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现状及社会工作介入

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现状及社会工作介入
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现状及社会工作介入

流浪乞讨儿童谁来解救?

摘要:当我们走在繁华都市的街头,总会看到那些被埋没在来往人群中却艰难的生存着的人,有老人、孩子、青年人。乞讨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流浪乞讨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及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又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公共管理问题.本文将对

关键词:乞讨儿童;微博解救;福利政策;

引言

解救乞讨儿童,是近期微博上最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2011年1月17日,一名失踪儿童的母亲给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发了一封求救信,希望通过网络找到自己的孩子。于建嵘随后通过微博向网友求助。在接到更多的寻人信息之后,于建嵘教授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号召网友们随时留意身边的乞讨儿童,帮助他们和亲人团聚。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不仅在热心人群中反响强烈,还受到了名人微博和公安微博的推荐与回应。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这类特殊的群体一直被当作污染城市环境的垃圾,但是他们背后所隐藏的却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的问题,他们的产生及大量涌入城市必将会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对这一群体进行现象分析、找出其深层次的原因,寻找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乞讨儿童的现状分析

丐是社会的私处,我们天天羞于示人,却又天天感觉存在;丐又是极端传说,丐到洪七公的境界,皇帝都不做,丐到残疾童丐的境地,则暗无天日,江河无语。

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其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

(一)流浪乞讨儿童的乞讨方式

1.沿街流动行乞,这种方式较为普遍,或行走在商业区,或在过街天桥,或在地下通道。

2.示残型乞讨,主要是展示残疾或畸形的肢体,以获取路人的同情。

3.卖艺型乞讨,主要采用吹拉弹唱、表演杂技等方式进行乞讨。

4.以贫病等虚假理由欺骗行乞,以天灾人祸,本人落难,家人生病,无钱就医等理由进行乞讨。

5.纠缠尾随等强讨恶要,采用抱住行人大腿,强拉硬拽的方式,这类儿童一般受人暗中教唆。(二)、流浪乞讨儿童的特点分析

1.被操控性及团体化乞讨现象突出

操控行为主体往往是成年人,包括其亲人、老乡、陌生人等,通常以幕后操控或者带领乞讨为主要形式来组织、控制流浪儿童的乞讨。操控主体与流浪儿童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亲人为主,带领或近距离控制流浪儿童以示弱方式为主要手段进行乞讨。第二种主体与这些儿童大多无直接的血缘关系,以收养、领养、租、捡、买、诱骗等方式获得婴儿、病童、残疾儿童等,并以其为工具进行乞讨。乞讨所得基本为操控者所占有。第三种,成人通过哄骗、威逼利诱等方式控制流浪儿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把他们组织起来,经过培训,操纵行乞从中获利。例如大街上的一些卖花童,操控卖花童的有些是亲人,但大多是老乡或陌生人,他们组织卖花童以抱脚、纠缠情侣、下跪乞求等方式强卖获得高利,并用体罚、挨饿

等形式虐待未达到收入要求的卖花童。

2.职业化、半职业化倾向明显

由于流浪儿童乞讨者的被操控性,通过成人有计划的组织、培训、监控等手段强化了流浪儿童乞讨行为的职业化或半职业化走向。

3.低龄化与低学历状况严重

有调查显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乞讨人员占了调查对象的八成多,反映未成年乞讨者低龄化现象较为突出。这些乞讨儿童大部分都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一般处于小学文化程度,有的儿童并没有接受过教育。

4.乞讨收益与个人受益极度失衡

儿童乞讨者一般每天都能乞讨到几十元,尤其是卖花童,他们每晚到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夜市卖花,一般都有几十元至一百元收入。尽管有较高的乞讨收入,但未成年乞讨者所得一般都要交由控制他们的成年人掌管并占有,他们仅得能维持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而不是现金。(三)、乞讨儿童未被满足的需求

乞讨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很多方面的基本需求根本得不到满足,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5个等级,而乞讨儿童的最低级的生存需求都得不到满足,更不要说更高等级的需求。乞讨儿童的未被满足的需求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基本需求,指在衣、食、住、医疗等生存和安全层面上的需要。长期在外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中很多都有过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露宿街头、有病无法医治的经历。

然后是情感和归属的需求,。乞讨儿童大多缺少爱和关怀,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价值观和认知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流浪儿童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一些孩子在流浪过程中沾染了很多不良的习惯。

其次是受教育的需求,这是指在文化知识、人格品性、社会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需求。乞讨儿童并不能和一般儿童一样,幸福地依偎在爸妈的怀里,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被无情的剥夺了,所以,更多的孩子表现出人格、品性方面的缺陷,如低自尊、爱说谎、打架、骂人、孤僻、偷摸、自由散漫、对他人和社会缺乏信任等

最后是回归与发展的需求,有的儿童成为乞讨儿童是因为被拐骗离开家庭,所以,面对这样的群体,把他们从背后操作的人手中解救出来,让他们回归到自己的家庭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他们各方面的需求未被满足,在未来发展上与一般儿童有很大程度的差距,他们的未来发展问题也毅然非常重要。

二、儿童乞讨的原因分析

在基本了解儿童乞讨的现状,特点之后,我们大致可以将儿童乞讨现象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因素

每一个人都首先是家庭的一部分,都来自于特定的家庭,同时也归属特定的家庭。家庭在人最初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些不良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心理危机,再由于得不到良好的救助,最终离家出走。再由于温饱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他们便不得不走上乞讨之路。

家庭因素导致的外出乞讨主要有自愿乞讨和被迫乞讨。儿童自愿选择乞讨的道路多由于逃避家庭暴力等不和谐的家庭氛围。脱离家庭虽然是他们远离暴力的径直途径,然而一旦脱离家庭,就断绝了家庭给予他们的生活上的支持,乞讨便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手段。造成儿童被迫乞讨的家庭因素主要有家庭解体和父母的遗弃。父母的分离或死亡是原有的家庭解体,孩子处于孤立的地位,孩子对家庭的依附性也减少了,被迫流浪街头,乞讨为生。

(二)社会因素

1.经济贫困

物质生活条件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依附的经济基础。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物质未能达到极大丰富,全民未能实现共同富裕,有的贫困家庭人员包括儿童寻找生活的出路,乞讨无疑是一种便捷的途径。

《新民周刊》经多年的调查显示乞讨儿童主要是从农村流向城市。2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有了一个新的进展,8名在三亚市第一市场行乞的河南籍儿童被警方发现后带至三亚市救助管理处,经调查,其中7名孩子均因贫困由父母或亲戚带至三亚卖艺行乞。

2.保障性原因

(1)对未成年人群体保护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乞讨儿童未能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获得针对性的保护。对乞讨儿童的解决方法和管理手段仍然同成年乞讨者混杂在一起,一旦发现乞讨者便用遣返原家庭等简单方式解决,未能探究引起其乞讨的根本原因,不能从根源上切除令其乞讨的问题所在。

(2)对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打击不够。对于犯罪分子操纵儿童乞讨的打击力度不够。犯罪分子看到利用儿童乞讨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操纵儿童进行乞讨的风险,致使这种行为的扩大化的趋势。

(三)儿童自身的因素

1.厌学、逃学

现行的教育制度,分数被作为衡量孩子优秀与否的标准,孩子的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被忽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经常受到训斥、嘲笑、批评甚至打骂。日积月累的叛逆心理和厌学情绪使得这些儿童逃学、辍学,走上乞讨的道路。

2.迷恋社会诱惑

网络游戏、带有情色内容的电影、杂志对于鉴别能力弱、自制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往往有不恰当的指引。支付这些诱惑的开销一旦在家庭不能满足时,未成年人只能自谋出路,乞讨便是成本小,受益大的有效途径。

流浪乞讨儿童的出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对于独立思考能力还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流浪乞讨行为大多是被迫的。有些流浪乞讨儿童甚至是遭到的身体和心灵的残害后,被操控着进行乞讨。他们作为被某些“弱势群体”操控的弱势群体,对得到救助的愿望就更为强烈,而全社会通过各方面的行动对其进行能使其真正获得救助的要求也更加紧迫。

三、乞讨儿童的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说,乞讨儿童本不应存在。《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仅就这一法条的施行而言,年满六周岁的乞讨儿童都应接受当地政府的调查和救助。

我国在其他许多法律中也保护了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法律条文对减少流浪乞讨儿童的数量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覆盖面过窄;法律情节规定不明确,使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威慑一些犯罪分子。面对这些不足,应具体而明确的去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二)丰富和创新适合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确保有效救助。

相关部门在对成年人乞讨者采取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和流动救助等积极救助方式的同时,应创新救助方式,做到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即时甄别、强制护送至救助站或儿童保护中心进行救助,实行一步到位的救助。救助要根据不同的受助对象需要,做到分类救助。当然,按需施救是以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素质为前提的。为此必须拥有一批合资格的救助人员,救助人员必须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学习,具备对服务对象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计划、干预和评估的能力等。

(三)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要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真正产生实效,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必须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运用政府的调剂手段,建立完善的生活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扩大贫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使农村中老有所养,弱有所保,痛有所医,幼有所学。

(四)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1.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监测、发布系统。一个连接民政、公安、城管等多部门的信息网络,对有过乞讨经历的儿童进行身份登记,将信息资料翔实入网,使得信息能够共享。

2.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立这样的保护中心,需要分三个阶段和四个环节,第一阶段,在省会和大中城市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第二阶段是在中心的基础上在各区县建立分中心;第三阶段在分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社会救助点。四个环节是早期干预制度——中心帮教——回归安置——定期回访。

3.建立救助主体网络,形成政府、社会、社区救助乞讨儿童的合力。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不仅由政府负责,还要靠社会力量的补充,吸引中介组织和民间团体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首先,借助社会力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其次,要创造条件,催生社会中介组织及民间救助团体,开发和扶持其发展,用制定优惠政策、减税、购买专业社团的服务等具体措施,刺激和鼓励群众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最后,寻求社区协作,建立社区化救助模式。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 完整版

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报告、介入计划和评估方式 ——以社会工作为视角 刘建永一、背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我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剧以及城市人口流动的加速,流浪儿童的数量日益增多,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其负面效应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城市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极其恶劣。居住无定所。一般都把车站、码头、桥洞、城市待拆废墟作为暂时的栖身场所;衣食无保障。很多初次流浪的儿童以乞讨或拾破烂为生,常常忍饥挨饿、食不果腹;生病无人照料;受到家庭和社会歧视;受到不法的侵害。普遍存在下列问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生活习惯和行为偏差,几乎都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如邋遢、随意、无组织、无纪律、相容性较差等;存在消极的心理倾向,主流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给流浪儿童心灵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在当今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关注流浪儿童,对其进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亦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流浪儿童的需求分析 “ERG”理论认为,人们共存在3种核心的需要,即:生存的需求(Existence),包括心理与安全的需求;相互关系和谐的需求(Relatedness),包括有意义的社会人际关系;成长的需求(Growth),包括人类潜能的发展、自尊和自我实现。具体而言,流浪儿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需求: 1.基本需求 基本需求指流浪儿童在衣、食、住、医疗等生存和安全层面上的需要。我们发现,无论是逃家儿童、打工受挫儿童还是长期在外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中很多都有过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露宿街头、有病无法医治的经历。在这方面,未保中心提供了比较完善和有效的救助保护服务,完全能够满足流浪儿童的需求。 2.心理健康的需求 调查显示,,流浪儿童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这些伤害在每个流浪儿童的身上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来,轻微的可能只表现为不适当的行为偏差,严重的则表现为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关于救助和保护街头流浪、乞讨幼儿的报告 目前,在唐山市各个主要交通路口出现了一些妇女怀抱婴幼儿或携带孩童行乞。这些孩子小的仅有几个月大,大的也不过三、五岁。每到交通灯变成红色的时候,这些妇女便带领孩子穿行于车辆中间,向车内的人乞讨。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孩子成为行乞的道具。 从乞讨原由来看,现在的乞丐亦可归纳为三类:一类是生活无着人员,流落街头,确实需要政府救助的人员。二是从“传统”乞讨地区出来的人员,这些人主要来自安徽、河南、西北等一些乡村,一般选择在农闲季节外出乞讨,他们乞讨目的不是维持生计,而是以乞讨为第二职业解决家庭如盖房、子女读书等经济问题。第三是幕后有团伙操纵的乞讨,一般是由不法分子操纵一批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以收买、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们乞讨,从中获利。 利用幼儿行乞的社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首先,利用幼儿乞讨,有时甚至是强索强要,严重破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其次,在车流中穿行,给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旦有事故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后,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被携带乞讨的幼儿处于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久而久之就会染上诸多恶习,形成不良人格、不当价值观。设想如果从小就乞讨惯了,养成了惰性,长大之后又怎么会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自己的生活呢?因此对这些乞讨的孩子进行强制性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形成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原因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地方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乞讨人员数量增多。 目前,地方经济贫富差别明显,身处经济落后地区、个人生存靠天吃饭的人群,逐渐流入经济发达或较好地区谋生,因无一技之长或难以求职,特别是妇女儿童,便在城市里乞讨谋生,而乞讨所供给的生活标准又高于其家乡,故某些贫困地区存在着全家全村老、小、残、弱人员都外出乞讨的现象,形成众多的乞讨人群。 第二、利益驱动使乞讨现象成为痼疾。 据调查,乞讨者乞讨一天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这些钱财不仅可以养活行乞者及家人,还能供行乞者享乐或修房置业,乞讨带来的利益收获和不劳而获的敛财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催生着乞讨现象的繁衍 第三、个别家庭的不负责行为,造成流浪乞讨人员层出不穷。 个别家庭对其患精神病、危重病的孩子,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故意任其流浪,弃之于社会,造成该类人员被护送返乡后仍会被家庭所弃而再次流浪乞讨,以此恶性循环,难以有效遏制。 从法律的角度说,流浪乞讨人员指的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奔,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目前唐山街头的乞丐,却不是上面所说的那么单一,乞丐群落处于“结构复杂”的局面,因此在治理这些乞丐流浪人员方面,我们必须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齐下的办法。对有效整治街头行乞,保护流浪儿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市助管理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

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状况及需求

第一章中国的贫困儿童:概念及规模 一.概念的界定 基于研究主题,与贫困儿童有关的概念包括两类,即基础概念和与现行救助政策有关的操作性概念。 ㈠.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主要有两个: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如有需要,本报告也会把贫困儿童的概念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1.儿童 本报告指称的“儿童”,采用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的年龄界定相同。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指的是同一群体。 2.贫困家庭儿童 本报告把贫困家庭儿童简称“贫困儿童”。由于贫困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特别是我国城乡、地区之间贫困状况和实践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要认定科学统一的贫困儿童概念实属不易。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之所以如此界定,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衡量儿童贫困的标准相对统一,即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所有儿童,一方面避免了贫困儿童多样性特征给本研究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上述数据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可及性也较为理想。 3.低收入家庭儿童 低收入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低收入儿童”)。由于“低收入家庭”尚无全国性标准,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尊重各地各部门的现行标准,不刻意强求统一。从目前的情况看,低收入户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150%之间的家庭。

㈡.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 讨论了概念以后,还要将这些基本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这就引出了一系列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这包括: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农村五保儿童、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1.低保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在本报告中亦简称“低保儿童”。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简称“城镇低保儿童”)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简称“农村低保儿童”)。之所以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作为农村低保儿童统计,是因为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仅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其覆盖人口将于2007年绝大部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孤儿 是指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集中或散居的孤儿、弃婴;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暂时查找不到家庭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3.农村五保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特指已经或即将被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救助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报告中亦简称“农村五保儿童”。这包括两个部分人: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和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儿童是我国农村孤儿中处境较为困难的群体。 4.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系指由城市中的专门的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集中收养的孤儿或被家长遗弃的儿童(弃婴)。 5.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系指由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乞讨、捡拾的未成年人。 6.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是指受艾滋病打击的儿童。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

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方案

针对厌学青少年的服务方案 13级社会工作洪丽丽 学号:130302007

针对厌学青少年的服务方案 一.基本情况: 多年来,尽管国家教育部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但是“学习—考试—升学”模式任然给青少年学生带来巨大的成长压力。“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被喻为“三重门”,是青年学生一路成长学习所必须经历的三道门槛。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青年学生表现出诸多不良反应,首当其冲的是厌学,厌目前青少年厌学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些表现为消极怠学,较隐蔽不宜在初期察觉,一旦发现时往往已患病多时了,如装样子,阴奉阳违,或是精神不振,容易疲倦,情况严重的甚至烦躁,影响到家庭关系或是师生,同学关系。有些表现为暴躁反叛,较明显。但程度也更严重,如长期不做作业,上课就睡觉,甚至逃课逃学,离家出走等等。 (一)厌学心理的表现 青少年厌学主要表现为讨厌学习, 对学习缺乏主动性, 被动地或者根本不愿意接受老师的教育。具体表现在: 1.课堂注意力不集中,不认真听讲、走神、发呆,爱做与课堂无关的事,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精神不振,爱打瞌睡,一般不愿做作业,或者抄作业或找别人代抄。 2.经常迟到、早退、旷课、逃学,对老师、家长提出的学习要求,常故意抵触对立,有的干脆弃学出走。 3.学习无兴趣,缺乏求知欲、好奇心,只是在外在压力下机械、

被动、应付式地学习。因此学习无主动性、积极性,学习成绩和纪律表现差,而且有愈来愈糟的趋势。 4. 他们对各学科(或部分学科)的学习有畏难情绪,预、复习无恒心,心不在焉,缺乏科学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愿意花时间写作业;课外阅读等学习活动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不愿意参加考试;经常去网吧,听歌、玩手机游戏等;甚至为躲避学习离家出走、自杀等等 (二).青少年厌学的原因 青少年产生厌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客观原因以及学生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 1.客观原因 (1).社会环境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大量西方思想文化的引进,难免精华与糟粕俱来,不良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文化也对学生的学习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着思想还不成熟的青少年。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接受新事物,也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但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社会生活中那些不良风气、错误的舆论导向,特别是一些腐朽、堕落生活方式的浊流,无时无刻不在腐蚀着学生那本就经不住诱惑的意志,。 (2).家庭环境影响 学生的学习,除了学校,很多事情是和家庭分不开的,很多家长没有意识到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学习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家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 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 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很多救助场所是由收遣站旧设施改建而成的,起点低,条件简陋,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很低,许多救助教育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救助方式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流浪儿童在中心必需的衣、食、医疗、安置等均无专项经费,工作难度很大;教育培训困难重重,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必需的器材设备,新方法难以引入实际工作;生活经费、包干费标准低,实际花费多,挤占收容遣送经费越来越严重。 3、矫治方法的专业化问题 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的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流浪儿童曾经被自己最可敬可亲的人欺骗、抛弃或虐待,从而对衡量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标准有了偏颇的认识;流浪期间的艰难生活不仅使他们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内心世界也承受了创伤。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目光看待大千世界。与正常少年儿童不同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扭曲,他们把说谎作为家常便饭,谎言就像一个痼疾一样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身体中,使真正想帮助他们的好心人无从下手,也为他们自己与外界的交流加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结课作业 论文题目: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院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浅谈当前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摘要: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是我国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很好的解决流浪儿童的管理救助事关未成年弱势群体的未来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在解决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方面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本身具有很大难度,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分析来阐述中国的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改进的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一、我国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成因 (一)基本情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street child)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 流浪儿童数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不断成上升趋势发展。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的占65%,初中以上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 岁的占63%,16~18 岁的占4%;从离家次数看,初次流浪的占60%,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占40%。我国流浪儿童无论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却几乎都是集中在城市进行流浪乞讨。流浪儿童群体的形成,对城市环境和治安构成一定的威胁,也对现代文明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城市犯罪后备军。 (二)成因 造成儿童离家出走、四处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约有592个贫困县和4600万的贫困人口。贫困

流浪儿童教育问题_困境与出路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青少年研究·2013年第6期 流浪儿童教育问题:困境与出路 毕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100005) 【摘要】流浪儿童教育是中国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浪儿童续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基础,同时也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当 前流浪儿童教育还面临着制度缺失、资源短缺、内容失衡等问题,需要整合政府 与社会资源,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社会能力。坚持导向性与发展性并重, 以分类教育为原则,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流浪儿童接受规范的义务教育,力争从 整体上提高中国流浪儿童群体的教育水平。 【关键词】流浪儿童教育问题救助保护 流浪儿童是伴随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而出现的一个极其特殊的儿童群体。自20世纪90年代流浪儿童问题引起学界与社会的注意以来,流浪儿童的流浪原因与救助保护等研究领域得到了较多的关注。但与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儿童群体的教育相比,流浪儿童教育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既有研究中,尚晓援、吴文贤的调查发现,流浪儿童教育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指导思想尚不清楚、员工队伍不健全以及教育方法单一等几个方面。张苏辉在《关于流浪儿童教育的涵义、特征和本质的思考》中探讨了流浪儿童教育的涵义、意义、特征和本质。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务方面,流浪儿童教育方式方法领域也有了许多有益探索,并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既有的教育模式中,有代表性的是昆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的自选式教育模式、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提供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石家庄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长效教育”。但遗憾的是,石家庄的经验当前很难在只对流浪儿童进行短期保护的机构中推广①。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流浪儿童是流浪者与儿童的结合体,具有双重身份。就其社会性来讲,一些流浪儿童的思想与价值观明显呈现出非主流化状态。流浪儿童教育在实践层面上也与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有本质的不同。当前,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主要由户口所在地解决,并经历了一系列政策演进过程。而在国内的一些二三线城市,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受到流入地政府一定程度的保障。 尽管在波及面上不及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但流浪儿童教育的复杂性、艰巨性却丝毫不逊收稿日期:2018-09-05 作者简介:毕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金融学院金融伦理研究所副所长,社会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社会政策、儿童社会工作、金融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课题“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流浪儿童群体研究”(课题编号:09CSH007)的研究成果之一。 ①参见尚晓援吴文贤:《对我国流浪儿童教育问题的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1期。 7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 Abstract 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 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

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复习过程

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 名解5*8 简答2*10 论述2*20 1 我国社会工作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及原因 我国社会工作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应根据我国儿童生理、心理、社会发展的特征及我国儿童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就普遍状况来说,我国儿童的青春期约在13—14岁之间,特别是男童,其青春期大多数在14岁左右,这样,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比较符合我国儿童的实际情况。其次,我国青年、少年、儿童工作在体制上划分为三个阶段:0—5岁主要由全国的妇联组织负责,6—14岁主要由共青团组织的少年儿童工作部负责,14岁以上为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对象。将儿童年龄界定为0—14岁有利于和实际工作的接轨。 2为什么儿童受保护? 儿童指“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的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本身,具有浓厚的受保护色彩。具体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来理解。物质上,不具有生产能力,需要借助监护人或是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维持生命。精神上,儿童心理自我调适能力有限,离开周围人与社会的支持,不可能健康成长。另外,在自我权利的争取方面相对弱势。 3 青少年的含义 每一个青年人都是能动的、具有发展潜能的、独特的人。在人的发展阶段性角度,青年是未成熟的人、正在发展中的人、需要特别帮助的人;在社会总体人群划分上,青年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成人社会、政府、社会团体予以特殊的保护;青年群体是社会生产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青年的概念具有基础性和未来性;青年对社会的参与要受到群体特征的限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心理;青年亚文化与社会主体文化具有趋同、矛盾,甚至对抗等多种关系,在一定时期会表现出进步性和创新性及新奇、怪异等特征,有时具有破坏性 4 当代中国人儿童青少年观的主要内容 当代中国人儿童青少年观的主要内容有功利观和权力观两部分。功利观,即把青少年作为某种客体来认识----一部分内容承袭了传统观念中对于青少年的认识;另一部分来源于对无产阶级事业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思考和认识。权利观,即把青少年看作一个活的能动的主体。首先表现在对青少年群体的认识上,将青少年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第二版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现状分析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设计(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设计(论文)中引用他(她)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重庆科技学院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其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设计(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 年月日

摘要 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儿童日益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1年3月2日民政部召集了十几个省市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和救助问题。与此同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说,温家宝总理责成民政部对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并且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根据总理的批示,民政部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方案如何预防流浪儿童的出现和救助流浪儿童的方案。可见当前政府对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以及救助现状非常关切。 流浪儿童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原因,背后有需要解决的很多问题,政府、社会、家庭、儿童本身都需要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的行动中去,简单的收容遣送无法让流浪的孩子回归正常的生活,因此在现阶段的流浪儿童救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关键词:流浪儿童救助困难对策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情况总结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情况总结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广大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教育肩负着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为了让广大少年儿童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近年来,房寨中学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流浪儿童工作方面采取多种积极措施,成效显著。 一、关爱留守儿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社会上一个新的群体。他们大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爷爷奶奶是实际的监护人,缺少关爱。 1、成立组织。我校首先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房寨中学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玉江 副组长:孟祥斌霍增良 成员:杨喜才、李铜坤、郭鸿哲、 罗闯、各班班主任老师 2、摸清留守儿童数据、健全留守儿童台账。由学校政教处牵头,各班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建立包括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电话、务工地点、实际监护人等信息的全校留守儿童台账。同时,结合任课教师,对留守儿童建立“一生一档”,明确帮扶教师、帮扶时间、细化帮扶目标。保证留守儿童数据的真实可靠,建立起“一对一”的帮扶台账。

3、开展好“代理家长”活动。留守儿童常年得不到父母的关爱,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他们与爷爷奶奶往往存在着思想隔阂。为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更多扶持、更多锻炼,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我校实行了“代理家长”制度。首先制定好关爱留守儿童“代理家长”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其次,开展好相关活动。例如和留守儿童谈一次心、对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家访、赠送书籍、送去生日祝福等等,让他们感受到来自学校和社会的温暖。最后,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严格考核,对工作创新、效果明显的“代理家长”要大力表扬;对工作拖拉、敷衍了事的“代理家长”要进行惩戒,甚至更换。 二、关注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同样是我们关爱的重点群体。 1、成立组织。我校首先成立了关爱困境儿童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房寨中学关爱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玉江 副组长:吴艳勇霍增良 成员:孟祥斌、李铜坤、郭鸿哲、 罗闯、各班班主任老师 2、对于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孤儿、单亲等家庭困境儿童,完善相关档案,落实国家扶贫政策,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保证资金发放到位。同时,确定帮扶人员,不定期对这些困境儿童进行家访,

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教学内容

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 作

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工作 名解 5*8 简答 2*10 论述2*20 1 我国社会工作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及原因 我国社会工作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应根据我国儿童生理、心理、社会发展的特征及我国儿童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就普遍状况来说,我国儿童的青春期约在13—14岁之间,特别是男童,其青春期大多数在14岁左右,这样,将儿童的年龄界定为0—14岁,比较符合我国儿童的实际情况。其次,我国青年、少年、儿童工作在体制上划分为三个阶段:0—5岁主要由全国的妇联组织负责,6—14岁主要由共青团组织的少年儿童工作部负责,14岁以上为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对象。将儿童年龄界定为0—14岁有利于和实际工作的接轨。 2为什么儿童受保护? 儿童指“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的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本身,具有浓厚的受保护色彩。具体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来理解。物质上,不具有生产能力,需要借助监护人或是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维持生命。精神上,儿童心理自我调适能力有限,离开周围人与社会的支持,不可能健康成长。另外,在自我权利的争取方面相对弱势。 3 青少年的含义 每一个青年人都是能动的、具有发展潜能的、独特的人。在人的发展阶段性角度,青年是未成熟的人、正在发展中的人、需要特别帮助的人;在社会总体人群划分上,青年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成人社会、政府、社会团体予以特殊的保护; 青年群体是社会生产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青年的概念具有基础性和未来性;

青年对社会的参与要受到群体特征的限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心理;青年亚文化与社会主体文化具有趋同、矛盾,甚至对抗等多种关系,在一定时期会表现出进步性和创新性及新奇、怪异等特征,有时具有破坏性 4 当代中国人儿童青少年观的主要内容 当代中国人儿童青少年观的主要内容有功利观和权力观两部分。功利观,即把青少年作为某种客体来认识----一部分内容承袭了传统观念中对于青少年的认识;另一部分来源于对无产阶级事业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思考和认识。权利观,即把青少年看作一个活的能动的主体。首先表现在对青少年群体的认识上,将青少年看作社会生活当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代群;另一个组成是对青少年个体的认识。 5 八大新型儿童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的八大新型儿童观:价值观、权利观、亲子观、健康观、发展观、学习观、养育观、性别观。价值观,儿童自诞生以来就拥有和成人一样的价值和意义。权力观,儿童的权利与生俱来而且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亲子观,父母要言传身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健康观,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学习观,每个孩子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自出生起就开始学习的过程,而随时都在学习。养育性别观,男孩和女孩具有同等的价值,对儿童的养育应遵循儿童发展的规律和原则,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 6 儿童社会工作的社会功能 儿童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化、制度化的儿童服务的活动,其功能在于对儿童和社会的贡献。包括: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2009年第2期?精彩推荐: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作者:仇雨临郝佳| 最后更新:2009-7-12 【摘要】本文首先从政策体系、组织机构和儿童发展指标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然后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儿童;儿童福利;政策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福利状况的好坏是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老儿童问题日益严峻,如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孤残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推进我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描述 儿童福利的概念内涵丰富,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本文试图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组织机构、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三个维度,对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做一个总结和描述。 1.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概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对于沿街乞讨问题的看法观点 内容提要:笔者在阅读了不少有关乞丐的文献和专著后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虽然乞丐在行乞原因、乞讨方式、生活状态以及乞讨收益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城市乞丐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看到的乞丐是这么一类群体,他们放下尊严伸手向路人索要财物,不管其对过路人乞讨态度如何行为如何、不管他们丢掉自尊背后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的大小如何、压力真实性如何,他们选择乞讨这种行为方式将自己展现在世人面前,一定程度上是价值观的沦丧。当然乞丐之所以成为乞丐,不是单一的因素造成的,其背后的压力包括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影响或个人家庭的变故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才有利于我们有效解决乞丐问题。本文主要从乞讨这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对乞丐的价值观做一尝试性探讨,并由此提出的一些想法和对策。 关键词:乞丐问题“人的问题” 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控制机制 一、城市乞讨者现象的分析 1 、城市中的乞讨者数量较多。从我们的问卷答案可以得知,有将近70%的大学生认为他们经常在城市中见到乞讨者。就从北京的情况来看,乞讨者主要而且经常出现在城市的天桥、商场、车站等地方,同学们游玩、逛街等都能发现城市乞讨者的身影。

最近几年,各种媒体也广泛关注城市中乞讨流浪者等社会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城市乞讨者问题的严重性。 2、人们对城市乞讨者的关心和关注程度。调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在碰到这些乞讨者时会偶尔去施舍他们,而且大约有72.7%的同学认为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同情他们。这说明了当代大学生对这些城市乞讨者还是充满了悲悯和同情之心,积极地关注他们。 3 、城市乞讨者的欺诈行为以及人们的态度。上面第2点提到大约有77.3%的同学去偶尔施舍,而不是经常,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城市乞讨者中存在着许多乞讨欺诈行为,他们充分利用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心和关爱来骗取广大人民的钱财。从我们的调查中也可以发现,大约有77.3%的同学认为不去施舍他们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他们是骗子。近几年,我们也从各种媒体的相关报道中了解到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乞讨欺诈行为,甚至还有不法分子或者犯罪集团利用城市流浪儿童的乞讨谋取暴利。这些行为多么让人气愤啊,难怪大约81.8%的同学认为网上的关于乞讨者好多都是为了钱而装出可怜,甚至是有的利益集团为了钱财而租来一些伤残人为其乞讨的事件深信不疑。 4 、出现大量城市乞讨者的主要原因。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大约有54.5%的大学生认为造成真正乞讨者的原因是国家保障制度的问题,主要是国家的责任。有一部分人认为是乞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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