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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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12-20

执行日期:1988-3-1

生效日期:2004-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止水质污染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董铺水库是合肥市的重要饮用水源。为确保水库水质清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水源水质保护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设计移民高程30米以下迎水坡的陆域和水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

(三)三级保护区:汇水进入水库的河流流经合肥地区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区内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

第四条水库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质,有权对污染水库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防止水质污染

第五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自来水和环境绿化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

(二)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三)堆放、贮存、埋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游泳、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中洗刷车辆和其它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七)网箱养鱼、围库养鱼、放养家禽和家畜;

(八)除水文、水质监测、公安部门的船只以外的其它船只下水;

(九)新建农舍、围库造田和新垦农田。

第六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库排放废水;

(二)建设向水库排放工业废水的工程;

(三)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建设其它工程,必须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严重污染的冶金、化工、造纸、制革、电镀、印染、制药工程。建设其它工程,必须

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污染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凡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局的期限治理。

第九条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应植树种草,保护库坡库岸,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体。

第十条在水库水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杀鸟类、蛇、蛙和害虫天敌;

(二)滥砍树木、毁林造田;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和董铺水库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肥西县、郊区人民政府和水利、农林、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局和董铺水库管理处执行。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办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保护区内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作好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水库上游流入合肥地区的汇水和水库的水质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董铺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监督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对保护水库水源水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废水治理提前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七、八、九项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除污染或者搬迁,逾期未处理者,对于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于个人处以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六项者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者,责令限期拆除,治理污染,同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逾期未履行的,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四)凡向水库排放含有六价铬、氰化物、挥发性酚、汞、砷化物及其它剧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水体者,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造成严重水污染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

第十七条执行本办法发生技术性争议时,由市环境监测站鉴定。鉴定结果确系违反本办法的,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第十八条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指定银行缴款。对处理不服,可以向当地人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国家财产严重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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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调研报告]定稿 肥西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调研报告]定稿肥西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关于我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县环保局局长叶竹 (2011年4月26日) 尊敬的张主席、各位常委、委员: 现将我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基本情况 饮用水源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高度重视,措施有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一)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我县14个乡镇、2个园区中的上派镇、桃花工业园、桃花镇、紫蓬镇由合肥市供水集团供水;严店乡、高店乡、铭传乡、柿树岗乡等4个乡其饮用水均采自地下水;三河镇、小庙镇、高刘镇、山南镇、花岗镇、官亭镇、丰乐镇等7个建制镇,使用的是所在地水源供水。县政府为切实加强这7个镇饮用水源的保护,2010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河流取水与水库取水的不同要求,对的饮用水源地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将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出台了《关于印发肥西县三河镇等7个建制镇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肥政〔2010〕102)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定了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二)我县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概况 1、水源规模。我县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分为从水库取水和从河流取水两种类型:从水库取水的有3个镇,分别为小庙镇(张公塘水库)、花岗镇(大官塘水库)、山南镇(磨墩水库)。其保护区范围是: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为准保护区。从河流取水的有4个镇,分别为三河镇(杭埠河)、高刘镇(瓦东干渠)、官亭镇(淠河)、丰乐镇(丰乐河)其保护区范围是:取水点起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目前,从水库取水的3个镇,水库总库容量达2000万立方,各水厂供水服务镇区人口达15万人;从河流取水的4个镇,各水厂日供水总量达15000吨,服务镇区人口达8万人,基本满足当前的群众生活需求。 2、水质状况。经县环境监测站4月20日取样监测分析,上述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地,除丰乐河水质超过地面水环境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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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斌(北京市水务局) 摘要: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经验,在于有明确的思路、系统的规划和具体的实践举措,针对北京水源地现状及问题,介绍了北京形成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思路、原则和措施。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是确保饮水安全和健康生活质量的首要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要前提。近几年来,因水源污染导致群众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事件增多,水源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一、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及问题 北京的饮用水水源有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永定河、京密引水渠等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根据供水对象分为城区供水和郊区供水,供水的重点在城区,郊区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水源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截至2005年,用作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机井5099眼,大口井587眼,小型水库2座,截泉截流130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水源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区上游农田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养殖粪污大量排放,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能力不足,面源污染较严重。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水冲厕所普及率不足20%,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水源防护区内902个村庄3.5万m3/d污水没有处理,污水处理率低,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河道、渗坑、渗井,对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造成影响。 三是农村水源区域管理缺位。在水源保护区附近存在非法开矿、建厂、建度假村、挖沙取石等现象。农村企业污染缺乏有效治理,租赁农村土地的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村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部分企业急功近利,污染严重。 四是饮用水水源地立法工作滞后,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不够。仍存在向水源保护区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现象,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因不想多支付运行成本而间断运行,甚至有的污水不加处理就直接排出,违法成本远低于处理成本,缺乏严格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需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水源区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与经济补偿机制。农村地区多为单村供水,在本村打井取水,长期的卫生习惯及基础设施的缺失,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威胁。 另外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建设与运行管护资金不足。 六是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水源地保护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1.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小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统筹污染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统筹流域上下游,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监管制度,综合运用法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

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突出位置。本文在全面分析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存在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关键词】水源地保护;问题;对策 一、板桥水库水源地基本情况 板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有城市供水、灌溉、水产养殖、水力发电、生态旅游等综合效益的国家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控制流域面积768km2,总库容6.75亿m3,在驻马店市防汛抗旱、抗洪救灾、工农业生产和市区居民生活生产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水库拦蓄的水资源,既提供了驻马店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灌溉用水、城市环境用水,在防汛减灾方面,又担负着保护下游遂平县、驿城区及石武高铁、107国道、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等交通大动脉的巨大任务,同时又能削减下游宿鸭湖水库和淮河干流的洪水压力,为驻马店市和淮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显著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板桥水库水源地管理现状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板桥水库自2007年被批准为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驻马店市主要领导始终对板桥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

先后对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进行专题调研,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对政协委员所作的《关于加强板桥水库生态保护的建议》提案进行现场督办。正是各级领导的关怀和重视,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是扎实开展进行综合治理。水库内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影响水源地保护工作,我们在当地党委、政府、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板桥水库水政执法人员主动出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水库内非法采砂活动。同时,在城市供水取水口等重要部位设置了监控设备、警示标志,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全封闭管理,禁止摆渡、停靠船只、捕鱼垂钓和游泳,有效促进了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管理。水政执法人员坚持长期在水面、库区沿线、上游企业等地方,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巡逻检查等形式,广泛宣传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相关政策,使水源地保护深入人心,唤醒当地群众和相关企业水源地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水源地保护。 通过近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板桥水库水源地水质常年保持在优于国家II类标准,部分时段达到国家I类标准。“汝河源”牌水产品被农业部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水库被确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省绿化模范单位、“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等称号。 三、板桥水库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板桥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一些困难与问题。 二是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污染隐患。为发展当地经济,近年来,板

水源地保护制度

水源地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

情况等)。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会同主管部门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 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规定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第十二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9〕146号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配套建设辖区内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区作为我省战略定位之一,要求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容,也是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受降雨量的时空分布不均匀(全年80%的降水集中在6至8月份),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等条件制约,我市区域性缺水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同时,在“海岛型”水系和北部山脉地势影响下,我市河流流域围小,河流短小且湍急,饮用水水库只能依靠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调节才能形成有效蓄水。因此,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以维护城市供水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国游客大量增加,对用水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统计,**市旅游接待人数从**年的**万人增加到**年的**万人,全市城市用水量已近**万吨/日。对于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市,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至关重要。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加快,我市饮用水水源正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保护环境,需要我们立足长远,科学谋划可持续利用饮用水

资源,实现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市**等五宗饮用水水库已经省政府批准划定了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km2,其中:一级保护区**km2,二级保护区**km2,准保护区**km2。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污染局面复杂 我市水源地周边相当部分是重要的农业耕作区及经济作物种植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的粗放管理,促使其土壤中的人工化学物质含量增加,而化学残留物随雨水或径流汇入水库,造成水库富营养化,对水库构成面源污染威胁。除面源污染外,水源地还面临着无序开发工业、旅游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复杂的污染局面。**水库上游**农场橡胶厂年产胶3000吨,其产生废水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352mg/L)超出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未经严格处理的污水通过径流、地层渗透等方式汇入水库,影响了水库水质。**高尔夫球场建在**水库**平方公里的集雨围,并紧贴水库一级保护区,在生态防护和排水治污设施未完备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实施势必影响**水库供水安全。 (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目前,我市水源地周边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以及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等现象随处可见。水源保护围极其缺乏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入沟渠、河道、

关于加强王瑶水库饮用水源区管理的系统和保护工作的地实施方案设计设计.doc.deflate

王瑶水库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一、王瑶水库概况 王瑶水库位于延河支流杏子河中游,距延安市65公里,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820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4050万立方米,大坝工程于1970年10月动工兴建,1972年9月主体工程完工,1974年至1979年增建泄洪洞。王瑶水库坝高55米,库容2.03亿立方米,枢纽工程由大坝、旧泄洪洞、新泄洪洞、输水洞、电站、和渠首六部分组成,是一座以防洪和供水为主,兼有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二)型水库。 二、王瑶水库水源地现状 1997年,在中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延安市王瑶水库供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解决了下游及延安市城区30多万人口的饮水问题,但由于库区植被差,加之长庆油田大规模石油开采,加剧了水土流失,对库区水质产生了严重威胁,对此延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在2002年3月批准实施了王瑶水库水源保护划界定标工程,划定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40.57平方公里,周边长216公里,二级水源保护区面积149.39平方公里,

周边长71.6公里,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埋设标志桩8018根,在保护区外缘主要路口设置警示牌12个,一级保护区内的102口油井全部关闭,由于该工程涉及面广,投资过大,资金最终没有到位,移民搬迁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未能按计划实施。 通过水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库区水质恶化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水源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水库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淤积量逐年增加,严重威胁着水库的使用寿命。 库区水源保护标志桩由于多年使用,自然和人为破坏,目前已损失缺损2000余根,个别地段已起不到保护警示作用。警示牌年久失修,字迹剥落,而且也不能满足目前水源保护标志的技术新要求,需要彻底更换。 水源保护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权,虽然在水库成立了保卫科,但执法权十分有限,对水源保护过程中的出现的诸如偷贩原油偷盗水源保护设施,不能及时采取有效强制措施。 库区移民搬迁问题至今尚未解决,保护区围网保护封闭工程需要穿越当地群众庄稼房屋,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冲突,无法协调,致使一级保护区拉网封闭工程无法完全实施。村民的生产生活污染物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通用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市水利水电局) 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2020年市委市府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列为为民十件实事之一,**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与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2020年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科学制定规划,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供依据 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水源地保护思想,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市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出台《**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实现了”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23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5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和全市重要水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环境管理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保护水环境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合理使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科学进行水安全防范,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 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和园林、卫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第二款所列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水环境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削减

千人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千人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工作背景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堪忧,饮用水作为人类用途最为重要的水资源,目前在水质、水量及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饮用水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据调查在我镇有90%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绝大部分群众饮用的是浅层地下水,这部分水受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但我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保护规划和管理。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 二、规划编制的依据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1.10) ●《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433—2008) 三、规划范围与目标 1、规划范围 按照保障全镇居民喝上清洁干净的饮用水的要求,划分千人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我镇总面积74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到2008年底,已建成千人桥集镇、三汊河、五里桥三座自来水,基本履盖全镇所有村组。根据三座自来水厂的取水口设置位置不同,划分千人桥集镇饮用水水源地、三汊河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五里桥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2、规划期限 总体规划期为2006~20年。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规划编制原则,将规划期分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达到分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明确、便于操作的目的,其中近期为规划的重点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近期):2006~2010年;

第二阶段(中期):2011~2015年; 第三阶段(远期):2016~20年。 3、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2006~2010年): 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有效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 中期目标(2011~2015年): 有效改善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远期目标(2016~20年): 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并稳定保持在地表水II类。 四、我镇经济基础情况调查 1、我镇社会、经济状况 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的数据是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基础情况,为分析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提供基础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⑴我镇位于舒城县东北部,总面积74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辖21个行政村1个街道。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486200万元,人均纯收入3900元。 ⑵我镇位于杭埠河流域下游,地下水多含铁、氟等矿物质居多。据我镇2008年初步统计,患与饮用水水源水质密切相关的消化道癌症疾病的人数近190多人,占总人口的 3.4‰。 ⑶根据千人桥镇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到2015年千人桥集镇、中心村庄人口将比现在更集中,居民饮用水集中供给将更加方便。 2、供水及用水状况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规 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7、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环保部门,由县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8、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9、成立专门机构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10、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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