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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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制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它是国家关于规范律师资格申请与取得、律师性质与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1、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

2、以促进民主法治为目的

3、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4、以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自然人为主体

三、律师与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1、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2、公职律师:指取得历史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供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3、公司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经所在公司同意,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节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

(三)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古代律师制度的探源

1、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

2、中国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

(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2、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

1、1950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时期

2、1957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取消时期

3、1978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时期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4、1984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时期

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

回眸与存在问题

一、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回眸

1、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2、服务领域拓宽,职业功能升华

3、法律服务初步进入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轨道

4、确立了“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存在问题

1、中国律师制度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尚缺少应有的政治地位

2、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3、律师的职业地位偏低

4、律师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体制

5、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友好

6、律师制度在设计时存在缺陷,表现为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监管程序不顺。

7、现行的新《律师法》存在着诸多有碍律师制度和实物发展的问题

第四节完善和改革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工作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律师的社会功能

2、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

3、加强与国家机关的联系,推动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善

4、加强律师法学与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律师制度

5、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

二、完善和改革中国律师制度的具体工作

1、搞好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信息化的调研工作

2、改革和完善律师“进出口”的合理设置工作

3、对律师的行业管理应当突出效能

4、司法体制改革为新律师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今后修改和完善后的《律师法》应适应律师制度和实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五节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战略

一、中国律师的发展趋势

1、律师的数量迅速增加

2、业务范围扩展

3、分工专业化

4、律师事务所大型化发展

5、律师管理规范化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战略

1、律师业规模化

2、律师业产业化

3、律师业国际化

4、律师业专业化

5、律师业职业化

6、律师业规模化

7、律师业多样化

第二章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律职业的概念及模式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指专门从事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具有国家授予的专业资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

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4、法学家

5、立法者

6、其他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模式

1、混业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都是这种模式

美国的总统中有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其出身多数是律师和军人。从美国建国以来的44位总统来看,有25人在从政之前获得过律师资格。

首先,律师应有的职业素质如口才出色、善于自我表现、心理素质好、应变能力突出、说服动员能力强、对法律法规熟悉而且敏感等;

其次,这类人一般都有强烈的成功欲望,追求击败对手、掌控局面的感觉,参政意识较强,很多也自认为满怀正义感和使命感,期待通过自己的当政带领国家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再次,这类人的客观条件也比较好,他们一般社会地位较高、政治人脉广泛、长于依法敛财、有些还有家族背景,这样的条件使得他们在面对民众时总能吸引到足够的注意甚至好感,也有条件在从政道路上走得更远。最受美国人尊崇的律师总统,应该是第16任总统林肯。在25年律师生涯中,他亲身参与的讼案多达5000多件。他的律师伙伴说,林肯“有强烈的正义感,并且为此竭力奋斗。他无视表面现象与各种手段、规约的存在,他不停奋斗,直到正义像穿透云雾的光束那样清晰展现。”

2、分业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三名法学家何家弘、宋英辉、赵旭东,同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为副厅级官员,分别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和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着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出任吉林省的院长,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公丕祥教授,出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陕西省的安东院长是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的法学博士,重庆市的钱锋院长是国际法学专业的法学博士。浙江省的齐奇院长,拥有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士和硕士学位;黑龙江省的南英院长,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天津市的李少平院长,拥有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和刑法专业硕士学位;贵州省的孙华璞院长,拥有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和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第二节律师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通过国家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委托、指定或法律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二、律师职业的特征

(一)专业性与业务性

(二)服务性与有偿性

(三)受托性与独立性

(四)自主性与自律性

(五)法律性与正义性

三、律师的分类

1、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2、社会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税务律师和新兴的商务律师

3、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和助理律师

第三节律师的性质和职能

一、律师的性质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它体现在律师制度的各个方面,制约着律师的地位、权利、义务、作用、责任和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律师性质的学术观点

1、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2、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3、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4、律师是法律职业者

5、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

(三)我国律师的性质

1、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工作执照的法律专业人员

2、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律师的职能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职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3、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4、维护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职能:积极促进国家保护广大民众的人权

第四节律师职业属性

一、法定性

1、律师资格获得的法定性

2、律师执业范围的法定性

3、律师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4、律师义务的法定性

二、独立性

1、行业管理独立

2、执业独立

3、独立于当事人

4、独立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三、社会性

1、服务主体身份的社会性

2、服务领域与服务对象的社会性

3、服务方式的社会性

4、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性

5、服务行为无强制力

第三章律师执业基本要求

第一节律师的执业条件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

1、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初任和取得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同时也是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2、统一司法考试考试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3、司法考试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总分60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1、拥护《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二)实习

(三)申请领取律师职业证书

1、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颁法职业证书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六、律师职务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

2、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

3、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二节律师的素质与职业教育一、律师的业务素质

1、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2、丰富的社会知识占有能力

3、较高的文学修养

4、善辩的口才

5、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6、科学的思维方式

7、强大的公关和竞争能力

二、律师的职业教育

1、法学院教育中的职业教育

2、律师职业过渡教育

3、律师继续教育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

2、阅卷权

3、会见权和通信权

4、有限豁免权

5、拒绝辩护和代理权

6、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7、代为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9、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1)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2)发问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质证的权利

(5)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获取本案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2、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二、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2、保密义务

3、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

(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

1、维护裁判庭的公正义务

2、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

3、对裁判庭的廉洁义务

4、尊重裁判庭的义务

三、律师回避的义务

1、任职回避

“国家机关的现职公正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商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2、执行职务的回避

四、律师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律师执业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新中国律师职业机构发展历程

(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

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和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亦称“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即如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系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该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则应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非因任何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合伙组织的债务,则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

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

4、合伙财产

5、民主管理机构:合伙人会议

6、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

1、定义:一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开办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特征

(1)人员条件

(2)执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3)开办资金

(4)字号

(5)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6)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

(7)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1、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2、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

1、申请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

(2)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能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

(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4)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信设备和其它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

五、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5、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1、规范化

2、规模化

3、专业化

4、品牌化

5、国际化

6、商业化

第六章律师收费

一、律师收费制度

(一)律师收费的定价方式和原则

(二)律师收费的分类

1、代付费用

2、办案费用

3、律师报酬

(三)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

1、计件收费

2、按标的收费

3、计时收费(工作时间、收费标准)

4、固定收费

5、风险代理收费

(四)律师收费行为准则

1、诚信收费

2、自愿平等

3、据实提供清单和收费细目

4、提供正式票据

5、收费争议

(五)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简要介绍国外律师收费

1、小时收费制。

在美国,小时收费制是最典型的收费方式。在美国,所谓小时收费制,是指律师将根据为你的案件而花费的每一个小时,甚至一小时的一部分,来向你收费。例如,如果这位律师每小时收费100美元,为此工作了5个小时,那么你将为此而支付500美元。有的律师根据工作类型的不同而收取不同的费用,例如法律事务调查和出

庭就不相同。另外,在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们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多数资深律师的收费要比年轻律师或者律师助理收费高的多。

2、风险代理收费制。

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换句话说,假如你聘请了律师帮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但是,你仍然必须支付律师为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即律师办理案件而花费的费用。在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各有不同,一般的比例是三分之一。有些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程度,按比例增减其所分享的报酬。

首先,风险代理收费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一般而言,这种类型的收费方式可以在人身伤害、财产索赔或者其他涉及大量金钱的案件中使用。但是,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犯罪案件和儿童监护案件中,律师被禁止收取风险代理报酬。非常特别的是,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你成为被告;或者你需要的是商业买卖这样的一般性的法律服务的话,风险代理收费并不适宜。

其次,法庭可以对律师所能收取的风险代理报酬的总数给予一定的限制。

3、套费。

套费在美国是指这种收费方式非常类似于我们乘公交车所使用的月票。所谓套费,就是支付给律师一系列的费用。这一费用多半是根据小时收费制进行计算。

4、固定的收费。

是指律师收取的是一笔数额确切的总的费用。例如一起案件就收1000美元。这种收费方式通常仅在较为简单或者例行公事的案件中收取,例如遗嘱或者没有争议的离婚案件。

5、介绍费。

如果一位律师把你介绍给另外的律师,那么他也许要取得你为这个案件所支付的总费用的一部分。

6、磋商费。

在美国,你第一次会见律师,以便你们双方决定律师是否能为你提供帮助,为此,律师也许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费用或者按小时收费。因此,如果你要请律师的话,请你务必弄清楚你是否将为最初的这次会见律师而付费。

7、法定的收费。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收费是由具体的法令来规定,或者是由法庭提出和批准你要支付的费用。这些类型的收费可能出现在遗嘱检验、破产或者其它程序中。

二、我国律师收费

(一)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市场调节价

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服务的开支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状况,协商确定律师收费的标准和数额。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三、律师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1、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3、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风险代理收费(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

(1)适用范围:

一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事务。

二是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禁止范围:

一是刑事诉讼案件;

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是婚姻、继承案件;

四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五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六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3)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鉴定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4)最高收费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收费程序

1、鉴定收费合同

2、收费合同的变更

3、律师收费的结算

五、律师收费的准则

1、诚实信用

2、收费公开

3、统一收费

4、法律援助

六、律师收费的违规查处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1、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2、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3、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4、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5、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七、国外律师收费制度简介

(一)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二)律师收费原则和标准

(三)协商双方应遵循的原则

八、律师法律救助

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

一、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1、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2、规范取证

3、规范仪表

4、规范语言体态

5、谨慎评论司法

二、诚实守信

1、不得就判决结果做出承诺

2、告知风险

3、虚假承诺

4、拒绝不当要求

5、不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6、避免利益冲突

7、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

8、公平竞争

律师公平竞争的执业要求

允许采取的推荐手段有:

A、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B、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

域。

C、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D、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

织。

禁止的六种行为是: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

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B、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C、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

D、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E、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F、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律师广告推介的执业要求

A、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B、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C、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D、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一)律师代理的基本要求

1、独立思考和判断

2、以适当方式提供服务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

4、严格按照期间、时效与约定办理

5、建立档案、保存工作纪律

6、谨慎保管好证据与其他法律文件

7、既是答复委托人询问的事项

8、明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需要书面确认

9、转委托应该规范进行

(二)谨慎使用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可以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四、服从管理

五、尊重同行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4、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5、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6、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7、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8、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六、保守职业秘密

1、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2、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3、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4、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了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

1、主体特定

2、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任后果是承担行政处罚

4、处罚主体法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1、概念: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A 、律师在主观上必有过错

B、律师的行为已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C、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D 、律师的行为必须是执业行为

3、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漏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4、赔偿的责任范围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收取的律师费,并赔偿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赔偿时,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本所的全部资产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不受律师事务所资产额的限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资产赔偿,一个合伙人的资产不足赔偿时,由其他合伙人连带赔偿,属于无限责任。

5、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概念: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罚。

(1)泄漏国家机密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漏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形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泄漏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案例: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案例

于萍泄漏国家秘密罪

河南焦作律师于萍因犯泄漏国家秘密罪,4月28日被沁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法制日报消息,这是中国首例在职律师因泄漏国家秘密而被判刑的案件。

今年35岁的于萍原为焦作市路明律师事务所主任。2000年8月,于萍和其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卢鑫受原沁阳市经贸委副主任马明刚家属委托,担任马明刚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第八章律师职业责任

11月3日下午,卢鑫到沁阳市法院复印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后,马的妻子朱某等人要求他把材料留下看看。于萍接到卢鑫的请示后,授意他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连同一份起诉书留给朱某等人。朱某等人拿到材料后,针对案卷有关材料连夜仔细推敲,寻找有关证人,反复做工作让他们提供假证言。11月11日,于萍到沁阳调查取证,在朱某安排的高档宾馆内,再次将卷宗材料留下,指使朱某再次找证人王某,按照马明刚的供述再做一份虚假证明材料。

于萍的行为,致使马明刚家属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导致有关证词一翻再翻,使该案两次延期审理,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行贿罪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行贿罪和介绍行贿罪的情形和处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制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刑事责任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不仅规定了三个处罚幅度,而且相应提高了刑期。

案例

北京市首例律师行贿法官案做出判决。该案中,律师翟某写信给数名法官,希望法官把“争议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介绍给他,同时许诺给付代理费的40%作为介绍费。信件被转交给北京市司法局处理。2004年2月,北京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嫌向法官行贿对翟某做出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翟雪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法官介绍该法官主审的案件,并许以介绍费,同时明确指出介绍的案件应是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已构成行贿。其行贿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后由于没有法官为其介绍案件、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举报等属于翟雪俊意志之外的原因,其没有得逞,但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北京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罪

刑法第306条给律师专门规定的犯罪

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司法罪的情形和处罚,规定触犯刑法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

着名律师张建中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李京华、牛爱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原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建中帮助伪造证据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张建中有期徒刑2年。据法院介绍,1998年6月,被告人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霍海音系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海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八章律师职业责任

案例

着名律师张建中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给霍海音减轻罪责,张建中与霍海音等人合谋,由张建中提供授权委托书草稿,经由霍海音签字后,形成倒签日期为霍海音被羁押前的时间,内容为霍海音授权张建中全权办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虚假授权委托书。随后,张建中使用该“授权委托书”,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给李培国,以期在名

义上形成霍海音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被挽回的事实。此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利用张建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于1999年4月,骗取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的股份和大连奔德新世界酒店有限公司65%的股份,致使北京市商业银行(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债权失控。

案例

着名律师张建中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间,检察机关多次向张建中调查大连奔德项目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上述°授权委托书±及°转委托书±的有关情况,而张建中却隐瞒与他人合谋帮助伪造°授权委托书±的事实,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一中院认为,张建中明知霍海音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审查,却仍为其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张建中既不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也不是在已经形成的事实基础上来寻找为当事人霍海音减轻罪责或有利的情节、理由,而是与他人合谋,出于为霍海音减轻罪责的主观故意,以非法的方式,帮助霍海音等人伪造证据、改变既成事实。而且在检察机关就有关问题多次调查取证时,张建中故意隐瞒有关事实,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中的行为是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伪造证据,并且参与了策划、研究、提供条件、实施转委托的全过程,妨害了司法机关对霍海音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第九章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代理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概念: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参加刑事诉讼是律师的主要业务。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

1、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如《律师法》第28 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帮助刑事诉讼当事人实现其诉讼权利

3、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公正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收案与结案

1、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

2、接受委托时的审查

A 、犯罪嫌疑人已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可以委托律师。

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须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已经获得批准的,可以委托律师。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以外,代为委托在律师会见时需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九章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代理

D、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可以委托律师。

E、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F、一审判决已经宣告,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代理

G、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超过申诉期

限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担任申诉代理人。

3、办理委托手续

A.《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确认委托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是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委托协议》应当签署一式 2 份,1 份交委托人,1 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B.《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签署的、授予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为履行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授权委托书》应当签署一式 3 份,1 份交有关办案机关,1 份由案件承办律师存档,1 份交委托人。

C.《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函》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身份情况的法律文书,是确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资格身份的依据。《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载明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身份,提交有关机关。

结案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在每一个办案阶段或者审判程序结束时,都应分别写出办案总结。办案总结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工作等内容,与其他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整理装订归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提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也应当

写出办案总结。该办案总结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与案件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装订归档。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指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性业务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近亲属的请求,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由此开始介入刑事诉讼活动。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范围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申诉;

3.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控告;

4.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履行何种职责,应当由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协议》中加以明确,不能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

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一)与侦查机关联系律师接受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证明律师资格身份的法律文书,寻求侦查机关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支持。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途径,律师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见,但是会见应当单独进行,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应该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

第九章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出具书面决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

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5 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以及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严格遵守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允许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自己的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押,应当征询其对所聘律师的意见;

2.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其所涉嫌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

4.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由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确认

无误后签名。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就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详细阐述有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确认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经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可以履行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职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侦查机关确定的涉嫌罪名不当时,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时,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异议。

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或者控告书。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 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与理由、保证人姓名等内容,由承办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收到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提交申请的律师,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是法律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律师调查、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情况,以便充分、有力的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条件。

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持律师专用调查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调查、收集本案有关材料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材料,应先行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注明已经被调查对象同意,由被调查对象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材料,应先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再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由被调查对象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律师调查、收集本案有关材料,应当力求收集原始材料,确实不能收集原件的,可以采用复制、录像、录音等方式,但必须注明材料的来源,而且以视听设备收集有关材料须经有关人员的同意并加以文字说明。

律师在调查、收集材料的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其内容不仅记载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还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被调查人的观点、主张和意见,全面、准确地表明调查的全过程。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应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提出辩护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人,应当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尽管这时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在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发表的辩护意见的侧重点不同,但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侧重于以下内容: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本案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否提起诉讼;

2.侦查机关所移送审查起诉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与案件有关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应当重新鉴定;

4.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侦查

活动中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5.对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超过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的意见;

6.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意见;

7.其他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一审辩护人的概念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一审辩护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后,律师无论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刑事诉讼,其责任都是一致的,即担任公诉案件的一审辩护人。

公诉案件的收案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或者其所委托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符合法定情形、应当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的被告人,则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决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或者与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指定辩护手续。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向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当指派承办律师,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办理指定辩护手续和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的主要工作

(一)管辖审查律师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受诉的人民法

院管辖。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或退卷。

(二)与人民法院联系律师应当与受诉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向案件承办人员提交辩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等有关法律文书,使人民法院认可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的资格和身份,以便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的主要工作

(三)向人民法院索取起诉书副本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和判决的书面法律文书。律师获取起诉书副本,可以从中了解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依据,确定律师在案件审理阶段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辩护意见的侧重点。因此,起诉书副本是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应当取得的重要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向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律师提供起诉书副本,否则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索取。

(四)阅卷

阅卷是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由此明确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和阅卷的内容范围。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的主要工作

律师阅卷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依据、理由和结论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会见被告人

律师在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阶段会见被告人,是向其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征询意见,以便确定开庭前工作重点的主要环节。律师应当利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的有限期间会见被告人。

律师会见未在押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在其住所、单位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起诉书副本、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专用会见信、律师执业证等有效文书、证件到被告人羁押场所,经羁押场所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会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 6 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但律师应当自觉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也不得将自己的通讯工具借给被告人使用。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询问提纲,以免询问内容出现遗漏。

会见被告人的询问内容一般包括:

1.介绍律师身份,说明辩护律师的职责,征询被告人对律师的意见和要求;

2.向被告人介绍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所享有

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开庭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3.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包括是否承认所指控的罪名、所指控的事实以及情节;

4.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及对涉及案卷材料中疑点、矛盾之处的意见;

5.被告人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线索,以及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与理由;

6.被告人羁押期间是否有立功表现;

7.被告人羁押期间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8.其他有关的必要内容。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或盖章。

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在开庭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尚有证据材料需要调查、收集时,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需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还应持人民法院的有关证明。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应当注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客观、真实地反映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的过程,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代理

提交证人名单和整理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证为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与作为辩护方的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出证、质证,以确定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师必须注重证据收集后的整理工作。

对于需要出庭作证、陈述证言的证人,律师应当编制证人名单,附列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以及证人拟作证内容,

于开庭前将证人名单送交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应当编号,并编制证据目录,附列相关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名称、证据来源、证据页数等,以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于开庭前将证据目录送交人民法院,以告知律师在法庭上将要出证的内容。

申请调取证据

律师除自己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外,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有利于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而律师难以自行收集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出庭准备

律师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后,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

1.认真安排好工作时间,争取按时出庭。律师因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出庭,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争取法院延期开庭:

(1)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2)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3)由于客观原因使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4)庭审前,律师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如果律师无法出庭,而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的,律师可以与委托人

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2.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足 3 日的,以收到书面通知书为准,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3.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向法庭了解拟传唤哪些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本方提出作证的证人或者控诉方的关键证人未予传唤或无法传唤,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协商解决。

4.律师应当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被告人有无行使申请回避权的事由,并准备相应的证据。

参加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重要阶段。律师必须亲自参加法庭审理,注重律师辩护作用的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等与获得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随时修改法庭询问提纲和辩护意见。

2.认真做好法庭调查笔录,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做好提问准备。

3.经法庭审判长的同意,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要问清哪些不属实以及理由和根据。

4.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律师的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律师可以进行辩驳;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改变发问方式。

6.经法庭审判长的同意,对控诉方的证人或控诉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质证。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对证人或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2)证人的基本情况;

(3)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案件;(6)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7)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8)证人前后证言是否矛盾;

(9)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律师质证后应当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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