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和答案解析

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和答案解析
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和答案解析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试题

姓名:工号: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7年03月0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C.金融机构的总部或者指定机构收到其分支机构之日起计算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4.()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公安机关

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中的“长期”和“短期”分别为()

A.一年以上,3个工作日

B.一年以上,10个工作日

C.三年以上,3个工作日

D.三年以上,5个工作日

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称的“频繁”是指()A.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B.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

C.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5天以上

D.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且持续7天以上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A.3

B.5

C.7

D.10

8.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的所有反洗钱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分析和识别,同时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A.当地公安机关

B.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

9.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 )、( )、( )。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A.交易方式、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B.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C.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易性质

D.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手段

10.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

A.只提交一个大额交易报告

B.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C.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D.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计40分)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

A.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

B.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D.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2.下列关于可疑交易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B.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C.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的。

D.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A.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B.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C.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D.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B.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C.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D.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

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5.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A.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C.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D.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

一、判断题:对对对对对

二、单选题:ADDAB ADCBB

三、多选题:BCD AB ABCD ABD ABC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书 合同模板范本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书合同模板范本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最低不

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____日内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_________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_________元收

关于2019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关于2019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接行总部关于>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实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同时能在 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material),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material)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 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即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五.账户资料(material)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相关保存账户资料(material)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material)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material)的完整. 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2).建议相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根据银发(20xx)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实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实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增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经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经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别经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2020年最新版产权交易合同书(合同范本)

2020 年最新版产权交易合同书 (合同范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 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 年最新版产权交易合同书(合同范本) 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 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 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 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 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 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 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一、机构组织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自县联社设立安排反洗钱工作以来,我社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我社员工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做了全面部署。在全社范围内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完善了反洗钱工作的进展,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于XX年11月市信用社网络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和上报功能。 主任在每一次会议中强调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再由专人打印整理按月报送县联社,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分社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社加强了对全辖分社执行反洗钱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我社内控小组把反洗钱工作列入日常检查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反洗钱宣传工作 去年以来,我社全面开设了对反洗钱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分发传单等舆论工具,结合存款利率上浮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教育,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新一年到来之际,我社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开展反洗钱学习活动,让所有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制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金融机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及《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录入操作手册》和其他法律规定,对本社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组织机构、岗位责职、报告方式等做出全面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协调联系机制,每月按时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我社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二)审慎性原则。应在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确实存在洗钱风险的,才予以报告。 (三)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供

技术支持。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不断完善监控系统。 第五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人经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三)指定专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第六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七条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她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doc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 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产权交易合同书

产权交易合同书 转让方:深圳市点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 标的企业: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产权交易合同书》(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深圳签署。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点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8楼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标的企业: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茜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鉴于: 1、甲方深圳市点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606159,国有全资公司; 2、乙方,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3、转让标的企业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037.5588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124971910,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持有其4.83%股权; 4、本次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83%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均已被授权。 5、甲方愿意出让其所持有标的企业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83%的股权,乙方愿意受让该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83%的股权。 鉴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产权转让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1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1.2转让方:指深圳市点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3受让方:指 1.4标的企业:指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标的产权:指甲方持有的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83%股权 1.6标的产权交割:指本次转让经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标的产权变更至受让人名下。 1.7资产评估报告:指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714号】 1.8期后:指年月日至标的产权交割之日。 1.9元:指人民币元。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xx银监分局: 按照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xx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xx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xx本,查阅账户资料xx份。 (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xx制度、xx制度、xx制度、xx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 (二)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

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户x户,变更账户信息xx户,撤销账户x 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xx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xx户,其中:基本户xx户、一般户xx户、临时户xx户、专用账户xx 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x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xx年x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XX营业部 接总部<<关于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部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营业部管理人员、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对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对我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我部按照《XX证券反洗钱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股东及资金账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我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险稽核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

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如从证券方转出至银行超过100万的需进行预约,待确认后才给予转账。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对于客户仍未签署第三方存管和已签署第三方存管但缺少证券联的帐户所有者,通知他们前去银行和我部柜台进行第三方存管的签署工作。而对于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姓名及身份证不一致的,由柜台及客服联系客户本人前来办理身份资料的确认变更手续,确保不存在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384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合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合同范 本)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本合同自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之日起生效。 十、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书通用版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书通用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7995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书通用版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住所: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 邮编: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 电话: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

住所: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 邮编: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 电话: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1._____(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成立于_____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元,系_____(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_____元(出

资人/股东是多名的应分别载明)。 2.经评估(审计),截止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资产合计为人民币_____元,负债合计为_____元,净资产为_____元。 3.本次_____(产权标的名称)转让,各方当事人已被授权。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_____转让给乙方。(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载明)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方式 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采用_____(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本合同

最新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第二篇:保险公司2020年反洗钱自查自纠报告第三篇:保险公司反洗钱报告第四篇:保险公司反洗钱第五篇:保险公司反洗钱简报一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xx中支反洗钱自查自纠报告 xx中支在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开展反洗钱工作自查的通知》后,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成立了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组长由中支总经xx洋担任,小组成员分别是公共资源部经理xx、反洗钱合规专员xx、财务部经理xx、运营部经理xx、培训部经理xx、保费部经理xx、营销部人管岗xx。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我中支的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由公共资源部负责此项工作的追踪落实、汇总上报。 本次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覆盖到中支各部门、各服务部,自查时间为20xx年3月25至4月30日,自查时间跨度: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3月30日。我中支反洗钱自查工作已完成,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反洗钱管理工作小组”,公共资源部经理任合规官,财务部经理及运营部经理任合规专员,其它部门经理及前台岗为合规情报员。 人员发生变更,我中心支公司能及时按要求报备市人行。 二、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要求,我中心支公司在在2020年12月制定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xx茂发[20xx]第010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内部检查制度》{xx茂发[20xx]第011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办法》{xx茂发[20xx]第012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 1 工作保密制度》{xx茂发[2020]第013号}、《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制度》{xx茂发[2020]第014号}、《xxxx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审计制度》的通知》{xx茂发[2020]第0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xxxx茂名中心支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产权交易合同【模板】

挂牌编号: 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出让人:XXX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受让人:XXX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或竞买或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取得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合同涉及的出让人、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 六、产权转让的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产权(整体或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确认后,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买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十、资产的处理:指根据不同的标的具体约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实际标的物的处理。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产权转让标的价值体现的特定时点。 十二、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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