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1 概述

1.1 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侧10公里、端20公里的范围,是《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所划定的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1.2 目的

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 管理依据

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4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2011)5号)

2.2 参考文件

《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第四版)

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

ICAO《机场规划手册》

ICAO《机场设计手册》

3 安全目标

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2) 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3)杜绝机场责任原因造成新增障碍物。

3.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机场保障部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的实施计划、考评标准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机场批准后组织实施。

飞行区管理科针对年度安全计划及时组织对机场使用手册及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保证相关内容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合理地调配资源,包括设施新建改选及日常维护费用、物资、设备和车辆采购、人员需求及培训等方面。

机场保障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3.3 安全目标的监控

机场保障部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机场保障部负责人须参加机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相应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

机场保障部定期召开本部门工作会议,对照检查本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现场指挥中心发现有关净空保护方面影响机场运行的问题,及时通过安全生

产例会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议。

安全质量部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掌握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发现偏差,适时采取控制措施。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组织机构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在机场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场保障部具体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中心、安全质量部分别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的运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空管站管制运行部配合机场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4.2 职责

4.2.1 机场保障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

(1) 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2) 将最新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 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制度,配合处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事项;

(4) 制定并落实机场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新增障碍物,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民航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5) 组织监督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使用情

况并监督新增障碍物灯的安装情况。

(6)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气球、烟花爆竹、动力伞、滑翔伞、风筝、激光等影响机场运行的突发事件,立即前往处置,并上报。

4.2.2 现场指挥中心负责接收空管站塔台、机组等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异常情况的反映,及时协调机场保障部进行处理。

4.2.3 安全质量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每年1-2次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4.2.4 空管站管制运行部负责了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情况,听取机组有关净空保护区域情况的反映和意见,适时提出改进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建议。

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

5.1 机场保障部就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协调明确有关事项。

5.2 机场保障部每年与机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协调沟通,目的是宣传针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协调并采取相关措施。

5.3 巡视检查发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出现新增障碍物或运行中发现施放气球、风筝、飞艇、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机场运行的问题时,机场保障部要随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与地方相关单位出面协调,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5.4 如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航空器安全问题出现增加趋势时,机场公司报请民航华东管理局或民航浙江省监管局与地方政府规划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告备案

6.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

机场保障部应配合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报告备案

6.2.1 机场保障部负责在机场新建或改扩建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及其它物体进行调查、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机场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及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6.2.2 机场保障部负责在机场整体规划发生变化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6.2.3 机场保障部负责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局部调整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

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报告备案。

7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7.1 限制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7.1.1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中德限高(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

7.1.2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可以由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也可以再审批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7.1.3 限制面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审批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7.1.4 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须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机场应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提交相关资料。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7.2 外水平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7.2.1 外水平面内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直接审批。

7.2.2 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构筑物,

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

7.3 净空审核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需要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提交以下净空审核文件资料,资料应一式两份:

1、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当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原件);

2、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3、建构筑物立面图(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4、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情况表(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

5、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

6、航行研究报告(根据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8 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及新建、扩建障碍物的处理

对于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本机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温

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航行主管部门确认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允许保留的,机场公司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航空障碍灯和标志有效。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机场公司应当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所在地政府责令无条件清除。

9 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标志和障碍灯的维护

9.1 机场保障部负责机场范围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检查、通报(设施属于机场其他部门,通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维护工作。对机场范围外原有及新增障碍物的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由机场保障部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9.2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标志应保证清晰有效,每5年涂刷一次。同时应根据日常巡视检查结果,对出现20%以上失效的标志,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标志涂刷。

9.3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灯应保证正常使用,如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障碍灯的维修更换。

9.4 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一旦失效,除应尽快修复外,还应及时向温州空管站反映失效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具体位置,评估失效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控制风险。

10 净空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

10.1 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机场净空区域的日常巡视与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处理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和正常运行的隐患及问题,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10.2 巡查频次、范围及要求

11.2.1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分为:日巡查、周巡查和特别巡查(春秋季放风筝检查;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检查等)。

10.2.1.1 日巡查

(1) 区域:机场跑道内水平面内区域

(2) 巡查要求:

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的;放飞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的;未经许可放飞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的;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燃放升空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

10.2.1.2 周巡查

(1) 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2) 巡查要求:

巡查过程中应携带必要的测量工具,按照11.3巡查内容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机场净空范围内障碍物的位置及高度是否发生变化,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是否正常;可能影响障碍物限制面的障碍物位置及所属单位信息等。

10.2.1.3 春秋季放风筝专项检查

(1) 区域:每年春夏季及秋季,机场附近放风筝活动较集中,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区域。

(2) 巡查要求:

A 检查这些地区是否有影响飞行安全的放风筝行为;

B 检查这些地区是否安装禁放通告牌和通告牌的完好性;

C 机场保障部飞行区管理科应根据检查情况,随时修订巡视检查计划。

10.2.1.4 重大节日燃放烟花专项检查(春节、元宵节、国庆节、中秋节等期间)

(1) 区域:机场附近燃放烟花、焰火活动较集中,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地区。

(2) 巡查要求:

A 检查这些地区是否有影响飞行安全的燃放行为;

B 如有上述行为给予劝阻,不听者可联系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请他们协助查处。

C 机场保障部飞行区管理科应根据检查情况,随时修订巡视检查计划。

10.3 巡查内容

10.3.1 是否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10.3.2 是否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10.3.3 是否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10.3.4 是否放飞影响飞行的鸟类;

10.3.5 是否有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行为;

10.3.6 是否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0.3.7 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是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10.3.8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是否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是否高出这些限制面;10.3.9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是否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的,应检查其航行研究文件的有效性;

10.3.10 是否有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物体,如有应当予以拆除,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应检查其航行研究文件的有效性;

10.3.11 是否有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10.3.12 是否有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

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运行有危害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如有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10.3.13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是否有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并不构成对航空器危害的物体应检查其航行研究文件的有效性;

10.3.14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是否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是否有效;

10.3.15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是否有单位或个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了解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是否经当地政府气象部门会同空管站批准,是否按确定的施放范围进行施放。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是否报告当地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和温州空管站;

10.3.16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是否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都标志,是否向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空管温州站和温州机场公司提供有关资料,障碍灯或标志是否有效;

10.3.17 是否存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10.4 巡查信息传递及问题处理

机场保障部飞行区管理科净空巡视检查人员巡查发现(包括机场运行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出现上述违反民航规章、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障碍物和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机场保障部应书面报告民航华东管理局、民航浙江省监管局和温州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飞行区管理科应及时了解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报与月报的形式,内容包括:每一障碍物的位置、顶端海拔高度、净空允许海拔高度、超高值、标志情况、所属单位、所处限制面等。在影响因素未消除之前,机场保障部应会同空管温州站进行临时处置,确保航空安全。

所有日常进行的巡检,须做好相关记录。相关纸制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以上。

11 突发事件处理

11.1 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不断完善,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置,提高机场安全保障水平。

11.2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11.2.1 立即通报空管部门,会同空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2.2 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

11.2.3 立即报告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11.2.4 积极协调温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障碍物。

(1) 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2) 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3) 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11.2.5 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11.2.6 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11.2.7 拆降工作完成后因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11.3 发现障碍物的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处置程序

机场保障部负责机场范围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检查、通报(设施属于机场其他部门,通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维修)、维护工作。对机场范围范围外原有及新增障碍物的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由机场保障部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11.3.1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灯应保证正常使用,如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障碍灯的维修更换。

11.3.2 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一旦失效,除应尽快修复外,还应及时向温州空管站反映失效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具体位置,评估失效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控制风险。

11.4 发现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的处置程序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脱离系留的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外来物、及可见激光等干扰飞行活动事情时,发现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空管塔台和机场保障部,同时报温州市气象局。空管站塔台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机场保障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联系机场公安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制止。

12 安全信息管理

12.1 工作目标

及时搜集汇总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所有安全信息,并按照程序对此类信息进行传递、分析、储存和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保护信息管理程序,包括信息的搜集、汇总、传递、存储和报告等程序,报机场审核批准后组织落实其中的各项要求。根据安全信息分析的结果,提出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议。

12.2 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

机场净空保护相关信息的搜集汇总,至少应包括以下途径:

1、日常运行中产生的各类台帐、工作记录及单据;

2、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民航当局有关净空保护管理的规章指令通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文件、标准、程序;

4、中国航空安全资源报告系统(SCASS)及其他渠道提供的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安全信息;

5、相关方交流或各种会议反应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方面的信息;

6、其他国际、国内组织或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理论,涉及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研究动态;

7、内部审核(计)、外部审核(计)、管理评审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8、航班运行受到障碍物影响或其它不安全事件。

9、行业内发生的有关机场净空区域管理方面的重大不安全事件;

机场保障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安全信息,定期更新安全信息数据库,分类统计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要求的安全数据,保证数据实时有效。

13 风险管理

13.1 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进行风险管理,并将其作为日常安全运行工作的一部分;系统地、主动地识别和评估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中的危险源,并对这些危险源进行的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3.2 风险管理的实施

机场保障部负责制定并完善《机场净空保护风险管理实施方案》,报机场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保障部对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涉及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对危险源进行

评估分级,并采取措施来控制风险。对于不能解决的风险,逐级上报予以解决。

机场保障部负责组建风险管理小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

1、制定机场净空保护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

2、每年分析国际、国内及本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中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趋势,查找危险源,对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并制作或调整风险管理清单;

3、对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

4、机场保障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风险管理清单要求,积极实施控制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优化方案。同时应跟踪原有风险控制方案的残留风险,不断动态调整控制方案,有效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13.3 启动风险管理的时机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机场保障部应立即启动风险管理程序:

1、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标准变化时;

2、建立或修订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程序、规定时;

3、本机场或行业内发生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不安全事件时;

4、从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动时;

5、机场改建、扩建、新建时;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新增障碍物时;

7、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标志、标志物、障碍灯失效时;

8、新型航空器来本机场起降需要进行航行研究时;

9、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安全目标发生变化时;

10、机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14 安全监督与审核

14.1 工作目标

机场保障部应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检查、确保能够及时识别危险,评估风险,并控制风险,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符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章标准,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同时根据安全监督与审核的结果,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14.2 绩效考核评价

1、机场保障部的负责人依据相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评价。

2、机场保障部相关科室依据《部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评定。

3、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各岗位工作的质量与安全情况,统计相关数据,协助机场保障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工作质量与安全进行控制。

14.3 安全检查

1、安全质量部结合每年的综合安全检查,对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记录、了解执行规章制度是否严格到位、开展风险管理是否持续有

效,注重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安全检查以后,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人,限时落实到位。

3、安全检查的文件保存要求:纸制两年,电子文档十年。

14.3.1 定期检查

14.3.2 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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