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本市农业大灾风险保障能力,构建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通过财政补助、保险参与、再保介入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政府等各方共同参与抵御农业大灾风险,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补偿功能,构建各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在上海地区经营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大灾,是指由于遭受台风、特大暴雨、重大病虫害(疫病)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农业保险机构在某一公历年度相关种植业类、养殖业类、种源类等涉农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90%的风险情况。

三、大灾分散方式

本市鼓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大灾风险。其中:

(一)当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在90%以下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二)当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在90-150%的损失部分,鼓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相关再保险、使用大灾准备金等多种方式分散风险;

(三)当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如果保险机构通过摊回再保险赔款、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仍不能弥补其损失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申请相关大灾风险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发生情况制定补偿方案,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本办法提到的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100%,涉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统计标准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保险统计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支持政策

市级财政对上海地区农业保险机构购买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150%范围内的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年度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农业保险机构万元。80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购买相关再保险保费支出的.

五、补贴申报流程

(一)发生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后,农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将农业灾害情况、损失程度及赔付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大灾风险发生后2个月内将汇总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和市金融工作局。

(二)农业保险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六、补贴申请资料

农业保险机构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农业保险大灾发生情况和年度再保险购买方案,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资料

1.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2.上年度本市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3.上年度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情况;

上年度本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购买情况;4.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大灾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资料

农业保险机构申请农业保险大灾补助资金时,除需提交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本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赔款摊回情况、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等资料。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金融工作局、农业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农业保险大灾分散工作,强化信息交流共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偿方案,指导农业保险机构制定再保险购买方案。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年度再保险保费补贴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偿资金。农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每年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

(三)开展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实施情况以及大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

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84279717.html,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最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与最低工资脱钩,以避免因保障水平过高而产生福利化倾向,新标准的确定将综合多种因素。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本市已经从失业保险金标准、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三个方面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于近日公布。 据了解,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迄今8年,已发放失业保险金47亿元。 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为此,修改后的规定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这就意味着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与最低工资脱

钩。 修改后的规定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同时将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期限由40日调整为60日,以方便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 针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修改后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关于失业保险和失业金领取规定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了失业保险的部分功能。失业保险到底咋回事儿,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相信很多小伙伴不太清楚,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说一说“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失业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它是在人们失业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一种救济金。有两点需要注意: 1、失业保险必须交满一年,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救济金按照你所缴纳的保险期限而确定领取的月份,一般来说每缴满一年可以领取两个个月,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 【只要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保险缴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社保局完成了失业登记,并提出了求职要求。 这里分别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条,缴费必须连续满一年,断断续续缴纳的没用。 第二条,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能算。 第三条,失业后必须立即到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并提出求职需求。 【领取失业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主要有两方面待遇。第一,每月可以收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第二,领取保险期间,仍然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所以大家真的失业的时候,务必第一时间去做失业登记哟。 【失业保险没啥用呀?】 很多小伙伴会说,即便我失业了,也会立即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跟我没啥关系。这里财宝君就要提醒一下了,有很多种情况下,失业保险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比如您失业后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失业后新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那么失业保险都可以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新的失业保险会有哪些改进?】 改动的内容挺多,财宝君看下来,跟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有三大方面改进: 1,扩大了范围,更多人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 2,降低了费率,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负担。 3,失业期间代缴养老保险。 小贴士: 失业保险是很重要的一个社保险种,大家一定要了解领取条件和使用方法。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063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Unemployment insurance payment standards in 2020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额有多少? 我们都知道失业保险是五险一金的其中一项,那么,失业保险金是如何领取的,领取程序是怎样的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以下的程序: 第一,在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办理方是公司,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5天道缴纳失业保险的社保局办理。 第二,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公司为志愿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失业的原因不是个人造成的,在这之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还要有再就业要求,最后一个条件就是个人愿意接受关于再就业的培训。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几项材料,方可办理失业报备: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4联)、失业登记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统一格式的材料。 第四,在办理了失业登记之后,是社保局对失业的审查时间。审查合格之后,失业人员要前去参加在就业培训,领取失业金,办理下岗证。领取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交一年可领取三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多交一年可多领取两个月。关于失业

期间的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可以报销六成到八成的医药费。 第五,失业人员个人还有一些后续手续还要办理,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办理手续之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与之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连续缴费时间在一年到两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月;缴费两年到三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缴费三年到四年的可以领取九个月...缴费5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最长领取时限为24个月。 【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上海2021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上海2021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上海2021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 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能够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能够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能够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能够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 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 3、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当前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上海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失业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失业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又重新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 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扣除你当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再除以你工 作年限,之后按照个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河北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河北省实验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正式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均需: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 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4、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6、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还需: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 温馨提示: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二、申领失业待遇需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计算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如您在东莞市外有参加失业保险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 3、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 ...........1.次(办理时间: ..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 ..........请.务必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每月 ..1.日至月底 ........................ .....或社保卡 ....、失业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最后 ..二个工作日前 ......).携带身份证 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验证通过的,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发放,且当月失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才会生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 4、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后才能提出。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关于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 关于领取条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该细则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应征服兵役;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的延伸内容:失业人员待遇芝麻开花节节高 【案例】家住天津市的小韩自幼体弱多病,10岁时就染上乙肝病毒。成年后,小韩一直没有办法找到工作,好心的街道办大姐给小韩办理了失业人员登记,这样每月就能领取一些失业金。就这样小韩一家三口依靠父母微薄的退休金和小韩的失业金维持生活。祸不单行,2010年春天小韩的肝病犯了,光住院费就花了好几万,这其中只有很少的部分能够享受报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资料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上海2019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上海2019年失业保险补偿金领取期限及领取条件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 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能够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能够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能够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能够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 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 3、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当前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上海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失业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失业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又重新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 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 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扣除你当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再除以你工 作年限,之后按照个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 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所以,对于个人取得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 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 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 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 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 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返回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 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 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 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 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 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 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 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 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失业金领取告知书(申领时本人现场签

失业xx领取事项告知书 领取失业金期间,保险关系不可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可选择中断,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咨询电话#)。失业金期满后,个人养老保险可办理转移手续。 由失业金基金代缴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保代缴期限与失业金起止期限同步。失业金到期后,统筹内转移的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去任意医保代缴机构续缴职工医疗保险,如需办理统筹外转移的人员,请联系我们咨询相关手续。(咨询电话:#) 医保领现金人员请按照申请书上列示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八)失业人员死亡的。 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了信息联网,如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或经数据比对、审计稽核发现多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退回。失业人员或亲属拒不退还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资金的,可依据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相关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并按规定将涉案人员名单上传至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当月的失业救济金将于本月月底之前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号中(如遇法定节假日酌情顺延或提前),如确有疑问,请持银行柜台人工打印的流水详单与我们联系(电话:#1)(ATM取款机自动打印的流水详单可能会有信息不全) 1/ 2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2011年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城保(四金) 上海2011年月均工资:3896元年度平均工资46757元 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保、四金) 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 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 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

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高于300%的,按300%发放。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3、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 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 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高温费也要出台相关新政策,不再根据温度发放每天的津贴。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请大家关注文件的出台 上海四金基数、四金缴纳比例、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额、所得税比例 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五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一、来源: 按照国家规定,五险一金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定期上缴,存入以个人身份开设的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由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缴费工资基数”:一般来说就是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对于第一年工作的就是当年月平均工资),不过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能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1.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8%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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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办法

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月可领取630元 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月可领取630元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全面上调,最高每月可领取630元。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如医疗补助金、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等。未实行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政策的设区市,从2011年1月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失业保险金上调共分两挡,四个标准。失业保险金是以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的。截至去年11月份,全市共有5792人领取失业保险,其中市本级2061人。 以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09年10月起执行的,时隔一年多再次提高,其中市本级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555元增至630元,最低标准由455元增至540元。失业保险金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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