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1.21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

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1日国税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委、办、局):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使用《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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