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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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应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

入河排污口的位置要求确定经、纬度(准确到″)。

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是指企业、市政、生活等;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等。

3.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

应区分企事业单一入河排污口、多家企业共用入河排污口和市政入河排污口等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3 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

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进行特性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物(包括“三致”物质)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4 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

4.1 水域管理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

口所在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水质现状、水域纳污能力、限制排污总量等基本情况。

水功能区应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功能区,以《中国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中国水功能区划》未包含的,以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为依据;其他未包含的,可以将流域机构审查通过的有关水功能区划成果作为参考依据。

水域纳污能力应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论证时应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以作为论证分析的依据。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尚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水质现状,并根据水域管理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4.2 论证水域内取排水状况

详细说明论证水域内现有、在建、拟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取水、排污状况,并列表。

拟建取水口是指已获得取水许可申请的取水许可申请人规划建设的取水口;拟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兴建的入河排污口。

应结合水功能区划附入河排污口和取水口分布图,标明相对位置。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用模型预

测设计水文条件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

5.1 影响范围

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5.2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

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5.3 对生态的影响分析

(1)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

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取水和退水建设项目,应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概率和影响进行分析。

5.4 对地下水影响的分析

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6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第三者主要是指现有取水户、已获得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人、渔业养殖户等。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7 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析

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已提出污水处理措施的,应分析污水处理措施能否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在实施总量控制的水功能区(水域),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未提出污水处理措施的,应按照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污水处理措施,并进行效果分析;

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含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应分析与论证区域内现有入河排污口的相互关系,按照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新建市政入河排污口应实行雨污分流,同时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安排污水处理设施的,论证中应结合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提出污水处理措施。

对于存在事故风险的入河排污口,应考虑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根据影响论证后,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9 论证结论与建议

9.1 论证结论

(1)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总量;

(2)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

(3)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5)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6)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9.2 建议

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程序框图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简版_

丹江口市右岸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简本) 湖北水神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1项目概况 1.1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概况 根据《丹江口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丹江口市汉江右岸新城区包括丹江口右岸新区、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5个片区(安乐河片、白果树沟片、许家畈片、潘家岩片、化鸡沟片)以及三官殿办事处部分区域。其中:丹江口右岸新区与老城区隔汉江相望,规划范围东抵汉江,西部沿西城山公园向西延伸至樟木垭,北部至环库公路,南部到三官殿,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4km2;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位于右岸新城区的水都大道沿线,包括安乐河产业片区、白果树沟产业片区、许家畈产业片区、潘家岩产业片区、化鸡沟产业片区共五个片区,总面积15.23km2,园区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等,工业用地面积939ha;三官殿办事处位于丹江口大坝以下、汉江右岸,是丹江口新城规划建设区,全处辖9个村,一个中心社区,50个村民小组,2.8万人,版土面积110km2。 根据规划方案,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远期规划总面积20.86km2,人口11.3万人。右岸新城区由行政办公、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工业产业、生活居住及生态公园等功能区组成。 1.2右岸新城区污水处理情况 1.2.1现状情况 目前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未建污水处理工程。丹江口右岸新城区发展迅猛,以武当大道、水都大道、汉江大道为基本道路骨架已经形成,城区人口和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居民和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水量增大,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却相对滞后,目前右岸新城区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右岸新城区废污水处于零散、无序排放状态,未能得到有效集中处理,对区域环境以及汉江水质构成了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 1)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如废污水水面较 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 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 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适用于水头(H)在0.05~ 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 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容器容积的 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 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 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也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怀洪新河和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省级直接管理的河道(渠道)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 40 ?河湖长制进行时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陈有铭 (湖南省衡阳市水利局,衡阳421001) 摘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 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账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 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 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关键词:河长制;入河排污口;监管;重难点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 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 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 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 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 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 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1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 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 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 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对‘排”的许可 从国家法律层面分析,对“排”的许可有三项制度: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 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收稿日期:2018-04-23 作者简介:陈有铭(1964—),男,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政水资源工作。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 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 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 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 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 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 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 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 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 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对‘污’的监控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 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简本) 湖北省黄冈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

1、项目概况 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位于黄冈市区东北部,距中心城区18公里。东南临长江支流巴水与浠水县隔水相望,北倚大别山余脉峰火山与团风县相邻,西襟回龙镇、陶店乡,辖7 个村民委员会,一个行政管理区,现状总人口约 2.6 万人,规划控制面积13.77平方公里。为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开发区,是黄冈中等城市三个重点组团之一,设有冶炼焦化区、精细化工区、商贸区、居民生活区、风景旅游区和仓储基地“五区一基地”六个功能小区,是黄州城区向外延伸的新城区,也是黄冈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园区已入园的工业企业约为30家,目前,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内的主要企业基本上集中于靠近黄上公路北侧和南侧工业用地片区,园区内新型医药化工、建筑材料、焦化及化学原料制造等基础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板块,尤其是化学品原料制造产业已形成集群发展态势。 2、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位置:黄州火车站开发区黄冈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黄州区南湖办事处巴水干流长孙堤土司港闸,长孙堤桩号1+447处。排污口坐标为东径114°59′49″,北纬30°25′42″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近期2.0 万m3 /d。 排水体制:园区排水体制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雨水就近直排附近的雨水、排水管网。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工程的规模为

21.7Km ,工程建设施工地点以污水处理厂为起点,经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陶店乡、路口镇,至南湖街道办事处土司港闸,由土司港闸排入巴水干流入长江口。 污水处理工艺: 其处理工艺采用改良型氧化沟工艺,污水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进行卫生填埋。 3、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为城市工业园区及的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 入河排污口性质为园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综合排污口; 排放方式为间歇性排放; 入河方式为泵站+涵闸抽排。 4、水域管理要求及取排水状况 4.1水功能区划与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于巴水黄州排污控制区,该功能区起于黄州土司港闸,止于巴水入江河口,长2Km。 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新增排污口入江污染物要达标排放,以保证排污口所在水域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要求。 4.2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排污控制区为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其要求接纳废水中污染物为可降解稀

青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已 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区

(市)、经济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由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负责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依法应当向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向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但需要向省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四)在跨区(市)边界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 除上述情形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其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需要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一)

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问题的探讨(一) 摘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包括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原则、审批程序、监管体制及制度等方面。新水法颁布实施前,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盲区,但《长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及《长江片水功能区划》规划水质及总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入河污染物控制量及削减量等指标最后都要落实在入河排污口上,所以对入河排污口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划及区划实施的重要保障。依照新水法授权,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其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科技标准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形成系统完整、公正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关键词: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资源保护长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以74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利事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水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政策,突出了水资源保护,体现了我国治水思路的几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忽视水量和水生态保护转变为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兼顾,从以被动的监测转变为以功能区划监督管理为核心的主动管理,从污染源的区域分散控制转变为以功能区为单元的流域总量控制管理,从水利行业化管理转变为资源社会化管理。《水法》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管理制度。新水法的颁布施行为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更高的要求。 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是水利部门没有系统开展过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遵循。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管理体制、内容、程序及方法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近岸污染的首要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也不断增加。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由于沿江(湖)大部分企业排污口和城市综合排污口直接排放污废水,导致全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2监督管理的立法状况 《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曾就排污口的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由于这些法规所侧重的是分散性的工业点源治理及河道防洪管理,加之九龙治水体制的制约,可以说,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没有一部适合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的,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规。从而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导致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区划所要求的水质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无法实施到位;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重审批轻管理、水污染大范围反弹的局面出现。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并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一龙管水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一项极其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把住污水的入口是新时期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据悉,国家已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3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81002—201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4.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审批稿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 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浅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911778038.html, 浅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作者:陈野谢良冲 来源:《建筑与装饰》2017年第09期 摘要为探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本文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部门冲突以及历史原因等导致的入河排污口管理难点逐一分析、讨论,得出水利部门应该主动作为,从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完善、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严格审批机制、协调环保部门,注重执法队伍建设几个方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已经将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工作内容。 2016年底,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 排污口的管理问题显现而出,入河排污口存在现状情况不明、监管权责不清、设置布局不合理、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 1 现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入河排污口的问题和难点 1.1 行政审批流程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未明确“同意”是否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没有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前置条件,导致入河排污口在审批环节出现环评审批办结而入河审批未办理的情况[1]。 1.2 河流纳污能力饱和,水环境整治标准不一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流水域纳污能力逐渐饱和,已然不能承受新增的入河排污。因此,国家、省部级、市级层层下文明确规定要对河流进行整治,以恢复其纳污能力。但是上级部门对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下达的河流水环境整治目标不一致。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为例,环保部门的水环境整治目标为:梁滩河达到Ⅴ类水质标准,跳蹬河、桃花溪的水环境整治目标为消除黑臭;但同级水利部门在河流的水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是Ⅴ类及以上标准。环保部门水环境整治目标值低于水利部门水功能区划目标值。同时值得一提的是,环保部门对水环境有整治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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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阅读 物理化学电子教案 第七章统计热力学基础 物理化学教研室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1、统计热力学系统的分类:独立/非独立粒子系统、可别/不可别粒子系统 2、独立粒子系统的分布、最可几分布、平衡态分布 3、系统的微观状态 4、粒子的配分函数 5、转动特征温度,振动特征温度 6、焓函数、吉布斯自由能函数 7、统计熵、量热熵 【基本定律与基本理论】 1、等几率假设 2、玻兹曼分布定律(推导和表达式的意义) 3、Maxwall 速率分布的意义及与平动有关的各种统计平均值 4、粒子配分函数与热力学函数的关系 5、最低能级能量数值的选取对配分函数的影响 6、双原子分子转动、振动、平动的能级公式 7、波兹曼公式:ln S k =Ω 8、热力学定律的统计解释 【基本计算与基本方法】 1、独立可别与不可别粒子系统Ω的计算 2、用波兹曼分布定律计算简单系统的粒子分布 3、单原子分子、双原子分子各种运动形式的配分函数 4、单原子及双原子分子各种运动形式对热力学性质的贡献 5、分别用配分函数和自由能函数计算简单理想气体反应的平衡常数 第一讲:统计热力学概论·Boltzmann 统计 一、统计热力学概论 (一)、统计热力学的基本任务 1、统计热力学的基本任务 回 顾: A 、 经典热力学的任务:a )解决某一过程的能量衡算;b )过程的方向判断据; 基础:热力学三定律; 优点:着眼与系统的状态而不依赖系统的微观结构,高度可靠; 缺点:无法描述系统的微观结构和微观运动规律 B 、统计热力学的任务:用统计学的原理,从系统的微观结构和运动状态出发,揭示系统宏观性质的本质。

物质的宏观性质本质上是微观粒子不停地运动的客观反映,虽然每个粒子都遵守力学定律,但是无法用力学中的微分方程去描述整个系统的运动状态,所以必须用统计学的方法。根据对物质结构的某些基本假定,以及实验所得的光谱数据,求得物质结构的一些基本常数,如核间距、键角、振动频率等。利用这些数据可以计算分子配分函数,再根据配分函数求出物质的热力学性质,这就是统计热力学的基本任务。 (二)、统计热力学的研究对象 统计热力学的研究对象(和经典热力学相同):由大量粒子组成,且处于热力学平衡态的系统;粒子:分子,原子,种子,光子等微观粒子,按照粒子的结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独立粒子系统和非独立粒子系统 据统计单位之间有无相互作用,可把统计系统分为近独立粒子系统和非独立粒子系统。 独立粒子系统:粒子之间的相互作用非常微弱,因此可以忽略不计,所以独立粒子系统严格讲应称为近独立粒子系统,这种系统的总能量应等于各个粒子能量之和,即: i i i U N =ε∑ 独立粒子系统是本章主要的研究对象 非独立粒子系统:非独立粒子系统又称为相依粒子系统,系统中粒子之间的相互作用不能忽略,系统的总能量除了包括各个粒子的能量之和外,还包括粒子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位能,即: ()1111,,, ,,,i i N N N i U N U x y z x y z =ε+∑ 非理想气体就是非独立粒子系统。 ()i i i i i i i 111222i or f x y z x y z N U εε??????→? ???????? →??+??∑∑∑没有相互作用力 有相互作用力独立粒子体系近独立粒子体系(N = U =)粒子间的相互作用力相依粒子体系,如非理想气体 (=,,;,,, ) (2)定位系统和非定位系统 分类依据:根据粒子是否可以分辨,把系统分为定位系统和非定位系统。 定位系统:定位系统又称为定域子系统,这种系统中的粒子彼此可以分辨。例如,在晶体中,粒子在固定的晶格位置上作振动,每个位置可以想象给予编号而加以区分,所以定位系统的微观态数是很大的。 非定位系统:又称为离域子系统,基本粒子之间不可区分。例如,气体的分子,总是处于混乱运动之中,彼此无法分辨,所以气体是非定位系统,它的微观状态数在粒子数相同的情况下要比定位系统少得多。 or or ???? →?????? →??可分辨不可分辨可别粒子系统定位粒子系统同类粒子是否可分辨等同粒子系统非定位粒子系统 (三)统计热力学的研究方法 1、经典热力学方法: 宏观方法,始终态 2、统计热力学:微观法 对粒子的微观量求平均值,从而得出其宏观性质。经过统计平均推求系统的热力学性质,将系统的微观性质与宏观性质联系起来,这就是统计热力学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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