年9月1日批准施行 11、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或公司,按照合同或契约,接受业主(用户)的委托,按照市场经营方式,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为使物业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面对物业本身及其业主(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综合服务 12、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13、住宅区的范围由市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14、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15、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 16、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天体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17、自用部位指用户门以内、毗连部份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18、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19、毗连部位是指房屋本体中不属于公用部位和自用部位的部位、设施和设备 20、住宅区的公共声所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是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和维护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土地法? 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 年1月1日起施行。 3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三是切实保护耕地;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4 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

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5 什么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6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7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为什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物业管理知识100题问答.doc

物业管理知识100题问答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指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主要从三个角度理解:一业主选聘有合格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二物业管理活动中两个重要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2、如何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答: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3、由哪个行政机关监督全国物业管理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4、什么人可以作为业主?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一个物业小区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答:一个物业小区只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8、业主大会主要由哪些人组成? 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9、怎样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10、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1、业主大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12、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土地管理法知识一百问 一、总则 △制定《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重点是什么 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保护耕地,重点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哪两种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包括哪些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和批准日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公顷( 5亩) 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 其他土地不足2 公顷(30亩)的,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在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今年全国第十个土地日的主题是什么

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共几章几条 共8章86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应如何表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和切实保护耕地。 二,耕地保护 △何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何谓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呼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何谓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何谓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对基本农田衽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 区域。 △何谓土地复垦 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何谓未利用土地开发

早期介入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doc

属填海区,易发生不均匀沉降,导致此处的埋地管网发生断裂,因此建议重新施工。 (5)安排机电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机电设施设备的安装,累计提出了200余项改进意见。 (6)提请建设单位留下一部分特殊的装饰材料(彩色地砖、镀膜玻璃、涂料等),以便于将来的维修和更换。 (7)为前期物业管理做准备工作。陆续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并进行培训,组织编写各类管理服务文件和规章制度,准备业主入住资料等。 (8)协助建设单位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城市公共事业单位协商移交相应设施设备事宜,暂不能移交的则事先确定委托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 (四)销售阶段 1.内容 (1)完成物业管理方案及实施进度表; (2)拟定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制度; (3)拟定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必要时履行各种报批手续; (4)对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培训; (5)派出现场咨询人员,在售楼现场为客户提供物业管理咨询

服务; (6)将全部早期介入所形成的记录、方案、图纸等资料,整理后归入物业管理档案。 2.方法和要点 (1)准确全面展示未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物业管理的宣传及承诺,包括各类公共管理制度,一定要符合法规,同时要实事求是。在销售物业时应根据物业管理的整体策划和方案进行,不应为了促销而夸大其辞,更不能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 (2)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意见,并进行整理,以此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的制订和修正依据。 【案例】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同上例。其在销售阶段的介入内容为: (1)在销售前,整理并全面完成物业管理方案,将各项应使购房业主了解的内容,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纳入有关《公约》、《协议》中; (2)在销售前对售楼人员进行物业管理培训,使他们对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有所了解,对将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内容和模式有统一的理解; (3)在售楼现场安排专职的物业管理咨询人员,接受购房者的咨询; (4)为使业主或未来业主对物业管理有所了解,在销售时,就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物业管理中最全的业主问答手册【最新版】

物业管理中最全的业主问答手册 一、物业收费类 1、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半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答:由于本小区客户群特点,大部分业主事务繁忙,因此可能出现物业服务费交费不及时的现象;而我们也会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催缴费用上(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这势必就会影响到我们对您和其他方面的服务质量。如按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对客户服务中,在资金运转上无后顾之忧。 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收我的物业管理费? 答: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收楼手续约定日期拖延收楼手续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楼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3、以什么面积收取我的物业管理费? 答: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房

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 4、我入住时要缴纳购房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按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5、我入住时应该签订什么协议或文件? 答:入住时您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楼宇查验表》、《业主信息登记表》、等资料。 6、我们如何知道物业管理费都花在什么地方了? 答:物业管理费主要用在小区内各公共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监控、供水供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及公共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的维护等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将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收缴与支出的账目,届时您可以详细了解物业管理费是如何花销的。 7、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 答: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识竞赛(2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 1.维护土地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2.十分珍僧和()每寸土地,切实()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成者()并()。 4.国务院()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做出的安排,包括()规划、 ()规划和相关()规划。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建()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矿、()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衣田发展林果业和()。 7.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8.农用地转用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的行为。 9.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 10.本次修法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和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一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二是宅基地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部门。 二、不定项选择(共15题,每题4分,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原则是什么?() A.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播 B.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 C.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D.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以下哪些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加的新内容?() A.将征用改为征收或征用 B.确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C.允许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人市

写字楼前期物业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写字楼前期物业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前期物业筹备阶段 1、熟悉项目整体规划及相关情况,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项目各种设施设备、材料的设计、选型、选材、安装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议; 2、结合项目本身的市场定位,为发展商提供质量价格比最优的品牌与型号建议; 3、从用户实用的角度提供户型设计、各种管道设计等方面的建议; 4、提供环保设施建议,如感应式开关、自闭式水喉、分类垃圾箱等; 5、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大小、分配、位置等提出建议; 6、根据物业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项目定位及市场实际情况,配合公司制定物业收费标准、入住收费明细及装修期间的收费标准等; 7、配合招商部对写字楼的出租、广告推广与商业营运等; 8、停车系统及交通路线规划(包括:人流和车流导向,停车场出入与计费管理系统,行车路线,停车标识,停车场的分配与规划等); 9、监控和消防中心 消防中心位置; 消防中心设备布置; 消防监控点位调整与补充。 10、垃圾处理:垃圾房位置,垃圾房设备配备标准,垃圾分类放置; 11、缷货区的设置 缷货场和缷货平台位置、高度; 缷货场管理用房; 缷货场停车位。 12、电梯系统:电梯分区、分配、梯速的选择; 13、配合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以便于及时整改; 二、物业收楼前准备阶段 1、确定物业管理方案及各岗位管理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 2、前期物业工程项目的接管验收(图纸资料及设施设备的移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厂家及物业管理公司参与;消防验收建议由第三方监测,合格后出具监测报告; 3、编制《商户手册》、《物业管理协议》、《装修管理协议》、《装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资料,部分资料需要印刷; 4、筹备大厦的交楼工作,包括大厦清洁开荒、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制定、业务培训及岗位安排等;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物业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物业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必答题 1、《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有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4、前期物业管理指的是什么? 答: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5、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指专项用于住宅房屋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6、什么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答: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7、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什么? 答: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其住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8、物业服务收费中的包干制指的是什么? 答: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9、物业服务收费中酬金制指的是什么? 答: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0、业主公约应主要对那些事项作出约定? 答:主要有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责任等。 11、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事项有哪些? 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什么是业主? 业主大会如何构成?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13、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约定? 答:应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时,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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