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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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国际经济法课程论文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班级学号031C13116

学生项鑫

指导教师吴国庆

题目

论文完成

日期 2016 年 1 月 8 日

目录

摘要 (3)

1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 (4)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4)

1.2《公约》第 41 条规定的意义 (4)

2 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5)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5)

2.2《公约》第 42 条规定的意义 (5)

3 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 (5)

3.1 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 (6)

3.2 卖方对货物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担保 (7)

4 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案例分析 (8)

5 卖方货物权利担保风险与我国商人防范对策 (8)

6 权利担保义务的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 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权利担保责任。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音乐会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挥. 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限制;主观限制.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卖方的权利担保保证买方交易安全的前提, 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之一。

本文旨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讨论我卖方货物权利担保风险与我国商人防范对策。

关键字:国际贸易公约权利担保知识产权

国际货物买卖中权利担保义务的分析

项鑫 031C13116

1.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 41 条明确出了规定: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但是, 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 42 条的规定。这就是说卖方对其所售货物在所有权方面不得存在瑕疵, 实质上就是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1.2《公约》第 41 条规定的意义

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这里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只有这样, 卖方才能有效地通过履行销售合同向买方转让货物所有权, 才能保障买方正常地行使对货物的占有、处分。

2.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42 条( 1) 的规定,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是有两个限制: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2《公约》第42条规定的意义

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3.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

3.1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从法律角度看, 卖方本质上出售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卖方对其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即在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三人才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反之, 如果卖方对其所售货物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如出售他人的货物、出售共有的货物、出售抵押物、担保物或被司法扣押、查封的货物等等, 那么, 买方必然不能取得或完全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也就无法保证买方安全地占有标的物, 其自由使用、收益、处分货物的权利就会受到干扰。因为对货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第三人可随时要求买方返还货物或制止买方对

货物的自由处置。

根据《公约》第41 条, 如果第三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提出了任何权利或要求, 卖方就应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是指买方不仅知道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而且明确表示同意甘冒第三人随时可能追夺该货物的风险收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方能免责。此时, 作为精明的卖方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买的同意, 或保存好买方承诺的往来函件, 否则卖方想按第41条但书条款作免责抗辩将查无实据。

《公约》第41 条还规定: 卖方还要向买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方提

出任何所有权方面的请求。如果日后有第三人向买方提出了请求, 不论第三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不论第三人是否胜诉, 卖方都被认为是违反了其对货物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担保而需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这是因为, 虽然第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但第三人毕竟还是提了出来, 买方毕竟还是因为购买了卖方的货物而受到了第三人的控告, 使得买方受到了干扰和经济损失, 不能正常地拥有所购买的货物。所以, 只要第三人提出了所有权方面的请求, 卖方即被视为违反了所有权方面的权利担保, 就应向买方承担责任。

《公约》之所以如此规定, 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买方的利益。因为买方购买货物的本意是希望拥有该货物本身, 而不是该货物所带来的于扰、麻烦以及诉讼等。第三人如果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提出权利主张,买方必然被卷入诉讼中, 因而

也就不能及时或按计划使用或转售货物, 而且货物有被第三人完全追夺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排除第三人的干扰, 即使通过诉讼证明第三人追夺货物或其主张对货物的权利是毫无根据, 由于买方如果涉及诉讼必然花费时间及缴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因而卖方应赔偿买方的诉讼费用及由此蒙受的损失。卖方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的诉讼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其一, 导致在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则卖方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其二,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可迅速排除了第三人的干扰, 则卖方可能构成一般违约, 买方只能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3.2卖方对货物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担保

公约第42 条规定了卖方对所出售的货物应承担知识产权方面权利担保义务的基本规则: 即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公约并未指明何谓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样, 在一国被视为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另一国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非侵犯行为。当双方发生争议时, 只能由解决争议的法院依照国际私法规则指引或合同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WTO 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知识产权的范围应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识、工业产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七个方面内容。第三人依据相关法律授予的与当事人所交易的货物有关的这七个方面的知识产权, 向销售合同的买方或卖方提出权利要求, 使买方不能平静地、不受阻挠地占有和处分货物, 卖方应按照第42 条规定的限制条件承担必要的责任。买方可行使损害赔偿救济, 要求卖方赔偿所受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要求退货、解除合同。应当注意到, 在卖方于合同成立时不可能知道此权利要求时, 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必须承担因为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造成的损失。

根据公约规定, 卖方对所出售的货物向买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必须具体两个条件:一是要求卖方主观上明知存在第三人知识产权要求, 即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第三人) 权利或要求为限( 公约第42 条第1 款) 。如果货物交付后, 第三人提出了知识产权要求,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存在这样的权利或要求, 在订立合同后才知道, 卖方可不负责任。另一个条件是地域上的限制, 第三人并不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基于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要求, 卖方都要对买方负责; 卖方仅仅对第三人基于特定地方的法律提出的权利要求负责。具体分两种情况: ( 1)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 第三人依据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时, 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责任。( 2) 在任何情况下, 当事人没有预计或不能确定货物在哪里转售或使用, 则第三人依据方买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提出权利要求, 卖方应对买方负责。公约还规定了卖方在以下情形下对出售的货物可免除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 ( 1)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要求存在( 公约42 条第2 款a 项) , 卖方就不对第三人的权

利要求负责。(2)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公约第42 条第2 款b 项) , 卖方也可以免责。( 3) 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第43 条第1 款) , 即买方延迟于通知, 则免

除卖方对出售货物权利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

根据《公约》第42 条第2 款和第43 条的规定, 卖方可以免责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者要求, 即买方是非善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是买方自甘冒风险来接受有知识产权瑕疵的货物。基于买方之恶意在先而免除卖方责任; 二是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三是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即买方违反通知义务, 既丧失主张卖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这一点也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

4.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案例分析

案例:2008 年4 月,俄罗斯A 公司因生产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交易完成后,

A 公司又与伊位克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销售给C公司,但该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被他人在伊拉克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因此,伊拉克专利权人对A公司、

B 公司及

C 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分析:根据《公约》第四十二条(1)b款规定B 公司要保证所出口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因为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所以不存在侵犯出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之说。A 公司与B 公司完成交易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B公司知道A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转售给C公司,并侵犯了

他人的专利权。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和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所以,B 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卖方货物权利担保风险与我国商人防范对策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

多或少的财务以及其他问题,所以我国商人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时,应当对对方商人进行资信调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 当我国作为出口商时要严防侵权行为发生

中国长期是贸易顺差的国家货物出口的比重远远超过进口。中国企业在频繁的出口货物活动中常常需要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 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就可能面临着被国外买方起诉, 要求其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风险。我国工业产品的出口要尽量杜绝原样仿造外国产品, 仿冒外国商标, 避免出现侵犯他人专利、商标或版权的现象。

2. 当我国商人作为进口商时要严防上当受骗, 依法维权

许多外国的商人在向我国出口货物时, 有的存在所有权方面的缺欠, 有的则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欠缺。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权利意识比较淡薄, 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力度不够, 这也容易增加进口侵权货物的风险, 作为买方, 对购买货物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防范是十分重要的。为了避免失去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当中国进口企业一旦发现第三人权利或要求后, 或者接到第三人侵权主张或索赔请求后, 我方必须及时依《公约》第43条的规定将第三人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以及有关情形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外国卖方,如果我方未尽

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便丧失援引公约第42条的权利。此外, 如果是转售的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 以免遭受无谓的损失。

3. 我国商人在遭受有关此方面的诉讼时,应当了解公约关于卖方免责的规定,

这在某些时候会合理的避免我方的损失

总之,我国商人要充分评估出口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权利担保法律风险,要清醒的地认识自身的履约能力,熟悉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确保出售的货物没有所有权瑕疵,而且要确保出售的货物在订约之时没有侵犯出口国、进口国和转售国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权利担保纠纷的发生。但是当权力担保纠纷发生时,我国商人也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处理事情。

6.权利担保义务的总结

权利担保义务从出现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比较成熟的货物

买卖中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成为企业的常见事务。企业对《公约》的理解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履行《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公约》也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标准。但是,《公约》中有很多模糊的问题仍需我们探讨,我们必须健全法律体系,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 1] 余劲松, 吴志攀. 国际经济法[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 杨大明. 国际货物买卖[M] . 香港:法律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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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Z] .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0.

[6] 陈安主编,房东副主编.国际经济法资料选粹[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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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 1111班邢孟新2011118520106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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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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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2010年1月) 一、考核改革的目的 1.探索科学的、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的课程考核基本模式。 2.探索国际商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 3.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学习的内容,引导学习者实现各环节之学习目标。 4.探索成人远程教育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既要检测学习者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测学习者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的重点是学习者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形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30%,由四次作业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完成;终结性考试占总成绩的70%,在学期末进行。形成性考核采用基于网络考核,学生通过登录中央电大形考平台完成,终考参加纸质期末考试,时间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 (一)形成性考核 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地方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测,引导学习者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一部分形考说明 设计4次不同形式的形考作业,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形式:一次论坛发帖;一次案例分析题;一次小组讨论;一次客观测试题。 注:每次形考任务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操作:所有形成性考核试题均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公布在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责任教师批阅作业注意事项:①及时、客观地批阅评分;②前三项作业可以结合学生网上学习情况,如浏览次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③每次作业批阅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引导学生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多种学习手段学习课程知识。 第二部分形考内容 序号章节内容形式发布时间最迟提交 时间 权重 1 1—3章详见形考内容论坛发帖4周初8周末25% 2 1—6章详见形考内容案例分析题8周初12周末25% 3 7—10章详见形考内容小组讨论10周初14周末25% 4 1—10章详见形考内容单选、多选、 判断正误 14周初16周末25%第一次考核

国际商法导论论文

附件3 国际商法导论大作业 一、大作业的目的 ●提高学生对课程及相关领域的知识理解与运用能力, ●提高学生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 ●提高批判思维能力, ●提高搜集资料、信息分析处理的能力, ●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计算机运用能力。 二、大作业的要求 ●结合教材所学内容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小论文(英语),如果论文中涉及到案例, 案例内容简写,不超过300字。 ●论文应有标题(自拟),摘要(50字左右),正文(不少于1500字),关键词(3个), 参考文献(不少于2个)。 ●根据内容需要合理、规范运用表格、图表、插图等表达形式。 ●排版和打印要求: ?字体:Times New Roman ?字号:标题字号为二号,加粗,居中。正文字号为小四,每段段首空四个英文字符,行间距选多倍行距1.25。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用A4纸打印,装订顺序为封面—正文,左侧装订。 三、大作业评分标准 附件:论文封面

封面 (COVER) 标题(Title):国际商法 系别(Department): 英语系 专业(Major):商务英语 班级(Class):2013级商务英语四班姓名(Name):辛雨 学号(Student’s Number):BC13180428

样本: 封面 (COVER) 标题(Title):标题由学生自拟 系别(Department): 艺术系 专业(Major):动画 班级(Class):2012级动画设计一班 姓名(Name):张嘉霖 学号(Student’s Number):BC12790106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Abstract: Contract is mainly engaged in civil exchanges an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tools. However,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n the definition of contract and the system there is a huge difference, need to compare and research, so a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 orderly, and prev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transaction risk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egality In civil law system country, the contract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a form of agreement; its essence is the two sides have a purpose t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ays. German civil code in the category of legal act,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article 305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regul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behavior set debt relationship or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This means that the contract is the legal ac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hanges of deb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essentially a promise made by the parties, not just a deal. When promise a consideration, promise, with the objects to be trading promise can be enforced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oble man can fulfill its promise by court to enforce the promise, the promise to become a contract. The common law that law enforcement is the promise made by the parties, and the mainland law that enforced the law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r desirable. Despite the two big legal system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exists relatively large differences in theory, but in fact both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to unite the intention of parties as a contract formed elements, namely if the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there is no contract. At this point there are no substantial differences on both sides. Our country’s law is in essence a kind of agreement.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the 85th regulation: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is set up, change, termination and civil relationship agreement. "Contract law"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th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between equal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 club and stand, change or terminates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lations agreement. We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is defined 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refers to transactions between merchants, international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contract. "Businessmen", "commercial properties" and "international" should be broadly be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模板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学院:韩朝经济与文化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韩朝贸易) 班级: 学号: 姓名: 2011年5月

正文格式: 1.纸型:A4纸,单面打印; 2.页边距:上3.5cm,下2.5cm,左2.5cm、右2.5cm; 3.页眉:2.5cm,页脚:2cm,左侧装订; 4.字体:正文全部宋体、小四; 5.行距:多倍行距:1.25,段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6. 摘要:“摘要”字体为黑体,三号,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7. 一级标题:黑体,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二级标题:黑体,四号,1.5倍行距,段后为0,段前0.5行,“(一)”,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字体为黑体,居中,字号: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 段前为0。 参考文献内容设置成字体:宋体,居中,字号:五号,多倍行距1.25,段 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如:[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 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示例: 摘要 摘要正文…… 关键词:黑体;小四;加粗 一、一级标题 正文…… (二)二级标题 正文 参考文献 [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国际商法类论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摘要: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参与国际分工的纽带,它的发展可直接促进和刺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当今世界经济向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各国经济发展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进程中,一国的对外贸易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突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风险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货物买卖 所谓货物买卖就是把货物从卖方的手里交付到买方手里,让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和支配它们。总的来讲,在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时候有三个步骤: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 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反之,若风险事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出售方移转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风险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风险移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的时间 (1)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a.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都采取这一原则。 b.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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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商立法模式 2 论商法强制性 3 企业维持原则 4 商法的效率价值 5 论有限合伙 6 论特许经营 7 商业登记制度 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 9 商业名称权 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 11 公司设立瑕疵论 12 法定资本制 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 14 论股权转让 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 16 论公东代表诉讼 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8 法定代表人制度 19 论独立董事制度 20 论竞业禁止 21 累积投票制度 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 23 论资本维持原则

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25 公司社会责任论 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 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8 论公司职工持股 29 公司互相持股 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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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题目: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刘壮 学号:20121330059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2(2)班 任课教师: 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摘要: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领域。网络上大量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盗版图书,影像,游戏等等。给知识产权所有者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还相当不完善。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今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此外,中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中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互联网时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可能也就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明显,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当欠缺的。而且,一些厂商,尤其是运行虚拟产品如游戏等的厂商,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卧龙传说》侵权暴雪公司《炉石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4月21日正式开庭。目前案件还在受理之中,最后结果还没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了网络游戏《炉石传说》,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网络游戏《卧龙传说》,其中大量使用与《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并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而被告方则不同意原告观点,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其次,游戏的其他部分,原告举证所称的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由于游戏的设计思路不同,涉及具体的图案、体系,原告是出自于西方世界,被告是出自三国,两游戏不构成侵权。原告刚才陈述理由中是对整个游戏的权利描述。原告主张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组合不是也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没有通过确定的载体表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或文字作品来保护。且针对原告所述涉及争议的部分,被告的游戏现在处于测试阶段,没有营业收入,就通过激活码的方式发行,激活量较少,

国际商法案例1.

国际商法案例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 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 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 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 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 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 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 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 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国际商法案例剖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 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 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 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 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 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1、公司概述 (1)、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 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 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 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2)、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 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 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 总公司、分公司;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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