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抄送:省安监总站、市建委田庄主任、季良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9月17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

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四)模板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五)起重吊装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高处作业吊篮;

7、卸料平台;

8、其他临时设置的作业平台。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钢结构工程施工;

4、索膜结构施工;

5、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地下暗挖与隧道工程;

7、水上桩基施工;

8、人工挖孔桩施工;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已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无技术标

准的施工等工程。

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二)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第八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工程方案论证审查工作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协会提交《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申请表》(见附表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

(二)协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通知单》(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论证会专家组人员由协会从专家库中根据工程情况抽取,并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

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协会应派出人员对论证会进行组织协调。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应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见附表三)。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

底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表一: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申报表

附表二: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通知单

附表三: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报告

附表一(一式二份)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申报表

附表二(一式二份)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通知单

---------------------------:

贵单位申报的-----------------------------------------------------------------------专项施工方案,定于-------------年-------月--------日在

-----------------------------------------------------(地点)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推荐下列专家组成专家组:

请贵单位做好论证会的相关组织工作,并请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申报单位(签字):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年月日

附表三(一式三份)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湖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市容市貌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文明施工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围挡搭设、封闭管理、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等。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监督管理,除应遵循本暂行规

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现场围挡 第六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主要街道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其它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连续设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 第七条推广使用定型化组合装配式夹心彩钢板围挡,围挡下设的基础必须稳固,基础高出地面不低于0.2米,外露部分应抹灰并刷涂料。 施工现场围挡采用砖砌围墙的,必须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应粉刷、有压顶,并美化墙面。 第八条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利用围挡做挡土墙或做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禁止利用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对围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围挡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围挡稳固。 进出口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办字 [2005]5 号 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办办企业改革,实现投资注义多元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效规避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03]6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突破高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全省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 1 坚持“校企分开、规范管理,政府推动、学校运作,明确职责、确保稳定”的原则,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以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多种形式促进高校具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贯,不搞一刀切。 4 坚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坚持构建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则,合理体现校办企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主要目标 1 高校校办企业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 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运体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教育、科研和校办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省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 知 (鲁教后函[2009]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写出入党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党支部;入党申请书要用篮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申请书内容为: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本人的经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受表彰、处分情况,自己的优点、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帮助他们进步。 3、汇报思想。入党申请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组织汇报。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从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直机关工委。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心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培养考察。党支部确定的培养人每月与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评议,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6、集中培训。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数,每年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后,三年内未发展的,需参加第二次集中培训后才能发展入党,二次培训后不再受培训时间限制。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预审和公示 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将确认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对象,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发展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发展。 8、政审。党支部根据机关工委下达的发展计划,对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对待重大问题的政治立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进行审核,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 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 )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 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 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 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 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 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但因先检举 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 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 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 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1-07-04 来源:设计管理处 鲁统字〔2011〕52号 各市统计局: 2011年,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的“四大工程”建设目标。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是“四大工程”建设的基础。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是政府统计的源头。没有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就没有政府统计数据的高质量。因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完善企业统计建设,实现企业统计规范化。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制度齐全、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报表规范的企业统计网络,规范企业统计业务流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做到不重不漏。督促企业配齐设备,开通网络,为网上直报奠定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并将依据该规范,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星级评定。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山东省统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第三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 (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 (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 ???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5]114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 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学字〔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

(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 (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 的实施方案 为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构建有效覆盖青年、服务青年的工作网络,团结带领市直机关广大青年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中建功立业,经市直机关工委与团市委协商,并经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青工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机关青工委是负责青年工作的机构,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延伸,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青年工作,在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上级青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建条件 1.机关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青年(下述青年均指40周岁以下,含青年党员)。凡青年人数在___人(含___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机关青工委;___人以下的单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统一纳入市政中心机关青工委管理;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单位应组建青年工作小组。 2.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工委设在团组织,与团组织合署办公,建立“团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新型工作体系和组织机制;没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年工作委员会设在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中要设立青年委员,有团组织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青 — 1 —

年委员由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按《团章》规定抓好团组织的组建。 三、组织设置 1.市直机关工委成立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团工委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一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分管机关团建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常务副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书记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委员、基层团组织书记、优秀青年代表兼任。 2.市直单位机关青工委由5-__名成员组成,具体数额根据单位青年数设置,其中: 主任__名,由分管机关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兼任; 副主任__名,由机关党组织青年委员或团组织负责人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优秀青年干部兼任。 四、组建程序 1.机关青工委委员采取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2.采取组织任命方式的,由机关党组织和团组织推荐,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由机关党组织任命,并将结果报市直机关青工委备案。 — 2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 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力保实现连续十年增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1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一、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粮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和省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产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十分关心粮食生产统计调查工作。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市)的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工作和管理重心也在向下延伸,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的统一安排,结合山东统计调查工作实际,从2012年开始,在山东粮食生产县建立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获得县级粮食产量数据,并据此形成市级粮食产量。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国家和省建立粮食利益补偿机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的通知》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2〕19号)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验区的实际,我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做了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实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 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课程 年级周总课 时 (节) 占九年课 时总计比 例%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品德与生活336 228%思品与社会332210 思想品德2226 历史与社会历史与社 会 33399 3.3% 历史2226 10 3.6%地理224 科学 科学222246523238.4%生物336 14 5.1% 物理235 化学33 语文887766545565620.4%数学444455445393914.2%外语223344422228%

体育33333333327279.9% 艺术艺术44444422230 3010.9%音乐22222211115 美术22222211115 综合实践223333319 4616.8%地方与学校课 程 44332243227 周总课时数 (节) 262630303030343434274 学年总课时 (节) 91091010501050105010501190119011229522 说明:1、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复习考试时间2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3周。1-6年级每课时40分钟,7-9年级每课时45分钟。 2、设综合课程(历史与社会、科学和艺术)的不再设置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音乐和美术课程。 3、表格内各门课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实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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