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

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费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火车站北广场停车场实行错峰停车收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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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0〕房字422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由省计委下达咨询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由省计委与工程咨询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32号)中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按耗用工时(日)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至3000万元 1、编制项目建议书 1-2.5 2.5-6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5-12 3、评估项目建议书 0.6-1.5 1.5-4 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5 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停车费及时、全额收取,不漏收、不错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 三、职责:本部门员工按本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四、停车场入场登记管理 1、车辆入场时,由当班登记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车牌号台账登记,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特殊免费车辆(此类车辆包括当地政府车辆、本公司车辆等,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免收车辆,以当时实际情况为准),按分类要求登记员必须建立三本台账进行分类登记,免收车辆必须在台账上注明免收原因。 2、登记员在登记入场车辆车牌号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无误,字迹要工整,账面要清楚,便于交班时核对收费情况。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 1、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辆临停10元/辆,过夜20元/辆;大型车辆临停15元/辆,过夜25元/辆。 2、车辆入场时,由当班收费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现金收费,收费时点清收费金额,注意辨别假钞,按客户要求撕去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

3、按现金管理要求,收费员手上只留取200元(15张10元、10张5元)找补零钱,找补零钱在上班时统一领取。收费员手上收费金额达到100元(除去本留在手上的找补零钱),将收费款交由停车场主管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交款人、交款金额,最后交班时由停车场主管、当班收费员共同清点当日收费款总额,再与登记员的当天台账进行核对,如发现款与账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分责任进行处罚,停车场主管负责已签收的收费款,当班收费员负责未交的收费款及本来手上的预留金200元,分析是哪边出现问题,就由哪边负责赔差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停车场主管有责任督促当班收费员及时交款,当班收费员有义务做到及时交款,签字确认,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 5、各环节在收取现金时,做到认真清点金额、辨别假钞,收款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为准,如从中发现金额不符、有假钞的情况,由交款人负全部责任,照金额进行赔偿,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停车场票据管理 1、按需向公司财务领取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原因,及时将用完的票根交回财务。 2、在领用发票和交回票根时,必须完善签字核对手续,做到有据可查。 七、停车场节假日管理 1、按经营性质决定本停车场遇节假日属于工作更为繁忙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

福州市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 计划招募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通知》(闽民建〔〕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制定如下招募方案: 一、招募名额 年我市统一招募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永泰、闽清两个县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其中永泰名、闽清名),详见《福州市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招募计划表》(附件),服务期限为年。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市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顺利实施,市里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组织招募 (一)招募对象及条件 招募对象为年福州市生源的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社区从事工作;二是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

应的专业知识,善于沟通,有较强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三是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四是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年月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周岁(年月日后出生);五是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报名参加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岗位所在地县(市、区)、镇(街道)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四、招募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年月日月日(上午,下午,节假日不办公)。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号东部新城办公区号楼室;联系电话;联系人:张江波。 、报名材料(详见附件): 报名者系往届毕业生的,需携带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户口簿复印首页及本人页)、一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照张。 报名者系年应届毕业生的,因未取得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可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一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照张等材料报名。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xin)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物业管理费用正常收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服务品质,规范停车场停车费用收缴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防范各类风险依据其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联投半岛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员,所有停车场员工需按此流程进行要求. 1.3内容 本制度内容包括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员工作细则,月租卡办理,收费监管,突发事件管理,负责。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标准 2.1根据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政府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1。1、收费标准: a、临时停车 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到4小时内2元,超出4小时按每小时4元计算,最高24小时收费10元封顶; b、月卡收费 每月固定收费,办理月卡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证,地上66元/月,地下400元/月; c、年卡收费 每年固定收费,办理年卡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证,720元/年(此收费是年收费基础上0。85折计算。 2.2促销政策根据本项目整体经营以及销售活动需要,经项目评审后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 2.3根据联投半岛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项目员工以及租户员工停车管理办法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2.4根据联投半岛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租户停车办法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 2.5项目垃圾车有收费员登记进出时间、车牌,免收停车费。 2.6军车、警车非执行任务进入停车场,只减免1小时停车费,同时收费员应通知车场班长到场确认后方可免费,并在收费员记录本上填写车牌号、停放时间签字确认。 2.7军车、警车、救护车及抢救车辆等特种车进入停车场执行任务,收费员通知车场班长到场确认后方可免费,并在收费员记录本上填写进入事由、车牌号、停放时间签字确认。 2。8救护车、抢救车辆等特种车非执行任务进入停车场,正常收费。 2.9本项目员工个人车辆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免费卡;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至停车场时,可通过工作证给予免费停放。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费、库区基金以及人工成本、材料费用、银行利率等因素提高的影响,水电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为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上省网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局定价的上省网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名单见附件)。 二、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2.1分钱,其他规定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7〕9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商〔2009〕13号)执行。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2年3月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附件: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名单

电站名称 1寿宁牛头山发电公司 2龙岩白沙水电厂 3周宁丰源水电厂 4闽清嵩滩浦电厂 5屏南金造桥水电站 6古田溪二级水电厂 7周宁水电厂 8芹山水电厂 9雍口水电厂 10屏南黛溪水电站 11范厝水电厂 12良浅水电厂 13孔头水电厂 14大言水电厂 15高砂水电厂 16斑竹溪水电厂 17沙县城关水电厂 18万安水电厂 19贡川水电厂 20峡阳水电厂 21福建闽兴照口水电站 22屏南旺坑电站 23屏南上培电站 24福建古田双口渡电站 25周宁后垄溪水电站 26将乐县恒升水电有限公司(黄潭)27福建省建瓯市北津电站 28福建省顺昌洋口电站 29福建省金湖公司高唐水电厂 30后垄溪一级电站 31三明台江水电有限公司 32福建华投西门发电有限公司 33福安潭头电站 34永泰大樟溪梧桐水电站 35华安绵良电站 36上杭金山水电站 37福建武平县东留水库电站 38长汀汀洲水电站 39连城县大灌水电站 40漳平华口电站 41谟武水电厂 42漳平小杞电站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特拟定一下制度: 一、管理归属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为规范 1、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 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放工装的, 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导通知为 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早班:8:00-20:30 中班:10:00-10:30 晚班:20:00-8:30(次日)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 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 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走指定路

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 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及时致歉。 10、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福州市马尾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实 施细则 根据《调整马尾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榕开发改综[]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贯彻实施本次水价调整“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城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 调整后的马尾区各类别自来水终端基础水价按下表执行:

二、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 (一)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经向我司申请、核实确认后,按照下表执行用水量调整:

(二)马尾城区内的居民用户,五口人及五口人以上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人口数以户口簿或居住证为准,每户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吨,每户最高月增加水量不超过吨。同一户口簿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不得重复申请。 年月日以前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月起开始调整,年月日以后办理调整手续的,用水量基数自变更次月开始调整。 (三)申请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量调整申报表(应填写完整)。 、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含索引页)。

、申请调整的供用水合同的用水人(以下简称“用水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水人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非用水人本人办理申请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调整的计量水表的当期或历史水费备款通知单(该计量水表应当与供用水合同登记的计量水表一致)。 (四)居民一户多人口月用水用户经我司核定后,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将自动恢复为基础阶梯水价计价。居民用户应在签约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向我司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所需材料参照申请业务所需材料。 在年有效期内住址内人口数如有变动,用户应及时到我司窗口办理人口增减手续;否则我司有权根据核实的住址内人口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五)用水人变更引起的失效 因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引起《供用水合同》用水人变更时,新《供用水合同》生效之日,原核定的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随原《供用水合同》一并失效。新《供用水合同》不执行居民一户多人口用水量调整标准,符合条件的新用水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五、关于合表用水价格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文件要求,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各表价格按基础水价倍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及项目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通告[20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6〕2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省属及中央驻榕单位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项目 1福建省外事服 务中心 认证费 2福建省价格认 定局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3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审费 4福建省教育考 试院 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 2.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3.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费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5.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6.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 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收费 8.高中毕业生会考费 9.高等学校计算 机等级考试费 10.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 11.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考务费 1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 13.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 务费 5福建省考试院 考试服务中心 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3.全国公共英语 等级考试费 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

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

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福州五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区域划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 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第九条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3]11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3〕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2013年5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服务设施,提升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社区服务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首要任务,把满足社区成员普遍而又迫切的需要作为拓展社区服务业的工作重点,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业体系。对社区内的低保对象、特困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切实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民,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性服务。大力推行经营性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倡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社区服务业建设,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从各县(市)区、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既注重整体推进,又强调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防止追求面面俱到;既体现政府支持,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停车场收费岗。 3、职责: 4、方法和控制过程: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 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 4.1.2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 收银员负责领取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 4.2现金要求 4.2.1停车场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 4. 2.2停车场收银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收银费处,由收费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 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人签名认可; 4.2.3收银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 4.3临时停车收费

4.3.1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 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4.3.2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 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3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 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4.3.4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不愿收取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投入 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4.3.5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 当头,给票“谢”字不离口。 4.4交接管理控制 4.4.1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 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 4.4.2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 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担当职责; 4.4.3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清点票款,对该岗位票款负责。 4.4.4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 5.1固定车位租金(或非固定月租) 5.1.1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所 属期间 5.1.2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服务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核 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 5.1.3收费人员或专职办卡人员按收费金额派发相应固定收费金额的停车月卡、季卡、 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签定《车位服务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 6.1.1 丢卡处理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 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8年 9 月15日起试行至2010年 9 月14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社区养老环境研究——以福州市军门社区为例

社区养老环境研究——以福州市军门社区为例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焦点。目前,“居家+养老+机构”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养老模式之一。本次调 研以福州市军门社区为对象,立足人居环境学科群,运用文献调查、现场调研和 比较分析等方法,从社区老年人群的生活需求和行为模式两个方面,调查研究军 门社区的养老模式,总结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从社区的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空间、住宅建筑入手,并针对社区提出了需增设的内容,为 社区养老模式的推广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军门社区养老模式老年人群生活需求行为模式 0 前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养老问题受到社会关注,但养老机构不仅 床位数量不够,价格也不断提高。因此,社区养老将成为多数人选择的养老模式。国内社区养老做得较好的代表:21城孝贤。该社区为老人创造舒适的环境,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设施相应地考虑适老性和无障碍设计。福州市老年人口量大、增长快,截至 2014 年底已有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90多万,占全市户籍 人口总数15%左右。福州市现已逐渐形成“3+1 新型养老模式。本文通过调研福州 市鼓楼区军门社区老年人群的生活需求和行为模式,对养老模式进行改进。社区 东为东泰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南临津泰路,北至东街,是福州市社区养老试点 单位,养老工作开展较早,并取得一定成效。调研其养老模式的特征,传承优势,改进劣势,对促进社区养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研究思路和方法 以实地观察社区为主;定量分析的问卷法了解老人生活需求、行为模式与定 性分析的访谈法调查老人对现状满意度、改造意见为辅;先分析社区养老模式优势、劣势及面临的挑战,后通过对相关文献数据的查阅,提出社区养老模式的改 进建议。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研究结果 2.1.1社区的概况 社区占地0.16km2,现有居民3540多户,人口12800多人。社区曾获省级敬 老模范先进社区、省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等荣誉。2014年11月,习主席亲临社区 看望居民。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功能结构社区从功能上分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周边用地多为商业、商务、教育科研等用地。 道路社区内道路为小街区、密路网、窄断面形式,缺乏步行道。 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周边有鼓楼区东街卫生服务站、省儿童图书馆、东方百货。社区内有:图书阅览区、餐厅、商铺、居委会和日间照料中心等。 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专用设施,调研了解,该中心使用不方便。 绿化空间社区绿化多为宅间绿地,主要功能为观赏、遮阴及围护。仅一个室 外小公园,位于南营巷旁,老人们喜欢在早晚凉爽时来此游憩。 住宅建筑社区建筑质量较好,多为7~9层,建造时间多在70-80年代,并于2012年完成了30栋楼体立面整治。 2.1.2社区老年人群的人口规模 社区老年人口占社区总人口比例 20.75%,老龄

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20161225

北京眼镜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保障物业管理费用正常收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服务品质,规范停车场停车费用收缴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防范各类风险依据其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眼镜城管理范围内的停车场收款员及公司员工均需按此此流程进行要求。 三、内容 本制度内容包括停车场收费标准,收款员工作细则,收费监管,突发事件管理及附则。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根据本大厦所在地政府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及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市场内垃圾清运车由收费员登记进出时间,免收停车费。 三、军车、警车、救护车、工商质监车辆及抢险车辆等特种车辆进入停车场,由收费员登记进出时间、车牌号,免收停车费。四、公司员工个人车辆因需要,可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办理。

第三章收款员工作细则 一、工作内容 1、岗亭收款员 ①、收款员每日接班时应对上一班组人员收取的金额及明细进行校对审核。 ②、检查收费处设备是否正常。 2、总收账人 ①、每日晚六点前,由总收账人收取并结算当日应收现金,并对电子支付金额进行记录并拍照存根。 ②、每周?将本周收取的现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③、每周?将现金明细及电子支付存根明细交付财务部,校对并存档。 3、钱款当面点清,由总收账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二、车辆进场管理 1、车辆凭ETCP系统识别入场,一车一牌。 2、入口识别系统故障时,应登记车牌号后放行。 三、车场出口收费管理 1、一般车辆管理 ①、对于无法识别车辆号牌,应比对图像,按系统计费金额收费并出具发票。

②、持盖有《北京成瑞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停车券,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特殊车辆:特种车辆如军警车、公安、工商质监、消防车、工程抢险、急救车辆等公务车辆,在《车场出口异常情况登记表》上做好相关记录后放行。 2、长租车辆管理 ①、系统自动识别长租车辆号码库里的车牌,按相关规定执行。 ②、长租车过租期的,入场按计时收费处理。 ③、特殊情况请示车场主管同意,核实并记录车辆相关信息后放行。 第四章长租车辆办理 一、资料审核登记 1、办理长租车辆,需验看车主身份证、行驶证,并复印作为协议附件;签署《地下停车场维护服务协议》,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2、公司办公室应及时登记或更新《长租车辆台帐》 二、收费 1、长租车位信息由市场部办理登记后,到财务部进行缴费。 2、财务部按长租车位缴费标准收取费用。 3、办理长租车辆需先到公司市场部进行登记相关信息,租金交付财务部后再由公司办公室进行车辆信息录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车、人流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下同);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夜间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收费。 二、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 1、占用经政府或职能部门动员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划定的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2、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3、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停放车辆,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三、行收费的道路泊位停车及公共停车场所应按照福州市物价局榕价服[2003]5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或醒目位置公布停车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以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日期:2009-04-16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类别:综合 文号发文 单位 文件标题 92闽价综264号省物关于晋江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委 92闽价综420号省物 委 关于永安市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92闽价综436号省物 委 关于执行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 问题的批复 92闽价办116号省物 委 关于批准《福建省价格事务所章程》的通知 92闽价综221号省物 委 关于做好体育彩票奖品价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92闽价事字356号省物 委 关于做好体育彩票奖品价格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价[1995]综字302号省物 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止牟取暴利案件审理工作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价[1995]综字304号省物 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市场价格水平监测、测定及认定 的办法》的通知 闽价[1996]综字43号省物 委 关于进一步明确制止牟取暴利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价[1996]综字122号省物 委 关于修订制止牟取暴利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3]综135号省物 价局 关于价格听证会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4]综479号省物 价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 知 闽价[2005]综328号省物 价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2005]综525号省物 价局 关于专业批发市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电[2008]14号省物 价局 关于授权灾区市县政府增加实施部分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类别:商品价格与收费 文号发文 单位 文件标题 闽价电[1998]3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若干问 题的通知 闽价[1998]商311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修改省电网对趸售单位和联网小水电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 闽价电[1999]15号省物 委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两改"期间有关电价问题的紧急通知 闽价商[2006]535号省物 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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