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0]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妇联,人行南京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信贷扶持政策,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创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方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创业及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的,新申请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贷款人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凭银行结算单填报《贴息审批表》,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贴息手续。原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将贴息汇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有关银行,银行应及时拨付至贷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原十城区外的区县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在每季度末将贷款贴息情况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核定和二次贷款贴息工作。

(一)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创业实体的注册资金。

(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不超过两次,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贷款次数追溯认定。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4〕2号)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民政局

2014年9月9日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 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43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1〕4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一)调整原则 1、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结算指标”); 2、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3、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发生变化的,结算指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算指标 1、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住院费用结算使用同一个结算指标,均不含自理费用,但自理费用的比重纳入年度考核。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暂按项目结算,逐步执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相同的结算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结算指标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结构和医疗服务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因危重病案等因素而致住院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在年终决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较少、不宜按结算指标结算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二、居民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额标准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4500元/人·月。 三、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附件: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大学-人力资源题库汇总-作业答案

某公司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其由总经理直辖的营销队伍人员也从3人增加到100人,最近,公司发现营销队伍似乎有点松散,对公司的一些做法也有异议,但又找不到确切的原因,从管理的角度看,你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最主要原因最大可能在于() ?A、营销人员太多,产生了鱼龙混杂的情况 ?B、总经理投入的管理时间不够,致使营销人员产生了看法 ?C、总经理的管理幅度太宽,以致无法对营销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 ?D、营销队伍的管理层次太多,使得总经理无法与营销人员有效沟通 越是处于高层的管理者,其对于概念技能、人际技能、技术技能的需要,就越是按以下顺序排列() ?A、概念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B、技术技能,概念技能,人际技能?C、概念技能,人际技能,技术技能?D、人际技能,技术技能,概念技能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下列哪一类人的主导需要可能是安全需要? () ?A、总经理?B、失业人员?C、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D、工厂的—线操作工人 接受()的管理者可能决定向新来的员工支付比最低工资高—些的工资。 ?A、功利观?B、权力观?C、公平伦理观 ?D、综合社会理论观 下列哪—种情况最不应该采取群体决策方式?() ?A、确定长期投资于哪一种股票?B、决定一个重要副手的工作安排

?C、选择某种新产品的上市时间?D、签署一项产品销售合同解决直线与参谋间冲突的一个主要方法是() ?A、赋予直线管理人员参谋职权 ?B、让直线人员更多地依靠参谋人员的知识?C、允许直线人员压制参谋人员?D、把直线与参谋的活动结合起来 下列战略中,对计划管理要求最严格的是() ?A、保守型战略?B、风险型战略?C、分析型战略?D、集权型战略 规定总体目标如何实现的细节的计划是() ?A、战略性计划?B、滚动计划?C、战术性计划?D、网络计划 根据计划的明确性,可以把计划分类为() ?A、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B、战略性计划和战术性计划?C、具体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D、程序性计划和非程序性计划 关于组织文化的功能,正确的是() ?A、组织文化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和改造性 ?B、组织文化对组织成员具有明文规定的具体硬性要求 ?C、组织的领导层一旦变动,组织文化一般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立即消失?D、组织文化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组织成员旧有的价值观念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2]148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76号)和市政府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保生活的作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困难企业申报一次性社保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三)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欠缴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以上,但申报认定时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认定组织及程序 成立由市人保、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小组,市人保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困难企业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申报材料的接收登记、资格初审和相关事项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点在新城区元和路1号东区B楼117室。 同时,建立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申报企业将《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社保补贴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报送市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接收登记并初审后提交市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月集体审查和认定一次。经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企业,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采取“总量控制、先缴后补”的方式,先核定困难企业年度内享受社保补贴的总量,在核定的总量内给予社保补贴,超过核定总量的部分,不予补贴。社保补贴总量计算方法为:以实际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宁财综[1998]第9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宁财综[1998]第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

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

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1]3号、徐人社发[2011]19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 策的意见 (徐财规〔2011〕3号、徐人社发〔2011〕19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建立城乡统一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

多样化的培训补贴形式,引导基层部门和培训机构真正把重心放在提高培训质量上来,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补贴的范围及项目 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参加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创业培训、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标准 政府补贴的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由市人保、财政等部门根据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具体培训标准如下: (一)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等级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特种操作证》)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培训项目和具体补贴标准见《徐州市2010年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考核鉴定,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60%以上的,非等级类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75%以上的,可申报培训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培训 被征地农民培训的对象为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培训补贴标准与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相同,培训补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南京市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为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加大创业实体带动就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现将《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范围 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取得贷款、且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贴息条件 (一)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原十城区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二)企业规模属于国家规定的小企业范畴。(当前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申贷前12个月内,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数达到申贷时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徐州市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可行性分析报告

徐州市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特别注明本单位最近三年有无财会违规行为; 2.项目的概况、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4.项目的实施方案,以及方案各阶段的时间安排。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紧迫性; 2.项目调研论证过程,包括对其它方案的考虑和比较,从人力条件、社会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分析项目是否可行; 3.项目规模分析,是否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匹配(可与有可比性的其他地区、部门相比较); 4.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预期投入资金分析 1.项目的资金预算分析,包括预算总额和标准的计算依据、各子项目具体预算额度的计算分析; 2.上年同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 四、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目标(跨年度项目细分各阶段性目标及总目标),对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明确、清晰的描述; 1

2.预期主要的投入、业绩和社会综合目标; 3.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和对社会的持续影响。 五、项目的管理分析 1.项目管理的计划安排或工作方案(包括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等); 2.项目以往的管理情况,对本单位以往相同或类似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单的描述,包括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是否体现效率,项目实施取得的效果; 3.申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4.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说明。 六、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项目的相关批文等文件; 2.项目的预算依据、标准等有关文件; 3.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文件; 4.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声明:此资源由本人收集整理于网络只用于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理。 1

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1]19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通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 见 为提高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区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自身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原有保障水平,并随

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自主确定。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行业及其他行业中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有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 (一)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提取。 (二)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凭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审核确定。 (三)单位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工资总额4%以上的部分,可在工资基金结余中列支。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办法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当年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5—10%)以上的部分;住院基本医疗起付线费用以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可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情特殊,经批准确需使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大额医药费用。 上述补助支付的具体比例和办法,可根据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工龄长短、年龄大小等因素分档确定;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生产经营管理骨干,要给予从优安排;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 (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 (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 <

南京人力资源报名条件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细则 1.考试模块 (1)职业道德、理论考试 A、考试内容:理论知识(100分)和职业道德(10分) B、题型:选择题 C、题量:125道 D、答题方式:题卡作答 E、成绩折算方法:理论成绩=职业道德成绩+理论知识成绩*90%。 (2)专业技能考试 A、考试内容:专业技能(100分) B、题型:简答题(20分)、综合分析题(80分) C、答题方式:闭卷纸笔作答 D、成绩折算方法:专业技能成绩=专业技能成绩*100%。 (3)综合评审 A、考试内容:文件筐 B、题型:10道文件筐 C、答题方式:闭卷纸笔作答 D、成绩折算方法:综合评审成绩=综合评审成绩*60% 2.评定成绩 理论成绩、实操成绩、综合评审成绩分别达60分,为评定成绩合格,可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细则 1.考试模块 (1)职业道德、理论考试 A、考试内容:理论知识(100分)和职业道德(10分) B、题型:选择题 C、题量:125道 D、答题方式:题卡作答 E、成绩折算方法:理论成绩=职业道德成绩+理论知识成绩*90%。 (2)专业技能考试 A、考试内容:专业技能(100分) B、题型:改错题(10分)、简答题(30分)、图表分析题(30分)、综合分析题(30分) C、答题方式:闭卷纸笔作答 D、成绩折算方法:专业技能成绩=专业技能成绩*100%。 (3)综合评审(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写作3000-5000字) A、考试内容: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写作(100分)和答辩(100分) B、题型:撰写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书面答辩

C、答题方式:开卷纸笔写作、闭卷书面答辩 D、成绩折算方法:综合评审成绩=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写作成绩*40%+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答辩成绩*60% 2.评定成绩 理论成绩、实操成绩、综合评审成绩分别达60分,且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写作与答辩成绩分别达60分,为评定成绩合格,可获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细则 1.考试模块 (1)职业道德、理论考试 A、考试内容:理论知识(100分)和职业道德(10分) B、题型:选择题 C、题量:125道 D、答题方式:题卡作答 E、成绩折算方法:理论成绩=职业道德成绩+理论知识成绩*90%。 (2)专业技能考试 A、考试内容:专业技能(100分) B、题型:简答题(20分)、计算题(20分)、综合题(40分)、方案设计题(20分) C、答题方式:闭卷纸笔作答 D、成绩折算方法:专业技能成绩=专业技能成绩*100%。 2.评定成绩 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分别达60分,为评定成绩合格,可获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细则 1.考试模块 (1)职业道德、理论考试 A、考试内容:理论知识(100分)和职业道德(10分) B、题型:选择题 C、题量:125道 D、答题方式:题卡作答 E、成绩折算方法:理论成绩=职业道德成绩+理论知识成绩*90%。 (2)专业技能考试 A、考试内容:专业技能(100分) B、题型:简答题(20分)、计算题(20分)、综合题(40分)、方案设计题(20分) C、答题方式:闭卷纸笔作答 D、成绩折算方法:专业技能成绩=专业技能成绩*100%。

南通市财政局城市建设资金拨付流程

南通市财政局城市建设资金拨付流程 一、城市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城建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作为项目拨款的主要依据。城建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施工单位中标,待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向监理提出用款申请,监理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后向甲方申报。 2、甲方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按建设项目汇总填写《市政建设项目用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批次(1月2次)报市建设局计划财务处审核。 3、市建设局计划财务处就《审批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相关处室、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后开具资金支付令(共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经建处。 4、市财政局经建处接到《审批表》及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支付令后,根据《南通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办人就项目批准概算、备案合同金额、约定的施工节点等进行审查,提出项目拨款建议送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3个工作日内)。 5、审签后的《审批表》、资金支付令交局国库处,在1

—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城市建设项目拨款节点 (一)、可以描述形象节点的工程资金拨付方式: 1、一般性的道路桥梁工程 (1)预付款:有等额信用保函或有相当于新工程30%以上的城建工程未结算款项的单位,工程开工后(以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下同)可支付合同价(除预留金,下同)的30%;否则,工程开工完成雨污水管道的,可支付合同价的30%,如遇拆迁、杆线迁移等特殊情况,则按已施工的比例给付。 (2)工程进度款及后续支付:道路基层顶面完工可付至合同价的50%,如遇拆迁、杆线迁移等特殊情况,则按已施工的比例给付;工程通过监理预验收后,可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移交手续并完成结算后付至合同价的80%(如实际完成工作量低于合同价时,则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发出审计核定单付至审计价的90%;出具审计报告付至审计价的95%;质保期满付清工程余款。 2、一般性绿化工程: (1)预付款:有等额信用保函或有相当于新工程30%以上的城建工程未结算款项的单位,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价的30%;否则,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及后续支付:有等额信用保函或有相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2019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1、部门职责及工作任务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是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与南京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在市编办登记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管理。 根据南京市编办《关于同意南京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增挂“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牌子的通知》(宁编办字【2005】16号)和《关于清理规范南京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通知》(宁编办字【2012】132号)文件要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技术、会计法规制度及会计准则等培训工作。目前,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整体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配合市财政局人教处组织开展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配合局农业农村处组织开展涉农镇街财政所干部培训工作; (2)协助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开展财政改革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全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4)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开展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5)利用现有设备及资源承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任务。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经市人社局和市编办批复,单位共设办公室、财会培训部、继续教育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4个机构。已有编制数14人,实际在岗在编10人,编外人员14名,退休人员14名。 3、资产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单位资产共计2971.4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共计2746.02万元,非流动资产共计225.43万元,流动资产占比达92%,主要为货币资金。 (1)房屋:共占用2处隶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产,一处位于狮子桥34号,面积2709.5平方米,主要用于培训和考试。另一处位于北京西路2-1号,面积1163.8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和培训; (2)通用设备(主要为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机房设备等办公设备):1220台(件),净值288.33万元; (3)专用设备(主要为配电柜、变压器、消毒柜等):11台(件),净值57.12万元; (4)家具用具(主要为办公桌椅、沙发、书柜等):58件,净值16.54万元。 (二)部门资金情况 财会教育中心2019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年收入支出表

江苏南通2020第二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江苏南通2020第二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各位考生: 即日起登录“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会计知讯—成绩查询”或“南通会计微信公众号—成绩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2016年第二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请考试成绩合格者(三门 科目考试成绩均不少于60分)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持下列资料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构指定的地点(见附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可在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会计知讯—下载中心下载)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5.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在校学生不能提供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附表: 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领证地点一览表 办理机构 详细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朱洪辉 59000793 崇川区便民服务中心 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 周晓露 55082208 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 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夏B座1楼 陈靓 81069827 开发区财政局会计科 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开发区管委会513张惠琴 85922916 如皋市财政局会计科 如皋市行政中心大楼A座813室 时忠勤 87623882 启东市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 茅玲玲 83344535 如东县财政局会计科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桥北侧 殷利萍 84512630 海门市行政服务中心 海门市长江南路777号 陆燕 82212367 海安县财政局会计科 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8号 肖善伯 88897028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政府东隔壁62-63窗口 施尚求 86524089 注:1.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之外,上述地点还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变更、补办、调转等相关事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贷款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0]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妇联,人行南京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信贷扶持政策,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创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方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个人创业及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创业的,新申请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贷款人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凭银行结算单填报《贴息审批表》,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贴息手续。原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将贴息汇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有关银行,银行应及时拨付至贷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原十城区外的区县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在每季度末将贷款贴息情况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核定和二次贷款贴息工作。 (一)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创业实体的注册资金。 (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不超过两次,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贷款次数追溯认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3]6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 升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3〕60号)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部署,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168号),决定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以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导向,以提升执法服务效能为抓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现效能提速、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为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机构管理,落实服务举措;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三、工作举措 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开展主题活动的工作举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三项规范。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作风建设,省厅印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劳动保障监察廉政纪律规范》等三项规范,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职业道德、廉政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省厅三项规范,强化执法监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宁劳察[2013]4号)和《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处理规则(试行)》(宁劳察[2013]10号),各区(开发区)要以深化执法制度建设为主线,以监察执法过程控制为重点,以完善执法监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财规[2011]4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02 【实施日期】2011.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徐州市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差别电价资金的支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差别电价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资金来源是根据《江苏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95号)的通知规定征收上缴的差别电价收入。 第三条差别电价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实行切块方式下达。为了鼓励各市、县(市)加强本地区差别电价管理工作的力度,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征收及上缴资金的情况

南通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2018-JSADT-010G 二〇一八年八月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 南通公共资源交易网:

目录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磋商须知 第三部分项目需求 第四部分磋商程序和内容 第五部分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 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 第七部分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资格后审)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下称采购人)委托,就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实施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通市“三线一单”编制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18-JSADT-010G 三、采购预算:350万元人民币 四、服务期限:见第三章项目需求 五、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6或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采购单位其他要求 6、供应商应具有承担区县级以上“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的能力;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请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无意或故意参与磋商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作无效标处理,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财政部门后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视情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自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 2、获取方式: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无报名环节,供应商直接从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他项目”栏自行下载磋商文件、答疑等磋商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