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制度样本

税务管理制度样本
税务管理制度样本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厘清公司内部发票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金燕达观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一、发票内部流转示意图与详细说明 发票内部流转示意图 1、客服人员应根据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及时向客户发出付款的信息。 2、根据客户的付款意向,客服应向财务部提出书面开票申请,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同时有所辖项目的客户总监签字确认,《发票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一。 3、财务部根据开票申请开具相应发票,开票前需仔细审核申请单的完整性,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财务部可不予以开具发票; 4、申请人取票送客户。开出的发票应按照客户要求及时送达对方手中,客户未做要求的至少应在开票后30日内安全送达客户。如采用快递形式的,原则上必须采用邮政快递MSN,并妥善保管邮寄单据。 5、送达客户后,需要求客户填写《发票送达回签单》(附件二)。 6、客户的回签单由项目归管的客户总监统一收集保管,并于每月

1日前将客户收到发票的《发票送达回签单》,汇总后交财务部存档。 二、重要注意事项 1、客服人员需时刻跟踪掌握发票的去向,如采用快递邮寄的,需向客户对接人员提醒及时签收。 2、在确认发票送达客户处后,如非客户方对接人员签收的,应及时用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向客户方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3、客服人员对提供的开票信息负责,开票前应落实客户正确的开票信息。 4、如客户丢失或损毁发票的,客服人员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但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司成本支出。 三、处罚办法 1、发票开具后,客服人员逾期30天未到达客户手中,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发票送达客户后,客服人员未按要求让客户填写《发票送达回签单》的,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因我司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发票丢失或破损严重不可用的,按照发票流通各环节认定责任人,同时对与责任人以及直接领导处于500—1500元不等的罚款。 4、凡因我司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发票作废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5、事故的认定与处罚由行政部调查,上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附录 1、本规定由行政部与财务部制定,公司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2、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字发布后起生效,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整理版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 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本部财务资产部汇报。 3.3 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3.3.1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3.2 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3.3.3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3.3.4 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 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发票管理 4.1 购买(或印制)发票

4.3.1 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资产部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 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 应该在开具的发票上及时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 4.2 领用及开具发票 4.2.1 各公司均由财务资产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向主管领导申请开具发票,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及时签收。 4.2.3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4.2.4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4.2.5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2.6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第1页共4页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4.2.7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 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 废”印章。 4.2.8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4.2.9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

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她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她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 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标; 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2.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发票。 8.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六章税务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第十一条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来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 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各公司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 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 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 制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受部门进行更换。 第六条各公司要建立并严格履行公司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完善外来 发票多点稽核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 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三章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第九条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 据。同时,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签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真实,确保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致。必要时应借助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条设置部门报账员的单位,报账员应对票据进行复核,尽早甄别 发现不合规票据并进行更换,防止因更换发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申请、合同信息等资料,对发票的种 类、联次、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 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 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发票。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细化不同业务的大额发票标准。 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 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各公司应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重点审核。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不合规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 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四章主要业务的发票管理 第五章其他票据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特制定发票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原则 1.加强发票管理,杜绝发票遗失,严格执行谁领用谁负责,因票据遗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凭合规的票据办理结算,财务有权拒绝非正式票据的报销。 3.发票的领用和注销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签收手续。 二.销售发票的管理 1.销售发票由财务部出纳按规定去税务征管部门购买,回来后由出纳负责 登记保管。 2.开具发票由销售内勤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主管副总签字后交到财务 部,总账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开具发票。 3.提交《开具发票申请单》时,经办人必须准确提供开票单位信息资料, 包括企业名称、税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通讯地址、联 系方式等。 4.必须依据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票号 顺序开具,各项内容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发票开错必须在税控系统中作废,并将纸质发票加 盖“作废”章整套保存。 5.出纳将已开具的发票经总账会计审核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内勤在发票 领用登记簿上签字,出纳将发票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同交销售内勤。发票 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于5日内将原件或传真、扫描、照片等回传给出纳,如未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用人全权 负责,财务依据记账联做账。 6.失发票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丢失的发票在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发 票号及金额加盖公章)后,本公司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同意 后可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7.凡退票、错票必须整套(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保存,并注明作废

XX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XXXX管理有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税务风险,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上海XXXX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 法文件以及《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税务基础管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 ?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设置合理的税务岗位和配备胜任的办税人员,公司计划财务部分管税务会计负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应税务机关 进行税务登记。 ?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 登记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报所在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 ?新设子公司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财务部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公司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再回到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公司指定专人保管税务登记证件,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存放于公司档案室归档保管。

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发票的领购、保管 2.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3 发票的开具 3.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在每月25日前填写《开票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属首次开票客户需连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每月25日后填写《开票申请单》延至下月初开具,如特殊情况必须当月开具发票需与财务负责人协商,并承担由于客户拒收、退票等情况未能及时处理所产生的效果及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并配合公司处理完

善。 3.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并交由客户,发票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在5天内交回原件或者要求客户传真、扫描于财务部(如未能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取人全权负责);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4 发票的取得 4.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4.2 采购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3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各公司税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各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税收登记、变更及年审管理 第三条公司税务登记、变更、换证及年审统一由财务部销售会计进行办理。 第四条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第五条公司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六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依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销售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三、收入、成本、费用税务规定 第八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九条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2

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章发票管理制度 一、自开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购、核销、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用完需核销的发票按月份汇总销售额,填写发票核销表,装订成册,并拿到税务局核销。 3、公司所领用的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不动产发票存放于各售楼部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局要求的对应媒体上声明作废。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流程 1、根据合同内容在广西地税网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填写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房屋栋号,房间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并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最后填开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2、已开好的发票,经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领取发票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当月未核销的发票发现有误的,可当月作废,加盖“作废”印章;当月已核销的发票或跨月的有误发票做冲红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二、代开发票管理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制度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2章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第3条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4.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6条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第7条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3章账证管理 第8条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9条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 入账。 第10条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