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美国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美国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美国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

之美国

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的制度(即“Eminent Domain”,一般翻译为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Eminent Domain is the government’s right to acquir private property without the property owner’s consent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蒙大拿州的宪法第2章第29条的规定为:“……没有合理补偿,不得为公共使用而征收或损害私有财产……如果发生诉讼,私有财产所有权胜诉则合理补偿应当包括必要的法院裁决的诉讼费用。”第17条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禁止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其他有关征收权使用的法律规定见于《蒙大拿州法典注解》第70编第30章。

上述有关法律表述表明,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

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合理补偿

美国对于土地征收采用的是公平补偿的原则。正如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提出的并且现在仍然决定着美国征收补偿的原则:“所有权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根据美国财产法的规定,公平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即不仅要补偿被征收土地的现有价值,而且还要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在土地征收补偿时,必须考虑补偿因征收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除了公平市场价值这一补偿原则之外,美国各级法院在判例中还根据“衡平法”的原则发展出一些其他的补偿规则,即(1)主要针对被征收土地地块附近剩余的非征地有害或不良影响的补偿;(2)主要针对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收,从而导致生活发生混乱,由此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费用的干扰补偿;(3)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三)公共使用

美国联邦法典中虽然规定了征收作为联邦政府部门取得土地及不动产的手段之一,但是并没有列出一个公共利益的清单。“从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政府机关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军事用地、重大水利设施用地、纪念馆用地、教育用地等都是明确的公共利益用地。从美国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确定是否公共利

益用地的先决条件在于用地要求是否由政府或公共部门提出,而政府征收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由法官来做最后的裁定的。当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的意向时,如果土地的所有者对于提议的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质有异议时,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裁定。”

美国对公共使用目的的内涵有着宽泛的理解。(1)公共使用排除政府利用权力损害某人利益使另外一人获利。但是公共使用也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用于公共或供给一般公众使用。(2)在1984年的“米德基夫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自从1954年以来首次明确阐述了“公用”的含义。1967年《夏威夷土地改革法》规定,在需要开发的地区租用五英亩以上的租户可以通过征收而获得土地的产权。最高法院注意到夏威夷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因而一致维持了法案的合宪性。尽管纯粹的私人征收将构成违宪,最高法院发展并适用了极为宽松的“米德基夫标准”:“只要征收权的行使与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法院就必须判决征收符合公用目的。因此,议会可以行使十分广泛的征收权,以促成私人工厂的建造或推进土地改革,而法院对于公共用途的立法判断给予高度尊重,往往将审查标准保持在最低水平。

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

一、日本 (1)现行土地所有制 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 (2)现行土地使用制 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3)土地管理机构 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限制土地交易,管理全国休闲土地,管理地价,组织地籍调查,以及编制国土利用形态分布图表。 优点:第一,土地立法统一完善,执法严明;第二,规划体系完善、分工明确、依法实施;第三,

二、美国 (1)现行土地所有制 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美国全国的土地中,有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即专门辟给原来美洲的土著居民的。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以及政府用地等。土地所有制状况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着该州96%的土地。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惟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2)现行土地使用制 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的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要通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申请批准,并支付租金。 (3)土地管理机构 美国于内政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土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制度,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条件

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公平补偿

日本土地制度

[转帖]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日本, 土地制度, 奴隶社会, 封建, 古罗马 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55 文章录入:千宗易月] 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录入岛津若寒 日本自大化革新后,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过渡。在这之前的一些迹象,诸如田部等等,也只能说是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封建因素,最多他们相等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隶农。因为他们确实和奴隶有所不同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室,可以独立进行生产。大化革新后情形就不同了。646年颁发了革新诏书,规定贵族豪强私人占有的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人民全归国有,所有过去由大奴隶主贵族占据屯仓也一律收归国有称为公地。即所谓“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屯仓。”(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奴隶社会末期曾出现有部民、品部、田部,此时一律解放,成为依附农民,即所谓公民。他们人身保有自由,并可有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工具,但需服兵役。可见在日本体现了东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特点。大化革新,还建立一系列维持封建统治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设置了各级官吏。并规定凡所属官吏一律分配给封地,即所说的职田。另外封给各类贵族的土地还有位田、赐田、功田、神田、寺田等。位田是封建贵族按尊卑爵位分得的封地,当时日本五位以上叫贵姓贵族,六位以下称卑姓贵族,按品位的大小封给一定数量的位田;赐田是赐给为天皇或大化革新立下战功的贵族的封地;功田是封给军事贵族的封地;神田、寺田是封给寺院的封地。这些封地通通免除国税,封地上的收入全部供豢养贵族之用。各级官吏的职田大部是出租给公民耕种,以租税的一部分充当官吏的俸禄;租税的大部分要上缴国家,并承担为国家服役的义务。可见,日本这种封地同中国的采邑很相似。 国家对农民的统治剥削,采取班田制。班田制既是计口授田。首先进行户籍调查,然后按统计出来的人口数分配土地。这种土地称为口分田。凡授口分田者,男二段(当时日本一段等于一点九公亩。用日本的计算方法则是长三十步,宽十二步为一段,十段为一町),女减三分之一。封建主的官奴与一般农民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私家的奴卑则给一般农民三分之一,死后归公。班田制的年限为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死亡者至班年,可将田收回。班田不许买卖,只能使用下面把日本当时发布的班田令中有关班田的记载抄录于下:“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即五岁)以下不给。...... “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者,凡至班年,及从收授。” “凡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园地施舍及卖与寺。” “凡官户奴卑,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卑,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凡受田的农民皆必须承担国家的租庸调义务。这一系列措施付诸实施,使日本的封建生产关系初步建立起来,广大的田部农民全部转化为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从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推动了社会发展。 日本的班田制度到八世纪,开始遭到破坏,首先是由于杂班田过程中贵族对土地的掠夺,从而使可班之地逐年减少。封建贵族的赐田、位田、功田、神田、寺田逐年扩大越封越多,并不承担国税。职田还规定在官吏不在职时收回,而功田则可享用一世、二世以至永世。赐给为天皇立下军功或大化革新时立下功劳的贵族的土地赐田此时已猛烈地发展起来。这种赐田在过去就数量十分庞大,此时随着逐年的封赐几乎比农民份地多一千二百五十倍。所有这

美国土地制度

美国土地制度 一、所有制 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及其是公私兼有的土地所有制。 59%为私人所有 936.48万平方公里39%为公有(32%政府所有,7%州及地方政府所有) 2%印第安人保留地(美洲土著居民) 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和政府驻地等。土地所有制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控制着96%的土地;在夏威夷州,根据60年代末的统计数据,土地38.7%归州政府,9.8%归联邦政府,5%归小土地私有者,47%掌握在72个大地主手中。 其中,联邦政府的土地,主要包括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也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在联邦政府拥有的308.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剩下的16%;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 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美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同于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欧洲国家。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唯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但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规定地下资源属于国家,地主开采地下资源要先向政府购买或将出售的收入与政府分成。 二、征地制度 在征地方面,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赔偿制度,形成各自不同的“适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美国是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了对私有财产利益的保护。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美国土地制度 (1)

19世纪上半期是美国近代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形成时期。从1785年邦联政府颁布第一个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这个时期中,美国西部国有土地获得迅速开发,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无疑是该时期美国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1862年《宅地法》颁布以前,美国国有土地的分配一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美国土地制度的一大特点。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及其发展进程的论述,加深对美国式农业发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为了美国的利益,为了在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赠送西北部国有土地的权力。1783年,200多位军官再一次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兑现在独立战争中许诺给予他们的土地,并明确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区的土地。到1784年,美国的退伍军人(包括华盛顿在内)、金融家及许多其他阶层的人士都在呼吁邦联国会采取实际步骤来分配西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标 邦联政府在最初制订土地政策时,美国政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政策构想。杰弗逊主张将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建立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共和国。他在谈到农业与工业的关系时曾经说道:“美国的自然条件同欧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们耕种,因而毋需让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制造业来供养其余无地可种的人口。”〔2〕他在起草《独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经写到,“……土地应该分成小块分配给人民”,因而他主张建立自由的小农所有制。而汉密尔顿则主张以充裕的国有土地去换取稀缺的资本,以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他认为资本的长期缺乏是美国经济起飞的主要障碍,而国有土地的存在为美国的资本积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极力主张将国有土地变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这也许是汉密尔顿在1790年的《关于国有土地的报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换资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据。

国外土地制度与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粮农组织是《自愿准则》的实际推进主体,《自愿准则》制定过程实现了充分的包容性与参与性,准则内容反映了国际社会的主流关切与权属治理的基本趋势。而世界银行是对土地权属治理领域干预措施数量最多的国际机构之一。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复杂,世界银行则在土地权属治理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与技术,因此,可通过政策咨询、研讨会、培训等形式与世界银行开展合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科学可行的登记模式与地籍调查测量方法。 (2)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土地确权方法。美日等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制度可谓结构科学、体系完整、规范确定、操作性强,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根本。中国可以借鉴美日等国农村土地确权管理的经验,着力进行改革。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土地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农村土地确权改革路径也要符合本国国情,不能完全照搬其他,要在学习先进经验的同时,取其精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确权体系。 (3) 制定系统科学的土地确权登记法律体系。我国现阶段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文件中,有诸多法律概念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例如,对于“变更登记”的使用,不同规定中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广义上的变更登记既包括主体变更的转移登记,也包括主体不变而物权内容、客体等变化的登记;狭义的变更登记仅指主体不变时而物权内容、客体等变化的登记。目前,《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使用广义的“变更登记”,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变更登记”进行了特定使用,仅有“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才进行变更登记。 (4) 完善农村土地国家宏观管理制度。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应加强政府领导,规范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给予财政支持,保证经费预算与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政府建立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安排部署全面工作,将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推进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并建立分片指导、信息报送和督察通报制度。 (5) 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我国现有土地登记程序上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不仅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我国部分土地登记设有专门的程序规定,散见于内部规定之间,其次有登记程序规定的土地确权,其登记程序也有差异,特别是承包经营权须经乡镇初审,再报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地反的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对登记时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权属证书要记载的内容规定都不一致。由于地方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地方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立法规定具有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家具了

近代以来中外各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近代以来中外各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土地关系的总称,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政府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一切社会形态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中,土地制度是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它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上层建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土地制度的矛盾是引起社会变革的根本原因之一.一种社会土地制度的变革及调整,是任何一个国家政权首先要参与解决的问题. 欧美国家 英国 “圈地运动”(15,16世纪左右)「资产阶级革命期间采用拍卖王室土地的方式」 内容:新航路开辟以后,英国制呢业迅速发展,羊毛需求激增,英国贵族圈 占农民土地养羊,驱赶农民外出流浪 实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有利于大地产制形成。 影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劳动力及市场 法国 吉伦特派→雅各宾派→拿破仑(18世纪末19世纪初) 内容:1 吉伦特派宣布在农村中按户分配公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 土地”上一切封建特权 2 雅各宾派宣布将逃亡贵族土地分成小块出售,款项在十年内付清, 农村公有土地可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废除贵族,地主的一切封

建特权 3 拿破仑制定《民法典》从法律上保证了小农土地所有制 实质: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逐步改变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度影响:当时来看使雅各宾派等赢得了占法国人口大部分的农民的支持,但从长远来看阻碍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大(不利于在法国推广大机器生产,小农的大量存在也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产生和资本主义市场容量的扩大),从而影响到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 美国 「西进运动」《宅第法》(19世纪中期) 内容:规定美国公民只要交付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在西部获得一块64 公顷的土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该地即为私产。 实质:在美国西部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大地产制 影响:首先从当时来看,使林肯政府获得了民众的支持,有利于南北战争中北方获得胜利,其次,从长远来看,吸引了大批有经验的农业工人前往美国当时还未开发的西部,为开发该地提供了条件,为其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政治文化模式。并且在该地广泛实行的大地产制使得大机器生产更为顺利的推广,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农业产品,为工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扩大了美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日本《土地征收法》规定,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手段,征用的目的严格依照公共利益原则进行。该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征用或使用土地的35种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包括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等。主要有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以治水或水利为目的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等设施;国家、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设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等。 日本《土地征收法》同时规定要对征地行为进行补偿,补偿资金来源于租税和这些公共事业利用费所形成的公共财产。其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1)征用损失补偿;(2)通损赔偿;(3)少数残存者赔偿;(4)离职者赔偿;(5)事业损失赔偿。其中征用损失赔偿是指对土地所有者的损失赔偿,是按照征地批准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的。日本土地征用事务的纠纷由土地征用委员会来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专门行政机构之一,负责对地方土地征用和使用进行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日本《土地征用法》第71条规定,补偿的标准为“考虑到近旁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等而计算的事业认定告示使相当价格,乘以对应至权利取得裁决时为止的物价变动的修正率,所得的数额。”而且日本的《伴随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准纲要》进一步规定了对土地以正常交易额为补偿额计算的时期为契约缔结时。 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相比,日本的土地征收制度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特别是对征用土地的公益事业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香港地区土地产权制度

香港土地批租制度的起源 2002年香港人口达到680万,土地面积总计为1070平方公里,其中80%为丘陵地带不适于开发,香港是世界是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尽管香港缺乏自然资源,70-90年代中期香港经济出现了快速增长,被称为亚洲四小龙(其余包括新加坡、台湾和韩国)。一些人认为,香港经济的成功主要得益于英国式的放任型经济管理模式。的确,在企业经营与劳资关系方面,英国政府尽量不予干预;在商品或资本贸易方面,也没有限制措施;企业和个人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很低,以鼓励私人投资。1997年香港回归后,治理经济的上述原则并没有发生改变。香港是世界上资本主义特征最显著的城市,但是,香港政府仍控制着这个城市最有价值和最稀缺的资源--土地。政府通过公共土地批租,向私营机构和准公共机构分配土地以用于住宅和工业开发。 鉴于香港独特的历史背景,目前的公共土地批租制度的许多特征源于1884年英国首次入岛时确定的制度。最初,英国政府想保留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以显示英国皇室对香港的所有权。只有得到英女王签署的“权利证书(Letters Patent)”,香港总督才能颁发皇室租约向私人分配土地(Wesley-smith 1983;Bristow 1984)。 在香港经济处于发展阶段时,政府官员开始把公共土地批租作为实现其他政策目标的工具,这些政策目标包括管理城区扩展、促进工业和公屋开发,以及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尽管政府想实现所有的目标,但鉴于香港的经济政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最小化和低收入所有税政策),以及作为殖民统治者的地位(没有英国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不得不优先考虑通过土地批租获取财政收入。下面我简要地介绍政府在一系列试验与挫折后,如何确立了现在的公共土地批租制度。 1841年,香港大部分地区都是陡坡地不能居住。尽管地形不好,但大批土地尚未开发,英国政府立即意识到控制土地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分配土地资源筹集公共资金的可能性。1841年5月,主管殖民事务的第一位英国官员Captain Elliot发布公告,确定了土地批租方针:(1)只向公众租赁而不出售土地;(2)通过公开拍卖授予土地开发权;(3)确定用于拍卖的地块的最低价格;(4)与拍卖中出价最高者签订租约;(5)禁止在未向政府通报的情况下进行任何私人土地交易(《香港年鉴1963》)。此后,这些原则成为指导香港土地批租的准宪法的组成部分。基于这些原则,当时的香港总督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勘测土地,并成立了土地法院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纠纷。1844年,政府又制定了《土地注册条例(Land Registration Ordinance)》,要求所有的土地交易要在土地办公室(Land office)注册。 土地批租政策的实施不是没有出现过问题,19世纪40年代出现了两个混乱且颇具争议的时期。1843年,土地承租人抱怨租期太短(75年租期且不续租)。1848年香港总督提议把租期从75年延长至999年(《香港年鉴》1963,11;Bristow1984,27)。英国国务秘书勉强接受了总督的建议,因为担心承租人的不满情绪可能激化、土地租金收入可能减少。随后,所有的75年租约都延长为924年,而且不收任何费用。在随后的50年中,香港所有的土地租约,除九龙半岛的一些地块外,都是999年租期。在1997年之前,香港商业中心区的最昂贵的部分地块都是当时批租的,拥有999年租期。 1898年,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租期过长导致政府无法与承租人一同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因此,立即命令总督不许再新批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

论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

2006年第4期(总第117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 inghai Nor mal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4,2006 General No.117 论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 兰伊春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摘要]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土地法案,将西部土地收归国有,再通过出售和赠予等手段将这些土地转为私有。西部国有土地私有化成为美国西部开发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开发西部的主要手段。这种处理土地的方式对美国西部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美国;土地法案;土地私有化 [中图分类号]K71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02(2006)04-0055-04 近代美国的发展与西部开发密切相关,土地是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因素之一。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其土地政策的主旨就是通过市场途径实施国有土地私有化,进而带动西部的全面开发。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土地法案,将西部土地收归国有,以彻底排除各州争夺西部土地和边民非法占地产生的纠纷;再通过对土地的高价、大块出售,到对土地的低价、小块出售,包括赠予等手段将这些土地转为私有,西部国有土地私有化成为美国西部开发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开发西部的主要手段。这种处理土地的方式为整个西部开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美国西部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美国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土地投机等问题则需要进行全面探讨。 一、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 美国独立后,大片自由土地存在于西部地区。1784、1785、1787年联邦政府连续制定了三个土地法案,确定了处理西部土地的三个步骤:第一步,将西部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以彻底排除各州争夺西部土地和边民非法占地产生的纠纷;第二步,在西北地区根据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建立权力平等的新州;第三步,再以法定形式陆续将这些土地投入市场,按地段出售国有土地。 独立后,如何处理当时的西部,即阿巴拉契亚山以西的土地成为热点问题,被提上邦联政府的议事日程。1784年,处于过渡时期的邦联政府,委托杰斐逊起草了土地法。法令根据1780年大陆会议关于西部土地国有的宣言,规定西部土地为美国全体人民所有,肯定了土地出售前必须首先进行测量和所有赠送的土地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的做法,但没有提到土地的销售方式和最低价格。此土地法虽然未被国会所接受,它却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础,它确立的土地国有和建立新州的原则成为日后制定土地法令的依据,对西部抢占土地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翌年,西部土地法正式出台。 1785年5月20日邦联政府通过了关于西部土地测量和出售的法令。在这一法令中它将阿巴拉契亚山以西的土地划分成许多镇区,“每镇区为边长6英里的正方形,即36平方英里,每镇区划分36个1平方英里的地块,每块相当于640英亩。地块为最小出售单位。每英亩的拍卖底价为1美元。”[1]土地的出售必须逐个的按城镇进行,也就是说,在一个城镇的土地未销售完毕之前,不得出售另一个城镇的土地。法令确认了国有土地必须先测量后出售的原则。同时,在西部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立土地局,经办土地出售和转让。 1787年土地法,主要涉及俄亥俄河以北、密西西比河以东之间的当时所谓西北地区土地的处理,所以又称《西北法令》。后来此法令推广适用于整个西部。该法令进一步确定了土地国有的原则,并规定了在该地区建 [收稿日期]2006-03-08 [作者简介]兰伊春(1964-),女,汉族,河北人,青海师范大学讲师。

美国土地制度与房地产

赵晓 中国已经到了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与政策的时候了。 最近,应沃尔玛等邀请,我有机会到美国许多地方访问讲学。其间,我特别关注美国人的住房情况。然而,考察的结论非常令人沮丧,那就是:尽管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但中国人民离美国式的幸福生活却越来越遥远。 美国人三年能买别墅! 笔者发现:在美国,别墅类的住房均价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8000元人民币。以美国人均收入超过4万美元的水平,普通家庭三四年的收入即可轻松购入一套别墅类住房。 笔者还查阅了芝加哥市自1930年以来的生活费用统计,结果发现:近100年来,美国人的家庭收入相对于新房购买的能力来说,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基本上都是三年左右的收入即可轻松购买一套住房。 要知道,按美国的标准,美国的别墅是真正的别墅,即带花园、草坪甚至森林,容积率极低的住宅类型。相比之下,中国所谓的“别墅”,按美国的标准大多只能称作“独栋”,因为根本没有足够的花园面积。 然而,即便这样的“别墅”,已经让普通

中国人根本不敢想像,并且越来越不敢想像。事实上,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由于房价飞涨,其增速大大超过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目前70%~80%的人无力购买新房。而按目前的趋势,必然导致的结局是:中国普通居民以住房为标准,其离幸福生活目标的距离只能是越来越远。 很显然,中国的房价收入比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京沪房价收入比在近年一直保持在10倍以上,远远超出了5~8的合理范围。城镇一般家庭仅靠正常的工资收入购买商品房是很困难的,并且随着房价的上涨将越来越困难。这样的房价收入比必然超出社会一般公众的承受范围,并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中国人何以雪上加霜? 何以美国人民居之如此容易,中国人民居之却大不易,并且越来越雪上加霜呢?有几个可能的解释:其一,是过去计划经济不注重消费尤其是住房消费,所以存在着历史的欠账。其二,是当前中国人收入水平太低,因此无法达到美国的住房消费水平。 显然,我们的确存在着历史欠账。然而,第二个解释并没有太大道理,因为我们这里说的是收入相对于住房的购买力,是一个相对指标。而这个相对指标,美国在100年中几乎都没有大的变化,中国也不应该有如此大的变化,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探索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探 索 一.引论:历史的回顾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国建立前的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随着各个朝代的更替,呈现周期性变化。每个王朝新建之初,统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励自耕农发展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时社会矛盾会逐步激化,统治者就会进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调整。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国建立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将所有征收和没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规模的初级农业合作社运动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开始推行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

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的条件下,这种制度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无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产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了独立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力,他们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土地产出的大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农户成为独立的和完整的经济核算单位,他们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迅速上升,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数百万农产在80年代摆脱了贫困。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这种体制使农民对土地有了的强烈归属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20日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 2.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

管理制度美国土地制度

(管理制度)美国土地制度

19世纪上半期是美国近代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形成时期。从1785年邦联政府颁布第壹个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这个时期中,美国西部国有土地获得迅速开发,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无疑是该时期美国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的作用。1862年《宅地法》颁布以前,美国国有土地的分配壹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美国土地制度的壹大特点。本文旨于通过对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及其发展进程的论述,加深对美国式农业发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了壹项法令,规定为了美国的利益,为了于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赠送西北部国有土地的权力。1783年,200多位军官再壹次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兑当下独立战争中许诺给予他们的土地,且明确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区的土地。到1784年,美国的退伍军人(包括华盛顿于内)、金融家及许多其他阶层的人士均于呼吁邦联国会采取实际步骤来分配西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标 邦联政府于最初制订土地政策时,美国政界中存于着俩种不同的土地政策构想。杰弗逊主张将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建立壹个以农业为主的共和国。他于谈到农业和工业的关系时曾经说道:“美国的自然条件同欧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们耕种,因而毋需让壹部分人专门从事制造业来供养其余无地可种的人口。”〔2〕他于起草《独立宣言》的那壹年也曾经写到,“……土地应该分成小块分配给人民”,因而他主张建立自由的小农所有制。而汉密尔顿则主张以充裕的国有土地去换取稀缺的资本,以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他认为资本的长期缺乏是美国经济起飞的主要障

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英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所有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国国王或女王所有。所有的个人、企业、各种团体机构和政府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英国土地的使用权分为两种:能继承或终身保有的土地产权称为永久产业权,限期保有的称为租赁业权。其中,90%左右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产业权,即意味着在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和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拥有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甚至对地下矿藏享有所有权。在生活中,这些土地永久产业权的持有者常常被人称为地主。英国也因此被认为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当然,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充分保护并可以自由交易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开发土地,因为英国作为一个岛国,国土面积狭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耕地的保护显得相当重要。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英国所有土地的发展权均归国家所有,任何人如果想开发土地,必须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请开发许可。土地的所有者或开发者有时甚至需要缴纳因允许开发而获得发展价值的税金。自法律实施后,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开发的国家。此后,该法律被多次修改和补充,大量的相关法规相继颁布,完整的规划立法体系也日渐形成。除了开发土地受限制外,英国土地的永久产业权拥有者有时还需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可以为满足公共利益而行使强制购买权来征用土地。一旦用地功能被议会以立法形式定义为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自来水或者电力公司均有资格在受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程序后取得强制征用权。不过,为了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有被征地人都会被给予合理的补偿。1845年《土地条款统一法》的颁布使强制购买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有了相应的依据。之后,1965年的《强制购买法》、1981年的《土地取得法》和经过三次修改并最终成形的1991年的《土地补偿法》,都从一定的程度上完善了土地强制购买的立法工作。相对完善的立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地限制和监管了强制购买权的使用,并有效地缓解了行使强制征地权所带来的纠纷。当然,作为英美案例法系国家,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案例也会给之后案件法官的判例提供了依据。尽管禁止个人随意开发土地,还在必要时令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但狭小的国土面积仍使英国不得不作出更多的努力来缓解土地资源的匮乏。英国政府为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土地重新利用以防止资源枯竭。国会要求各郡制订出本郡土地20年的发展计划。《新城镇法》和《村庄土地法》等很多法律也相继通过并实施,以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这些法律中,比较具有争议的是伦敦政府从2009年起实施的“双层墓地”政策。该政策使伦敦市的公用墓地成为全英国唯一允许重新使用的地方。法律规定,墓地管理者有权利把埋葬超过75年的棺材挖出来,重新掩埋到更深的地方,以便上面可以安置新的棺材。其实,早在1975年,相关法律就赋予了墓地管理者实行“双层墓葬”的权利。然而,这一措施只能在“土地资源极度紧缺时使用”,并且必须得到墓地购买者亲属的同意。直到1994年,在对伦敦市民的名义调查中,大部分市民对“双层墓地”政策表示理解,伦敦政府才在2009年成功通过立法实施“双层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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