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2018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2018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2018年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

部门决算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主要承担全国医用体外循环、齿科、消毒三大专业设备类医疗器械产品及全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的质量监督检验;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类新产品质量鉴定检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的有关专业检验方法的验证或鉴定以及质量仲裁检验、委托检验;承担国家、省下达的产品注册证发放质量检验;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出口的检验;承担质检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器械强制认证检测;承担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宣贯等,同时开展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科研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部门没有下属单位,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单独编制本部门决算。

第二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年2018年部门决算表

表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4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5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情况。

6

表2

收入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7

表3

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8

表3

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9

表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10

表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表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情况。

表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表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表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表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表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情况。

表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部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单位:万元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决算数是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

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穗质监埔〔2009〕28号 印发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稽查队: 根据广州市质监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局决定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黄埔区质监局“质量和安全年” 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市质监局对“质量和安全年”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提供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工作,优化辖区产业结构和临港商务区服务,促进黄埔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力争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开创新思路、展现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群众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辖区重点:结合区情,重点开展对汽车及配件产业、涂料及胶粘剂、食品添加剂、河粉、豆制品等行业

质量专项整治,突出开展压力管道元件、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 (二)突出企业作用:始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把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作为整个活动的关键。结合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构建工作,引导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质量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水平的自查工作,促进企业加强质量责任监管。 (三)突出服务效能: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区局“质监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阶段暨作风建设整改”(“三服务”28条)活动统一起来,相互促进。通过三项活动的齐头并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优化服务,共克时艰,塑造质监队伍良好形象。 (四)突出时代热点: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与《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三促进一保持”,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质量提升过程,加快发展石化、汽车及配件等先进制造业。开展质量兴园工作,扶持云埔工业园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加强港口物流、黄埔区玩具城产品监管为抓手,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活动内容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是成立宣传组,全方位开展“质量和安全年”宣传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努力营造有利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苏 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有关弘扬先进、加强品牌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苏浙皖赣沪区域质量品牌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品质量法》《苏浙皖赣沪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行动纲领》相关规定要求,今年“质量月”期间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继续联合表彰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名牌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50个,“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50名,

“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其中上海名额各10个。 各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可各推荐1个,也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工作成绩显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苏浙皖赣沪地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推荐对象包括: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具体条件如下: 1.经营发展条件: ⑴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⑵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⑶品牌知名度高,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状况良好; ⑷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2.质量进步条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表八 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车间3 发出日期:2014年6月4日 监督机构(盖章):德庆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建设厅制

一、工程概况 监督编号:德质监第2013015号 工程名称德庆兴邦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车间3 工程地点德庆县工业园兴邦稀土公司内 建筑面积(㎡)1920 工程造价 (万元) 191.85794 结构类型框架层数地上1层 工程类型新建开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报监日期2013年7月10日竣工验收日期2014年5月28日 建设单位 资 质 证 号441226000001755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承包单位 承建单位 (土建) 承建单位 (设备) 承建单位 (装修) 监理单位 桩基检测单位 (注册登记) 施工许可证监理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号 勘察负责人 结构设计 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图审查单位肇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站审查资 格证明 肇联建审字[2013]0019号(德 庆县)

二、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基本能遵守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勘察单位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设计单位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 落实,能遵守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 监理单位 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监理人员旁站到位, 专业配套。 检 测 单 位 桩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建材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基本符合有关规定。 备注 执行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情况 土建单位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基本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材料使 用、检测与施工、设计、检验、验收及施工未发现违反强制性 条文标准的规定。 设备安装单位 排水工程基本能消除质量通病,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质 保资料基本齐全。 装修单位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基本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材料使 用、检测与施工、设计、检验、验收及施工未发现违反强制性 条文标准的规定。

1.11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介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

可和监督。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

东莞工业设计诊断服务工作规程

东莞市工业设计诊断服务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发展,落实做好我市工业设计专业诊断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服务对象 (一)申请主体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主体如有下列情况,将不能享受诊断服务: 1.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 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如项目申请主体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享受诊断服务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发布后再确定是否予以诊断。 (四)申请企业不能同时接受两个诊断服务机构的诊断,且对于同一诊断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次。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由申请企业委托

市经信局将补助金额拨付至诊断服务机构。 按百分制评定计分,对诊断服务进行综合评定排序,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专家组对报告内容评价等,对应分三档,对服务项目进行财政补贴。其中,一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3万元;二档原则上占比40%,补贴2万元;三档原则上占比30%,补贴1万元。分档补贴比例将根据每年资助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建立服务资源池 市经信局建立工业设计服务资源池,实行网上备案制度,为我市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诊断服务。 各专业机构单位登陆“智造东莞”(https://www.360docs.net/doc/c913456021.html,),在网站注册账号(选择服务机构注册入口),待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在网站(项目申报-工业设计专业诊断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备案申请栏目)填报《工业设计专业服务资源池备案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工业设计服务情况简介及典型案例展示。填写《工业设计情况表》,并以PPT 形式,展示企业单位总体情况、设计团队构成、工业设计专业服务领域、特点和专长、工业设计诊断服务相关内容以及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专业诊断等服务的典型案例(请提供3个或以上的设计案例展示,此案例将作为审核服务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 上岗 考试练习题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考试练习题 一、填空题1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3、以下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4 、监督抽查按组织部门不同,分为(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5、随机数表法是一组由0 到9 数字组成的表,每个数字都有相同的概率出现在(每个位置)上。6、采样的基本原则是使采得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7、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8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9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10、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 抽查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11 、不准出现有一个人对同一样品既抽样又检验的情况,必须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只对(抽样)负责。12、当产品体积细小,封条可能遮盖样品信息时,应对样品做好(包装),例如可将样品装入强度可靠的透明包装中,再进行封样。13、对纸箱包装的产品封样时,直接在纸箱各封口处(贴封条),抽样人员再用记号笔在封条上加骑缝签名,并用透明胶带纸将封条完全覆盖。14、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15、我国《计量法》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6、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1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1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19 、速冻类粽子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应使样品保持(冻结状态)。20、对每一种产品,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 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编号)。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性质上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22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方针,在“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3 、监督抽查按组织部门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 24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5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 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26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内提出。27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云质监局函…2010?367号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 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云南省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2011年—2012年)资助的管理,规范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和《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 1 -

执行。 附件: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201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全省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打印:李雪梅校对:邹华(共印30份)

附件: 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化研究及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2012年) 一、指导思想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09?143号)精神为指导,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工作大局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强化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研究,为促进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资源云南、特色云南、品质云南、绿色云南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 二、支持重点 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政府工作重点,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项目: ——经济林果、中药材、花卉、旅游、有色金属、商贸服务、物流运输等覆盖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覆盖全省重点产业节能减排降耗和清洁生产方向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 ——对全省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撑的各行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及建设项目; ——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确定的其他领域内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 3 -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第1部分:土建工程)

题替代替代 ICS :27.140 P 55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DB34/T 371.1—2014 代替DB34/ 37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第1部分:土建工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Part1: Civil engineering 2014-11-25发布 2014-11-2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71.1—2014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4.1 一般要求 (3) 4.2 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4) 4.3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5) 5 综合类施工质量评定 (7) 6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6) 6.1 土石方工程 (26) 6.2 混凝土工程 (64) 6.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120) 6.4 堤防工程 (167) 6.5 道路工程 (201) 6.6 房屋建筑工程 (223) 附录A(规范性目录)表格填写要求 (280) A.1 填写程序 (280) A.2 填写要求 (280) 附录B(规范性目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282) 附录C(规范性目录)混凝土防腐蚀涂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5) 附录D(规范性目录)水泥土置换地基加固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与标准 (286) 附录E(规范性目录)河道陆上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检验项目与标准 (287) I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 2019年11月7日,我局接到布拖县小郎酒经销商举报,张维军涉嫌在拖觉镇销售假冒小郎酒。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到拖觉镇开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川J65225的车辆上有:1、莎麦鸡精调味料6件;2、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略),生产日期2019/10/07,净含量250ml/罐,共36件;3、生产商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郎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26件;4、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酒精度40%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两件。5、在拖觉镇个体工商户商店中查到已销售小郎酒4件,销售价格为260元/件,共计货值金额104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当场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销售的小郎酒26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圆整(¥104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2 布市监物罚〔2020〕0001号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案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 92513429MA66X4YY9B 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查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生产商:广东省东莞市以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清水凹第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全国(广东省)产品高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附问题详解)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 考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3、以下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4、监督抽查按组织部门不同,分为

(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5、随机数表法是一组由0 到9 数字组成的表,每个数字都有相同的概率出现在(每个位置)上。6、采样的基本原则是使采得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7、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8、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9、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10、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确定企业

持照经营。11 、不准出现有一个人对同一样品既抽样又检验的情况,必须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只对(抽样)负责。12、当产品体积细小,封条可能遮盖样品信息时,应对样品做好(包装),例如可将样品装入强度可靠的透明包装中,再进行封样。13、对纸箱包装的产品封样时,直接在纸箱各封口处(贴封条),抽样人员再用记号笔在封条上加骑缝签名,并用透明胶带纸将封条完全覆盖。14、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15、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

(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6、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1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1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19 、速冻类粽子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应使样品保持(冻结状态)。 20、对每一种产品,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容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 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

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X,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三)在核准X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 (五)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六)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已核对)安徽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34T(2291—2015)

ICS:27.140 才bl P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91—2015 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2) 5 项目划分 (2) 5.1 项目划分原则 (2) 5.2 项目划分程序 (2) 6 施工质量检验 (2) 6.1 基本规定 (2) 6.2 质量检验范围 (3) 6.3 质量检验内容 (3) 6.4 质量缺陷备案检查 (3) 7 施工质量评定 (3) 7.1 评定依据 (3) 7.1.1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 (3) 7.2 合格标准 (4) 7.3 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 附录A (5) 附录C (43) 附录D (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68) 附录F (69) 附录G (70) I

DB34/T2291—2015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站、安徽省大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禹工程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浦慎远、吴其保、程乙钊、王荣喜、乔业斌、陈政、欧岩峰、王维雅、余兵、路伟亭、方玉涛、吴正永、黄祚继、晏芳、黄忠赤、秦怀良、李宝春、吴帮杰、彭皖生、王晓泉、唐骏、王林华、汪霞、方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农村饮水安全管材管件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6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质监局 2017年3月27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4/T2806-2017

竹拉丝 2017-3-30 2017-4-30 2 DB34/T2807-2017 油茶扩根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3 DB34/T2808-2017 油茶中幼林整形修剪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4 DB34/T2809-2017 枫香大径级无节材培育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5 DB34/T2810-2017 水稻白叶枯病抗病性鉴定技术规程 2017-3-30 2017-4-30 6 DB34/T2811-2017 水稻稻曲病抗病性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7 DB34/T2812-2017 水稻稻曲病菌PCR快速筛查法 2017-3-30 2017-4-30

8 DB34/T2813-2017 梨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9 DB34/T2814-2017 玉蜀黍赤霉检疫鉴定方法 2017-3-30 2017-4-30 10 DB34/T2815-2017 羽绒羽毛中沙门氏菌检测方法酶联免疫法 2017-3-30 2017-4-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

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省质监局可依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各市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计划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监督抽查计划。各市局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抽查产品6个月内不得与省质监局的重复。 省质监局发现市局监督抽查计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计划规定时,应当责令相关市局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对违反规定重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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