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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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明标准

第一节证明标准概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1.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证明对象,谁来提供证据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是,对于证明对象应证明到什么程度。

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

2.历史发展

(1)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中,诉讼证明标准是“神示真实”

(2)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法定真实”或“形式真实”

(3)现代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证明标准称为“实质真实”或“诉讼上的真实”。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一)国外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英美证据法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等级,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则采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这种“实质真实”或“诉讼上的真实”,并非绝对的确实性,不一定是人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而是一种排除了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

英国的丹宁勋爵曾对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作了权威性的解释,即“在判决被告人有罪以前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真实性程度……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该真实性程度并不一定要达到完全肯定性的程度,但是必须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并不意味着排除怀疑的幻影。如果允许幻想的可能性妨碍司法的过程,法律就不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如果证据如此强而有力,以至于某人的利益只有遥远的可能性,‘当然这是可能的,但是却是丝毫不能证明的’,就应当予以驳回,因为案件事实已得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当然任何缺乏这种程度的证明都是不充分的。”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认识论基础是哲学上的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

(二)我国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认识较为一致,但对于如何概括我国的证明标准及如何理解其含义,则有较大分歧。

1.客观真实说

2.法律真实说

“法律真实说”认为,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其弊端在于:(1)导致人们陷入认识论上的纯粹客观主义。(2)导致强化法官职权主义的倾向,在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3)导致审判人员轻视程序法,认为程序法及证据规则可有可无,反而片面追求“实体真实”;同时,适用“客观真实”标准也

将直接影响到法官依法自觉运用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等一系列职业技能;(4)会使审判方式改革功亏一篑,在体制上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5)导致积案久拖不决。

三、证明标准的意义

第一,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第二,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

第三,证明标准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时,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第四,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诉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外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

在美国证据法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了任何疑问的内心确信。在证据法理论中,常将其概括为“高度盖然性”,这与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最高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至于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都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据的量的要求。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二)立案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三)关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通常只要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认为存在某一事实的可能性,即能够引起特定的诉讼后果。

三、疑难案件的处理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其次,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就是说,对于疑难案件采取从无的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盖然性居上或占优势标准。

英国学者彼德·莫菲认为:“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或然性权衡’和‘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也就是说,足以表明案件中负有法定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上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当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二)大陆法系

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性质上的不同,民事诉讼对于“盖然性”的要求,在实质上是低于刑事诉讼的。

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上,并不直接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这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各级法院对证据的取舍、评判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该问题在实际上显得并不重要。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其证据法中设定了涉及证明标准的条文。

对于民事程序上的有关事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采取差别对待的做法,即在证明标准上存在证明与释明之分,而且,依据证明对象的性质,将有关待证事实分别适用证明或释明。

二、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比较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上述各条文中的“足以”正是表达了有关证据材料在法官内心确信上所形成的某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立法上对法官内心确信在程度上的衡量标准是由证据优势的分量所决定的,所谓“足以”,即指一定高度的盖然性。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中同样承认当事人的处分权,其在追求案件真实方面,也不可能与刑事诉讼有相同的要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种类

证明标准分为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两大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说服责任主要是被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责任,其证明标准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别;推进责任则主要是原告证明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或者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责任,只要能够使法官认为具有审理起诉或者继续调查审理的必要性就足够了。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一)说服责任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行政诉讼证明的严格要求,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的案件等。

2.在另一些案件中,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则适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对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涉及预测性事实的行政案件、行政裁决案件及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案件等,可以适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二)推进责任标准

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行政诉讼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合理可能性,即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受理的必要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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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一、了解: 1、证明标准的意义;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二、领会: 1、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三、掌握: 1、证明标准的概念; 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3、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四、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1)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括和争论。概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

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这是因为: 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 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 第三,我同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证。 第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总结司法工作正反经验,反映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先后颁布,提供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总之,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这种观点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支持。 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所谓主观事实,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这是因为,事实认定者首先是从对事实的预先得出的模糊结论出发,然后才寻找有关的证据支持的,如果有关的证据不支持原来的结论,就会放弃这一结论而寻找其他的结论。其次,事实认定者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直觉或者预感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另外,每个法官由于学识、经验、信仰等不同,也就是个性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也就会不同,因此,对干同一个案件事实,即使有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这是因为,事实只有首先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所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其中具有一定的构成性。 3.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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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婚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区)至×年×月×日未曾登记结婚。 〔已经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国××市)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3.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已经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国××市)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4.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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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特此证明"。有的开头没写送达机关名称的,可用"此致xx单位"。 第四部分,落款 证明制发机关、日期,加盖公章。 总的说来,证明信的写作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要有明确的结论,用词。 证明范文一 *****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先生于1995年加入我公司,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提升为****,负责****。 **先生工作认真负责,为我公司开发了广阔的市场,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公司给予***的年薪为人民币4.8万元,其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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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写格式范文 一:个人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 __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 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 __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 __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 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 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_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年,职务为

个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

个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 工作证明也称为在职证明,格式由所需证明单位的出据,出据证明的个人只需在证明中填入个人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本文是整理分享给大家的个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欢迎阅读.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同仁是我司员工,在______部门任______职务。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作证明 备注:出具证明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凡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兹证明 ______是我公司在职人员,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已在我公司工作______年,现任职______部门______职务。 兹证明_________为我公司员工,任职__________部门,职务为___________,现工作年数为________年,年薪为人民币________元。特此证明。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盖章: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入证明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 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

证明信格式

证明信格式 证明信格式标准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一标题证明信的标题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构成:1.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信","证明"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 "关于 xxx 同志 xx 情况 (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 然后加冒号.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间题,其他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 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 "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落款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 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证明信范文: 固定格式证明信: 证明信 ×校办字×号 ×兹证明我校同志(),因到,请解决交通、住宿问题。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作为证件用的证明信: 证明信 我厂工程师×××同志,技术员×××同志,前往湖北、广东、海南等省,检查并修理我厂出产的××牌热水器,希有关单位给予帮助。 特此证明。 ××省××市×××厂(公章) ××年×月×日 作为材料存入档案的证明信: 证明信 ××大学党支部: ×年×月×日来信收到。根据信中要求,现将你校××同志的爱人、××同志的情况介绍如下: ××同志,现年××岁,中共党员,是我校历史系教师,本人和家庭历史以及社会关系均清楚。该同志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近年来多次被评为市级模范教师。 特此证明。 ××省××市×大学党支部(公章) ×年×月×日 个人出具的证明信: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樊崇义张中 樊崇义教授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尤其是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过去的十多年里,经过“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大讨论,人们对证明标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但是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为了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5条将之细化为五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结论唯一”标准或者“唯一性”标准,并把“唯一性”解释为“排除其他可能性”,认为只有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才能保证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并认为它体现了“绝对”的因素。 应当说,上述关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及学理解释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待死刑的审慎态度,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案件的万无一失。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认识到,“结论唯一”标准并不是一个客观真实标准,一方面是因为由证据得出唯一结论是经过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推断出来的,它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自由裁量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另一方面,该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定、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说明死刑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指控的犯罪事实”。 关于“唯一性”标准的普适性问题,有学者援引1984年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4条的规定,即“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据此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在本质上,这里的“没有其他解释余地”与“唯一结论”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它是否适用于非死刑案件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两个“证据规定”的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规定执行。因此,对于非死刑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必须满足“唯一性”标准。事实上,证明标准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证明其结论都应该是唯一的,而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很显然,那些坚持“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的人把这两个内容相关但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又有了新的发展。从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来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仍然是“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第53条对这一标准的内涵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证明书格式大全

证明书格式大全 证明书格式 出生证明××(性别)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出生。××的生父是××,××生母是××。 未婚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区)至×年×月×日未曾登记结婚。 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国内亲属关系证明书××(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或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或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域外亲属关系证明书××(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市×区)是居住在×国×市××(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相互关系)。 经历证明书××(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任××(职称或职务),××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任××(或从事何种工作)。 单位委派证明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因我单位人员变动等原因,不慎遗忘了在贵中心采购网注册的管理员帐号和密码,现委托我单位工作人员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中心办理更改在贵中心采购网注册的管理员帐号和密码,请给予办理为盼。此致敬礼 xxxx单位(公章) 年月日贫困证明南华大学 (学校):贵校学生 xxx 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一、家庭人口 x 人,家庭成员组成:________。家庭年收入约____元二、主要收入来源:_____________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____________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村委会(街道居委会) 乡、镇民政部门县区政府民政部门盖章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离职证明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06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08年07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特此证明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08年07月31日 实习证明兹证明xxxx在我单位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xx 岗位实习。现已通过实习。特此证明! 此致敬礼! xxxxxxxx单位年月日 收入证明范本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任职______,月收入_______元人民币,特此证明. 主管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入证明范本(银行特定格式) 个人收入证明(交通银行专用) 交通银行 兹证明_________(先生/女士)系本单位_________(1.正式工、2.合约工、3.临时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_____年,目前在本单位担任_________职务.目前该职工的最高学 历为________,身体状况_________.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 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 XXX电脑城 二〇〇x年x月x日 证明:xx,于xx年xx月xx日到我司xx公司任职,在我司xx部门,任xx职务特此证明! xx公司(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3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兹有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 工作证明XXX于200x年 x月-x月在我单位工作,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4工作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盖章: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入证明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XXXX公司... 盖章: 1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5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专业年限为______年,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工种)_____级职业资格考试, 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6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XX(同志)在xx部门,从事xx工作,专业年限为xx年,特此证明。 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某某单位(公章)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2

证明信格式-证明信格式字体

证明信格式-证明信格式字体 证明居中,二号黑色加粗字体 另起一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我校任教,担任某职,爱岗敬业,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同事、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另起一行,特此证明。 另起一行,右靠齐,校名 另起一行,右靠齐,年月日盖学校公章:压年盖月 (1)单位证明信格式:证明居中,二号黑色加粗字体另起一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我校任教,担任某职,

爱岗敬业,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同事、家长和学生的好评。另起一行,特此证明。另起一行,右靠齐,校名另起一行,右靠齐,年月日盖学校公章:压年盖月(2)如何写作证明信证明信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标题。“证明信”,写在第—行正中位置。 第三部分,结束语。一般用“特此证明”。有的开头没写送达机关名称的,可用“此致XX单位”。 第四部分,落款。证明制发机关、日期,加盖公章。总的说来,证明信的写作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要有明确的结论,用词 (3)范文 证明信XXX大学:XXX同志1994年3月至1999年9月在我院工作,曾任基础部主任。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志,成绩突出,1995年、1996年两次被评为我院先进工作者。特此证明。XX学院(盖章) 2016年8月10日● 单位证明格式珠海市政府采购

中心:因我单位人员变动等原因,不慎遗忘了在贵中心采购网注册的管-理-员帐号和密码,现委托我单位工作人员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中心办理更改在贵中心采购网注册的管-理-员帐号和密码,请给予办理为盼。>全文● 单位出具同意改名的证明应该如何么写证明兹有本单位职工XXX本人申请更改姓名,经单位审查,同意其更改个人姓名的请求,请贵单位予以办理为盼。>全文● 准生证的单位证明证明某某,为我公司员工,初婚,此次怀孕为第一胎。证明信格式>全文● 签证用单位证明信英文模板一、国家机关出具中文版正文、英文版附件模板(注:政府机关出具公函,用本单位专用信笺打印,并加盖公章。红色部分是需要申请人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修改的地方。)> 【扩展阅读篇】 用文字记载一个星期来的自己的

2020年证明的格式及范文6篇

2020年证明的格式及范文6篇 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篇一:计划生育证明兹有我村委会居民 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族,______(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婚,属初婚,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___,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______市______县______村民委员会 (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篇二:恢复户口证明兹证明 我村村民_________,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配偶_________,因为某某原因,户口录入遗漏,给日常生活带来不便. 以上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给予恢复户口. 特此证明 _________村委会 年月日 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篇三:户口迁入证明派出所: __________________(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为我村______

组村民,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与 __________________(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书,现男方申请把女方户口迁入本村,请派出所开据准迁入证明。为感! 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 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篇四:在职证明范本兹证明×××,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自××××年××月××日起至今在我公司任×××一职。 公司地址:××市×××××××××××× 电话:×××-××××××××(能联系本人的正确电话) 手机:×××××××××××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公章) 公司负责人:(签字)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年××月××日 证明的格式及范文篇五:员工工作证明兹证明身份证号码为我司员工,现任职部门职务(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司员工的工作情况, 不作为我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之间有哪些差异

诉讼证明标准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是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的最低要求。 民事诉讼最终涉及的标的只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虽然有些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行为(比如要求被告道歉、排除防碍等),但仍可以通过代履行来完成,而代履行无非是强制被告发生货币支出。刑事诉讼则不一样同,刑事诉讼的原告是国家(当然也有部份是自诉),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最终涉及的“标的”是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当然也有财产刑)。 通常,财产相对于自由甚至生命来说,无法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较。民事诉讼出现错案,财产被错误执行,可以执行回转;但刑事诉讼出现错案,一旦进入执行程序,人可能被干掉了(比如聂树斌),即便坐几年牢,大好光阴也流逝了,刑事诉讼因为无法执行回转,一旦出现错案实际上无法弥补。 因此,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刑事判决书的正确率应该更高,错误率应该更少。从刑事判决的形成来看,对事实的认定应该更准确,而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进行映象、进行重建的。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证据的认定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应该更高。 先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是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常为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即本证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反证的证明标准,为“真伪不明”。 什么是高度可能性?如果将“可能性”这一指标以百分比来量化,0%为绝对不可能,1%-25%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可能,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100%为绝对可能。高度可能性属于75%-99%这个区间。 简言之,原告主张的事实可能性可高于75%才会被认可,被告反驳或抗辩的的事实只需要可能性达到50%即会被认可。 再看一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是对证据证明力及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的原则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是关于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以及发展和完善.doc

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以及发展和完善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就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利用刑事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刑事证明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因此司法人员在各阶段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证明实现的过程。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同时,该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而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标准具有四种特征:其一,是相互印证性。即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能够互相支撑、互相说明。其二是不矛盾性。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当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其三,是证据的闭合性。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案件事实清楚。其四是证明结论的惟一性。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惟一的,合理排出了其他可能。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偏重于客观事实方面,对作为认定证据实现判断的司法人员在主观上应达到的标准

没有明晰的要求。 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偏重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认定方面。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规定:“法律不责问审判官员形成确信的理由,也不规定他们应当特别依据全部足够证据的规则;法律仅仅是规定审判官员必须冷静沉思,向自己提问并根据理智,根据已经取得的反对受审人的证据及其答辩理由,以真诚之心探求浮显出的印象”。法律仅向审判官员提出惟一的一个要求,就是你们具有内心确信吗?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证明要求的最低限度是控诉一方必须将所指控的犯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何谓排除合理怀疑呢?塞西尔特纳指出:“所谓合理怀疑就是指陪审员对控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因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的有罪可能性是不够的,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确信的程度——能够使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可以作出判断确信的程度。”以上两种证明标准都是以主观的确信为标准,而对客观的证据证明应达到的标准没作要求。其实以上两种标准都是很高的证明标准,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审判制度下也是难以达到绝对的确定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追求客观真实主义,强调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以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为准,尽量避免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的介入,在认定事实时,“不应反求于内心,而应当始终盯着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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