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入境准备

1、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2、进口水产品应来自于已经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或确认过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或地区。

3、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国外生产商实施注册管理,对国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国外生产商需要向中国出口水产品的,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获得注册后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5、申请进口水产品的进口收货人应当与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签订仓储协议或者是具有自有冷库出口水产品备案企业。

二、检疫审批

1、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有:

1.1、两栖类:如蛙等;

1.2、爬行类:如鳄鱼、龟、鳖、蛇等;

1.3、水生哺乳类:如鲸等;

1.4、养殖三文鱼: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03030000、0303190000、0303221000、0303290090、005411000、0305412000;

1.5、日本输华水产品: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10000-0307999090、

121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

2、实行审批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水产品如来自与中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3、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系统”实施网上录单,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正确填写相关信息,与随附单证一起交当地分支局办理。随附单证包括:(1)、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储存冷库签订的有效《仓储协议》;(2)、上一份同类许可证核销记录;(3)、冷库考核报告。上述随附单证都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省局按照审核相关审核要求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和初审。总局终审合格后,加注审批意见,授权省局打印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入境报检

1、进口报检时,报检人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

(3)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4)原产地证书;

(5)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日本输华产品);

2、检疫许可证的审核与核销:检疫许可证应真实有效,检疫许可证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网址:

https://capq.ciq/index.jsp),如实核销进口重量,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3、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审核: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其内容和格式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的出口国(地区)名单。

4、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检验检疫

1、水产品进境后,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人员应监督对装运进口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实施防疫消毒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口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2、进口水产品经口岸防疫消毒处理后转入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包括运输工具和包装查验、产品查验、货物查验、感官查验以及规格查验,并做好抽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

4、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5、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能够进行技术处理的,允许技术处理,并且应当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对货物采取退运或销毁处理。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后续工作

1、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的要求做好对备案冷库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包括不定期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3、备案存储库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的要求做好进库、出库管理、台账记录和索证索票工作。

4、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备案存储冷库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六、特别提醒

1、进口水产品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1)、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2)、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3)、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养殖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4)、生产加工企业(捕捞船)名称及编号。

(5)、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6)、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2、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地区)名单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c915200645.html,/xz/md/201302/t20130206_342757.htm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最新水产品加工细则[2]

附件12: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成型→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制虾汁→合料→制卷→切片→烘干→筛选→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GB267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SC/T3302-2000《烤鱼片》;SC/T3203-2001《调味鱼干》;SC/T3304-2001《鱿鱼丝》;SC/T3208-2001《鱿鱼干》;SC/T3204-2000《虾米》;SC/T3205-2000《虾皮》;SC/T3305-2003《烤虾》;SC/T3901-2000《虾片》;SC/T3207-2000《干贝》; SC/T3213-2002《干裙带菜叶》;SC/T3202-1996《干海带》;SC/T3201-1981《小饼紫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干制水产品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出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人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人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出人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査;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i十工作和闰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垂直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垄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 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 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 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 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成型→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制虾汁→合料→制卷→切片→烘干→筛选→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水产品产品的收货企业应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未经备案的收货人不得进口水产品。 需要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已办理进口食品备案的企业名单可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管—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栏目。 二、输出国家及国外工厂的准入资格 进口水产品须从允许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企业进口,各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了解拟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厂是否列入准入名单。不能从未列入的国家及注册生产加工厂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关于公布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国际(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三、确认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

进口水产品前需确认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其中: 属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章、20章、21章的水产品品种),由总局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其风险控制措施,并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非首次进口的水产品,方可正常进口。 遇不清楚拟进口水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时,可致电水产品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四、需审批进境水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等水产品进口的,还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时随附相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经我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签署外贸合同并进口。 五、进口后检验检疫 水产品进口后,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取得通关单 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申证单元分为 5 个: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是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风味鱼制品是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生食水产品是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是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及单元名称, 即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产调味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一盐渍一发酵(或不发酵)一调配(或不调配)一灌装一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一提油(蒸煮、水解等)一压榨(过滤)一离心一精制(或不精制)—包装 3.风味鱼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一盐渍(或浸渍、调味)一干燥(或沥干)一调理(调味、烟熏、糟制、油炸等)一杀菌(或不杀菌)一包装 鱼(蟹)松:原料处理—熟化—脱水—搓松—调味—炒松—包装 4.生食水产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腌制品:原料处理f盐渍(或浸渍)f清洗沥干f调味腌制f包装 非腌制品:原料处理一切割一包装 5.水产深加工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1)水生动植物干粉:原料处理f干燥f粉碎f复配(或不复配)f成形(装胶囊、造粒、压片)f杀菌(或不杀菌)f包装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原料处理f提取f分离f调配f喷粉(或不喷粉)f 包装f杀菌 (3)其他水产品:原料f清洗f熟制f冷却f灭菌f包装

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报检理论简答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a 国家主权的体现。 b 国家管理职能的表现。 c 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2. 什么是自理报检?什么是代理报检? 自理报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收发货人。 代理报检:获得检验检验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业务流程 入境:报检后先放行再通关,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4.报检的流程。 准备单证,数据录入,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费用,签领证单。 5.报检单的填制。 a. 必须做到三个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必须记住这个) b. 报检时,使用国家质检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c. 报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栏填写***。不得留空。 6.出入境的类型。 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7.什么是检验检疫放行?什么是直通放行?(可以不背) 检验检疫放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受检对象准予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对象不准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对受检对象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直通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8.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会考) 权利;a.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b, 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 c. 如有正当理由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d. 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保密 e, 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或衣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a, 须办理报检业务需出示《报检员证》 b. 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c. 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提供完整有效的单证。 d, 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 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抽样检验等必要条件。

2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水产制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 二十二、水产制品 细则54: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6) 《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6) 细则55: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7) 《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10) 细则56:鱼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1) 《鱼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14) 细则57: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6

二十二、水产制品 细则54: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 干燥→ 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 漂洗→ 调味→ 干燥→ 烘烤→ 成型→ 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 制虾汁→ 合料→ 制卷→ 切片→ 烘干→ 筛选→ 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GB16328-1996《烤鱼片卫生标准》;SC/T3302-2000《烤鱼片》;SC/T3203-2001《调味鱼干》;SC/T3304-2001《鱿鱼丝》;SC/T3208-2001《鱿鱼干》;SC/T3204-2000《虾米》;SC/T3205-2000《虾皮》;SC/T3305-2003《烤虾》;SC/T3901-2000《虾片》;SC/T3207-2000《干贝》;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260个。 “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2.《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个1385个。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47个。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个。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一)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El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三)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至0货检验。 (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

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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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代理报检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格证书的报检人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

【DOC】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陈兵刘艳编 一、课程的培养目标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培训教材》是以进出口报检工作为背景,专门研究外贸活动中报检工作的一门学科,具有政策性、技术性、执法性和涉外性的特点,是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一门专业选修课。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和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让学生学会在外经贸活动中,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理解检验检疫报检条件,掌握报检程序,并能正确贯彻中国外经贸的方针政策,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又能符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从而为中国培养熟悉外经贸业务的报检专业技能人才。 根据高职报检员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本课程应该达到以下教学目标:(一)学生知识结构目标 1、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及重要性。 2、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概况。 3、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流程。 4、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通关、放行和收费。 (二)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目标 1、具有踏实的检验能力,杜绝虚报、隐瞒、谎报。 2、具有报检必备的分析能力,热爱报检岗位。 3、具有扎实的报检工作能力。 (三)学生专业素质培养目标 1、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2、培养学生的工作学习的主动性。

二、课程教学要求 (一)教学改革要求 1、针对学生专业专业方向开展实施案例教学法。 2、采用理论课与实训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3、让学生开阔眼界,多进行现场参观学习。 (二)课堂教学要求 1、课程教学应突出重点,剖析难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改革的要求。 2、讲解上力求通俗易懂,既要考虑后续专业课程与本课程的关系,又要培养学生直接从事报检业务的能力。 3、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4、结合案例分析,作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 (三)实践技能的要求 1、学生应熟悉报检业务操作流程。 2、学生应学会填制报检业务的相关单据。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一)与前续课程的联系 1、《国际贸易概论》使学生了解基本的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为学习专业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2、《国际贸易实务》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流程,报检业务是涉及特定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一环。 3、《国际结算》使学生了解相关单证的制作及结算业务流程。 (二)与后续课程的联系 《外贸英语》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英语。 四、教材的选用

2202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202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核心提示: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及单元名称,即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2。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 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申证单元分为5个: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是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风味鱼制品是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生食水产品是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是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及单元名称,即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产调味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盐渍→发酵(或不发酵)→调配(或不调配)→灌装→杀菌(或不杀菌)→包装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提油(蒸煮、水解等)→压榨(过滤)→离心→精制(或不精制)→包装 3.风味鱼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盐渍(或浸渍、调味)→干燥(或沥干)→调理(调味、烟熏、糟制、油炸等)→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鱼(蟹)松:原料处理→熟化→脱水→搓松→调味→炒松→包装 4.生食水产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腌制品:原料处理→盐渍(或浸渍)→清洗沥干→调味腌制→包装 非腌制品:原料处理→切割→包装 5.水产深加工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1)水生动植物干粉:原料处理→干燥→粉碎→复配(或不复配)→成形(装胶囊、造粒、压片)→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原料处理→提取→分离→调配→喷粉(或不喷粉)→包装→杀菌(3)其他水产品:原料→清洗→熟制→冷却→灭菌→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水产调味品:原料验收、盐渍、发酵、杀菌;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原料验收、提油、精制;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一、进口化妆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附件1)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包括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口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四川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10位编码收货人备案号。 (一)备案前提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备注: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营业执照上应有相关经营范围。 (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附件3) 4.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5.进口化妆品的流向记录(附件4)。 6.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进口化妆品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5)等。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四、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报检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样品研发试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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