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章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XX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咨询旅游线路;第二,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与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与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与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XX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1)本案例中,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因为,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以印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单为表现形式),原告肖某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这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时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该市摄影协会的规定只从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单方面作出免除经营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彩扩部以此为据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4-合同法

陈某和邓某是好朋友,后陈某到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交由邓某保管和使用。半年后陈某在当地工作顺利,不再准备回原地,于是托邓某转卖那辆轿车。邓某得信后,想到自己的弟弟正在打工且工作很不顺意,便有意让弟弟买下此车跑出租。但其弟只凑够了6000元。邓某想让弟弟贱买此车,于是回电陈某,说车辆发动机有了毛病,恐怕只能以6000元出售。

陈某深知发动机的重要,说可以按此价处理。邓某遂以陈某的名义与其弟签订了卖车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一个月后,陈某回来,从别的朋友处得知卖车的真相,遂要求邓某的弟弟返还轿车,邓某的弟弟不答应,并说该车已属他的名下,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邓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邓某与其弟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种明示的授权行为,邓某获得了代理权,应维护陈某的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通。因此,邓某与其弟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邓某的弟弟应立即返还陈某的汽车,并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合同变更

某单位有20位职工打算出国旅游,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2月16日为出发日期,每人费用5800元。2月16日,旅游者按要求在机场集合,在领队带领下办理出境手续。这时,领队突然发现由于外国使馆人员的失误,签证的有效期为2月17日至3月17日,与该旅游团的行程不符,而旅行社未能与时审核,致使该团无法按期出境。为此,双方紧急协商,变更了行程。

旅行社重新办理出境手续,按新的行程安排活动,旅行社为此全额承担了因重新签证、变更行程等所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元。旅游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认为这次旅游活动安排确实存在纰漏,但旅行社进行了积极的补救,并为此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最后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旅游行程,因此不同意再给予赔偿。

协商未果,旅游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位旅游者的全额旅游费116000元与误工费1600元。

问题:法院将如何裁决?

分析:(1)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旅游合同,因被告工作上的失误而无法按期履行,但之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变更了原定行程,实际上原告也按照变更了的形成完成了旅游活动的内容,以上行为视为对原合同内容变更的认可。

(2)被告在实际当中已经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成了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额退赔旅游费用116000元于法无据。

(3)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赔偿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本着解决双方纠纷的诚意,愿对原告作出一定的补偿,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做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600元;3-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6-不可抗力

牛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宜昌十五日游”,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按照行程计划,旅游团第二天将返回成都,然而晚饭时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等待交通恢复。

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旅行社的导游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按时赶赴重庆,衔接下一段的行程。之后旅游活动顺利完成。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乐山旅游活动取消,旅游费用应该退还。

旅行社认为,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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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

分析:(1)滞留九寨沟系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山体塌方,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117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旅行社不承担滞留九寨沟、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计划按时返回成都的责任,旅游者在九寨沟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如果旅行社先行垫支,旅游者应当退还此笔款项。

(2)为减少更大的损失,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旅行社的安排处置得当合理。本案已经预定了返程火车票,如果顺延,必然要重新购买游船票和火车票,造成较大的损失,旅行社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但是,旅游者支付的团款中所含的乐山一地旅游活动的费用,旅行社应该退还旅游者。

案例7-旅行社设立

某市的甲、乙两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刘某看到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趋势,三方经过协商,准备成立一家国际旅行社。甲企业投资60万元,乙企业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作价出资30万元,刘某投资50万元。他们还聘请了一个具有《旅行社经理XX书》的人为总经理,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兼职会计。三方将出资情况交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取得了验资报告后,委派刘某持设立申请书、聘用总经理的XX书、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M国际旅行社,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没有批准他们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

问题:

(1)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旅行社是否具备条件?

(2)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是否合法?应该怎样做?

分析:(1)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七、九、十条的规定,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不具备法定条件:第一,注册资本仅有140万元,低于法定150万元的规定;第二,经营人员中缺少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XX书》的部门经理3名和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三,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不齐,缺少建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旅行社章程。

(2)本案例中,当事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也不完全合法,因为:第一,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经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当事人才能持《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案例8-质量保证金

学校张某在暑假期间看到报纸广告上登某旅行社组织到北海、海南七日游,于是交费报名参加了该旅游团。不料,张某等旅游者未能得到广告上所称的服务,不仅游览景点极少,而且住宿、乘车档次与广告上注明的相差甚远,感到上当受骗。旅游结束后便去找旅行社交涉,经查发现该旅行社已宣告破产。

请你依据有关法规,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分析:(1)该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该旅行社为了招徕旅游者,而在报纸刊登虚假的广告,属XX行为。

(2)张某等旅游者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尽管该旅行社已宣布破产,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该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服务不符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从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中退还张某等人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9-质量保证金

20XX10月,王某夫妇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三国16日游,与该国际旅行社签定了旅游协议,交纳了旅游费用,领取了旅游行程表。按照约定日期,王某夫妇到机场集合出境旅行,发觉这个旅行团共24人,分别是由三家旅行社组织招徕的,且这三家旅行社均未派领队,而是由这24名旅游者自行持票登机出境。到了境外后,当地接待社随意更改旅游日程,缩短景点游览时间,减少旅游项目,降低住宿标准,严重损害了这24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王某夫妇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旅行社对此辩称:由于组团人数不足,所以将王某夫妇二人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本社并无从中营利;在境外旅游期间的遭遇,则是境外旅行社的问题,应由境外旅行社予以赔偿。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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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能否因人数不足不能成团,而将已与其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为什么?

(2)该国际旅行社对此投诉的辩解能否成立?依据是什么?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分析:

(1)旅行社因人数不足不能成团,可以将已与其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2)该国际旅行社对此投诉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组团社)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对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国际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10-质量保证金

余小姐利用双休日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周末郊区观光二日游”活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饭店。第一天旅游结束后,导游安排旅游团入住一家饭店,余小姐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设施陈旧,水龙头里流出的水浑浊发黄,房间似乎很久没人住了。余小姐找到导游,认为入住的饭店不是三星级,要求更换。导游坚持说这家饭店为三星级,并带余小姐到酒店大堂看悬挂的三星级标牌。返回后,余小姐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经过调查发现,由于旅行社安排游客住宿时,该饭店达三星级标准的主楼已经客满,于是饭店将旅游团中的余小姐等四名游客安排到了辅楼中,但星级评定范围并未包括该饭店的辅楼。

问题:余小姐是否能得到赔偿?能获得多少赔偿?

分析:余小姐可以获得赔偿。理由是:余小姐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游客入住的酒店要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但是酒店在房间客满的情况下,将游客安排到未达三星级标准的辅楼中,与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档次明显不符,存在违约情况,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条款,应当给余小姐适当的补偿。因此,旅行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损失。除了退还余小姐入住的饭店主楼和辅楼团队价格的差额以外,还应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同时,旅行社保留对造成违约事实的饭店方面的追偿权。

案例11-质量保证金

郑某等20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3日游”,由于恰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能力,该团无论吃、住、游等活动安排,都不尽如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统一,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郑某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原想不同意增加景点,可是其他人都同意了加上的导游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这是违反他本意的,因此,旅行社应退还他一部分费用。旅行社拒绝,郑某遂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问题:游客书面同意增加景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视为有效赔偿?

分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因旅行社安排的宾馆、饭店、交通工具、观光景点的原因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并经全体游客同意签名,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一个新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游客与旅行社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不需再另行赔付,并且郑某提供不出当时不同意的有效证据,旅游质监部门对起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12-质量保证金

李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游,行程中的景点有八达岭长城、颐和园、故宫、天坛、天安门以与王府井半天购物。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却让旅游者大失所望,按照合同约定,第一天游览八达岭长城,但是汽车半路停在了一家商店门前,导游带领大家进入商店,李先生等游客没心思闲逛,可是却怎么也找不到导游和司机,一直到中午两人才冒出来。由于时间不够了,导游决定下午改游明十三陵和颐和园。游完十三陵到达颐和园时,公园已经停止售票了,导游将旅游团带到苏州街,告诉游客,苏州街是颐和园的一部分,参加了15分钟就离开了。第二天参观故宫,按计划是半天,但是旅游团到故宫后,导游只给一个小时的时间参观游览。李先生等游客只能一路小跑,走马观花转一圈,而带小孩的游客只能“走”过了故宫。在的各个景点游览中,导游没有进行过讲解,许多该看的没看到,看到的未必看懂了,旅游质量大打折扣。

问题:

(1)这次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存在哪些违约行为?

(2)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李先生等游客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

分析:(1)按照合同,八达岭长城、颐和园是计划内游览点,但是由于导游安排购物,违反了合同,故意遗漏景点长城,使颐和园也无法参观,而故宫的游览本应半天但却擅自改为一小时,使游客根本没达到游览的目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加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应当退还李先生等游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门票、交通费与同额违约金;并退还故宫部分门票与同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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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整个游览过程中,导游未尽职责,在带领旅游者参观游览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引导讲解,使游客游览的质量大大下降。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规定:“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的2倍。”因此,旅行社应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3)旅游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前往八达岭长城,而是增加了购物活动,这也是违约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旅游者可以依此条款与其他证据向旅行社索赔。

案例13-导游人员管理

1999年12月4日,徐某参加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XX3月,徐某领取了导游人员XX书,之后,他一直在南方经商。20XX9月,徐某看到国内旅游市场十分兴旺,于是又想从事导游工作。当徐某带着《导游人员XX》与齐全的有关材料去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拒绝。徐某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导游员徐某20XX取得导游XX后没有从事导游工作,20XX9月能否申领到导游证?

分析:《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导游人员XX》3年未从业的,XX将自动失效。”本案例中,徐某于20XX3月领到导游人员XX书,至20XX9月期间,一直未从事导游工作,因此该证书已自动失效,徐某不能申领导游证。

案例14-导游人员管理

职业学校学生王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实习机会。20XX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遂聘用王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出,以其未取得导游证,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王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问题:

(1)王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旅行社能否聘用王某从事导游工作?依据是什么?

分析:(1)王某的看法不能成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王某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不能聘用王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XX书,所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15-导游人员管理

某单位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决定组织职工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外地旅游,并经熟人联系,聘请了在某旅行社工作的崔某担任导游,并协商确定了服务报酬。在旅游活动中,崔某尽心尽力,该单位职工非常满意,旅游结束后该单位向支付了400元报酬,并赠送了一份纪念品。旅游部门知道此事后,对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问题:

(1)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崔某违反了哪条规定?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员崔某应如何处罚?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本案例中,导游员崔某虽是受某单位的聘请而从事了导游活动,并得到一定的报酬,但并非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其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了本条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XX所得400元,并扣除8分,在全行业通报。由于情节不太严重,可不予吊销导游证。

案例16-导游人员管理

1998年1月初,张先生带着儿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杭州5日游,旅游路线包括西湖、飞来峰、灵隐寺等风景名胜。当天游完西湖后已是下午4点半了,可导游员章某却以这个时候灵隐寺游人少、路上不堵车为由,让游客去了第二天才游览的灵隐寺,因天色已晚,游客不但无法照相留念,还有两名游客因看不清道路而摔跤,回到宾馆已是8点半了。第二天,章某带大家来到购物一条街,占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不愿购物的游客只好在车上休息。开车时,大家责问章某,他却振振有词地说:“行程表上的安排仅供参考,导游有权调整参观时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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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导游员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2)导游员故意强制要求游客购物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受何种处罚?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本案例中,导游员章某的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未按原定旅游线路安排行程,因此他的说法不正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导游员章某故意误导游客消费,其行为违反了本条规定,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对委派章某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处分。

案例17-导游人员管理

国际旅行社接待一日本旅游团,并委派谢某为导游。该旅游团行至河南洛阳时,谢某为从某餐馆提取好处费,遂向客人建议将原餐改为品尝洛阳水席。谢某对洛阳水席做了言过其实的宣传,并承诺不会增加餐费,于是客人欣然接受了建议前往品尝“洛阳水席”。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客人发觉与谢某的宣传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翌日,谢某又说因餐费超过了原定标准,故需加收少量餐费。事后,该团投诉了谢某。旅游行政部门没收了谢某从餐馆提取的好处费,并对谢某处以5000元罚款。谢某对此不服,辩称自己是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虽作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并无不妥。

问题:

(1)导游谢某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游行政部门对谢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分析:(1)、导游谢某的说法不能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然而导游员谢某为了从餐馆提取好处费,故意做虚假宣传即欺骗旅游者消费。同时擅自改变就餐点,增加餐标也未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因而导游员谢某没有履行导游人员的义务。

(2)、旅游行政部门对谢某的处罚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8-导游人员管理

20XX11月上旬,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游,按照合同约定,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11月5日上午,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将近中午天气突然变化,下起了大雨。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

问题:

(1)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2)导游人员行使变更接待计划权时,应符合哪些条件?

(3)对于刘某擅自离团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分析:(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与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应当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2)导游人员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ϕ-必须是再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κ-必须是遇有可能危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λ-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μ-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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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19-导游人员管理

20XX7月,市某中学教师1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旅游团。吴某为该团导游。时至出发,吴某发现7位教师携带孩子同赴云南,即向旅行社报告并要求他们增交旅游费用。该7位教师增交了交通、餐费300元/人。该团至桂林风情园游览时,吴某请7位教师另付孩子门票50元/人。该7位教师坚持不另付门票钱。由此发生争执,一位教师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将吴某带离现场询问后又送回。吴某对教师的行为十分恼火,遂向旅行社请示,不愿继续带此团。经旅行社同意,吴某请地接社负责关照此团后,返回。该旅游团如期返京后投诉,认为吴某擅自弃团,属中止导游活动,要求处罚吴某并退赔旅行费用与经济损失。

问题:

(1)何为中止导游活动?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2)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分析:(1)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擅自并彻底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吴某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因为吴某是在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并经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返回的。

(2)旅行社不应退赔。因为吴某已请地接社负责此团,并无出现旅游者无人负责与滞留情形,亦无实际经济损失,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所以旅行社不应退赔。

案例21-旅行社责任险

20XX4月,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他们乘坐的大客车行驶在崎岖不平的山路上。行至一急转弯时,司机并未放慢速度,致使客车碰在崖壁上,坐在窗边的以为游客的头被撞伤,因诊治无效,致使右脸面部神经麻痹。据查,大客车行驶在少年路上时,导游并未作任何警示或是提醒(如让司机减慢行车速度)。事后,该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认为,此事属于以外事故,因该游客并未购买旅游以外保险,所以不能得到赔偿。

问题:

(1)这起事故属于旅行社责任事故还是旅游意外事故?

(2)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应包括哪些?

(3)如果该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应受到什么处罚?

分析:(1)《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对可能危与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导游在车行驶的过程中并未作出有效的提醒和警告,致使游客受伤,因此,导游和司机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导游是旅行社的代表,所以这次事故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事故,不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2)旅行社应当对受伤游客进行赔偿,但该旅行社已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那么这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就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项目应包括:受伤游客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用;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误工补助;残疾补助费。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如果该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还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员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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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万元。请问:60保证金只有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旅行社管理条例>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质量60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100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旅行社因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补缴足,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 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诉。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答:不适用,根据<>及其<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根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实施细则>及其<旅行社管理条例2、<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A 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 A 旅行社只招徕到 5 名游客,而 B 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 名游客, A 旅行社和 B 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 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 B 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 A 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特别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 B 旅行社仍然按照 A 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 B 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A 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 A 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允许。A 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 A 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 应当由 A 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 A 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 A 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 A 旅行社承担。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 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允许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抛却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 (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家长) 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 10 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导游员擅自更改行程安排遭投诉,旅行社该不该担责任? 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 答案:(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一、欺诈旅游者,如何退赔 案例:某单位30多名职工,计划组织出境旅游,并与多家旅行社联系。黄某获知此消息,主动与该单位张某联系,并与其协商出境游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方张某代表单位30多名旅游者在乙方盖有B旅行社第二营业部的公章的合同上签字,黄某也签了字。黄某说10日内安排东南亚、港澳十二日游,张某按合同规定当场交了15万元的预付款。10日后张某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单位30多人也是多次问询,张问黄原因,黄讲了很多理由,时间一拖再拖,张某多次提出退钱无果,后来黄某避而不见。张某只好找到B旅行社,要求一是承担责任,二是双倍退款。而B 旅行社负责人称,一是黄某不是B 社的职工,合同与本社无关,二是张某等30名旅游者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合同当事双方应是张某单位和B 旅行社第二营业部,张某等30多人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遨游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遨游故官;第二天参观遨游颐和园;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经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 (7 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答:合理。(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 答: 2 处不合法。(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浮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 分)

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 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 分)。因为王某有 1998 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 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 分) 3.案例分析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遨游。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体面。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 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1月,上海某汽车配件厂与上海A旅行社签订了“香港—新加坡六日游”合同,组织本厂39名职工资费出境游。但由于A 旅行社不具备办理出境旅游资格,所以此次旅游活动交由上海B国际旅行社代办。当游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护照时大吃一惊,因为他的护照除了名字是对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都是错的。他当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则考虑,自己已和某境外社签好合同,如果游客王先生一人离团,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这次旅游活动,那样会给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经过再三考虑,B旅行社经理让导游员李某对王先生说:“走吧,对方已经搞定,一定没问题。”王先生带着满腹疑虑随团起程了。没想到刚进入香港,便被海关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护照、入境登记卡与本人身份不符定罪,并罚3个月监禁。后经所在单位和旅行社的“营救”,王先生才获释返回上海。回沪后,王先生在愤怒下状告A、B两家旅行社,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误伤费共计9.4万余元。 案例分析: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本案中,A旅行社显然是超范围经营。所以,根据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组社团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手续。”本案中,作为代办证件的B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B旅行社明知将游客的护照办错,为了不损失本旅行社的利益,哄骗游客,对游客造成了极大伤害。另外,游客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自己的护照有问题,必须马上更换,绝不能心存侥幸,以免铸成大错。 启发: 通过这案例,让我认识到旅行社应在经营范围内运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时应维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案例分析旅游法规

案例分析 1、1999年7月,教师某等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99年6月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澳门十日游。按照签订的旅游合同,某等人共支付了旅游费用33950元。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旅行社却违反了合同约定。主要事实包括:〔1〕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围,但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2〕甲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该团转让给乙旅行社,旅游团出境后,又由境外丙旅行社接待;〔3〕甲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经旅游者同意,伙同境外丙旅行社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压缩游览时间。甲旅行社那么辩称,此次旅游是受乙旅行社委托组织的,乙旅行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据查,以上情况属实。 2、2001年2月,旅游者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协商鉴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全部费用。该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方案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最后,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竟无人接听了。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了。为此,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回所有旅游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某承包,属企业部承包,海外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称,该海外部已由某承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与社里无关,均由承承包方承当。因此,某等人应向某索取赔偿。 3、旅游团A,准备到长江三峡旅游,在与甲旅行社屡次协商后,决定有甲旅行社为其安排旅游行程,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在团队出发前10天,旅游团A打告诉甲旅行社,称他们了解到另一家旅行社乙去三峡旅游的价格比甲社廉价很多,他们决定旅游活动改为由乙社组团,提出解除合同。甲社了解到乙社所报的旅游价格比自己的本钱还低,认为乙社低价恶意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乙社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包船旅游,而且包船期限将到,局部旅客的价格低于包船价格由自己说了算,目的是为了降低本钱。甲社要求旅游团A赔偿10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旅游团A认为,甲社还未操作团队,用不着赔偿损失费。

旅游法规案例-分章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XX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咨询旅游线路;第二,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与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与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与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XX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旅游法案例

案例一: 高中生王某随其父亲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等地五日游。8月5日下午,应一些旅游者要求,随团导游同意游完普济寺和小西天两景点后,留出些时间,让旅游者去海滨浴场游泳。王某等7名旅游者从普陀山小西天下山后,在地接社导游的带领下,直接到了百步沙海滨浴场。 由于初次下海,几个人就在海滩边的浅水处游玩,一阵海浪袭来,惊慌过后,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有关部门随即组织寻找,但没有结果。直到9日下午,才在普陀山朝阳阁附近的礁石间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王某。普陀山海滨浴场依照门票上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责任,向王某家人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及3万元赔偿金。王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不再向浴场提其他要求。 王某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与旅行社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几次协商,要求依照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赔偿保险金。对于王某家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称:由于发团时间比较急,没来得及投保,但依据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6岁至65岁之间,而王某不在此列;另外,普陀山海滨浴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王某罹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即使旅行社事先投保,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 旅行社表示,出于道义上的原因,愿意向王某家人付数千元的补偿。王某家人以旅行社未给王某上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金。 案例分析 王某家人的赔偿要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旅行社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在某一范围必须实行强制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就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强制保险。旅行社组织旅游,必须履行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而没有选择的余地。本案中,旅行社以时间来不及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显然是有悖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其中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等。另外还规定,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依照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是所有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以年龄划界,剥夺王某所应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是没有根据的。 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规定,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本案王某等到海滨浴场游泳,是经过地接社导游同意并在导游的带领下进行的,因此,不能认定系中止约定的自行旅游行为,而应视为双方约定增加的自费游览项目。凡旅行社认可的

旅游法规案例

旅游法规案例 旅游法规案例:限制游客赴世界自然遗产地旅游 近年来,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自然遗产地成为了游客们追求自然美景的首选目的地。然而,随着大量游客涌入这些地区,一些不良行为也开始出现,严重影响了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出台法规限制游客赴自然遗产地旅游。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中国的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被列入了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并以其独特的石柱地貌、奇特的峰林景色和壮丽的峡谷而闻名于世。然而,多年来,由于大量游客的涌入,张家界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破坏植被等。为了保护这一自然遗产地,中国政府在2019年发布了限制游客赴张家界旅游的法规。根据这一法规,游客需要提前预约,并限制每天的游客数量。此外,游客还需接受教育培训,明确了在景区内的行为规范,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这一法规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游客数量得到了控制,对自然遗产地的破坏也有所减少。同时,景区内的环境变得更加整洁和有序,游客的文明素养也得到了提高。更重要的是,这一法规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保护自然遗产地的关注,进一步推动了对于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限制游客赴自然遗产地旅游。例如,波兰的卢卡兹石窟国家公园也出台了类似的

法规。卢卡兹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同时也是重要的自然遗产。随着游客数量的增加,公园内的石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墙壁上出现了划痕和涂鸦。为了保护这一石窟,波兰政府限制游客进入的数量,并加强了对游客行为的监管和宣传教育。 总之,限制游客赴世界自然遗产地旅游的法规在保护自然遗产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规不仅减少了游客数量,降低了对自然遗产地的破坏,也提高了游客的文明素养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同时,这些法规的实施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进一步推动了对于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工作。未来,预计会有更多的国家采取类似的法规来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地,让这些美丽的地方可以永远被后代子孙所珍视和保护。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旅行社擅自并团惹争议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 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 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旅行社与两位9岁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合法吗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开大学电大《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 盗传必究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1: 2011年国庆期间,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到一景区检查时,发现一外地旅行社导游陈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遂向前询问,并要求陈某出示导游证,陈某从包中掏出导游证。检查人员对其指出,进行导游活动应佩戴导游证。陈某对此批评不服,认为自己是外地旅行社的导游,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管理,因此发生争执。最后陈某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来解释。 答:很显然,这里导游员陈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条例》规定,导游员必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这是导游员法定的义务。陈某不仅没有佩戴导游证,而旦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向其指出时,还拒不改正,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案例2: 2011年10月5日,导游员小王带一旅游团去某珠宝商店购物。上午11时,当小王带游客从珠宝店出来时,该店服务员陈小姐挡住了其中一位游客徐先生的去路。陈小姐说:“我们怀疑你顺手牵羊拿了本店的一串珍珠”。徐先生听后勃然大怒。陈小姐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了吧!”说完陈小姐就叫商场保安人员将徐先生强拉到办公室,对其进行全身搜查,时间长达半小时之久。在没有发现首饰后,才放了徐先生。珠宝店的这一行为,激起了全团游客的愤慨。更为气愤的是,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导游员小王始终保持沉默,事后也没有安慰游客,于是徐先生等游客使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要求讨回公道,赔偿精神损失。那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又会怎样处理此事呢?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知识来解释。 答:该案例中,对于在游客和珠宝店发生纠纷时导游员小王无动于衷的表现,旅行社应对其加强教育, 对珠宝店陈小姐及保安人员等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店将承担侵犯游客徐先生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店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的言行,侮辱了徐先生的人格,侵犯了徐先生的人身自由,所以应向徐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3: 2012年8月,中学教师陈某等25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三峡旅游团,每人缴费3500元。根据约定,住宿是带独立卫生间的双人标准房,但当旅游团到达九寨沟时,双标房变成了简陋的木板房,更谈不上什么独立的卫生设备及其他设施。陈某等当即提出异议,对此导游和旅行社置之不理。于是陈某等就此事投诉至旅游局质监所。旅游局质监所责令该旅行社赔偿游客的损失。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知识来解释。 答: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很显然,该旅行社没有按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且所提供的服务低于行业标准。 案例4:2011年5月,朱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 玉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旅游法规知识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旅游法规知识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2016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旅行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出,以其未取得导游证,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2.2017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定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事实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 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2)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 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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