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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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

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7]24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荆政发〔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输市场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荆门市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载货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外廓尺寸及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和长、宽、高装载要求。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漳河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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