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10年7月1日后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10年7月1日后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10年7月1日后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010年7月1日后适用)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方损害,患方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的人身伤亡,包括并不限于:

1、患方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方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3、应给予患方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直接造成患方死亡或伤残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和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保

险负责赔偿,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中所列金额为限。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对患方人身的损害,或者为了防止赔偿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四)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及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没有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造成的患者损害;

(五)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造成的患者损害;

(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代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七)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过程中无过失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事故或医疗意外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患方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参保医疗机构提出补偿要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经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处理中心基于公平原则,同意参保医疗

机构给予患者的适当补偿,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进行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所致的损害或索赔;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

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按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

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公司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

验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确认。保险公司将所发现的缺陷或危险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资质等级等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或调整保险费。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延迟、错误或遗漏通知保险公司有关信息,保险公司不应因此拒绝赔偿。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费进行相应调整。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方人身的损害,并防止赔偿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或申请进行调查、分析、鉴定。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允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未经保险公司及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公司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公司。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名义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采用期内索赔制。

(一)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发生诊疗活动引起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本保险予以负责。

(二)本保险追溯期从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连续投保最长不超过3年。

(三)凡患方提出索赔请求,必须为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接受诊疗且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诊疗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公司不予负责。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方已提出过的索赔,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按照《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金额都不应超过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患方造成损害,保险人应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患方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患方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患方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患方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人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在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为限,并计算在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内;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垫付后可进行追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2%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公司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天数计收实际保险费,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保

险费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

第三十六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如下:

1、医务人员:

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

2、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意外:

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4、追溯期:

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并载明在保单明细表中的、保单生效前的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一段时期。

5、重要事项:

直接关系保险双方当事人利益或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各种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名称、所有制和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变更等。

6、每人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即每位医务人员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7、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负责组建,包括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在内的专业医疗责任保险事故调解、处理机构,负责对医疗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定性、定责和调解处理。

8、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

由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负责组建,包括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保险公司代表、经纪公司代表和人民调解员等在内的机构,负责对医疗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定损和定赔处理。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样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315174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 议(范本)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最新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有: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先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

广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一、综合医疗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 4. 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 5. 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 门诊拆线不得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A110100001挂号费收费收据.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11022.诊查费评估、营养咨询、优生咨询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C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诊疗服务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C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C110200002—1名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C110200002—2主任医师C110200002—3副主任医师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C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急症的诊疗服务C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

E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E11033.急诊监护费 E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11044.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院前急救费D110400001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5.体检费1105含内、外(含皮肤)、五官、妇体检费科(含宫颈刮片)的常规检查,D110500001写总检报告。110500001-1一般健康体检学龄前儿童、高校及中110500001-2小学学生体检11066.救护车费I110600001救护车费指急救范围地段内11077.取暖费110700001病房取暖费I110700001-1单人房I110700001-2双人房I110700001-3三人以上I11088.空调降温费110800001病房空调降温费I110800001-1单人房I110800001-2双人房I110800001-3三人以上I11099.床位费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BB110900001—1A级房间110900001—单人房B1a110900001—双人房B1b110900001—三人以上B1c110900001—2B级房间B 110900001—B单人房2a110900001—B双人房2b110900001—B三人房2c110900001—B四人以上2dB110900001—3C级房间110900001—B单人房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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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医院床位总数量,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医院全科医疗科床位数量,医院内科床位数量,医院外科床位数量,医院儿科床位数量,医院妇产科床位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占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 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省(广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三)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 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以下三类:

1.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 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六、医疗开设的特需病房,不属基本医疗支付标准范围。其床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支付标准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部分,由参保人自付。因急诊抢救,由"120"急救车临时送往特需病房入住的,其床位费按基本医疗支付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或由于床位紧张及其它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如:床、床头信号灯、一次性用品除外)。 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办法》的基础上,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条件确定支付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对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当,导致不合理消费,要通报批评或扣减结算费用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8版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2018 版

前言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解读报告中的数据来源于政府部门 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7)变动分析 (8)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

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粤卫[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 第八条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共二级评审。 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二级医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对下级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2016年广东省医疗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年报数据

根据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年报数据,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卫生资源 全省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止2016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4.9万个,其中:医院 138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6033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590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增加757个。 医院:全省医院中,三级医院162个,二级医院464个,一级医院325个;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746个,民营医院634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57个,其中:民营医院增加78个,公立医院减少21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120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66个,门诊部(所)15380个,村卫生室26886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1017个,其中:门诊部(所)、村卫生室增加1020个,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少3个。 公共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29个,专科疾病防治机构135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7个,卫生监督机构195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898个。与上年相比,由于机构合、转、并、停等原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287个,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296个(与妇幼、卫生院等机构合并),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增加4个,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基本保持稳定。 图1 2009-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止2016年底,全省医疗机构拥有床位46.5万张,其中:医院37.2万张(内:民营医院6.8万张),卫生院5.7万张,妇幼保健机构2.1万张,专科疾病防治机构0.6万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9万张。与上年相比,全省医疗机构床位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交易的医用耗材为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 1 -

第五条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六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医用耗材在交易平台交易,不收取交易费用。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 第八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一)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的,其生产企业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 2 -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总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现状、趋势变化。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doc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是怎样的呢?作为医生的大家可以参考下文我收集的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2010年04月30日 12:04:44 索取号:0406-02-2010-000466 文号:粤价[2010]79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和临床需求的发展情况,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组织乏氧显象”等省第一批新增医疗价格服务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四、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和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五、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规定申报。 附件: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

广东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院感防控指引(第二版)

广东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院感防控指引 (第二版)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肺炎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根据《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省防控形势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患者的发现: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一)门诊患者就诊流程管理。 1.门诊患者就诊:大门检测体温、查健康码、确认患者及家属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分诊台护士询问流行病史并双方签名确认(流行病学史问卷参照见附件1)→进入诊室医生再次询问确认流行病学调查表并签名→无异常者按普通门诊患者正常诊疗→无需住院结束门诊回家/需住院治疗者按入院流程管理(参考流程图见附件2)。 门诊患者就诊后,需要CT\MR\B超\内镜等检查,就诊当天不能完成检查者,检查当天医技科室必须对患者进行预检分诊(接诊台/报到台查看健康码,无码者填写流行病学史问卷),有可疑者应转至发热门诊进行排查,无异常者方可进行检查。 流行病学史问卷可结合医院实际采用“线上问卷+纸质签字确认”等方式,达到流行病学史逐一询问、患者确认如实告知目

标即可。 2.体温异常、流行病学史有异常的患者,立即联系发热门诊,由专人做好防护引领患者至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异常情况在预检分诊台发现:确认患者及家属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要求病人留在原地或指定地点(与其他患者之间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等待专人护送至发热门诊。患者离开后及时对接诊台、候诊区等执行消毒。 (2)异常情况在诊室发现:将病人留在诊室,确认患者及家属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生离开诊室(出诊室后手消毒、更换口罩与工作服、使用75%的酒精或其他等效消毒剂消毒听诊器),等待专人护送患者至发热门诊。患者离开后及时对接诊台、候诊区、诊室等执行消毒。 (3)护送人员需做好二级防护(防护要求见本指引有关章节),电话联系发热门诊后,按指定路线将患者护送至发热门诊。 (4)工作人员需做好防护后方能给患者与家属做健康教育,如落实手卫生、呼吸卫生和咳嗽礼仪。 (二)急诊患者就诊流程管理。 1.急诊患者就诊流程:大门检测体温、查健康码、确认患者及家属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分诊台护士询问流行病史并双方签名确认→诊室医生再次询问确认流行病学调查表并签名→无异常者按普通急诊患者正常诊疗→无需住院结束急诊回家/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说明1.00版 (2)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 数据库说明1.00版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内容说明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以下简称医用材料数据库)分为医用材料代码和医用材料大类代码。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代码数据库使用说明 1.医用材料根据其“食药监注册号”分别设置代码,注册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医用材料以“51或C40”打头、“01”结尾,注册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医用材料以“51或C40”打头、“02”结尾。 部分医用材料请参考《医用材料分类目录1.00版》查找相对应的材料项目,并在医用材料数据库中进行匹配。 2.医用材料大类代码含义: L510000009 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国产):除医用材料代码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L510000010 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进口):除医用材料代码

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L510000011 一次性医用材料(国产):除医用材料代码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L510000012 一次性医用材料(进口):除医用材料代码所列医用材料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注册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L510000013 材料费(其他):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其他医用材料。包括: 除烧伤病人移植皮肤以外的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如同种异体骨、各种动物身上取出的骨块等)。 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须、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用材料等。 备注:请医疗机构匹配材料时尽量往医用材料代码、体内置放材料代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代码上匹配,只有以上代码都无法匹配时,才匹配到L510000013 材料费(其他)上。 CZF0000000019 材料(纯自费):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险补助均不予支付范围的自费材料项目。如生活用品(非医疗消耗品):脸盆、口杯、食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 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基本医 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数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数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 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 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比重统计.3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总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7 四、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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